发明创造名称:冲压空气风扇安装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16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60800
优先权日:2013-04-18
申请(专利)号:201410154428.1
申请日:2014-04-17
复审请求人:哈米尔顿森德斯特兰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郑玮
国际分类号:B64D13/02(2006.01),B64D1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限定的数值范围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该数值范围与产品性能之间存在已知且确定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所需的产品性能,经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获得该数值范围,而且该区别也未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数值范围上的区别不足以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4428.1,名称为“冲压空气风扇安装支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哈米尔顿森德斯特兰德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A、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 2B-2C,说明书第1-20段(第1-2页);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522520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2:US4949929A,公告日为1990年08月21日;
对比文件3:US4773212A,公告日为1988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4:CN102595832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其包括:
轴向后壁,所述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所述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所述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所述底板的狭槽;
所述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所述长度与所述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并且其中,所述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所述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
其中,所述凹槽表面延伸到所述底板远离所述后壁的端部,并且所述底板在与所述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所述凹槽表面被从所述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所述名义部分比所述凹槽表面更厚。
2. 一种冲压空气风扇,其包括:
风扇转子和具有由电动机定子驱动的电动机转子的电动机,其中所述电动机转子和所述电动机定子收纳在电动机壳体内;
风扇管道,所述风扇管道界定在所述电动机壳体的外周边表面与风扇壳体的内周边表面之间;
通向所述风扇管道的进口,所述进口界定在所述风扇壳体的一个轴向末端处;和出口,所述出口界定在一个对置轴向末端处,其中所述风扇壳体具有沿着从所述出口径向向外的方向延伸的前向面;以及支架,所述支架被紧固到所述风扇壳体的所述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
所述支架包括:轴向后壁,所述轴向后壁被紧固到所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所述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所述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所述底板的狭槽,所述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所述长度与所述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所述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
其中,所述凹槽表面延伸到所述底板远离所述后壁的端部,并且所述底板在与所述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所述凹槽表面被从所述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所述名义部分比所述凹槽表面更厚。
3. 一种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其包括:
机组,所述机组包括用于将空气递送穿过换热器并且从所述换热器递送进入飞机机舱中的空气循环机,所述机组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所述冲压空气风扇包括:风扇转子;具有由电动机定子驱动的电动机转子的电动机,其中所述电动机转子和所述电动机定子收纳在电动机壳体内;风扇管道,所述风扇管道界定在所述电动机壳体的外周边表面与风扇壳体的内周边表面之间;通向所述风扇管道的进口,所述进口界定在所述风扇壳体的一个轴向末端处;和出口,所述出口界定在一个对置轴向末端处,所述风扇管道将所述进口连接至所述出口并且来自所述出口的空气传过所述换热器,其中所述风扇壳体具有沿着从所述出口径向向外的方向延伸的前向面;以及支架,所述支架被紧固到所述风扇壳体的所述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
所述支架包括:轴向后壁,所述轴向后壁被紧固到所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所述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所述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所述底板的狭槽,所述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所述长度与所述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所述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
其中,所述凹槽表面延伸到所述底板远离所述后壁的端部,并且所述底板在与所述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所述凹槽表面被从所述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所述名义部分比所述凹槽表面更厚。
4. 一种将冲压空气风扇壳体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移除螺栓来允许所述机组与所述冲压空气风扇在支架处分开,从所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移除所述支架;
(b) 用更换支架来更换所移除的支架;
(c) 所述更换支架具有:轴向后壁,所述轴向后壁被紧固到所述壳体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所述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所述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所述底板的狭槽,所述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所述长度与所述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以及
(d) 其中,所述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所述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
其中,所述凹槽表面延伸到所述底板远离所述后壁的端部,并且所述底板在与所述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所述凹槽表面被从所述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所述名义部分比所述凹槽表面更厚。”
驳回决定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 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支架,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支架包括:轴向后壁,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穿过换热器的空气递送进入飞机机舱中的空气循环机,还包括支架,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支架包括:轴向后壁,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方法,方法还包括步骤:移除螺栓来允许机组与冲压空气风扇在支架处分开,从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移除支架,用更换支架来更换所移除的支架;更换支架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壳体;(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4公开了凹槽与凸耳的连接结构,通过凹槽表面实现连接表面的平整,现有技术中也常针对螺栓孔结构设计沉头孔以容纳螺栓的螺帽以保持连接面平整,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设置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狭槽的尺寸受到紧固件的尺寸及被连接件的尺寸影响,在对比文件2公开第一板12上具有狭槽14,狭槽14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狭槽14可用于螺栓位置调整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被连接件,选定合适的螺栓型号,并根据需要设置螺栓位置调整的范围,自然能得出一定的尺寸比率和尺寸的数值范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涉及领域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而且对比文件4中的凹槽14的作用是接收凸耳13,与本申请的凹槽表面52用于接收螺栓60作用不同,因而不能给出启示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狭槽的尺寸范围及比率范围实际上限定了一些结构的形状和功能,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教导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去设置上述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的凹槽是一个为了接收螺栓的阶梯槽,现有技术中,为了使螺栓不超出周围的表面,从而不影响外观也不影响外部结构,会针对螺栓孔结构设计沉头孔以容纳螺栓从而保持连接面平整,即沉头孔的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结构进行改进,即设置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 ;另外,狭槽的长度、宽度尺寸及比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且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未记载本申请中尺寸的设置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支架,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支架包括:轴向后壁,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穿过换热器的空气递送进入飞机机舱中的空气循环机;还包括支架,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支架包括:轴向后壁,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方法,方法还包括步骤:移除螺栓来允许机组与冲压空气风扇在支架处分开,从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移除支架,用更换支架来更换所移除的支架;更换支架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壳体;(2)底板具有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3)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被联接件表面加工沉孔或凹槽以与紧固件例如螺栓接触良好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于狭槽结构来说,其作用就是用于适应螺栓对于不同尺寸连接的结构需要,因此其首先应当满足长度和宽度上大于螺栓直径,且长度上能够给出足够的调整量,因而狭槽的长度、宽度及比率,取决于所使用的螺栓的规格,也取决于实际使用时对调整量的要求,即本申请的三个数值范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所使用的螺栓规格及调整量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3)在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2栏第63行-65行、第3栏第25行-34行举例说明书狭槽其长度尺寸和宽度尺寸,例如长度L为32mm,宽度H为6mm,长宽比例为3:1-10:1,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安装要求,需要对狭槽的长度、宽度及两者的比率的数值范围给出一个参考值的技术启示;而且即使不考虑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狭槽用于对比文件1的支架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紧固螺栓的尺寸及调整量的要求,相应的设置狭槽的长度、宽度及两者的比率的数值范围,其具体数值大小也是容易得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述长度与所述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所述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所述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上述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特定尺寸的数值范围以及特定尺寸比率的数值范围限定了支架中的一些结构的形状和功能,而且与特定的应用场合有关。现有技术没有任何教导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该特定尺寸(例如,轴向长度、横向宽度)以及特定尺寸比率(例如,长度与宽度的比率)进行优化。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狭槽的长度为32mm,宽度为6 mm,长宽比例为3:1-10:1。然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任何关于为什么要设置这些数值和数值范围的教导。换句话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研究了对比文件2之后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以主动地优化长度、宽度以及长宽比例。因此,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教导需要对这些特定尺寸及特定尺寸比率进行优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主观上也没有动机对此进行优化。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A、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 2B-2C,说明书第1-20段(第1-2页);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将航空器的航空器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的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1行-第6页第5段,附图2-6):支架1包括后壁3(即轴向后壁),后壁3被紧固到肋28并且包括螺栓孔9;还包括界定在横向左侧壁4、右侧壁5之间的基部2(即底板),基部2具有穿过基部2的螺栓孔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冲压空气风扇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紧固在一起及消除制造误差对螺栓连接的影响并可适用于多种产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将航空器的航空器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的支架的基础上,针对冲压空气风扇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紧固需求,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支架应用到冲压空气风扇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之间从而形成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相应的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36行,附图8):支架包括第一板12,第一板12上具有狭槽14,狭槽14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狭槽14可用于螺栓位置调整。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狭槽的结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节螺栓不同的紧固位置以适应不同产品或制造误差的影响,而且其与本申请同属于支架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狭槽结构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狭槽的长度、宽度尺寸及两者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紧固螺栓的尺寸大小及需要调节移动的尺寸而做出的常规选择。
最后,对于底板具有的凹槽表面结构,在本领域中,为了使螺栓、螺母、螺钉、垫圈等紧固件与被联接表面接触良好,在被联接件的表面应加工成锪平孔、凸台、退刀槽、凹槽、倒角等结构,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从而,为了防止支架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与紧固螺栓配合时接触不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加工成凹槽表面以接收螺栓,从而容易得到“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冲压空气风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冲压空气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36栏-第6栏最后一行,附图1-3):冲压空气风扇24包括风扇转子和具有由电动机定子36驱动的电动机转子24的电动机,其中电动机转子34和电动机定子36收纳在壳体16(即电动机壳体)内,通道18(即风扇管道),通道18界定在壳体16的外周边表面与风扇壳体14的内周边表面之间,还包括通向风扇转子的进口(图2),进口界定在风扇壳体14的一个轴向末端处;和出口,出口界定在一个对置轴向末端处,其中风扇壳体14具有从出口径向向外延伸的前向面。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架,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支架包括:轴向后壁,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其中,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冲压空气风扇壳体的紧固安装。
针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将航空器的航空器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的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1行-第6页第5段,附图2-6):支架1包括后壁3(即轴向后壁),后壁3被紧固到肋28并且包括螺栓孔9;还包括界定在横向左侧壁4、右侧壁5之间的基部2(即底板),基部2具有穿过基部2的螺栓孔7。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支架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同属于航空器用支架技术领域,而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航空器部件之间的紧固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支架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的设置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相应的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36行,附图8):支架包括第一板12,第一板12上具有狭槽14,狭槽14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狭槽14可用于螺栓位置调整。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狭槽的结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节螺栓不同的紧固位置以适应不同产品或制造误差的影响,而且其与本申请同属于支架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狭槽结构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狭槽的长度、宽度尺寸及两者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紧固螺栓的尺寸大小及需要调节移动的尺寸而做出的常规选择。
最后,对于底板具有的凹槽表面结构,在本领域中,为了使螺栓、螺母、螺钉、垫圈等紧固件与被联接表面接触良好,在被联接件的表面应加工成锪平孔、凸台、退刀槽、凹槽、倒角等结构,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从而,为了防止支架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与紧固螺栓配合时接触不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加工成凹槽表面以接收螺栓,从而容易得到“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冲压空气风扇壳体内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36栏-第6栏最后一行,附图1-3):包括冷却系统48(即机组),冷却系统48包括用于将空气递送穿过换热器82并且从换热器82递送进入风扇壳体14或壳体16内的管道系统,冷却系统48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24,冲压空气风扇24包括风扇转子和具有由电动机定子36驱动的电动机转子34的电动机,其中电动机转子34和电动机定子36收纳在壳体16(即电动机壳体)内,通道18(即风扇管道),通道18界定在壳体16的外周边表面与风扇壳体14的内周边表面之间,还包括通向风扇转子的进口,进口界定在风扇壳体14的一个轴向末端处;和出口,出口界定在一个对置轴向末端处,通道18将进口连接至出口并且来自出口的空气传过换热器82,其中风扇壳体14具有从出口径向向外延伸的前向面。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一种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穿过换热器的空气递送进入飞机机舱中的空气循环机;还包括支架,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支架包括:轴向后壁,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并且包括螺栓孔;界定在横向侧壁之间的底板,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并且,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其中,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舱内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如何实现冲压空气风扇壳体的紧固安装。
针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将航空器的航空器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的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1行-第6页第5段,附图2-6):支架1包括后壁3(即轴向后壁),后壁3被紧固到肋28并且包括螺栓孔9;还包括界定在横向左侧壁4、右侧壁5之间的基部2(即底板),基部2具有穿过基部2的螺栓孔7。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支架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同属于航空器用支架技术领域,而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航空器部件之间的紧固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支架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的设置支架被紧固到风扇壳体的前向面处,并且从一对对置旁路管道横向向内紧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相应的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前向面。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36行,附图8):支架包括第一板12,第一板12上具有狭槽14,狭槽14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狭槽14可用于螺栓位置调整。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狭槽的结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节螺栓不同的紧固位置以适应不同产品或制造误差的影响,而且其与本申请同属于支架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狭槽结构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狭槽的长度、宽度尺寸及两者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紧固螺栓的尺寸大小及需要调节移动的尺寸而做出的常规选择。
再次,对于底板具有的凹槽表面结构,在本领域中,为了使螺栓、螺母、螺钉、垫圈等紧固件与被联接表面接触良好,在被联接件的表面应加工成锪平孔、凸台、退刀槽、凹槽、倒角等结构,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从而,为了防止支架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与紧固螺栓配合时接触不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加工成凹槽表面以接收螺栓,从而容易得到“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最后,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一种冲压空气风扇壳体内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基础上,由于本领域中已知的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采用相似的工作原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相应的冲压风扇等结构用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上,具体的“机组包括用于将空气递送穿过换热器并且从所述换热器递送进入飞机机舱中的空气循环机,所述机组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则为常规设置,从而形成一种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将冲压空气风扇壳体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将航空器的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1行-第6页第5段,附图2-6):用支架1将航空器的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上,支架1包括后壁3(即轴向后壁),后壁3被紧固到肋28并且包括螺栓孔9;还包括界定在横向左侧壁4、右侧壁5之间的基部2(即底板),基部2具有穿过基部2的螺栓孔7。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一种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方法,方法还包括步骤:移除螺栓来允许机组与冲压空气风扇在支架处分开,从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移除支架,用更换支架来更换所移除的支架;更换支架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壳体;底板具有凹槽表面和在凹槽表面中的延伸穿过底板的狭槽,狭槽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其中,轴向长度为.670英寸 /- .005英寸(1.7018厘米 /- .0127厘米),并且横向宽度为.530英寸 /- .005英寸(1.3462厘米 /- .0127厘米),其中,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冲压空气风扇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紧固在一起及消除制造误差对螺栓连接的影响并可适用于多种产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36行,附图8):支架包括第一板12,第一板12上具有狭槽14,狭槽14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狭槽14可用于螺栓位置调整。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狭槽的结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节螺栓不同的紧固位置以适应不同产品或制造误差的影响,而且其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同属于支架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狭槽结构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狭槽的长度、宽度尺寸及两者比率介于1.24与1.29之间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紧固螺栓的尺寸大小及需要调节移动的尺寸而做出的常规选择。
再次,对于底板具有的凹槽表面结构,在本领域中,为了使螺栓、螺母、螺钉、垫圈等紧固件与被联接表面接触良好,在被联接件的表面应加工成锪平孔、凸台、退刀槽、凹槽、倒角等结构,具体可参见教科书“《机械制图 第3版》,李景仲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228-229页”的记载。从而,为了防止支架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与紧固螺栓配合时接触不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狭槽部位的底板表面加工成凹槽表面以接收螺栓,从而容易得到“凹槽表面延伸到底板远离后壁的端部,并且底板在与凹槽表面隔开的位置处具有名义部分,凹槽表面被从名义部分切掉至面表面,并且使得名义部分比凹槽表面更厚”。
最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通过螺栓结合将航空器的侧翼盒紧固到中央翼盒的方法的基础上,针对冲压空气风扇壳体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连接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支架应用到冲压空气风扇壳体与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之间从而形成一种适用于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相应的轴向后壁被紧固到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而当支架面临更换需求时,移除螺栓来允许机组与冲压空气风扇在支架处分开,从冲压空气风扇的壳体移除支架,用更换支架来更换所移除的支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2.5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狭槽54接纳螺栓60,狭槽54的平行于风扇转子22的旋转轴的长度或轴向尺寸大于所述狭槽的垂直于轴向尺寸界定的宽度尺寸,这允许狭槽54内调整螺栓60的位置,以便允许公差叠加”,可见,本申请设置的狭槽结构其作用就是用于解决产品制造误差导致的安装困难的技术问题。说明书第[0017]段虽然记载了狭槽的长宽尺寸及长宽尺寸的比率,但是并未进一步详细介绍本申请所采用的长宽尺寸相对于其他尺寸具有哪些突出的优点,也没有介绍长宽尺寸的比率对于螺栓位置的调整能够带来哪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所选择的长宽尺寸及长宽尺寸的比率,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所使用的螺栓规格及调整量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其目的也仅在于获得一种适合将冲压空气风扇紧固到机舱空气调节与温度控制系统的机组的支架。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支架不存在狭槽,从而存在支架安装时不能调整其安装位置,使得其不能适应零部件的制造公差而导致安装困难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的结构客观存在的且能够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意识到并有动机去改进的。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架,支架上设置有狭槽14,狭槽14延伸一个轴向长度和一个横向宽度,可用于螺栓位置调整,以重新紧固和调整支架(参见对比文件2第4栏第5-9行“If desired, the bracket may be readjusted by loosening the fastener means, moving the bracket or panel, and then re-tightening the fastener means. Similarly, the panels may be readily disassembled and reassembled”)。并且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63行-65行及第3栏第25行-34行还示例性给出了狭槽长度尺寸和宽度尺寸,例如长度L为32mm,宽度H为6mm,并限定了长宽比例为3:1-10: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不但公开了狭槽结构,而且还公开了应当对狭槽的长宽尺寸和长宽比率进行适当选择,且作用也是为了便于调节支架的安装位置,以消除支架的制造误差,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从而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具体的长宽尺寸和长宽比率,则是根据支架的使用场合、支架尺寸、螺栓大小及设定的调整量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可能的、有限范围内做出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选择的长宽尺寸及长宽比率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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