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79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3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78045.1
申请日:2015-09-11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者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8045.1,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理由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513890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对比文件1处理对象为图片的标注区域,本申请处理对象为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CN10289060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公开,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8、10-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0001]-[0164]段、说明书附图图1-8、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在显示的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图片的存储地址;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在所述第一客户端上显示所述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的按下操作、拖拽操作和抬起操作,获得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尺寸;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图片的当前缩放比例、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所述尺寸,获得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和/或,
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三客户端发送的图片;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图片进行存储,以获得存储地址;
所述服务器向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发送所述存储地址,以便于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显示所述图片。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输出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还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还用于在显示的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图片的存储地址;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存储地址,在所述第一客户端上显示所述图片。
13. 根据权利要求9或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的按下操作、拖拽操作和抬起操作,获得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尺寸;
根据所述图片的当前缩放比例、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所述尺寸,获得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14.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输出单元,用于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接 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和/或,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第三客户端发送的图片;
所述装置还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对所述图片进行存储,以获得存储地址;
所述输出单元,还用于向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发送所述存储地址,以便于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显示所述图片。
17. 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第二客户端;其中,
所述第一客户端,用于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及,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所述服务器,用于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
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6,9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在权利要求14,17中增加了特征“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删除了权利要求7,15,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在显示的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图片的存储地址;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在所述第一客户端上显示所述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的按下操作、拖拽操作和抬起操作,获得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尺寸;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图片的当前缩放比例、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所述尺寸,获得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其中,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三客户端发送的图片;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图片进行存储,以获得存储地址;
所述服务器向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发送所述存储地址,以便于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显示所述图片。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输出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还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还用于在显示的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图片的存储地址;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存储地址,在所述第一客户端上显示所述图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8或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的按下操作、拖拽操作和抬起操作,获得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尺寸;
根据所述图片的当前缩放比例、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所述尺寸,获得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13.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还用于接收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输出单元,用于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第三客户端发送的图片;
所述装置还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对所述图片进行存储,以获得存储地址;
所述输出单元,还用于向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发送所述存储地址,以便于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显示所述图片。
15. 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第二客户端;其中,
所述第一客户端,用于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及,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所述服务器,用于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用户交互中,评论信息与标注区域之间穿插显示混乱的问题,实现的是多个用户之间的交互;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圈人应用中互动不足的问题。并且,圈人应用中,实现的是圈出图片中人脸区域,并将这块区域关联到用户好友链中的某个用户,将关联信息推送到所述关联用户,是单向的推送。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2)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是一个单向的标签信息的发送过程。而本申请是一个双向/多向的评论信息的发送和接收过程。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图片的标注区域是用户设定的,而非从服务器接收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从服务器下载标签框背景信息,而本申请中,第一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框背景信息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即使对比文件2公开了存在多处图片的标注区域,并且每处标注区域具有相对应的评论信息。也不能得到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由于“和/或”,包括3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包括“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特征的方案,本申请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 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但在这之前,权利要求8中并没有出现过“第一客户端”,因此,权利要求8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次复审通知书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是在对权利要求8做如下假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修改为“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由于存在“和/或”这样的表述,从而包括3个并列技术方案,即:(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3)包括技术特征“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
当权利要求1为技术方案(1)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技术方案(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当权利要求6,8分别为包括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及“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6,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3为包括技术特征“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1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5为包括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修改为“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将独立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修改为“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在独立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特征“设置于第一客户端”,将权利要求8的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修改为“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将独立权利要求13的特征“还用于接收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修改为“还用于接收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将独立权利要求15的特征“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修改为“还用于接收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复审通知书中可以看出,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各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的三个技术方案中,对于包含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但默认并列的其他两个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因此,申请人将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对应的技术方案删除,保留并列的其他两个技术方案。经过上述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2、为了使得权利要求8中的表达更加清楚,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设置于第一客户端”,从而使得权利要求8中原本涉及的“所述第一客户端”存在引用基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在显示的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图片的存储地址;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在所述第一客户端上显示所述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的按下操作、拖拽操作和抬起操作, 获得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尺寸;
所述第一客户端根据所述图片的当前缩放比例、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所述尺寸,获得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其中,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三客户端发送的图片;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图片进行存储,以获得存储地址;
所述服务器向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发送所述存储地址,以便于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显示所述图片。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设置于第一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输出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 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还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还用于在显示的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图片的存储地址;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存储地址,在所述第一客户端上显示所述图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8或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的按下操作、拖拽操作和抬起操作,获得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尺寸;
根据所述图片的当前缩放比例、所述鼠标在所述图片上绘制的标注区域的端点坐标和所述尺寸,获得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
13.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获得并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输出单元,用于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 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第三客户端发送的图片;
所述装置还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对所述图片进行存储,以获得存储地址;
所述输出单元,还用于向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发送所述存储地址,以便于除所述第三客户端以外的其他客户端根据所述存储地址显示所述图片。
15. 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第二客户端;其中,
所述第一客户端,用于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以及,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
所述服务器,用于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还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所述第二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者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但在这之前,权利要求8中并没有出现过“第一客户端”,上述增加导致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具体修改见案由部分。经合议组审查,对权利要求8的修改依据为原说明书第[0127]段,权利要求8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3513890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 CN10289060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图片的交互方法、装置和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63]-[0076]段,第7页第[0105]-[0108]段、附图1-4,7-8):如图4所示,步骤401:判断是否执行手动圈人,如果是则执行步骤402及其后续步骤,手动圈人即客户端接收用户根据肉眼判断出的人脸区域位置信息,步骤402:客户端接收用户根据肉眼判断出的人脸区域位置信息,并基于该人脸区域位置信息生成人脸框(相当于第一客户端获得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并执行步骤404及其后续步骤。步骤404:判断是否定制标签信息,如果是则执行步骤405及其后续步骤,在这里,定制标签信息即由服务器后台提供标签信息。步骤405:从服务器下载标签框背景信息和标签信息。步骤406:根据标签框背景信息生成标签框,并将标签信息显示在标签框中。步骤407:判断是否需要关联到用户,如果是则执行步骤408及其后续步骤,否则执行步骤409及其后续步骤。在这里,关联用户即将标签信息关联到需要关联的用户。步骤408:向关联用户推送图片、标签框以及标签框中的标签信息,并结束本流程。步骤409:将图片、标签框和标签框中的标签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相当于第一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并结束本流程。图片中好友或者标签信息可以在用户上传图片时以辅助信息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上面,并在当用户好友登录服务器时访问好友动态时,将该用户图片中的这些辅助信息予以下发,从而可以在移动终端上面进行根据这些信息在图片上面进行绘制。应用本发明实施方式之后,可以在标签框中呈现服务器的下发标签信息,而不仅限于标出姓名,因此本发明实施方式可以自定义圈出区域的关联信息(比如评论信息等),还可以将这些关联信息推送到相关的好友(相当于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2)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处理图片标注区域;(2)如何实现多个用户针对图片标注区域之间的评论信息的交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机交互中在机器侧标识目标对象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0045]-[0077]段、附图2h-2k):在机器侧的目标图片中标识目标对象,包括标记步骤和显示步骤;标记步骤包括: 步骤101、按照用户发出的指令在目标图片中的目标对象上叠加图形标记(相当于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确定该图形标记的显示参数,如该图形标记的尺寸和其在目标图片上的坐标位置;步骤102、为所述图形标记添加对应的标识信息,该标识信息可以是针对所述目标对象的一条点评信息(相当于针对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步骤103、在与所述目标图片相关的存储介质中绑定存储所述图形标记的显示参数及其标识信息;显示步骤包括:步骤104、显示所述目标图片;步骤105、从该目标图片相关存储介质中获取对应的图形标记显示参数及其标识信息;按照所述图形标记的显示参数在所述目标图片中的目标对象上显示该图形标记,同时显示该图形标记对应的标识信息。如图2h-2k所示,在目标图片200上同时显示一个以上目标对象对应的图形标记和标识信息(相当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此外,利用服务器发送相应信息给客户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并不涉及多个用户针对图片标注区域之间的评论信息的交互,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难以想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同样也不涉及多个用户针对图片标注区域之间的评论信息的交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无法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在图片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多个用户的评论信息,从而提高了远程在线交互频率这一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图片的交互方法、装置和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63]-[0076]段,第7页第[0105]-[0108]段、附图1-4,7-8):如图4所示,步骤401:判断是否执行手动圈人,如果是则执行步骤402及其后续步骤,手动圈人即客户端接收用户根据肉眼判断出的人脸区域位置信息,步骤402:客户端接收用户根据肉眼判断出的人脸区域位置信息,并基于该人脸区域位置信息生成人脸框(即第一客户端获得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并执行步骤404及其后续步骤。步骤404:判断是否定制标签信息,如果是则执行步骤405及其后续步骤,在这里,定制标签信息即由服务器后台提供标签信息。步骤405:从服务器下载标签框背景信息和标签信息。步骤406:根据标签框背景信息生成标签框,并将标签信息显示在标签框中。步骤407:判断是否需要关联到用户,如果是则执行步骤408及其后续步骤,否则执行步骤409及其后续步骤。在这里,关联用户即将标签信息关联到需要关联的用户。步骤408:向关联用户推送图片、标签框以及标签框中的标签信息,并结束本流程。步骤409:将图片、标签框和标签框中的标签信息上传到服务器(即服务器接收第一客户端发送的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并结束本流程。图片中好友或者标签信息可以在用户上传图片时以辅助信息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上面,并在当用户好友登录服务器时访问好友动态时,将该用户图片中的这些辅助信息予以下发,从而可以在移动终端上面进行根据这些信息在图片上面进行绘制。应用本发明实施方式之后,可以在标签框中呈现服务器的下发标签信息,而不仅限于标出姓名,因此本发明实施方式可以自定义圈出区域的关联信息(比如评论信息等),还可以将这些关联信息推送到相关的好友(相当于服务器将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的信息和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二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以及在所述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服务器将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客户端;以使得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2)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处理图片标注区域;(2)如何实现多个用户针对图片标注区域之间的评论信息的交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机交互中在机器侧标识目标对象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0045]-[0077]段、附图2h-2k):在机器侧的目标图片中标识目标对象,包括标记步骤和显示步骤;标记步骤包括: 步骤101、按照用户发出的指令在目标图片中的目标对象上叠加图形标记(相当于针对图片的标注区域),确定该图形标记的显示参数,如该图形标记的尺寸和其在目标图片上的坐标位置;步骤102、为所述图形标记添加对应的标识信息,该标识信息可以是针对所述目标对象的一条点评信息(相当于针对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步骤103、在与所述目标图片相关的存储介质中绑定存储所述图形标记的显示参数及其标识信息;显示步骤包括:步骤104、显示所述目标图片;步骤105、从该目标图片相关存储介质中获取对应的图形标记显示参数及其标识信息;按照所述图形标记的显示参数在所述目标图片中的目标对象上显示该图形标记,同时显示该图形标记对应的标识信息。如图2h-2k所示,在目标图片200上同时显示一个以上目标对象对应的图形标记和标识信息(即所述第一客户端接收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的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显示所述针对图片的其他标注区域)。此外,利用服务器发送相应信息给客户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并不涉及多个用户针对图片标注区域之间的评论信息的交互,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难以想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其他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或者所述服务器接收其他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2)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同样也不涉及多个用户针对图片标注区域之间的评论信息的交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无法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在图片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多个用户的评论信息,从而提高了远程在线交互频率这一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2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2-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2-5的评述,权利要求9-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6-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6-7的评述,权利要求13-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通时,将复通中所指出的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技术特征“所述服务器/接收单元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的所述针对所述标注区域的评论信息”的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删除,保留了并列的其他两个技术方案。经过上述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无法获得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此外,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带来在图片标注区域的指定范围内显示多个用户的评论信息,从而提高远程在线交互频率这一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请参见决定的理由部分。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的缺陷,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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