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及其控制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控制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76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52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5320.4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桢
合议组组长:白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33/02;D06F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到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5320.4,名称为“洗衣机及其控制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操作面板,所述操作面板上设有多个洗涤选择参数的调节组件,所述多个洗涤选择参数包括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和衣物量等级参数,所述操作面板用于接收用户指令,以通过所述调节组件对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进行调节;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操作面板相连,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用户指令获取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以及调节后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生成洗涤指令,并根据所述洗涤指令对所述洗衣机进行控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组件包括对应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的衣物脏污等级调节按键、对应所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的衣物保护等级调节按键、对应所述甩干等级参数的甩干等级调节按键、对应所述烘干等级参数的烘干等级调节按键和对应所述衣物量等级参数的衣物量等级调节按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和衣物量等级参数中的每个等级参数分为四级可调。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根据所述衣物量等级参数和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获取洗涤水量和洗涤剂投放量,并根据所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获取电机洗涤转速,以及根据所述甩干等级参数获取脱水时间和电机脱水转速,并根据所述烘干等级参数获取烘干温度和烘干时间。
5.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操作面板,所述操作面板上设有多个洗涤选择参数的调节组件,所述多个洗涤选择参数包括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和衣物量等级参数,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用户指令,以通过所述调节组件对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进行调节;
根据所述用户指令获取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以及调节后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生成洗涤指令;
根据所述洗涤指令对所述洗衣机进行控制。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组件包括对应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的衣物脏污等级调节按键、对应所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的衣物保护等级调节按键、对应所述甩干等级参数的甩干等级调节按键、对应所述烘干等级参数的烘干等 级调节按键和对应所述衣物量等级参数的衣物量等级调节按键。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和衣物量等级参数中的每个等级参数分为四级可调。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洗涤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衣物量等级参数和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获取洗涤水量和洗涤剂投放量,并根据所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获取电机洗涤转速;
根据所述甩干等级参数获取脱水时间和电机脱水转速,并根据所述烘干等级参数获取烘干温度和烘干时间;
根据所述洗涤水量和洗涤剂投放量、所述电机洗涤转速、所述脱水时间和电机脱水转速、以及所述烘干温度和烘干时间生成所述洗涤指令。
9.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CN103502522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8段,附图1-4,6),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多个洗涤选择参数还包括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控制洗涤过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104690A,公开日为1995年07月05日)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洗衣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7行至第22页倒数第2行,附图1-18):通过将操作刻度盘34朝右旋或左旋方向进行适宜的回转操作,能将洗衣过程的运转强度(相当于衣物保护等级参数)设定为十个等级,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具体地说是反转时限和洗涤回转速度)发生变化;而就漂洗行程而言,使水流强度(具体地说是反转时限和洗涤回转速度)发生变化;而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相当于公开了甩干等级参数),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洗涤和甩干过程的参数进行多档位调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这些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在洗衣机设置了烘干功能的前提下,为了实现烘干过程的多档位调节,多个洗涤选择参数进一步包括烘干等级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因此当权利要求2-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8段,附图1-4,6),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多个洗涤选择参数还包括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控制洗涤过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基于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同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因此当权利要求6-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参见评述意见(1)-(2)),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衣物量等级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具体数量,具体数量和数量等级是有本质区别的;(2)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如何通过分别调整衣物量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和烘干等级参数的等级,来控制洗涤过程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相关教导和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仅是通过刻度盘34来调节洗衣过程的运转强度来控制洗涤过程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公开如何通过分别调整衣物量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和烘干等级参数的等级,来控制洗涤过程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关的任何技术教导和启示。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8段,附图1-4,6)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多个洗涤选择参数还包括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7行至第22页倒数第2行,附图1-18)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将操作刻度盘34朝右旋或左旋方向进行适宜的回转操作,能将洗衣过程的运转强度设定为十个等级,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发生变化;而就漂洗行程而言,使水流强度发生变化;而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相当于对甩干参数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即提供给用户十个运转强度等级供其选择,用户很容易根据其要洗涤的衣物类型选择合适的运转强度等级,其实际上也是对衣物的保护分为了十个等级,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的基础上,为了更便于用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十个运转强度等级明确为对应的十个衣物保护等级。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通过多档位调整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且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甩干等级参数调整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多档位调整衣物保护等级参数和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洗衣机具有烘干功能时,为了实现对烘干过程的精确控制,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而设置可调节烘干等级参数的调节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因此当权利要求2-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为与权利要求1中洗衣机控制装置相应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8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为与权利要求2-4中洗衣机控制装置相应的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6-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又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衣物量等级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具体数量,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而言,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多个洗涤选择参数包括衣物量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和烘干等级参数;(2)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该区别特征的教导和启示,该区别特征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2也并未给出该区别特征的结合启示;(4)该区别特征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5)该区别特征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到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装置(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8段,附图1-4,6)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包括控制面板2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面板),控制面板200包括电源按钮以打开关闭洗衣机,触摸屏210设置在控制面板200上以显示有关衣物的信息和至少一条洗涤信息,并且还可以设置信息输入部以输入多个洗衣类型,每个衣物类型,衣物的数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衣物量等级参数)可以经由触摸屏210被输入,触摸屏210包括脏污程度输入区域230以输入衣物的脏污程度,用户可以触摸脏污程度输入区域230上的第一点并且将触摸的第一点拖至第二点以输入衣物的脏污程度(相当于公开了操作面板上设有多个洗涤选择参数的调节组件,多个洗涤选择参数包括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量等级参数,操作面板用于接收用户指令,以通过调节组件对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进行调节);之后,控制单元可以基于输入衣物的信息确定洗涤信息并且控制单元可以基于确定的洗涤信息对衣物执行洗涤(相当于公开了控制器和控制面板相连,控制器根据用户指令获取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以及调节后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生成洗涤指令,并根据洗涤指令对洗衣机进行控制)。
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多个洗涤选择参数还包括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
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有些用户并不清楚需要洗涤的衣物的材质,而且也不知道洗衣机上的温度和转速的具体作用。因此,用户无法确定洗衣机的洗涤程序(例如棉麻洗涤程序、化纤洗涤程序、快洗程序和大件洗程序等),而且也不清楚该如何调节洗衣机的温度和转速等,从而导致用户体验度不高”;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第一个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洗衣机的控制装置,该装置根据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和衣物量等级参数,控制洗衣机对衣物进行洗涤,从而能够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的目的”;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了:“控制器300根据用户在洗衣机的操作面板100中通过调节组件110进行的调节操作,获取相应的洗涤选择参数以及调节后的洗涤选择参数的等级生成洗涤指令,并根据洗涤指令对洗衣机进行控制,从而无需费脑费时地思考应选择哪种洗涤程序对衣物进行洗涤,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的目的。”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7行至第22页倒数第2行,附图1-18)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将操作刻度盘34朝右旋或左旋方向进行适宜的回转操作,能将洗衣过程的运转强度设定为十个等级,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发生变化;而就漂洗行程而言,使水流强度发生变化;而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相当于对甩干参数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即提供给用户十个运转强度等级供其选择,用户很容易根据其要洗涤的衣物类型选择合适的运转强度等级,其实际上也是对衣物的保护分为了十个等级,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的基础上,为了更便于用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十个运转强度等级明确为对应的十个衣物保护等级。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通过多档位调整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且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甩干等级参数调整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多档位调整衣物保护等级参数和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洗衣机具有烘干功能时,为了实现对烘干过程的精确控制,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而设置可调节烘干等级参数的调节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8段,附图1-4,6):调节组件包括对应衣物脏污等级参数的脏污程度输入区域230(相当于衣物脏污等级调节按键),衣物的数量可以经由触摸屏210被输入,当洗涤三条牛仔裤时,用户可以触摸衣物类型显示区域220上显示的牛仔裤图标三次以输入牛仔裤的数量(相当于公开了对应衣物量等级参数的衣物量等级调节按键);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7行至第22页倒数第2行,附图1-18):通过将操作刻度盘34朝右旋或左旋方向进行适宜的回转操作,能将洗衣过程的运转强度设定为十个等级,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发生变化;而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也即洗涤设定键 22和操作刻度盘34相当于对应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的衣物保护等级调节按键,脱水设定键24和操作刻度盘34相当于对应甩干等级参数的甩干等级调节按键,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洗涤和甩干过程的参数进行多档位调节,从而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且在洗衣机具有烘干功能时,为了实现对烘干过程的精确控制,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而设置可调节烘干等级参数的调节按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如等级太多会造成用户使用不便,等级太少又不能对洗衣行程精确控制),将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和衣物量等级参数中的每个等级参数分为四级可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8段,附图1-4,6):控制单元可以基于输入衣物的信息(包括衣物量等级参数和衣物脏污等级参数)确定洗涤信息并且控制单元可以基于确定的洗涤信息对衣物执行洗涤,“洗涤信息”包括洗涤水的水位、洗涤水的温度、滚筒的旋转速度、和洗涤需要的洗涤剂的量(相当于公开了控制器还用于根据所述衣物量等级参数和所述衣物脏污等级参数获取洗涤水量和洗涤剂投放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7行至第22页倒数第2行,附图1-18):通过将操作刻度盘34朝右旋或左旋方向进行适宜的回转操作,能将洗衣过程的运转强度设定为十个等级,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其相当于根据衣物保护等级对电机洗涤速度进行控制)发生变化;而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相当于根据甩干等级参数获取脱水时间和电机脱水转速),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洗涤和甩干过程的参数进行多档位调节。且在洗衣机具有烘干功能时,为了实现对烘干过程的精确控制,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而设置可调节烘干等级参数的调节按键,且根据烘干等级参数获取烘干温度和烘干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为与权利要求1中洗衣机控制装置相应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为与权利要求2-4中洗衣机控制装置相应的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6-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和具有该控制面板的洗衣机。又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衣物量等级参数”,而并未对具体等级划分作限定,故对比文件1中的衣物具体数量也可视为衣物量等级参数中的一种,故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调整衣物量等级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多个洗涤选择参数还包括衣物保护等级参数、甩干等级参数、烘干等级参数;(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衣物输入信息确定洗涤信息,以及基于洗涤信息对洗衣机执行洗涤,洗涤信息中也包括了洗涤温度、转速等参数,故对比文件1也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用户无法确定洗衣程序,不能选择合适的洗涤温度和转速,导致用户体验度不高的问题;(3)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为准,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本申请的根据用户指令,通过洗涤参数调节生成洗涤指令对洗衣机进行洗涤控制是在洗衣机运行之前,因此也包括了在洗涤程序运行时对洗涤参数进行调节,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操作刻度盘34调节运转强度,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发生变化,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即公开了对甩干参数进行调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洗涤程序运行时对洗涤参数进行调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即提供给用户十个运转强度等级供其选择,用户很容易根据其要洗涤的衣物类型选择合适的运转强度等级,其实际上也是对衣物的保护分为了十个等级,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的基础上,为了更便于用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十个运转强度等级明确为对应的十个衣物保护等级。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通过多档位调整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且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甩干等级参数调整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多档位调整衣物保护等级参数和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也是为了实现用户不知如何选择待洗涤衣物的洗涤方式的目的;(4)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解决了用户不知如何选择待洗涤衣物的洗涤方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操作刻度盘34将洗衣过程分为十个等级,就其中的洗涤行程而言,使洗涤时间和水流强度发生变化,就脱水行程而言,是变更脱水时间及回转槽3的回转速度(即公开了对甩干参数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即提供给用户十个运转强度等级供其选择,用户很容易根据其要洗涤的衣物类型选择合适的运转强度等级,其实际上也是对衣物的保护分为了十个等级,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十个运转强度等级的基础上,为了更便于用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十个运转强度等级明确为对应的十个衣物保护等级。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通过多档位调整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多档位调整衣物保护等级参数和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定洗衣过程时的操作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而提高设定洗衣过程时的操作性实际上也是方便了用户使用,提高了用户的体验,故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5)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多档位调整衣物保护等级参数和甩干等级参数来控制洗衣过程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洗衣机具有烘干功能时,为了实现对烘干过程的精确控制,方便用户使用,提高用户体验,而设置可调节烘干等级参数的调节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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