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通道通信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4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623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85038.2
申请日:2013-12-13
复审请求人:香港优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红英
合议组组长:阎岩
参审员:林甡
国际分类号:H04W48/16(2009.01),H04W88/06(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部分区别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和所述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85038.2,名称为“一种多通道通信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香港优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30065557 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2572765 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具体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支持至少两个通信通道;
其中,第一通信通道与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提供服务分享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第二通信通道利用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对应的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
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
第二通信模块;以及
通信管理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动态加载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利用所述第二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二通信通道获取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对应的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以及当远程服务器调用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上插放的SIM卡时,将鉴权计算结果返回给远程服务器,实现本地SIM卡的分享。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
一个调制解调器,通过移动通信接入或者固定网络接入远程服务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还包括:
至少一个SIM卡槽;以及
一个与所述SIM卡槽连接的SIM卡读写芯片;
所述SIM卡槽上可以插放用户的SIM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
一个局域网接口,用于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远程服务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还包括:
通道分享接口,用于将所述第二通信通道分享给其他设备使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管理单元包括:
第一通信通道建立单元,通过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与对应的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通信,建立第一通信通道;
SIM数据加载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向远程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获取远程服务器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鉴权计算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通信通道与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和远程服务器通信,获取鉴权结果;以及
第二通信通道建立单元,用于利用所述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和所述鉴权结果与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通信,建立所述第二通信通道;
所述服务请求包括多通道通信终端所在的位置和请求的服务类型。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管理单元还包括:
业务监控管理单元,用于完成所述第一通信通道、第二通信通道中服务的建立、交换及关闭,记录所述服务的使用情况,为计费提供依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第二通信通道”以及“第一、第二通信模块”做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在接入第二网络时,可以选择本地SIM卡和远程服务器分配的SIM卡,并且只有在本地SIM卡的服务指标不如远程SIM卡的服务指标时,才会选择使用远程SIM卡。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选择的SIM卡只能是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权利要求1的“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本地SIM卡”,其功能是建立一用于与远程服务器通信的第一通信通道,在后续并不为用户提供服务,后续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是“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即选择的SIM卡。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一和二。
区别一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有多个优点:第一和第二通信通道分离,多通道通信终端的本地用户识别信息只用于第一通信通道而不用于第二通信通道,在技术层面提供了功能扩展的可行性;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和远程服务器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同时配合使用,更有利于兼顾成本和服务质量;还可以将要传输的各种类型的数据在两个通道之间灵活分配,有效节约流量成本。
区别二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理由是对比文件3中涉及SIM卡使用权的“转移”,而权利要求1中是“分享”,在“分享”的情况下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原分享者所有,而在“转移”的情况下,使用权发生变化,使用服务、信息的只有受让方,因此两者不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支持至少两个通信通道;
其中:第一通信通道利用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提供服务分享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第二通信通道利用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对应的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
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入所述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
第二通信模块,用于接入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以及
通信管理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动态加载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利用所述第二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二通信通道获取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对应的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以及当远程服务器调用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上插放的SIM卡时,将鉴权计算结果返回给远程服务器,实现本地SIM卡的分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描述了使用远程服务器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从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获取服务的相关步骤,但是其并没有排除在执行这些步骤之前,也可以先将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和远程服务器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服务指标进行比较,并在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服务指标较好的情况下,使用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从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获取服务。
其次,对比文件1中,当不存在服务指标更优的远程SIM卡时,可利用本地SIM卡从第二网络获取服务,但是当确定存在服务指标更优的远程SIM卡时,则是利用远程服务器分配的远程SIM卡从第二网络获取服务,这两种方式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流程中的两个不同分支,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而且其中第二个方式给出了以下启示:即利用本地SIM卡通过第一通信通道从第一网络获取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提供服务分享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并且利用该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第二网络建立通信通道,以获取第二网络的服务。
2)对于区别一,对比文件1中,当利用远程服务器分配的远程SIM卡从第二网络获取服务的情况下,第一和第二通信通道也可以是相互分离的,因此也具备了由此带来的优点。权利要求中只是记载了多通道通信终端的本地身份识别信息用于第一通信通道,但并没有记载要排除将其用于第二通信通道,因此不能推论得到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不用于第二通信通道。据此而推得的可能的优点“第一和第二通信通道相互监控”、“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和远程服务器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同时配合使用”、“将传输的各种类型的数据在两个通道之间灵活分配”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得出。
对于区别二,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共享USIM使用权,因此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记载的转移实质上就是共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对本地实体SIM卡做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最终分享的是实体SIM卡,在分享之后,实体SIM卡的所有权也不会发生变化,还是归多通道通信终端。而对比文件3在将USIM信息从第二无线终端装置转移到第一无线终端装置之后,第二无线终端装置中原本保存的USIM信息已经被无效,就不能再使用该USIM信息了。可见对比文件3虽然用了“共享”等字眼,但实现的并不是“本地实体SIM卡的远程分享”,而是一种“USIM信息的使用权的转移”。因此,权利要求1中分享的是“多通道通信终端本地实体SIM卡的服务”,对比文件3转移的是“USIM信息的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虚拟USIM信息的有效(写入)-无效(擦除)的过程。
2)被分享的实体SIM卡的属性支持用户自定义设置,例如本申请说明书0073段记载的“例如设置可以分享的时间段、流量套餐等”。对比文件3是采用网络控制装置200在第一、第二无线终端装置中进行USIM信息的有效(写入)-无效(擦除),整个过程没有人工参与,当然也就谈不上支持用户设置分享的USIM信息的属性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插放有可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且支持至少两个通信通道;
其中:第一通信通道利用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提供服务分享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第二通信通道利用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对应的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
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入所述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
第二通信模块,用于接入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以及
通信管理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动态加载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利用所述第二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二通信通道获取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对应的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以及当远程服务器调用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上插放的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时,将鉴权计算结果返回给远程服务器,对本地实体SIM卡的服务实现分享,其中,所述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的属性支持用户设置。”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上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中USIM在分享发生后,实体SIM卡的所有权也没有发生变化,仍然位于原有的终端之上,其转移的是USIM信息的使用权。在本申请中,当本地实体SIM卡向其他终端提供分享时,接受分享的终端所分享的不仅是“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对应的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还有“利用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对应的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的第二通信通道”,也就是说这里分享的不仅仅是该SIM卡提供的服务,还利用该SIM卡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建立与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的第二通信通道。而在通信系统中,建立通信连接时的身份识别信息都必须是独一无二的,这意味着在分享之后,该SIM卡的身份识别信息需要在原终端上去激活,否则将会造成两个相同的SIM卡同时接入网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分享,并不只是服务的共享,而是与对比文件3类似,还需要进行SIM信息的激活/去激活处理,是SIM信息使用权的转移。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待分享的SIM卡具有费用、速率等业务指标,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对要分享的SIM卡进行业务属性的限定,其中没有公开由用户进行这样的设置。然而对比文件3限定由用户输入密码对本地SIM卡的分享进行鉴权,其给出了用户对本地SIM卡的分享进行限定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鉴权的用户来设置上述待分享的SIM卡的业务属性。而时间段、流量套餐等,也是SIM卡分享时常见的业务属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选择接入通道和上传本地实体SIM卡信息等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增加的技术特征,该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本地需要共享的实体SIM卡设置成为可供远程服务器调度分享的分布式SIM节点。对比文件3仅记载了如何通过USIM信息本身的转移来转移USIM信息的使用权,但是同样也没有涉及如何将本地SIM卡在远程服务器上注册成为可分享的SIM节点的技术内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通道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插放有可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且支持至少两个通信通道;
其中:第一通信通道利用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提供服务分享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第二通信通道利用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对应的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建立,用于获取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
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入所述第一运营服务商系统;
第二通信模块,用于接入所述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以及
通信管理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动态加载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利用所述第二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二通信通道获取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对应的运营服务商系统提供的服务;以及当远程服务器调用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上插放的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时,将鉴权计算结果返回给远程服务器,对本地实体SIM卡的服务实现分享,其中,所述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的属性支持用户设置;
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根据插入的SIM卡或者设置的认证方式,自动选择合适的接入通道,建立第一个数据通道,用于和远程服务器的通信和协同;所述多通道通信终端自动将本地的公网IP地址注册到远程服务器,并预先将本地需要分享的实体SIM卡信息、以及分享的服务类型上传至远程服务器,由调度远程服务器将本地需要分享的实体SIM卡信息登记为拥有对应的服务商运营系统的服务的SIM,使得要分享的实体SIM卡成为远程服务器中一个分布式的SIM节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0065557 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2572765 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2.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动态SIM凭据经由双数据通道进行数据接入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0030]段,第[0032]-[0034]段,第[0040]-[0044]段):便携接入设备100(相当于多通道通信终端)包括两个多数据通信调制解调器(相当于多通道通信终端支持至少两个通信通道),GPRS调制解调器101(相当于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入第一网络)和WCDMA调制解调器102(相当于第二通信模块,用于接入第二网络),用于与不同的无线网络通信。GPRS调制解调器101使用SIM卡(相当于插放的实体SIM卡)105注册到第一无线网络120,并获得相应的数据连接服务。虚拟SIM卡槽106与WCDMA调制解调器102相关联,但是其中插入的不是有效SIM卡,而是虚拟SIM卡107。管理服务器130中的SIM板132是SIM卡容纳器,其可以安装多个实体SIM卡,例如1、16、32,优选地来自不同移动运营商(相当于由远程服务器将需分享的实体SIM卡信息登记为拥有对应的服务运营商系统的服务的SIM,使得要分享的实体SIM卡成为远程服务器中的一个SIM节点)。管理服务器130(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包括用户管理器131,其用来与便携接入设备100中的连接器118通信,并管理SIM卡,分配合适的SIM卡给每个便携接入设备100。步骤401中,通过驱动GPRS调制解调器101和使用实体SIM卡105通过鉴权过程,连接器118注册到无线网络120中。步骤403中,连接器118(相当于通信管理单元)建立与无线网络120之间的第一数据通信(步骤401和403相当于利用本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第一网络通信建立第一通信通道)。步骤405中,连接器118请求用户管理器131使用与第一SIM卡中类似的信息,例如IMSI、MSISDN或者功能相似的信息,将SIM卡分配给便携接入设备100。用户管理器131分配相应的SIM卡(例如SIM卡133),并通过第一数据通信将响应返回给连接器118(相当于通过第一通道获取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提供服务分享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也相当于通信管理单元利用所述第一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动态加载远程服务器分配的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还相当于第一数据通道用于和远程服务器通信和协同)。接收到成功的响应消息之后,在步骤407中,连接器118驱动第二数据通信模块(例如WCDMA调制解调器102)使用动态分配的SIM卡信息注册到第二无线网络121中。WCDMA调制解调器102然后启动与无线网络121之间的鉴权过程。在步骤409中,执行标准的SIM卡鉴权和加密过程。在对动态分配的SIM卡进行成功鉴权之后,在步骤411中,WCDMA调制解调器102被授予接入到无线网络121的权限。连接器118接着建立到无线网络121的第二数据通信(步骤407、409和411相当于利用远程服务器所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与对应的第二网络建立第二通信通道,用于获取所述第二网络提供的服务;也相当于通信管理单元利用第二通信模块经所述第二通信通道获取所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对应的网络提供的服务)。在一个实施例中,在网络运营商、技术、频率等方面,第一无线网络是与第二无线网络完全不同的网络(相当于第一和第二网络分别对应第一和第二运营服务商系统)。连接器118通过Wi-Fi、蓝牙、USB电缆等方式将因特网连接共享给其它用户设备,这些用户设备可以通过便携接入设备100接入无线网络121。管理服务器130根据指定业务请求从SIM卡池中动态指派SIM卡。比较业务指标来选择板上SIM卡还是从SIM卡池中选择的SIM卡。业务指标包括,费用、数据速率或其他业务指标(相当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的属性)。
由以上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多通道通信终端上的实体SIM卡可被分享;当远程服务器调用该实体SIM卡时,将鉴权计算结果返回给远程服务器,对本地实体SIM卡的服务实现分享;多通道通信终端自动将本地的公网IP地址注册到远程服务器,并预先将本地需要分享的实体SIM卡信息、以及分享的服务类型上传至远程服务器,构成远程服务器中的分布式SIM节点; 2)用于被分享的实体SIM卡的属性支持用户设置;3)多通道通信终端根据插入的SIM卡或者设置的认证方式,自动选择合适的接入通道来建立第一个数据通道。
基于以上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通信终端的本地SIM卡构成要被分享的实体SIM卡节点;2)如何设置被分享的实体SIM卡的属性;3)如何建立第一数据通道。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2]-[0128]段):对于USIM信息存储单元350,例如可以使用UICC,或可以使用安全保存USIM信息的专用存储器(可见USIM信息保存于实体SIM卡)。第一实施例(计费控制:针对共享USIM使用权的多个无线终端装置执行计费处理的示例)(可见其实现了SIM卡的共享)。在图8中,将描述这样的示例:其中第一无线终端装置300和第二无线终端装置400中的每个都保存有USIM信息,而通过网络控制装置200 的认证控制单元210处的有效/无效控制来转移USIM信息使用权。在认证控制单元210接收到USIM信息转移请求时(404),在确认无线终端装置管理数据库220的内容后,USIM信息转移请求被传输到通过接收到的USIM信息转移请求中包含的终端标识信息而识别的无线终端装置(405)(相当于远程服务器调用通信终端上插放的SIM卡)。在这个例子中,USIM信息转移请求被传输到与终端标识信息(600-222-xxx)相对应第二无线终端装置400(405)。在所输入的密码通过了认证的情况下(409),从第二无线终端装置400向网络控制装置200的认证控制单元210发送允许USIM信息使用权转移的USIM信息转移许可(转移信息)(410,411)(相当于将鉴权计算结果返回给远程服务器)。将USIM信息转移结束信息从网络控制装置200的认证控制单元210发送到第一无线终端装置300(424,425)。虽然在本示例中说明了通过有效/无效来转移USIM信息使用权的示例,也可以通过USIM信息本身的转移来转移USIM信息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在USIM信息转移请求被发送到第二无线终端装置 400时,第二无线终端装置400中保存的USIM信息被无效(擦除),并且从第二无线终端装置400或网络控制装置200发送转移信息。通过将包含在该转移信息中的USIM信息记录在USIM信息存储单元350中来设置有效USIM信息(相当于实现本地SIM卡的分享)。
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可以将通信终端的本地实体SIM卡经过鉴权后分享给其他通信终端,其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都是实现本地SIM卡的远程共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对终端上的本地实体SIM卡进行远程共享的方案应用于多通道的通信终端。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通信终端自动将IP地址注册到远程服务器,预先将本地要分享的实体SIM卡信息、服务类型上传至远程服务器,从而构成分布式的SIM卡节点。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远程服务器上的可分享的SIM卡池,在将对比文件3的将通信终端的本地SIM卡分享给其他通信终端的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将通信终端的IP地址注册到远程服务器,将通信终端待分享的本地SIM卡信息和服务类型上传到远程服务器,从而构成远程服务器上可分享的分布式SIM卡节点构成的SIM卡池。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待分享的SIM卡具有费用、速率等业务指标,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对要分享的SIM卡进行业务属性的限定,其中没有公开由用户进行这样的设置。然而对比文件3限定由用户输入密码对本地实体SIM卡的分享进行鉴权,其给出了用户对本地实体SIM卡的分享进行限定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鉴权的用户来设置上述待分享的实体SIM卡的业务属性。
对于区别3),在终端上根据插入的SIM卡或设置的认证方式来接入网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应用于多通道的通信终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插入的SIM卡或设置的认证方式,自动选择合适的接入通道来构成第一数据通道。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步骤401中,通过驱动GPRS调制解调器101(相当于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调制解调器,通过移动通信接入远程服务器)和使用实体SIM卡105通过鉴权过程,连接器118注册到无线网络120中。步骤403中,连接器118建立与无线网络120之间的第一数据通信。步骤405中,连接器请求用户管理器131使用与第一SIM卡中类似的信息,例如IMSI、MSISDN或者功能相似的信息,将SIM卡分配给便携接入设备100。管理服务器130(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包括用户管理器131,其用来与便携接入设备100中的连接器118通信。
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通信模块中设置合适的调制解调器以通过固定网络接入远程服务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SIM卡槽104(相当于SIM卡槽)与GPRS调制解调器101相关联。SIM卡105被插入SIM卡槽104(相当于SIM卡槽上可以插放用户的SIM卡)。GPRS调制解调器101可以使用SIM卡105注册到第一无线网络120中并获得相应的数据服务(要利用SIM卡注册到无线网络中,必然要利用SIM卡读写芯片连接到SIM卡槽对SIM的信息进行读写,因此隐含公开了第一通信模块包括与SIM卡槽连接的SIM卡读写芯片)。
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通信终端的通信模块中设置多于一个SIM卡槽以便插入多于一个SIM卡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无线网络接入管理服务器130(相当于远程服务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线网络或者局域网都是属于访问服务器的常用方式,在通信模块中设置局域网接口以通过局域网接入远程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连接器118通过Wi-Fi、蓝牙、USB电缆等方式(由于要通过这几种方式共享因特网连接,通信终端必然要包括相对应的接口,所以隐含公开了多通道通信终端还包括通道分享接口)将因特网连接共享给其它用户设备(相当于将所述第二通信通道分享给其他设备使用),这些用户设备可以通过便携接入设备100接入无线网络121。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步骤401中,通过驱动GPRS调制解调器101和使用实体SIM卡105通过鉴权过程,连接器118注册到无线网络120中。步骤403中,连接器118建立与无线网络120之间的第一数据通信(相当于通过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与对应的第一网络通信,建立第一通信通道)。步骤405中,连接器请求用户管理器131使用与第一SIM卡中类似的信息,例如IMSI、MSISDN或者功能相似的信息,将SIM卡分配给便携接入设备100。用户管理器131分配相应的SIM卡(例如SIM卡133),并通过第一数据通信将响应返回给连接器118(相当于通过所述第一通信通道向远程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获取远程服务器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接收到成功的响应消息之后,在步骤407中,连接器118驱动第二数据通信模块(例如WCDMA调制解调器102)使用动态分配的SIM卡信息注册到第二无线网络121中。WCDMA调制解调器102然后启动与无线网络121之间的鉴权过程。在步骤409中,执行标准的SIM卡鉴权和加密过程。在对动态分配的SIM卡进行成功鉴权之后,在步骤411中,WCDMA调制解调器102被授予接入到无线网络121的权限。连接器118接着建立到无线网络121的第二数据通信(相当于利用所述分配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和所述鉴权结果与所述第二网络通信,建立所述第二通信通道)。
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此外,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注册到第二无线网络中之后进行鉴权过程。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在通信终端注册到第二网络运营商系统之前进行鉴权过程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而言,通过与第一运营商系统建立的第一通信通道与第二运营服务上和远程服务器通信执行鉴权过程,然后再根据鉴权结果与第二运营商系统通信,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在服务请求中包括通信终端的位置和请求的服务类型,以便于远程服务器分配合适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惯用手段。设置功能单元执行相应的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步骤403中,连接器118建立与无线网络120之间的第一数据通信。在步骤411中,WCDMA调制解调器102被授予接入到无线网络121的权限。连接器118接着建立到无线网络121的第二数据通信(相当于完成所述第一通信通道、第二通信通道中服务的建立)。而在建立通信通道中的服务之后,执行交换和关闭的操作,以及记录服务的使用情况,为计费提供依据,这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设置功能单元执行相应的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公开通信终端自动将IP地址注册到远程服务器,预先将本地要分享的实体SIM卡信息、服务类型上传至远程服务器,从而构成分布式的SIM卡节点。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远程服务器上的可分享的SIM卡池,在将对比文件3的将通信终端的本地SIM卡分享给其他通信终端的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将通信终端的IP地址注册到远程服务器,将通信终端待分享的本地SIM卡信息和服务类型上传到远程服务器,从而构成远程服务器上可分享的分布式SIM卡节点构成的SIM卡池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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