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废油再生处理方法以及废油再生用破乳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45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495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54784.2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宏秀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吕慧敏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C10G5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54784.2,名称为“废油再生处理方法以及废油再生用破乳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净化破乳脱水技术在导热油再生中的应用”,胡贤郎,《热载体加热技术》,2001年第1期,第29-30、21页,2001年12月31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废油再生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①预处理:让废油依次通过涡流分离器(11)、与涡流分离器相连的斜板分离器(12)、与斜板分离器相连的磁滤吸附器(13),对废油进行油水分离和粗滤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油中,水质量含量小于1%,氧化物和碳化物的质量含量小于0.75%;
②深度处理:让废油通过加热器(21)对其进行加热,让加热后的废油通过雾化器进入具有破乳室(41)的破乳器(4);所用破乳室的顶部设有具有喷雾口(421)的雾化器(42)、以及抽气口(45),中部设有共振发生源(43),底部设有用于向上喷射气流的气吹装置(44)和液体循环口(46);雾化器的喷雾压力是0.2Mpa至0.6Mpa,喷雾流量是26升/分钟,油温是室温至75℃;破乳室中的真空度是500mbar至800mbar;气吹装置吹出的喷射气流的流量是10升/分钟至30升/分钟,喷气压力是0.2Mpa至0.6Mpa;所述共振发生源是超声波发生器;
加热后的废油从喷雾口(421)向下喷射形成油雾,油雾在重力作用下下沉,气吹装置向上喷射气流,从而向上搅动油雾,所述油雾在共振发生源的作用下振动,从而使得油气水分离;循环泵(22)把破乳室底部的液体抽入高压静电吸附器(23)处理后,再次进入加热器(21)中;
③精滤处理:真空抽气机(31)把破乳室中的气态混合物从抽气口(45)中抽出,送入冷凝器(32)对其进行冷凝处理;冷凝后得到液态油送入白土精滤吸附塔(33)中对其进行精滤处理,经过精滤处理后得到的液态油作为成品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油再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②中,气吹装置吹出气体是氮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油再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②中,雾化器和加热器之间设有用于控制雾化喷射量的液体流量控制仪;所述破乳室中设有与该液体流量控制仪相连的真空度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油再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气吹装置和储气瓶之间设有用于控制气体吹出量的气体流量控制仪;所述破乳室中的真空度传感器与该气体流量控制仪相连。
5. 一种废油再生用破乳器,包括封闭式破乳室(4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封闭式破乳室中的向下喷雾的雾化器(42)、共振发生源(43)、用于向上喷射气流的气吹装置(44)、抽气口(45)和液体循环口(46);所述雾化器的进口和加热器的出口相连;所述气吹装置的进气口与储气瓶相连;所述抽气口和真空抽气机相连,所述液体循环口和循环泵的 进液口相连,所述循环泵的出液口和高压静电吸附器的进液口相连,高压静电吸附器的出液口和加热器的进口相连;雾化器包括设置在破乳室顶部的向下喷射的喷雾口(421);共振发生源设置在破乳室的中部;气吹装置设置在破乳室的底部;抽气口设置在破乳室的顶部,液体循环口设置在破乳室的底部;雾化器和加热器之间设有用于控制雾化喷射量的液体流量控制仪;所述破乳室中设有与该液体流量控制仪相连的真空度传感器;气吹装置和储气瓶之间设有用于控制气体吹出量的气体流量控制仪;所述破乳室中的真空度传感器与该气体流量控制仪相连;所述共振发生源是超声波发生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结构、工艺和参数上均和本申请不同,且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4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废油再生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净化破乳脱水技术再生导热油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3节):3.1预处理系统设计,在处理含水份、杂质(氧化物、碳化物等)>2.5%以上的旧油时,需预先用涡流分离器分离油水混合物,控制油中的含水量成份<><0.75%以下,为下一步的净化、脱水打下良好的处理基础;3.2电磁净化的设计,因油液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杂质,有很多一部分含有金属成份,如利用油中的杂质含金属成份高的特点,根据流量设计电磁净化装置,使旧油的金属杂质控制在电磁管内,并用电磁切换把金属杂质排入于排污管内(上述步骤即为预处理,对废油进行油水分离和粗滤处理);3.3 50μm精度净化的设计,为有效地净化旧油,设计50?m精度的过滤净化装置,为了创建一个较恒定的压力p,需先确定一个恒定的温度t,同时为符合脱水要求和旧油不被二次氧化、老化,应确定温度恒定值在t="58℃,P=0.58MPa-0.6MPa;3.4" 破乳、雾化、脱水技术的设计="" 承接上述p="0.58MPa-0.6MPa,T=58℃的参数,为达到有效的破乳、脱水目的,使油液含水量控制在痕迹或无水标准,需解决(1)油液乳化、油包水的油水分离,即破乳;(2)T=58℃时完全汽化,破乳按国外现有方法和实际经验得出,应采用瀑气与超声波能量转化相结合,T=58℃时完全汽化应在破乳工作正常发挥下,并附加采用真空法、在真空度达到0.065MPa/cm2时,58℃油液中的水份能完全汽化,因在整个过程中有较复杂的处理工艺,各逻辑关系需用PLC或单板机来完成,使油中的水份彻底分离,并排入排污槽内(该破乳、脱水过程中即采用了具有破乳室的破乳器,加热后的废油即进入破乳器、雾化,采用真空法,经受瀑气与超声波能量转化,进行深度处理,由于经受了超声波处理,即包括超声波发生器,即为共振发生源,油雾在共振发生源的作用下振动,从而使得油水分离);3.5">0.75%以下,为下一步的净化、脱水打下良好的处理基础;3.2电磁净化的设计,因油液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杂质,有很多一部分含有金属成份,如利用油中的杂质含金属成份高的特点,根据流量设计电磁净化装置,使旧油的金属杂质控制在电磁管内,并用电磁切换把金属杂质排入于排污管内(上述步骤即为预处理,对废油进行油水分离和粗滤处理);3.3>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让加热后的废油通过雾化器进入破乳器,破乳室的顶部设有具有喷雾口的雾化器、以及抽气口,底部设有用于向上喷射气流的气吹装置和液体循环口,加热后的废油从喷雾口向下喷射形成油雾,油雾在重力作用下下沉,气吹装置向上喷射气流,从而向上搅动油雾,循环泵把破乳室底部的液体抽入高压静电吸附器处理后,再次进入加热器中,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后的废油进入破乳器、雾化,采用真空法,从破乳器出来的旧油进入高压静电吸附器处理,高压静电吸附器出来的物流部分循环回破乳器之前的管路;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雾化器的喷雾压力、喷雾流量、破乳室的真空度、气吹装置的喷气压力和气流流量;
(2)权利要求1限定了共振发生源设于破乳室中部,振动使油气水分离,而对比文件1中振动使油水分离;
(3)权利要求1限定了真空抽气机把破乳室中的气态混合物从抽气口中抽出,送入冷凝器对其进行冷凝处理,冷凝后得到液态油送入白土精滤吸附塔进行精滤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液态油进行精滤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雾化的形成方式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让加热后的废油通过雾化器进入破乳器,破乳室的顶部设有具有喷雾口的雾化器,加热后的废油从喷雾口向下喷射形成油雾,油雾在重力作用下下沉,而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采用真空法经受瀑气时,破乳室的顶部设有抽气口,底部设有用于向上喷射气流的气吹装置,气吹装置向上喷射气流,从而向上搅动油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高压静电吸附器出来的物流部分循环回破乳器之前的管路,而且进入破乳器的料流经过加热器加热到了较高的温度。对循环物流的种类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破乳室的底部设有液体循环口,循环泵把破乳室底部的液体抽入高压静电吸附器处理后,再次进入加热器中,而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适宜的雾化器的喷雾压力、喷雾流量、气吹装置吹出的喷射气流的流量、喷气压力、真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共振发生源的设置位置和分离的物质种类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共振发生源设于破乳室中部,振动使油气水分离。
对于区别特征(3),对液态油的获得方式和精滤处理方式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白土精滤吸附塔为本领域常用的过滤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真空抽气机把破乳室中的气态混合物从抽气口中抽出,送入冷凝器对其进行冷凝处理,冷凝后得到液态油送入白土精滤吸附塔进行精滤处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气吹装置吹出气体是氮气,雾化器和加热器之间设有用于控制雾化喷射量的液体流量控制仪;破乳室中设有与该液体流量控制仪相连的真空度传感器,气吹装置和储气瓶之间设有用于控制气体吹出量的气体流量控制仪;破乳室中的真空度传感器与该气体流量控制仪相连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废油再生用破乳器。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了破乳室为封闭式破乳室,还包括设置在封闭式破乳室中的喷雾口向下喷雾的雾化器,用于向上喷射气流的气吹装置、抽气口和液体循环口,雾化器的进口和加热器的出口相连,气吹装置的进气口与储气瓶相连,抽气口和真空抽气机相连,液体循环口和循环泵的进液口相连,循环泵的出液口和高压静电吸附器的进液口相连,高压静电吸附器的出液口和加热器的进口相连,而对比文件1中加热后的废油进入破乳器、雾化,加热器的出口与破乳器的进口相连,采用真空法,从破乳器出来的旧油进入高压静电吸附器处理,高压静电吸附器出来的物流部分循环回破乳器之前的管路,破乳器的出液口与高压静电吸附器的进液口相连,高压静电吸附器的出液口与破乳器之前的管路相连;(2)权利要求5还限定了共振发生源、气吹装置、抽气口、液体循环口的设置位置以及用于控制雾化喷射量的液体流量控制仪、真空度传感器、气体流量控制仪的设置位置。
对于区别特征(1),破乳室为封闭室破乳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雾化的形成方式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还包括设置在封闭式破乳室中的向下喷雾的雾化器,雾化器的进口和加热器的出口相连,而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采用真空法经受瀑气时,破乳室还包括用于向上喷射气流的气吹装置、抽气口,气吹装置的进气口与储气瓶相连,抽气口和真空抽气机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高压静电吸附器出来的物流部分循环回破乳器之前的管路,而且进入破乳器的料流经过加热器加热到了较高的温度,破乳器的出液口与高压静电吸附器的进液口相连,高压静电吸附器的出液口与破乳器之前的管路相连。对循环物流的种类和循环方式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破乳室还包括液体循环口,液体循环口和循环泵的进液口相连,循环泵的出液口和高压静电吸附器的进液口相连,高压静电吸附器的出液口和加热器的进口相连,而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共振发生源、气吹装置、抽气口、液体循环口的设置位置以及用于控制雾化喷射量的液体流量控制仪、真空度传感器、气体流量控制仪的设置位置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废油处理装置对废油进行再生处理的主要工艺流程和使用设备,包括将旧油用涡流分离器、斜板分离器、磁滤吸附器进行处理,再进行加热、破乳、雾化、脱水以及高压静电吸附处理等,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设备的形式、装置的安装设置方式和再生油的进一步冷凝过滤的方式等,这些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设备和方法的设置细节,使其能够达到所需的技术效果,并且该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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