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97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623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9075.5
申请日:2015-04-29
复审请求人:赵汝君 刘桂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洁
合议组组长:李莹
参审员:岳雪莲
国际分类号:A61K36/9066,A61P15/00,A61P35/00,A61K35/62,A61K3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作出的改变,仅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随机提出的一种随机组合,那么,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9075.5,名称为“一种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赵汝君、刘桂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3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即第1页),说明书第1-59段(即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14222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子宫肌瘤的中药口服汤剂及其原料组成和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药增加了三棱、五灵脂、血竭、水蛭、艾叶、川续断、甘草,减去了茯苓、蒲黄;(2)限定了原料药的用量;(3)权利要求1还可用于治疗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然而,对比文件1组方中含有活血化瘀、温经散寒的药材,因此增加同样活血化瘀的三棱、五灵脂、血竭、水蛭、川续断并删去方中蒲黄,增加同样温经散寒的艾叶属于同类药材的常规增删。甘草调和诸药,可根据实际需要常规增加。茯苓利水渗湿、健脾安神,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临床辨证治疗的需要与否可常规选择减去。原料药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公知,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均属于中医“症瘕”范畴,均存在气血瘀滞的临床症状,活血化瘀是三者的基本治法治则,即所谓“证同治亦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调整后的药物同样可用于治疗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所述原料的用量配比,制备方法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份数组成:当归10-40份、芍药10-40份、桂枝10-40份、莪术10-40份、牡丹皮10-40份、甘草10-50份、桃仁6-24份、红花6-24份、三棱3-15份、川续断10-40、五灵脂5-25份、血竭3-15份、艾叶10-50份、水蛭6-24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份数制成:当归15份、芍药15份、桂枝15份、莪术15份、牡丹皮15份、甘草20份、桃仁9份、红花6份、三棱5份、川续断15份、五灵脂10份、血竭6份、艾叶20份、水蛭9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方法制备而成:称取当归10-40份、芍药10-40份、桂枝10-40份、莪术10-40份、牡丹皮10-40份、甘草10-50份、桃仁6-24份、红花6-24份、三棱3-15份、川续断10-40、五灵脂5-25份、血竭3-15份、艾叶10-50份、水蛭6-24份后,加入5-10倍原料药总量的水,用大火煮沸后文火煮10-20分钟,过滤去渣,即得。”
申请人赵汝君、刘桂祯(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药物组分不同,药材的增删并非常规选择,并且各原料组分相互协同,治疗效果无法预期。中药组分用量会影响组方整体药效,无法通过参考对比文件1得到。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属于中医“症瘕”范畴,但是各有特点,本申请说明书证明对于上述疾病具有确实有效的治疗效果。权利要求1、2的用量体现了配伍关系,与对比文件1本质不同。中药煎煮方法对于提高疗效十分重要,本申请煎煮时间是综合考虑治疗疾病的特点所得。最后,还补充了5例临床病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中所述意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经查,本申请说明书与现有技术CN10401392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的临床治疗部分除药物名称不同、本申请治疗疾病还包括卵巢囊肿肿块和子宫内膜异位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一致,甚至患者年龄范围及中位年龄、治疗组和对照组总有效率等具体实验数据也完全一致,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基于上述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例如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扩展适应症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对于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所附的5例临床病例,在原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记载,不能证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临床实验真实有效。在此情况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也没有作出技术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原料和用量的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修改的提示,也并非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对于本申请与CN104013928A的临床治疗部分类似,是由于类似的疾病存在类似的疗效标准和治疗流程,申请人撰写时进行了参考。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属于中医“症瘕”范畴,但是各有特点,本申请说明书证明对于上述疾病具有确实有效的治疗效果。中药煎煮方法对于提高疗效十分重要,本申请煎煮时间是综合考虑治疗疾病的特点所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即第1页),说明书第1-59段(即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作出的改变,仅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随机提出的一种随机组合,那么,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此时,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份数组成:当归10-40份、芍药10-40份、桂枝10-40份、莪术10-40份、牡丹皮10-40份、甘草10-50份、桃仁6-24份、红花6-24份、三棱3-15份、川续断10-40、五灵脂5-25份、血竭3-15份、艾叶10-50份、水蛭6-24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芍药:【性味】苦,微寒。【归经】归肝经。【功能主治】清热凉血, 散瘀止痛。用于温毒发斑,吐血衄血,目赤肿痛,肝郁胁痛,经闭痛经,症瘕 腹痛,跌扑损伤,痈肿疮疡”(见说明书【0018】段)。可见,本申请所用“芍药”为“赤芍”。对比文件1(CN102114222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公开了一种治疗子宫肌瘤的中药口服汤剂,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药按下述重量份为:桂枝6克,当归8克,桃仁12克,红花12克,丹皮(即“牡丹皮”)8克,茯苓12克,赤芍10克,莪术10克和蒲黄10克(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没有使用茯苓、蒲黄,还使用了甘草、三棱、川续断、五灵脂、血竭、艾叶、水蛭,调整限定了原料药用量,药物还可以用于治疗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
经查,本申请说明书与现有技术CN10401392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在临床治疗部分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详见下表:
本申请
CN104013928A

[0044]临床治疗
[0045]申请人对有关本发明汤剂的临床实际治疗情况进行了研究并进行了总结,共治疗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和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60例,年龄在27~50岁,中位年龄为42.5岁,其中治疗组30例,对照组30例。肌瘤或囊肿平均体积为:(7.002±7.165)cm,子宫内膜异位症症状明显的患者。采用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治疗组30组、对照组病例30例,1:1随机分组。治疗组本发明汤剂,日三次,次180毫升;对照组使用期待疗法。连续3个月为1个疗程。
[0046]观察指标与方法
[0047]中医证候治疗前及治疗后分别详细记录患者临床症状和体征,参照《中药新药治疗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肿块)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制定中医证候积分及病情分级标准。下腹包块:子宫体正常大小,质不软不硬,表面规则为正常计0分;子宫体增大,如孕5~6周,质硬,或表面不规则为轻度计3分;子宫体增大,如孕7~8周,质硬,或表面不规则为中度计6分;子宫体增大,如孕9~10周,质硬,或表面不规则为重度计9分。次症:小腹刺痛、月经量多症状按轻、中、重分别计分1、2、3分。经期延长、经色紫黯、经质粘稠有块、小腹坠胀、乳房胀痛、精神抑郁症状按有、无各计分为1、0分。病情分级:轻度:积分<7分;中度:8分≤积分≤14分;重度:15分≤积分≤21分。
[0048]子宫及肌瘤体积(或卵巢囊肿肿块):治疗前后于经后3~14d分别行腹部常规B超检查:测量子宫体和子宫肌瘤瘤体(或卵巢囊肿肿块)长、宽、厚三径。大小按不规则椭球体积公式(4/3abc)计算,a、b、c分表示子宫及肌瘤(或卵巢囊肿肿块)在三维界面中三个切面的半径值。
[0049]疗效标准:临床综合疗效判定标准:临床痊愈:肌瘤消失;显效:肌瘤缩小1/2以上者,有效:肌瘤缩小1/3以上者;无效:未达到有效标准者。

[0050]中医证候疗效标准临床痊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基本消失。证候积分减少≥95%;显效:中医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改善,积分减少≥17%且<95%:有效:中医临床症状、体征均有好转,积分减少≥30%且<70%,无效:中医临床症状、体征无明显改善,甚至加重,积分减少不足30%。中医单项症状消失及缓解率,消失:症状疗后降为0。显效:症状疗后下降,但不为0。无效:症状疗后无变化。加重:症状疗后增加。

[0051]结果:
[0052]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肿块)大小疗效:治疗组总有效率为53.3%,对照组总有效率为36.7%。
中医证候疗效:治疗组总有效率为73.3%,对照组总有效率为33.3%。
治疗前后肝肾功能相比较,表明治疗组药物对肝肾功无影响,安全可靠。
[0053]子宫内膜异位症症状消失。
[0054]研究结果说明:
[0055](1)本发明药物治疗气滞血瘀型子宫肌瘤、卵巢囊肿肿块和子宫内膜异位症有明显的疗效;改善临床症状;
[0056](2)本发明药物可调节气血,从而缩小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肿块);
[0057](3)治疗组治疗前后其肝肾功能变化无明显。

[0249]5.临床治疗
[0250]本申请人对有关消瘤丸的临床实际治疗情况进行了研究并进行了总结,共治疗子宫肌瘤患者60例,年龄在27~5O岁,中位年龄为42.5岁,其中治疗组30例,对照组30例。肌瘤平均体积为:(7.002±7.165)cm。采用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治疗组30组、对照组病例30例,1:l随机分组。治疗组口服消瘤丸,规格0.35g/粒,6粒/次,日3次;对照组使用期待疗法。连续3个月为1个疗程。


[0251]5.1观察指标与方法
[0252]5.1.1中医证候治疗前及治疗后分别详细记录患者临床症状和体征,参照《中药新药治疗子宫肌瘤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制定中医证候积分及病情分级标准。下腹包块:子宫体正常大小,质不软不硬,表面规则为正常计0分;子宫体增大,如孕5~6周,质硬,或表面不规则为轻度计3分;子宫体增大,如孕7~8周,质硬,或表面不规则为中度计6分;子宫体增大,如孕9~l0周,质硬,或表面不规则为重度计9分。次症:小腹刺痛、月经量多症状按轻、中、重分别计分1、2、3分。经期延长、经色紫黯、经质粘稠有块、小腹坠胀、乳房胀痛、精神抑郁症状按有、无各计分为1、0分。病情分级:轻度:积分〈7分;中度:8分≤积分≤l4分;重度:15分≤积分≤21分。

[0253]5.1.2子宫及肌瘤体积:治疗前后于经后3~14d分别行腹部常规B超检查:测量子宫体和子宫肌瘤瘤体长、宽、厚三径。大小按不规则椭球体积公式(4/3abc)计算,a、b、c分表示子宫及肌瘤在三维界面中三个切面的半径值。
[0254]5.1.3疗效标准
[0255]5.1.3.1临床综合疗效判定标准:临床痊愈:肌瘤消失;显效:肌瘤缩小1/2以上者,有效:肌瘤缩小l/3以上者;无效:未达到有效标准者。
[0256]5.1.3.2中医证候疗效标准临床痊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基本消失。证候积分减少≥95%;显效:中医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改善,积分减少≥17%且〈95%;有效:中医临床症状、体征均有好转,积分减少≥30%且〈70%,无效:中医临床症状、体征无明显改善,甚至加重,积分减少不足30%。中医单项症状消失及缓解率,消失:症状疗后降为0。显效:症状疗后下降,但不为0。无效:症状疗后无变化。加重:症状疗后增加。
[0257]5.2结果
[0258]5.2.1子宫肌瘤大小疗效:治疗组总有效率为53.3%,对照组总有效率为36.7%。
[0259]5.2.2中医证候疗效:治疗组总有效率为73.3%,对照组总有效率为33.3%。
[0260]5.2.3治疗前后肝肾功能相比较,表明治疗组药物对肝肾功无影响,安全可靠。
研究结果说明,(1)消瘤丸治疗气滞血瘀型子宫肌瘤有明显的疗效;改善临床症状;(2)消瘤丸可调节气血,从而缩小子宫肌瘤;(3)治疗组治疗前后其肝肾功能变化无明显差异,说明消瘤丸安全,无明显毒副作用。


可见,本申请与CN104013928A的临床治疗部分除药物名称不同、本申请治疗疾病还包括卵巢囊肿肿块和子宫内膜异位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一致,甚至患者年龄范围及中位年龄、治疗组和对照组总有效率等具体实验数据也完全一致,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基于上述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由于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所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既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例如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扩展适应症等,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原料药用量和制备方法,然而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CN104013928A雷同的部分如前述表格部分所示,不仅临床治疗方法、观察指标与方法、结果分析部分文字记述高度雷同,甚至患者年龄范围及中位年龄、治疗组和对照组总有效率等具体实验数据也完全一致,即使是类似疾病存在类似的疗效标准和治疗流程,也不可能存在连上述具体实验数据也完全一致的情况,因此基于上述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恪守诚信原则是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必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75 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的决定》更是进一步强调了专利申请行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对于药材的筛选,用量的选择,煎煮条件的确定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