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开口型轴承保持架方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34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44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69316.1
申请日:2012-05-21
复审请求人:SKF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飚
合议组组长:喻江霞
参审员:高扬
国际分类号:F16C33/30(2006.01);F16C33/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69316.1,名称为“开口型轴承保持架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KF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10页);申请日2012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JP2006-177559A, 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动轴承的轴承保持架(10),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11),所述轴承保持架(10)设计为沿周向在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与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a;13b)之间的至少一个分界处开口,
其中,在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与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a;13b)的侧环(11)的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由相互配属的第一凸起(15)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用于沿至少两个方向相互固定所述分界面(14),并且,在所述两个侧环(11)上分别成型的所述由相互配属的第一凸起(15)以及与其对应的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之间还设置由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该配对设计用于附加地沿第三方向固定所述分界面(14),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13a;13b)的第一凸起(15)相对于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b;13a)的第一凹槽(16)是过盈的,由此可在所述第一凸起(15)插入所述第一凹槽(16)中时构成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所述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所述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对置地在所述侧环(11)上成型,从而使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可相互插套。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具有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且垂直于所述轴承保持架(10)的旋转轴线(19)的横截面,其中,所述与所述第一凸起(15)配合的第一凹槽(16)具有与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横截面相配合的、垂直于所述轴承保持架(10)的旋转轴线(19)的球形横截面。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沿轴向(19)按照所述侧环(11)的轴向延伸长度而延伸。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所述第二凸起(17)沿轴向(19)相对于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是过盈的,由此可在所述第二凸起插入所述第二凹槽时构成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之间的过盈配合,用于沿轴向在所述分界处相互固定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周向环岸的过梁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10)整体地由塑料成型。
8. 一种具有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的滚动轴承。
9. 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两个沿周向延伸并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11)的轴承保持架(10)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在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与第二部段(13a;13b)之间构造至少一个在周向上的分界处;
在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和第二部段(13a;13b)的侧环(11)中的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由相互配属的第一凸起(15)以及与其对应的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用于沿至少两个方向相互固定所述分界面(14);并且,
在成型于周向环岸(11)中的由相互配属的所述第一凸起(15)与所述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之间成型由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该配对设计用于附加地沿第三方向固定所述分界面(14)。”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2)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的第一凸起相对于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的第一凹槽是过盈的;并且在第一凸起插入第一凹槽中时构成轴承保持架部段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轴承保持架部段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由第二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轴承保持架部段。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有能力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的滚动轴承,当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的滚动轴承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两个沿周向延伸并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的轴承保持架的方法。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轴承保持架由塑料制成,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作了重新编排。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部件15与16是通过使它们沿切向朝向彼此移动而相对彼此固定的,这种固定之所以能够实现,只是因为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由塑料制成,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将轴承保持架直接制成类似环的形状,其中部件15和16之间的距离很小,这种结构能够简单方便地由机器人自动完成在轴上的简易安装;对比文件1的保持架是由平面状金属条带制成的,并且通过沿径向移动嵌合部件44a来将嵌合部件44a放置在嵌合部件44b内部,这种嵌合在自动化过程中要困难得多;另外,部件45b不能确定是否能提供任何类型的朝向它们配对件45a的轴向或径向保持力,原因是在将部件44a放置到44b中的过程中金属部件45b会遭受损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独立权利要求8作出任何修改,仅仅简单地陈述了其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大部分特征,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有能力根据轴承保持架的使用工况及滚子的安装需要,将该轴承保持架改为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对权利要求8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2)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的第一凸起相对于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的第一凹槽是过盈的;由此可在第一凸起插入第一凹槽中时构成轴承保持架部段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轴承保持架部段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由第二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轴承保持架部段;3)使第一凸起以及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沿周向可相互插套;4)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轴承保持架两个部段分界处设置相互配合的凸起与凹槽,从而实现分界处的径向、轴向以及周向的固定,以及如何使用塑料制成保持架。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与使用需要自行选择的;区别技术特征2)-4)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的滚动轴承,当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的滚动轴承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8用于制造具有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的轴承保持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轴承保持架两个部段分界处设置相互配合的凸起与凹槽。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与使用需要自行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保持架4为分体式树脂保持架,其由树脂材料制成,而树脂与塑料均属于塑性材料,因而两者在性能与用途上并无本质区别;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对比文件1中的保持架由平面状金属条带制成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相邻的段,例如通过将一个连接部分(例如A)沿径向方向推到另一个连接部分(例如B)而连接在一起”,其表明沿径向卡扣嵌合部件44a与44b仅是连接A与B两个连接部分的多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而并非只能通过沿径向方式卡扣嵌合部件44a与44b;根据嵌合部件44a与44b的结构与材料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两者沿周向实现卡扣连接也是可行的;此外,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通过径向嵌合部45a与45b的凹凸接合防止了连接部分A与B的径向分离”;与此同时,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对比文件1附图4、5中公开的径向嵌合部45a与45b在结构上能够实现防止连接部分A与B的轴向分离。因此,径向嵌合部45a与45b能够提供连接部分A与B在轴向与径向上的保持力;对比文件1中的保持架是由树脂材料制成,而并非金属材料制成,因此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将部件44a放置到44b中的过程中金属部件45b会遭受损坏的情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合议组2019年01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第一凸起(15)和/或配属于第一凸起(15)且相对布置的第一凹槽(16)被构造为可发生充分的弹性变形,从而当第一凸起(15)与其所对应的第一凹槽(15)相互咬合时,这两个部件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形成第一凸起(15)插入第一凹槽(16)之间的形状配合式压合或卡扣连接”以及“所述塑料由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PEEK)构成”;同时在独立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13a;13b)的第一凸起(15)相对于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b;13a)的第一凹槽(16)是过盈的,由此可在所述第一凸起(15)插入所述第一凹槽(16)中时构成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其中第一凸起(15)和/或配属于第一凸起(15)且相对布置的第一凹槽(16)被构造为可发生充分的弹性变形,从而当第一凸起(15)与其所对应的第一凹槽(15)相互咬合时,这两个部件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形成第一凸起(15)插入第一凹槽(16)之间的形状配合式压合或卡扣连接;并且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所述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对置地在所述侧环(11)上成型,从而使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可相互插套,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由塑料制成,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其中所述塑料由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PEEK)构成”。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出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轴承保持架的自动装配,以便轻松地将保持架安装在轴上;而对比文件1的保持架由树脂制成,并且嵌合部件44a通过沿径向移动而放置在嵌合部件44b内,该嵌合及其自动化都要比本申请困难得多;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仅限于非弹性的连接,即使对比文件1的嵌合部件44a和44b也不使用任何带弹性的卡扣连接,其两者之间仅通过径向推动而实现对连接部分A和B的连接;两个连接部分的卡扣连接或咬合连接包括材料的弹性运动,因为这种弹性运动隐含于术语“卡扣”的字面含义,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卡扣连接,因而没有公开树脂的任何弹性运动;(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考虑保持架的弹性连接,因为在弹性变形之后,区段40可能发生变形,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区段40的仅为一个基部41,这将使弹性变形后保持架的目标形状变差,且滚珠可能被这样的保持架不适当地引导,因此变形区段会干扰抗摩擦滚动轴承的功能,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避免所述区段的任何弹性变形;此外,复审通知书没有提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应地一步一步地改变对比文件1的动机,复审通知书提到的技术问题没有给实施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步骤提供改进动机,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得到了解决。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开缝式或开口型轴承保持架,而并非要解决简化轴承保持架自动装配的问题,且从目前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来看,也无法得出其能够轻松地通过机器人自动完成安装的结论;同时,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相邻的段,例如通过将一个连接部分(例如A)沿径向方向推到另一个连接部分(例如B)而连接在一起”,其仅仅表明沿径向嵌合部件44a与44b可以实现A与B两个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而并非限制只能通过径向推动方式实现A与B两个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用于实现A、B两部分径向、轴向与周向固定的嵌合部分44a与44b以及45a与45b的结构以及其材料构成(即树脂材料)可以判断,上述嵌合部件之间在嵌合过程中,一定存在弹性变形;如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卡扣连接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保持架连接的过程中较常使用;(2)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中保持架的弹性变形将对区段40产生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导致滚珠被不适当引导的结果;若在连接过程中存在弹性变形对保持架结构的影响,则本申请中的保持架同样也会存在相同的影响,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在兜孔12双侧均具有侧环,而对比文件1仅在袋43a与43b的一侧具有基座部41,而因为这种侧环结构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弹性变形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加强基座部41的强度所能够克服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提供了一种用于连接或固定开口型滚动轴承保持架末端的结构,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启示下,面对进一步优化保持架连接结构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连接结构进行调整与改进,以获得更佳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合议组2019年07月3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8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同时增加技术特征“第二凸起(17)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过多,由此凸显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即使某些特征可能受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单个特征的单独修改也不会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在这种单独修改已经解决了技术问题的情况下;(2)关于各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需要轴向很弱的保持架,权利要求1需要轴向稳定的保持架,因此对比文件1不会对两个间隔开的侧环给出启示;2)对比文件1防止径向嵌合部45a、45b之间的任何过盈配合,以便能够径向地将这些区段推入彼此中,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第一凸起相对于第一凹槽是过盈的启示;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附加地沿切向嵌合这些区段的嵌合部44a、44b,而未给出嵌合部44a、44b用于径向和轴向嵌合的启示;4)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嵌合部45a、45b和44a、44b需要径向推动轴承保持架的两侧以彼此连接,没有暗示或建议可支持切向配合的任何具有过盈配合的弹性卡扣连接;5)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树脂材料变化成所需的塑料材料;6)对比文件1仅教导了位于保持架的径向嵌合部配对45a、45b之间的周向嵌合部44a、44b,在径向嵌合部45a和45b已经提供了轴向膨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设计,使得嵌合部44a、44b具有轴向固定作用;7)对比文件1仅仅教导径向嵌合部44a、44b具有小得多的轴向延伸长度,如果其延伸长度过长,在轴承保持架的界面处将没有足够的空间用于嵌合部配对45a、45b。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三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应是该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并非简单凭借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个数来进行判断;其次,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就在于在轴承保持架的分界处同时设置固定其沿径向、轴向以及切向三个方向相对运动的两套相互配对的凸起与凹槽,而至于上述凸起与凹槽的具体结构、布置方式以及其各自分别实现哪个方向的固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发明构思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想到与实现的,且无论采用何种具体结构与布置方式,其最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均是能够同时沿径向、轴向以及切向固定两个轴承保持架,而无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产生,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发明构思的前提下,其他与凸起及凹槽相关的结构性特征均不足以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2),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未记载需要轴向弱或强的保持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轴承保持架结构的差异并不会对轴承保持架分界处的连接结构产生明显影响,即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由此形成的技术方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意见2),复审请求人认为为了使得嵌合部45a、45b能够径向推入彼此中,两者间不应存在任何过盈配合,以免妨碍其相对运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通过卡扣连接的结构中,连接过程必然存在相对运动,该相对运动通过连接部件的弹性变形而得以实现,而当卡扣到位后,连接部件之间通常不再存在相互运动的可能,其在卡扣方向上凭借过盈配合而实现固定连接,在其他方向上则凭借连接部件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固定连接,因而不能认为存在相对运动的两个部件之间一定不存在过盈配合的可能;对于意见3),尽管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嵌合部44a、44b附加地沿切向嵌合轴承保持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其结构不难判断,嵌合部44a、44b沿轴向同样能够起到稳定固定保持架的作用;此外,若基于嵌合部45a、45b的结构设计,需要嵌合部44a、44b附加地沿径向固定保持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对其结构进行改进,使其两者在卡扣连接后,能够起到径向固定保持架的作用,这种改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意见4),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嵌合部45a、45b能够实现径向与轴向的固定来看,其通常应该沿周向推入彼此;尽管嵌合部45a、45b若沿周向推入彼此,且实现过盈配合,两者在周向上是能够起到一定程度固定保持架的作用的,但这种固定存在因两者之间的周向拉动而容易解除的可能,因此并不认为嵌合部45a、45b能够实现周向上的稳定固定;相比而言,当嵌合部45a、45b周向推入彼此时,其能够实现径向与轴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也即所述的一组嵌合部通常只能实现径向、轴向与周向三个方向中的两个方向的稳定固定;对于意见5),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树脂材料与本申请中的塑料材料尽管存在差异,但两者均具有弹性,能够解决保持架两部段之间卡扣连接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便有动机实现两者之间的相互替换;对于意见6),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以及对嵌合部44a、44b结构的判断,其在实现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保持架周向稳定固定的同时,客观上也实现了轴向稳定固定,而至于其是采用“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周向环岸的过梁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还是采用“半圆形至圆形的横截面”结构,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自行选择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意见7),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常规知识可知,嵌合部沿某一方向的接触面越大,其所能够发挥的固定作用越强,当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发明构思设计两套相互配对的凸起与凹槽的具体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配对结构所需要发挥的作用而设计其相互接触面的大小,即,若需要嵌合部45a、45b发挥轴向固定的作用,则将其沿轴向的接触面设计更大,但同时需结合考虑44a、44b的布置要求,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合议组2019年10月3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1与7中的技术特征“周向环岸”修改为“两个侧环(11)”或“侧环(11)”;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种滚动轴承的轴承保持架(10),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11)”修改为“一种滚动轴承的轴承保持架(10),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11)以及连接两个侧环的过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凸起44a和凹槽44b都具有球形形状,二者的配对是在球形接触面上的各个径向上延伸,而不是在轴向上延伸。为了进一步使凸起44a和凹槽44b之间的连接更加牢固,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在球形凸起44a上设有另外的凸起45a,或者可在与球形凸起44a分离的边缘位置设有凹槽45a;换言之,对比文件1的教导是,为了实现两个端部A和B之间的牢固连接,应当保持球形凸起44a的造型不变,用另外设置的更精细的结构45a来增加稳定性;而本申请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想到了使得由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两个侧环11的过梁22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并且第二凸起17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因此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动轴承的轴承保持架(10),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11)以及连接两个侧环(11)的过梁,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10)设计为沿周向在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与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a;13b)之间的至少一个分界处开口,
其中,在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与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a;13b)的侧环(11)的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由相互配属的第一凸起(15)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用于沿至少两个方向相互固定所述分界面(14),并且,
其中,在所述两个侧环(11)上分别成型的所述由相互配属的第一凸起(15)以及与其对应的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之间还设置由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该配对设计用于附加地沿第三方向固定所述分界面(14),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13a;13b)的第一凸起(15)相对于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b;13a)的第一凹槽(16)是过盈的,由此可在所述第一凸起(15)插入所述第一凹槽(16)中时构成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其中第一凸起(15)和/或配属于第一凸起(15)且相对布置的第一凹槽(16)被构造为可发生充分的弹性变形,从而当第一凸起(15)与其所对应的第一凹槽(15)相互咬合时,这两个部件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形成第一凸起(15)插入第一凹槽(16)之间的形状配合式压合或卡扣连接;并且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所述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
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对置地在所述侧环(11)上成型,从而使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可相互插套,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由塑料制成,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其中所述塑料由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PEEK)构成,
其中,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两个侧环(11)的过梁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
其中,所述第二凸起(17)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
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具有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且垂直于所述轴承保持架(10)的旋转轴线(19)的横截面,其中,所述与所述第一凸起(15)配合的第一凹槽(16)具有与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横截面相配合的、垂直于所述轴承保持架(10)的旋转轴线(19)的球形横截面。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沿轴向(19)按照所述侧环(11)的轴向延伸长度而延伸。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所述第二凸起(17)沿轴向(19)相对于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是过盈的,由此可在所述第二凸起插入所述第二凹槽时构成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之间的过盈配合,用于沿轴向在所述分界处相互固定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10)整体地由塑料成型。
6. 一种具有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10)的滚动轴承。
7. 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两个沿周向延伸并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11)的轴承保持架(10)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在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与第二部段(13a;13b)之间构造至少一个在周向上的分界处;
在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和第二部段(13a;13b)的侧环(11)中的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由相互配属的第一凸起(15)以及与其对应的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用于沿至少两个方向相互固定所述分界面(14);并且,
在成型于侧环(11)中的由相互配属的所述第一凸起(15)与所述第一凹槽(16)构成的配对之间成型由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该配对设计用于附加地沿第三方向固定所述分界面(14);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13a;13b)的第一凸起(15)相对于所述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13b;13a)的第一凹槽(16)是过盈的,由此可在所述第一凸起(15)插入所述第一凹槽(16)中时构成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
并且其中第一凸起(15)和/或配属于第一凸起(15)且相对布置的第一凹槽(16)被构造为可发生充分的弹性变形,从而当第一凸起(15)与其所对应的第一凹槽(15)相互咬合时,这两个部件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形成第一凸起(15)插入第一凹槽(16)之间的形状配合式压合或卡扣连接;并且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所述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所述轴承保持架部段(13a;13b),
其中,在所述分界处的分界面(14)上成型的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对置地在所述侧环(11)上成型,从而使所述第一凸起(15)以及所述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16)沿周向可相互插套,
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由塑料制成,其中所述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其中所述塑料由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PEEK)构成,
其中,由所述第二凸起(17)以及所述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两个侧环(11)的过梁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
其中,所述第二凸起(17)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6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申请日2012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滚动轴承的轴承保持架。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薄滚动轴承及其保持架,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第[0033]段至第[0039]段及其附图3-6、10)公开了:该保持架4包括在周向上沿轴向相互间隔的基座部41与柱部42,保持架4设计为沿周向在保持架连接部分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部段)与连接部分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部段)之间的至少一个分界处开口,在保持架连接部分B与保持架连接部分A的基座部41与柱部42的分界处的分界面上成型由相互配属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凹槽)构成的配对,用于沿径向与轴向(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沿至少两个方向)相互固定分界面,并且在由相互配属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以及与其对应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构成的配对之间还设置由凹形周向嵌合部44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凹槽)以及与其配合的凸形周向嵌合部44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凸起)构成的配对,该配对设计用于附加地沿周向(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方向)固定分界面,由此可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插入凹形径向嵌合部45a中时构成保持架连接部分A、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同时也沿轴向实现保持架连接部分A、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周向嵌合部44b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周向固定保持架连接部分A、B,在分界处的分界面上成型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沿周向对置地在基座部41和柱部42上成型,保持架4由树脂(塑料的下位概念)制成。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以及连接两个侧环的过梁(对比文件1中的基座部41沿周向延伸,而柱部42沿周向非连续,两者之间存在连接部分);2)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的第一凸起相对于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的第一凹槽是过盈的;由此可在第一凸起插入第一凹槽中时构成轴承保持架部段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轴承保持架部段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由第二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轴承保持架部段(对比文件1中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插入凹形径向嵌合部45a中时构成保持架连接部分A、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同时也沿轴向实现保持架连接部分A、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周向嵌合部44b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周向固定保持架连接部分A、B);3)第一凸起和/或配属于第一凸起且相对布置的第一凹槽被构造为可发生充分的弹性变形,从而当第一凸起与其所对应的第一凹槽相互咬合时,这两个部件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形成第一凸起插入第一凹槽之间的形状配合式压合或卡扣连接,使第一凸起以及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沿周向可相互插套;4)第二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两个侧环的过梁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其中,第二凸起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5)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其中塑料由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PEEK)构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轴承保持架两个部段分界处设置相互配合的凸起与凹槽,从而实现分界处的径向、轴向以及周向的固定,以及如何使用塑料制成保持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保持架为具有沿周向延伸的基座部41、沿轴向与之相互间隔的,且沿周向非连续的柱部42的冠状保持架以及基座部41与柱部42之间的连接部分,本申请中记载的保持架为具有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两个侧环的滚柱轴承保持架,两者均属于常见的开口型轴承保持架,两者在结构与性能方面具有相似性,差别仅在于冠状保持架多用于滚珠轴承,而本申请中的保持架则多用于滚柱或滚针轴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使用需要,可结合所使用的轴承类型自行选择上述两种开口型轴承保持架,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卡扣连接一般只能实现两个方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而对于轴承保持架来说,通常需要实现保持架两个部段分别沿径向、轴向以及周向三个方向的稳定固定连接,因此,一般采用至少两组相互补充的固定连接方式,即一组连接实现其中两个方向的固定,另一组连接实现第三个方向的固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卡扣连接实现径向与轴向的稳定固定,同时利用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卡扣连接实现周向的稳定固定;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有能力对两组固定连接方式的具体结构进行设计,使其得到利用不同组合的固定方式实现三个方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的技术方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通过卡扣连接方式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固定连接时,必须使两者达到过盈配合,否则两者间的连接并不紧密,容易发生相对运动,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分界处的分界面上成型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沿周向对置地在基座部41和柱部42上成型,且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插入凹形径向嵌合部45a中以构成保持架连接部分A、B的卡扣连接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5),保持架4由树脂制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具有弹性,可发生弹性变形,在将凸形径向嵌合部45b压合或卡扣连接至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过程中,必然在两个部件之间发生弹性变形,否则其无法实现两者卡接,且连接后,两者之间相互固定的功能,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结构与位置关系(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5),能够想到直接沿周向卡扣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卡扣连接实现周向的稳定固定,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其配合结构客观上同时也能够实现对轴承保持架部段轴向的稳定固定,而其轴向截面具体采用半圆形至圆形还是柱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的,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半圆形至圆形截面替换为柱形截面时,由其附图4-5可见,嵌合部44a与44b构成的配对应在轴向上按照连接保持架上下端部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而其延伸长度则是根据对轴向固定力的需要以及嵌合部44a以及两个嵌合部45a在轴向上的布置需要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持架4由树脂制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而利用注塑成型工艺对树脂材料进行加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均属于传统的用于注塑滚动轴承保持架的塑料材料。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凸起与第一凹槽的具体形状。对比文件1公开了凸形周向嵌合部44a具有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且垂直于保持架4的直径方向的横截面,凹形周向嵌合部44b具有与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相配合的、垂直于保持架4的直径方向的横截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段至第[0039]段及其附图4、5),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定连接的需要,有能力将凸形径向嵌合部45b设置成具有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且垂直于保持架的旋转轴线的横截面,凹形径向嵌合部45a设置成具有与基本为半圆形至圆形横截面相配合的、垂直于保持架的旋转轴线的球形横截面,其所起到的作用仍是实现保持架两个分开部段在径向、轴向以及周向三个方向中两个方向上稳定的相互固定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凸起的延伸方向。这一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作了相应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沿轴向按照基座部41的轴向延伸长度而延伸,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凸起部的轴向延伸结构实现径向固定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凸起与第二凹槽的配合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实现两个物体之间的相互固定连接时,为防止其发生相对运动,采用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轴承保持架整体由塑料成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持架4由树脂制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而在塑料加工中,采用注塑整体成型工艺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的滚动轴承。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薄滚动轴承,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第[0033]段至第[0039]段及其附图3-6、10)公开了该滚动轴承具有轴承保持架4;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保持架,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两个沿周向延伸并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的轴承保持架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超薄滚动轴承及其保持架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第[0033]段至第[0039]段及其附图3-6、10)公开了该方法包括,在保持架连接部分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部段)与连接部分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部段)之间构造至少一个在周向上的分界处,在保持架连接部分B与保持架连接部分A的基座部41与柱部42的分界处的分界面上成型由相互配属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凹槽)构成的配对,用于沿径向与轴向(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沿至少两个方向)相互固定分界面;并且在成型于基座部41与柱部42中的相互配属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构成的配对之间成型由凹形周向嵌合部44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凹槽)以及与其配合的凸形周向嵌合部44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凸起)构成的配对,该配对设计用于附加地沿周向(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方向)固定分界面,由此可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插入凹形径向嵌合部45a中时以构成保持架连接部分A、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同时也沿轴向实现保持架连接部分A、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周向嵌合部44b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周向固定保持架连接部分A、B,在分界处的分界面上成型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沿周向对置地在基座部41和柱部42上成型,保持架4由树脂(塑料的下位概念)制成。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7用于制造具有两个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侧环的轴承保持架(对比文件1中的基座部41沿周向延伸,而柱部42沿周向非连续);2)轴承保持架第一部段的第一凸起相对于轴承保持架第二部段的第一凹槽是过盈的;由此可在第一凸起插入第一凹槽中时构成轴承保持架部段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或轴向,同时也沿切向实现轴承保持架部段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由第二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轴向或径向固定轴承保持架部段(对比文件1中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插入凹形径向嵌合部45a中时构成保持架连接部分A、B的卡扣连接,使得不仅沿径向,同时也沿轴向实现保持架连接部分A、B在分界处的相互固定,并且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周向嵌合部44b构成的配对被构造成附加地沿周向固定保持架连接部分A、B);3)第一凸起和/或配属于第一凸起且相对布置的第一凹槽被构造为可发生充分的弹性变形,从而当第一凸起与其所对应的第一凹槽相互咬合时,这两个部件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形成第一凸起插入第一凹槽之间的形状配合式压合或卡扣连接,使第一凸起以及与之配合的第一凹槽沿周向可相互插套;4)第二凸起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两个侧环的过梁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其中,第二凸起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5)轴承保持架通过塑料注塑工艺制成,其中塑料由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PEEK)构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轴承保持架两个部段分界处设置相互配合的凸起与凹槽,从而实现分界处的径向、轴向以及周向的固定,以及如何使用塑料制成保持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保持架为具有沿周向延伸的基座部41以及沿轴向与之相互间隔的,且沿周向非连续的柱部42的冠状保持架,本申请中记载的保持架为具有沿周向延伸且沿轴向相互间隔的两个侧环的滚柱轴承保持架,两者均属于常见的开口型轴承保持架,两者在结构与性能方面具有相似性,差别仅在于冠状保持架多用于滚珠轴承,而本申请中的保持架则多用于滚柱或滚针轴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使用需要,可结合所使用的轴承类型自行选择上述两种开口型轴承保持架,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卡扣连接一般只能实现两个方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而对于轴承保持架来说,通常需要实现保持架两个部段分别沿径向、轴向以及周向三个方向的稳定固定连接,因此,一般采用至少两组相互补充的固定连接方式,即一组连接实现其中两个方向的稳定固定,另一组连接实现第三个方向的稳定固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卡扣连接实现径向与轴向的稳定固定,同时利用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卡扣连接实现周向的稳定固定;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有能力对两组固定连接方式的具体结构进行设计,使其得到利用不同组合的固定方式实现三个方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的技术方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通过卡扣连接方式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固定连接时,通常使两者达到过盈配合,否则两者间的连接并不紧密,容易发生相对运动,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分界处的分界面上成型的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以及与其配合的凹形径向嵌合部45a沿周向对置地在基座部41和柱部42上成型,且凸形径向嵌合部45b插入凹形径向嵌合部45a中构成保持架连接部分A、B的卡扣连接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5),保持架4由树脂制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具有弹性,可发生弹性变形,在将凸形径向嵌合部45b压合或卡扣连接至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过程中,必然在两个部件之间发生弹性变形,否则其无法实现两者卡接,且连接后,两者之间相互固定的功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结构与位置关系(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5),能够想到直接沿周向卡扣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卡扣连接实现周向的稳定固定,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其配合结构客观上同时也能够实现对轴承保持架部段轴向的稳定固定,而其轴向截面具体采用半圆形至圆形还是柱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的,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半圆形至圆形截面替换为柱形截面时,由其附图4-5可见,嵌合部44a与44b构成的配对应在轴向上按照连接保持架上下端部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而其延伸长度则是根据对轴向固定力的需要以及嵌合部44a以及两个嵌合部45a在轴向上的布置需要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持架4由树脂制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而利用注塑成型工艺对树脂材料进行加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聚酰胺66、聚酰胺46或聚醚醚酮均属于传统的用于注塑滚动轴承保持架的塑料材料。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对比文件1中的凸起44a和凹槽44b都具有球形形状,二者的配对是在球形接触面上的各个径向上延伸,而不是在轴向上延伸,为了进一步使凸起44a和凹槽44b之间的连接更加牢固,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在球形凸起44a上设有另外的凸起45a,或者可在与球形凸起44a分离的边缘位置设有凹槽45a;换言之,对比文件1的教导是,为了实现两个端部A和B之间的牢固连接,应当保持球形凸起44a的造型不变,用另外设置的更精细的结构45a来增加稳定性;而本申请的发明人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颠覆了对比文件1的教导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想到了使得由第二凸起17以及与其配合的第二凹槽18构成的配对在轴向上基本按照连接两个侧环11的过梁22的轴向延伸长度延伸,并且第二凸起17的轴向延伸长度是轴承保持架的整个轴向延伸长度的70%至90%,申请人认为复审意见毫无根据地夸大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凸形周向嵌合部44a只要前端侧的宽度较宽即可,可以具有其他形状(例如梯形),凹形径向卡合部45a由保持架4形成,只要在径向上的局部区域凹进,则形状不受特别限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由此可见,凸形周向嵌合部44a的形状并非一定是如对比文件1附图4-7中所述的球形,其可以是任意其他形状,例如梯形体、长方体、正方体、圆柱体等,只要其具有前端侧宽度较宽的特点,从而能够通过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卡合实现轴向的稳定固定即可;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的卡扣连接实现径向与轴向的稳定固定,同时利用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卡扣连接实现周向的稳定固定,即采用两组卡扣结构最终实现保持架沿轴向、径向及周向三个方向上的稳定固定的发明构思,该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有能力对两组卡扣固定连接方式的具体结构进行设计,使其得到利用不同组合的固定方式实现三个方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的技术方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中,将凸形周向嵌合部44a与凹形周向嵌合部44b的形状沿轴向拉伸形成长方体结构以实现周向与轴向方向上的稳定固定连接,同时配合凸形径向嵌合部45b与凹形径向嵌合部45a实现径向与周向的稳定固定连接,这种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发明构思的指导下容易想到的多种可能的排列组合结构中的一种,而并非颠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7仍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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