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76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50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5341.3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上海彤颜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会英
合议组组长:何瑜
参审员:周倩
国际分类号:A61K8/92,A61K8/891,A61K8/06,A61Q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5341.3,名称为“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彤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计的原料组成:
3-10%甘油,3-10%DC 345,3-8%白油,1-5%硅树脂,2-5%辛酸/癸酸甘油三酯、2-5%棕榈酸异丙酯,1-5%异构十六烷,1-5%乳化剂,1-3%氯化钠,0.1-3%蜂蜡,0.1-1%硬脂酸镁;余量为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计的原料组成:
5-10%甘油,5-10%DC 345,5-8%白油,3-5%硅树脂,2-4%辛酸/癸酸甘油三酯、2-4%棕榈酸异丙酯,2-4%异构十六烷,2-4%乳化剂,2-3%氯化钠,0.1-1%蜂蜡,0.1-1%硬脂酸镁;余量为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硅树脂添加量为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计的原料组成:10%甘油,10%挥发性硅油,8%白油,5%硅树脂,4%辛酸/癸酸甘油三酯、4%棕榈酸异丙酯,3%异构十六烷,3%乳化剂,2%氯化钠,1%蜂蜡,1%硬脂酸镁;余量为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之一所述的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硅树脂选自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之一所述的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 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化剂为鲸蜡基聚乙二醇/聚丙二醇-10/1二甲基硅氧烷。
7.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之一所述的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挥发性硅油为DC 345。
8. 权利要求1-4任意之一所述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为:
1)将白油、辛酸/癸酸甘油三酯、棕榈酸异丙酯、硬脂酸镁、乳化剂投入油相锅中,并升温至85~95℃完全溶解以制备亲脂混合物;
2)在环境温度下,将硅树脂预先溶解于挥发性硅油中;
3)将氯化钠和甘油置于水相锅中,并升温至80℃-85℃加热溶解;
4)在80℃-85℃下,将步骤3)的产物加入到步骤1)的产物中;然后搅拌降温至65~70℃,再加入步骤2)的产物,均质即得到产品。”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对比文件1(CN 101574312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公开了一种润肤,贴肤和遮瑕整体效果好的油包水护肤霜,其中具体公开了护肤霜的组分为1%乳化剂5200,2%乳化剂TGI,0.8%硬脂酸镁,15% 26#白油,54.17%纯水,0.9%氯化钠,8.5%甘油,1.5%硅油DC-200(350cs),0.2%尼泊金甲酯,0.1%尼泊金丙酯,1.5%氢化羊毛脂,8.5%棕榈酸异辛酯,5%超细钛白粉(油),0.2%铁黄,0.15%铁红,0.08%铁黑,0.2%极美,0.2%香精(YG914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实施例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的是一种BB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护肤霜;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硅树脂,辛酸/癸酸甘油三酯,异构十六烷,而对比文件1中不含有;3)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硅油是一定量的DC 345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DC-200(350cs),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一定量的棕榈酸异丙酯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棕榈酸异辛酯,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一定量的蜂蜡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氢化羊毛脂,且白油的用量不同;4)权利要求1中不含有尼泊金甲酯,尼泊金丙酯,超细钛白粉(油),铁黄,铁红,铁黑,极美,香精(YG914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霜剂的妆容持久性,抗水抗汗性和铺展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润肤、遮瑕、调节肤色功效的油包水霜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产品可以用作BB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US 7803356B2,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8日)给出了向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作为成膜剂可以提高妆容持久性、抗水性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向已存在硅油成分的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以提高化妆品的妆容持久性和抗水性。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向组合物中加入挥发性油如异构十六烷和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作为溶剂,以提升化妆品的铺展性、促进组分的均质化的技术启示,为了使得组合物的组分混合更加均匀,使得成膜剂更好的成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向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添加异构十六烷和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作为溶剂,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DC345与DC200、棕榈酸异丙酯与棕榈酸异辛酯、氢化羊毛脂与蜂蜡是性能类似的已知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替换使用,而对于上述各组分和白油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有限的试验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在常规范围内调整其用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尼泊金甲酯等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防腐剂,超细钛白粉(油)等均是本领域的着色剂,上述各组分与香精(YG9142)的功效均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选择是否添加,不添加其功能即消失,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保护权利要求1-4之一所限定的BB霜的制备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制备得到的产品不同;2)组合物的制备过程中,将硅油和硅树脂单独成相后,在低于油相的乳化温度下加入至组合物中;3)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以及乳化过程中的工艺条件不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霜剂的妆容持久性,抗水抗汗性,并减少制备过程中DC345的挥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权利要求1中所评述的,所述的BB霜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DC345易挥发的性质,在满足组合物中各组分可形成乳液的前提下,能够想到降低乳液温度后再加入DC345,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在常规范围内调整乳化温度使得既能够减少DC345的挥发,又能使乳液均质化,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合适的混合温度,以使得各相均匀混合,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彤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常规钛白粉颗粒粗大、贴服遮瑕效果差、会使皮肤干涩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把常规钛白粉替换为超细钛白粉;而本申请解决的是妆容持久、抗水抗汗、提高BB霜涂抹性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含硅树脂的成分设计。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针对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对本申请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最重要的组分是超细钛白粉,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删除。(2)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至少一种硅树脂以及挥发性非循环硅油的组合物,但并未公开具体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的量,在具体搭配一些已知化合物时,其含量设计完全是未知数。本申请中硅树脂的含量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组分,如辛酸/癸酸甘油三酯、棕榈酸异丙酯、甘油、白油等的含量设计,不然无法使成膜剂保持其成膜效果。对比文件2也未教导添加2-5%辛酸/癸酸甘油三酯、1-5%异构十六烷这两种重要组分,并且其添加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妆容持久、抗水抗汗,提高BB霜涂抹性,其采用在BB霜中添加硅树脂的方式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采用了硅油和低碳链异构烷烃溶解硅树脂。本领域公知,油包水BB霜属于彩妆类的霜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一种油包水的霜剂,其与本申请在剂型上并无差异。对于二者之间用料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整体功效需求增删或者在已知组分之间进行常规选择。此外,超细钛白粉在对比文件1中仅是发挥防晒或遮瑕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添加上述组分,省去后其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在省去上述组分后保持霜剂的稳定性。对于二者技术效果之间的差异,虽然对比文件1未提及本申请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然而,其是本领域普遍面临的需求,且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成膜组分棕榈酸异辛酯、氢化羊毛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粘附性一般的成膜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客观面临着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2)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和硅油可以提高妆容持久性、抗水性的启示,也给出了向组合物中加入挥发性油如异构十六烷和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以提升妆品的铺展性、促进组分均质化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向已存在硅油成分的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异构十六烷、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对于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正交设计等本领域惯用手段确定,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证实各组分的用量为组合物带来了何种新的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BB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护肤霜;(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硅树脂、辛酸/癸酸甘油三酯、异构十六烷,而对比文件1中不含有;(3)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硅油是一定量的DC 345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DC-200(350cs),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一定量的棕榈酸异丙酯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棕榈酸异辛酯,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一定量的蜂蜡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氢化羊毛脂,且白油的用量不同;(4)权利要求1中不含有尼泊金甲酯,尼泊金丙酯,超细钛白粉(油),铁黄,铁红,铁黑,极美,香精(YG9142),另外,氯化钠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略有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霜剂的妆容持久性、抗水抗汗性和铺展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润肤、遮瑕、调节肤色功效的油包水霜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产品可以用作BB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作为成膜剂可以提高妆容持久性、抗水性的技术启示,也给出了向化妆品中加入挥发性油如异构十六烷和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以提升铺展性、促进组分均质化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中加入上述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产品持久性、抗水性、铺展性的实际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方法也有能力确定上述组分的适宜用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DC345与DC200、棕榈酸异丙酯与棕榈酸异辛酯、氢化羊毛脂与蜂蜡是性能类似的已知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替换使用,而对于上述各组分和白油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常规试验方法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在常规范围内调整确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尼泊金甲酯等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防腐剂,超细钛白粉(油)等均是本领域的着色剂,上述各组分与香精(YG9142)的功效均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选择是否添加,氯化钠是常见的增稠剂,其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配方整体的粘度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保护权利要求1-4之一所限定的BB霜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护肤霜的制备方法:先将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分别混合均匀,而后再将亲脂混合物和亲水混合物混合进行乳化、均质、冷却等过程得到产品;而本申请步骤1)和步骤3)也是将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分别混合均匀,而后将两相混合进行乳化。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制备得到的产品不同;2)组合物的制备过程中,将硅油和硅树脂单独成相后,在低于油相的乳化温度下加入至组合物中;3)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以及乳化过程中的工艺条件不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霜剂的妆容持久性,抗水抗汗性,并减少制备过程中DC345的挥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C345易挥发的性质,在满足组合物中各组分可形成乳液的前提下,容易想到降低乳液温度后再加入DC345,并通过常规试验方法,在常规范围内调整乳化温度使得既能够减少DC345的挥发,又能使乳液均质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合适的混合温度,以使得各相均匀混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制备方法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8。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计的原料组成:
3-10%甘油,3-10%DC345,3-8%白油,1-5%硅树脂,2-5%辛酸/癸酸甘油三酯、2-5%棕榈酸异丙酯,1-5%异构十六烷,1-5%乳化剂,1-3%氯化钠,0.1-3%蜂蜡,0.1-1%硬脂酸镁;余量为水;
1)将白油、辛酸/癸酸甘油三酯、棕榈酸异丙酯、硬脂酸镁、乳化剂投入油相锅中,并升温至85~95℃完全溶解以制备亲脂混合物;
2)在环境温度下,将硅树脂预先溶解于挥发性硅油中;
3)将氯化钠和甘油置于水相锅中,并升温至80℃-85℃加热溶解;
4)在80℃-85℃下,将步骤3)的产物加入到步骤1)的产物中;然后搅拌降温至65~70℃,再加入步骤2)的产物,均质即得到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在制备过程中各组分之间需经过挥发、交联等反应,使制得的最终产物BB霜无法分析得出其原料组分。本申请在设计原料组分时是考虑到新的制备方法所产生的相关损耗以及各组分之间的交联所进行的创造性设计,本申请的BB霜不是各组分直接混合即可制备而成的,因此在判断各组分的添加量时,不能仅按照组分的功能进行常规的实验。对比文件1中将硅油加入A相,A相加热至80-83℃,硅油会挥发,对比文件1中并未加入硅树脂,因此硅油置于A相加热不会影响产品的整体性能;而本申请中先在油相锅中制备亲脂化合物,亲脂化合物不加入硅油,这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加入硅油可防止硅油挥发,避免硅树脂无法溶解、无法均匀分散在油包水溶液中。本申请先将水相置于油相中,然后加入硅树脂溶液,这也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先形成油包水溶液,保证油水相之间的交联性能,降温后加入硅树脂,保证硅树脂在油包水之间的均匀分散,同时避免因硅油挥发而析出,从而从根本上保证BB霜的持久性和抗水抗汗性能,这是对比文件1、2所不具备的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由于本案合议组成员变更,由原合议组成员合议组组长何瑜、主审员赵菁、参审员周倩,变更为合议组组长何瑜、主审员刘会英、参审员周倩,2019年11月21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制备方法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8。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润肤、贴肤和遮瑕整体效果好的油包水护肤霜,其中具体公开了护肤霜的组分为1%乳化剂5200,2%乳化剂TGI,0.8%硬脂酸镁,15% 26#白油,54.17%纯水,0.9%氯化钠,8.5%甘油,1.5%硅油DC-200(350cs),0.2%尼泊金甲酯,0.1%尼泊金丙酯,1.5%氢化羊毛脂,8.5%棕榈酸异辛酯,5%超细钛白粉(油),0.2%铁黄,0.15%铁红,0.08%铁黑,0.2%极美,0.2%香精(YG914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护肤霜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将A相加入油相锅,研磨B相,B相用胶体磨研磨,至无颗粒,把磨好的B相加入A相,搅拌加热至80-83℃;将C相加入水相锅,搅拌加热至 80-83℃,溶解;(2)将步骤(1)得到的A和B相抽入乳化锅,再将步骤(1)得到的C相缓慢经不锈钢过滤网抽入乳化锅并开始搅拌,C相抽滤完毕后继续搅拌4分钟,再均质4分钟,然后降温;(3)40℃时加入D相,搅拌均匀;(4)38℃检验合格后抽内压,出料(参见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4)。对比文件1的制备过程为先将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分别混合均匀,而后再将亲脂混合物和亲水混合物混合进行乳化、均质、冷却等过程得到产品。而本申请步骤1)和步骤3)也是分别将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分别混合均匀,而后将两相混合进行乳化。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BB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护肤霜;(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硅树脂、辛酸/癸酸甘油三酯、异构十六烷,而对比文件1中不含有;(3)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硅油是一定量的DC 345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DC-200(350cs),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一定量的棕榈酸异丙酯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棕榈酸异辛酯,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一定量的蜂蜡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氢化羊毛脂,且白油的用量不同;(4)权利要求1中不含有尼泊金甲酯,尼泊金丙酯,超细钛白粉(油),铁黄,铁红,铁黑,极美,香精(YG9142),另外,氯化钠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略有区别;(5)制备方法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的制备过程中,将硅油和硅树脂单独成相后,在低于油相的乳化温度下加入至组合物中;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以及乳化过程中的工艺条件如混合温度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霜剂的妆容持久性、抗水抗汗性和铺展性,并减少制备过程中硅油成分的挥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也是一种彩妆产品,也具有润肤、遮瑕和调节肤色效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润肤、遮瑕、调节肤色功效的油包水霜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润肤、遮瑕、调节肤色功效的油包水护肤霜可以用作BB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妆化妆品组合物,其包含聚甲基倍半硅氧烷、MQ树脂和挥发性硅油(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4行),且添加有聚甲基倍半硅氧烷、MQ树脂和挥发性硅油的该组合物可提高妆容持久性和抗水性(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3-38行),其中聚甲基倍半硅氧烷和MQ树脂均属于硅树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聚甲基倍半硅氧烷和MQ树脂在对比文件2中是作为成膜剂(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4行,第8栏第25-32行,第10栏1-20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作为成膜剂可以提高妆容持久性、抗水性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向已存在硅油成分的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中添加硅树脂,以提高化妆品的妆容持久性和抗水性。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向组合物中加入挥发性油如异构十六烷和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作为溶剂(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段及第5段),二者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可以提升化妆品的铺展性,促进组分的均质化。因而,为了使得组合物的组分混合更加均匀,使得成膜剂更好的成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向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添加异构十六烷和辛酸癸酸甘油三酯作为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产品持久性、抗水性、铺展性的实际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方法也有能力确定硅树脂、异构十六烷、辛酸癸酸甘油三酯的适宜用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DC345是本领域常规的挥发性硅油,与诸多化妆品组分具有很好的相容性,与DC200性能类似,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棕榈酸异丙酯和棕榈酸异辛酯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油脂类组分,二者功效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棕榈酸异丙酯代替棕榈酸异辛酯;而氢化羊毛脂和蜂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蜡状物,是膏霜类化妆品中常用基质,其可润滑皮肤,并可稳定乳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功效的需求选择以蜂蜡代替氢化羊毛脂;而对于上述各组分和白油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常规试验方法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在常规范围内调整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尼泊金甲酯,尼泊金丙酯,极美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防腐剂,超细钛白粉(油),铁黄,铁红,铁黑均是本领域的着色剂,上述各组分与香精(YG9142)的功效均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选择是否添加。氯化钠是常见的增稠剂,其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配方整体的粘度进行调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硅油组分DC345易挥发的性质,在满足组合物中各组分可形成乳液的前提下,容易想到降低乳液温度后再加入DC345,并通过常规试验方法,在常规范围内调整乳化温度使得既能够减少DC345的挥发,又能使乳液均质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合适的混合温度,以使得各相均匀混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但在知晓各组分功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常规试验方法根据对组合物功效的需求在常规范围内调整其用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7进一步限定了硅树脂、乳化剂、挥发性硅油的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硅树脂可以是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参见第9栏第35-50行及第11栏第20-30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具体选择;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采用ABIL EM 90(即鲸蜡基聚乙二醇/聚丙二醇-10/1二甲基硅氧烷)作为乳化剂(参见第36栏第1-5行),其在对比文件2中发挥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发挥乳化的功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选择以鲸蜡基聚乙二醇/聚丙二醇-10/1二甲基硅氧烷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乳化剂5200和乳化剂TGI;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挥发性硅油DC345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的制备过程中各组分之间需经过挥发、交联等反应,然而上述内容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比文件1的制备过程为先将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分别混合均匀,而后再将亲脂混合物和亲水混合物混合进行乳化、均质、冷却等过程得到产品;而本申请步骤1)和步骤3)也是分别将亲脂类物质和亲水类物质分别混合均匀,而后将两相混合进行乳化。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不是各组分直接混合即可制备而成的,并且无论采用何种具体的制备方法,制备过程中的原料损耗都是不可避免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各组分添加量时必然会考虑的因素。其次,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硅油会在高温加热时挥发,那么为了减少组分挥发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同时考虑到硅树脂可溶解于硅油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满足组合物中各组分可形成乳液的前提下,容易想到将硅油和硅树脂单独成相,待乳液温度降低后加入。本申请BB霜的持久性和抗水抗汗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对硅树脂功效的教导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看不出制备方法的调整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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