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80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40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430243.5
申请日:2011-12-20
复审请求人:邹新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歆洁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陈秀娟
国际分类号:B29C6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10430243.5,名称为“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邹新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3年6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的连续生产工艺,其特征是:
步骤(1)选择在常温中能够不干自粘的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或转棍移印将胶条涂在排水板平面上或支点之间的平面上,所述支点之间的平面上,胶条在支点方向的平面,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胶条可以是一条或二条,并盖离型纸,所述排水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
步骤(2)在搭接施工中先试一下粘性程度可以用热风枪对胶条吹一下提高粘性,排水板一定要拉直,左右搭一个支点或二个支点,如果产生弯曲起拱就只能用平边粘接一条胶条,校正平直后再搭接施工,排水板前后搭接1~2个支点,先用挤胶枪在排水板上挤上粘胶,然后再搭接施工。
3. 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其特征是所述排水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胶条在支点方向的平面,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胶条可以是一条或二条,所述胶条上盖有离型纸,所述排水板最边缘支点的间距大于其他支点间距,胶条涂在最边缘支点的两侧,排水板收卷后在胶条位置印上或贴上明显标志方便施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其特征是最边缘的一排或二排支点直径小于另一端支点的直径,使左右搭接平整。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其特征是间隔几排支点,会有一排或二排支点的直径大于或小于其他支点的直径,使前后搭接平整。”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2622270Y,公告日为2004年6月30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发明的排水板生产工艺具体为连续生产工艺,其采用的胶液是常温不干自粘的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或转辊移印进行涂胶,排水板可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胶条上盖有离型纸,排水板是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的,而对比文件1则未就此说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及物料利用率以及如何找寻粘胶的具体形式以及如何选择能增加胶液流动性的涂胶方式;(2)本申请还限定了搭接施工的步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搭接施工。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CN101444944A,公开日为2009年6月3日)公开了一种利用模具辊轧的生产排水板的连续生产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在生产排水板的连续生产工艺中,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施胶位点对生产出来的排水板进行提前施胶,从而实现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的连续生产工艺。对比文件2(CN201632381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公开了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进行涂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采用常温不干自粘胶液来作为粘胶时,为了保证粘接强度,必然想到增加胶液的流动性,从而将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进行涂胶。同时上述区别特征的其余特征也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排水板可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本发明的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胶条上盖有离型纸,排水板是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的,且最边缘支点的间距大于其他支点间距,胶条是通过涂的方式设在最边缘支点的两侧,排水板收卷后在胶条位置印上或贴上明显标志方便施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胶条的宽度以及如何防止胶条被污染。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仅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意见简要概括为: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是用不干自粘胶与产品结合,用含胶的产品作施工,可以解决现场施工麻烦的问题,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和3对此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目前对于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依据对比文件确定的,而不是依据发明文件的特征来确定。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7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2月24日针对该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没有提出新的意见陈述,并且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还是仅涉及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的连续生产工艺,其特征是:
步骤(1)选择在常温中能够不干自粘的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或转棍移印将胶条涂在排水板平面上或支点之间的平面上,所述支点之间的平面上,胶条在支点方向的平面,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胶条可以是一条或二条,并盖离型纸,所述排水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
步骤(2)在搭接施工中先试一下粘性程度可以用热风枪对胶条吹一下提高粘性,排水板一定要拉直,左右搭一个支点或二个支点,如果产生弯曲起拱就只能用平边粘接一条胶条,校正平直后再搭接施工,排水板前后搭接1~2个支点,先用挤胶枪在排水板上挤上粘胶,然后再搭接施工。
2. 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其特征是所述排水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胶条在支点方向的平面,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胶条可以是一条或二条,所述胶条上盖有离型纸,所述排水板最边缘支点的间距大于其他支点间距,胶条涂在最边缘支点的两侧,排水板收卷后在胶条位置印上或贴上明显标志方便施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其特征是最边缘的一排或二排支点直径小于另一端支点的直径,使左右搭接平整。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其特征是间隔几排支点,会有一排或二排支点的直径大于或小于其他支点的直径,使前后搭接平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如下意见:驳回决定中将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是依据对比文件3的内容确定的,违反了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并且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采用所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7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重申驳回决定中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坚持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7月12日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有关创造性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同时由于合议组在对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中并未引用对比文件2和3,因此没有专门针对对比文件2和3的使用进行解释。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2日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在于,其认为发明人提起复审的理由在于驳回决定依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作出是明显错误的,然而合议组并未对依据对比文件3能否作出驳回决定进行回复。
对此,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再次评述,并特别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复审通知书中对于创造性评述所用证据的方式进行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4的内容进行合并和修改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其特征是所述排水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步骤(1)选择在常温中能够不干自粘的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或转棍移印将胶条涂在排水板平面上或支点之间的平面上,所述支点之间的平面上,胶条在支点方向的平面,胶条宽度有1~30mm,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胶条可以是一条或二条,并盖离型纸,步骤(2)在搭接施工中先试一下粘性程度可以用热风枪对胶条吹一下提高粘性,排水板一定要拉直,左右搭一个支点或二个支点,如果产生弯曲起拱就只能用平边粘接一条胶条,校正平直后再搭接施工,排水板前后搭接1~2个支点,先用挤胶枪在排水板上挤上粘胶,然后再搭接施工,最边缘支点的间距大于其他支点间距,胶条涂在最边缘支点的两侧,排水板收卷后在胶条位置印上或贴上明显标志,最边缘的一排或二排支点直径小于另一端支点的直径,使左右搭接平整,间隔几排支点,会有一排或二排支点的直径大于或小于其他支点的直径,使前后搭接平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缺省对比文件2和3,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审查方式不符合规定,并且也未对公知常识提供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的出处来源;(2)对比文件1所述排水板的生产工艺只能采用间歇性热压成型,不具备同时涂胶条以及覆盖离型纸的条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因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7。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接缝有粘胶的带支点板材是排水、防水组合产品(即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将带支点板材互相叠合搭接,在叠合部位铺上双面粘胶带,或涂上粘胶材料,以及加热粘合等方法,使其成为整体封闭的防水层,而支点之间的空隙层同样保持排水、空气保温等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从图1看到,板1的边口是双排小支点或小凸槽,板2的边口是大支点或大槽,铺粘胶3就能搭接粘合(即搭接施工);图2中板4有单排小支点或小凸槽,然后用板2和粘胶3搭接粘合(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行至第2页第2行以及附图1-2)。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并用其在建筑中达到防排双重作用,并且附图1-3还公开了将粘胶带铺在排水板平面上或支点之间的平面上,胶条在支点方向的平面,胶条可以是一条或二条,搭接时左右搭一个支点或者二个支点,胶条涂在最边缘支点的两侧,排水板最边缘的一排或二排支点直径小于另一端支点的直径,使左右搭接平整。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将涂有胶条的排水板支点向内收卷待用,使胶条不会碰到其他物品,排水板收卷后在胶条位置印上或贴上明显标志方便施工,该方法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所述排水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原料制成,;(2)涂胶的具体方式为:选择在常温中能够不干自粘的胶液,装在容器中加热恒温增加流动性,通过挤胶机械或转棍移印对胶条涂覆,胶条宽度有1~30mm,并盖离型纸;(3)搭接施工的具体步骤为:在搭接施工中先试一下粘性程度可以用热风枪对胶条吹一下提高粘性,排水板一定要拉直,如果产生弯曲起拱就只能用平边粘接一条胶条,校正平直后再搭接施工,排水板前后搭接1~2个支点,先用挤胶枪在排水板上挤上粘胶,然后再搭接施工;(4)排水板的具体结构为:所述排水板最边缘支点的间距大于其他支点间距,间隔几排支点会有一排或二排支点的直径大于或小于其他支点的直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现场施工。
针对区别(1)-(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缝有粘胶的带支点板材,即一种涂阻水条的排水板,也公开了涂胶和搭接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两种施工方式,一是采用现场对排水板进行涂胶并现场对涂有胶条的排水板进行搭接的现场施工方式,二是采用对排水板进行预处理的施工方式,即先对排水板进行涂胶并收卷保存待用,待到需要时再在施工现场对预先涂有胶条的排水板进行搭接。第一种施工方式,即现场施工方式的好处是在现场进行涂胶操作可以保证粘胶的时效性,确保搭接的强度和密封性,但与此同时也会增加现场施工的工作量和操作难度;第二种施工方式,即对排水板进行预处理的施工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减少现场施工的工作量和操作难度,但提前涂胶对粘接材料的粘性和保存条件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并且有可能因为胶条的存放条件和时效性影响现场搭接施工的效果,需要在现场采用技术弥补,比如在现场搭接时可能会发现先前涂覆的胶条粘性下降,无法满足搭接的实际要求,可能需要再次加热胶条或再次涂覆胶条等现场施工操作以保证胶条的粘结性,保证搭接的强度和密封性。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施工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施工方式,各有利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粘接材料的特性以及施工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施工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工艺的实际情况选择第二种施工方式时,由于提前在排水板上涂覆有胶条,因此为了确保胶条的粘性和搭接效果而选择在常温中能够不干自粘的胶液并在胶条上覆盖离型纸,依据排水板支点的实际情况将胶条的宽度控制在1-30mm,避免收卷保存时胶条碰到其他物品,并于收卷后在胶条位置印上或贴上明显标志方便后续的搭接施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施工方式容易想到的。在实际涂胶过程中通过加热恒温以增加胶液的流动性和提高涂胶的均匀性,采用挤胶机械或转棍移印等方式将胶液涂覆在排水板上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涂胶技术手段。而所述聚乙烯、聚丙烯也是制造排水板的常用材料(参见“岩土工程化学”,熊厚金等编著,第579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由于上述工艺并未强调排水板的形状和尺寸,也未对排水板的形状和尺寸存在限制,因而将其适用于任意门幅及任意支点高度的排水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3)-(4):在两个排水板相互搭接时尽量保证板材的平直才能避免由于弯曲起拱造成的搭接缺陷,影响施工质量,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搭接施工时将排水板拉直后左右搭一个支点或二个支点进行搭接,或者如果产生弯曲起拱采用将平边粘接一条胶条,校正平直后再进行搭接施工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胶条的粘度随着温度适当升高而增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搭接施工中当已涂覆的胶条粘性不理想时采用热风枪对其加热以提高粘性,或者根据工艺的实际情况,当还需要在现场进行涂胶搭接时用挤胶枪在排水板上挤胶在排水板前后搭接1-2个支点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方式。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排水板最边缘的一排或二排支点直径小于另一端支点的直径,使左右搭接平整,因此为了进一步实现排水板之间搭接的便利性和平整性,将排水板最边缘支点的间距设置成大于其他支点的间距以及间隔几排支点就设置一排或二排支点的直径大于或小于其他支点的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合议组在驳回决定依据的对比文件1、2和3的基础上依职权缺省对比文件2和3,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使得针对该权利要求创造性问题的评述更为合理,没有超出申请人对卷内证据技术内容的了解与预期;同时,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理由和证据的审查”中规定了“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就是说,合议组在合议审查过程中既可以根据实际审查情况补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可以根据实际审查情况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具体到本案,合议组根据本申请的实际审查情况引入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认为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是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
(2)依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公开了将带支点的板材通过在叠合部位铺上涂上粘胶材料互相叠合搭接,并未局限排水板的生产材料和生产工艺,因此不存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所述排水板只能采用间歇性热压成型的情况,既而也不存在对比文件1所述排水板不具备同时涂胶条以及覆盖离型纸的条件的情况。而且本申请中所述聚乙烯、聚丙烯是制造排水板的常用材料(参见“岩土工程化学”,熊厚金等编著,第579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因此采用聚乙烯、聚丙烯制造排水板的工艺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属于专门针对本申请施工方式而进行的生产工艺。同时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对带有支点的排水板的实际施工方式不同,即本申请中采用事先对排水板预处理的方式在排水板的相应位置涂覆一定尺寸的胶条并覆盖离型纸,将其向内收卷保存,待到需要时再进行搭接施工。而采用离型纸将胶条覆盖以方便其保存和使用,待到需要使用时将离型纸去掉直接进行粘贴以减少实际粘贴时的涂胶步骤,方便使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比如,对比文件1就记载了双面粘胶带的使用,而双面粘胶带本身采用的粘接方式就是先利用离型纸将胶条保存起来,待到使用时再将离型纸去除,利用胶条进行粘贴。因此该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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