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乳胶漆及其生产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乳胶漆及其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56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600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09518.6
申请日:2014-05-13
复审请求人:济南翠宝涂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辉
合议组组长:易方
参审员:舒丽君
国际分类号:C09D133/08,C09D5/02,C09D5/14,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09518.6,名称为“一种乳胶漆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济南翠宝涂料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5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胶漆,其配方包括:
22.78质量份的水,2.52质量份的丙二醇,28质量份的金红石钛白粉,28质量份的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5质量份的煅烧高岭土,1质量份的负离子添加剂,1质量份的甲醛吸收剂,1.6质量份的成膜助剂,0.15质量份的润湿剂,0.6质量份的分散剂,0.3质量份的消泡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3质量份的防腐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4质量份的1250目重钙和3质量份的800目滑石粉。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1质量份的PH调节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3质量份的聚氨酯流变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8质量份的碱溶胀增稠剂、0.4质量份的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15质量份的聚氨酯增稠剂。
8. 一种乳胶漆的生产工艺,包括制浆和调漆的工艺,所述制浆的工艺是:
A、在20.91质量份的水中,加入2质量份的丙二醇、0.15质量份的润湿剂、0.6质量份的分散剂,1.6质量份的成膜助剂、0.1质量份的消泡剂和0.1质量份的防腐剂;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混合物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500转的速度搅拌5分钟;
C、再添加28质量份的金红石钛白粉、5质量份的煅烧高岭土、4质量份的1250目重钙、3质量份的800目滑石粉、1质量份的负离子添加剂和1质量份的甲醛吸收剂;
D、将高速分散剂调制每分钟1250转,搅拌30分钟,得到浆料初级混合物;
E、将所述的浆料初级混合物放入砂磨机进行研磨,直至其细度<40μm,得到浆料二级混合物;
所述调漆的工艺是:
F、在所述浆料二级混合物中加入28质量份的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0分钟;
G、在步骤F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2质量份的消泡剂,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0分钟;
H、在步骤G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1质量份的PH调节剂,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5分钟;
I、在步骤H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2质量份的防腐剂,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5分钟;
J、在步骤I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3质量份的聚氨酯流变剂、0.3质量份的丙二醇、0.45质量份的水,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5分钟;
K、在步骤J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8质量份的碱溶胀增稠剂、0.4质量份的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1.2质量份的水,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5分钟;
L、在步骤K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15质量份的聚氨酯增稠剂、0.22质量份的丙二醇、0.22质量份的水,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20分钟,得到最终产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中的负离子添加剂与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负离子粉不同;②本申请含有甲醛吸收剂,与对比文件2中的纳米无机负离子除甲醛助剂不同,对比文件2不存在技术启示;③本申请中的重钙与对比文件1中的轻钙不同,不是简单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④本申请提供的乳胶漆生产工艺,不仅是各组分之间的混合、分散过程,还是一个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组分投入过程,可有效提高乳胶漆的性能。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胶漆,其配方包括:
22.78质量份的水,2.52质量份的丙二醇,28质量份的金红石钛白粉,28质量份的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5质量份的煅烧高岭土,1质量份的负离子添加剂,1质量份的甲醛吸收剂,1.6质量份的成膜助剂,0.15质量份的润湿剂,0.6质量份的分散剂,0.3质量份的消泡剂,4质量份的1250目重钙和3质量份的800目滑石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3质量份的防腐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1质量份的pH调节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3质量份的聚氨酯流变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8质量份的碱溶胀增稠剂、0.4质量份的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乳胶漆,所述配方还包括0.15质量份的聚氨酯增稠剂。
7. 一种乳胶漆的生产工艺,包括制浆和调漆的工艺,所述制浆的工艺是:
A、在20.91质量份的水中,加入2质量份的丙二醇、0.15质量份的润湿剂、0.6质量份的分散剂,1.6质量份的成膜助剂、0.1质量份的消泡剂和0.1质量份的防腐剂;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混合物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500转的速度搅拌5分钟;
C、再添加28质量份的金红石钛白粉、5质量份的煅烧高岭土、4质量份的1250目重钙、 3质量份的800目滑石粉、1质量份的负离子添加剂和1质量份的甲醛吸收剂;
D、将高速分散剂调制每分钟1250转,搅拌30分钟,得到浆料初级混合物;
E、将所述的浆料初级混合物放入砂磨机进行研磨,直至其细度<40μm,得到浆料二级混合物;
所述调漆的工艺是:
F、在所述浆料二级混合物中加入28质量份的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0分钟;
G、在步骤F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2质量份的消泡剂,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0分钟;
H、在步骤G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1质量份的pH调节剂,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5分钟;
I、在步骤H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2质量份的防腐剂,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5分钟;
J、在步骤I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3质量份的聚氨酯流变剂、0.3质量份的丙二醇、0.45质量份的水,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5分钟;
K、在步骤J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8质量份的碱溶胀增稠剂、0.4质量份的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1.2质量份的水,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15分钟;
L、在步骤K后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0.15质量份的聚氨酯增稠剂、0.22质量份的丙二醇、0.22质量份的水,放入高速分散机,以每分钟小于400转的速度搅拌20分钟,得到最终产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品质环保乳胶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甲醛吸收剂、润湿剂,使用金红石钛白粉、1250目重钙,部分原料用量不同。根据上述区别能够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去除甲醛。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甲醛乳胶漆,其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完全相同,其配方包括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颜料、填料、消泡剂、防腐剂、分散剂、填料、增稠剂等,且给出了添加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即甲醛吸收剂),利用其多孔有效吸附甲醛能有害物质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添加甲醛吸收剂从而提高甲醛去除率,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钛白粉,细度≥800目的轻钙,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金红石型钛白粉为颜料,重质碳酸钙与滑石粉、煅烧高岭土复配作为填料的技术启示,而轻钙、重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填充料,轻钙密度较天然碳酸钙小,还常作为白色涂料的着色颜料;重钙是由天然石灰石经细微粉碎而得,乳胶漆中常采用800-1200目,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已提供公知常识证据2’),因而按照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并根据掌握的公知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1250目重钙代替轻钙,与煅烧高岭土、滑石粉复配作为填充料,选择金红石型钛白粉为颜料,同时添加润湿剂等常用助剂,并在对比文件1-2公开用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分散剂等部分原料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同理,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负离子添加剂”,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负离子粉是作为负离子添加剂并释放负氧离子,从而除去有机有害气体及游离的甲醛,二者并不构成区别。②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完全相同,且给出了添加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即甲醛吸收剂),利用其多孔有效吸附甲醛能有害物质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添加甲醛吸收剂从而提高甲醛去除率,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另外,沸石分子筛是本领域公知的多孔吸附材料,具有多孔和比表面积大的特点,其同样常用作甲醛、乙烯等有害气体的吸附剂(已提供公知常识证据4’),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沸石分子筛等无机材料,利用其自身多孔、吸附性好等特性以实现对甲醛高效吸附,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采用其甲醛吸收剂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按照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并根据掌握的公知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1250目重钙代替轻钙,与煅烧高岭土、滑石粉复配作为填充料,并选择金红石型钛白粉为颜料,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且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采用重钙、金红石型钛白粉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④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除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外的原料分批、高速搅拌混料制浆(即制浆工艺),然后加入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并高速搅拌混料(即调漆工艺)。对比文件2给出了制浆后再添加增稠剂和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调漆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原料分散难易程度及对实际分散效果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各原料的加料顺序及加入量,并根据物料的不同及反应程度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搅拌速度与搅拌时间,如钛白粉、高岭土等无机原料不易分散均匀,采用高速分散剂进行高速分散等;高速分散机、砂磨机为常规的搅拌设备、研磨设备;调节研磨后的细度为常规的工艺步骤,且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采用其制备工艺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供了乳胶漆及生产工艺应用于生产中,对产品进行检测,以及生产过程照片,但是检测报告时间为2014年9月5日,生产过程照片拍摄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均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而上述材料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披露的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与本申请中的甲醛吸收剂材料、结构、功能均不同,因此不存在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纳米级二氧化硅不同于本申请的纳米增稠剂。因而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4页);2018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经核实,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乳胶漆。对比文件1(CN1900187A,2007年1月24日)公开了一种高品质环保乳胶漆,由以下重量配比的原料组成:纳米丙烯酸乳液28-38,聚丙烯酸钠盐分散剂0.4-1,消泡剂NXZ 0.4-0.8,防冻剂丙二醇1-2,防腐剂LXE 0.1-0.3,稳定剂AMP-95 0.4-0.8(本领域公知的多功能涂料助剂,能有效控制pH值,有效减少系统气味,因而相当于“pH调节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现代水性涂料:工艺·配方·应用”,耿耀宗,第397-401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3月31日),成膜助剂醇酯-12 1.2-2.4,非离子聚醚型聚氨酯增稠剂0.4-0.8,纳米级二氧化硅1.0-2.0(纳米增稠剂),纳米负离子粉3-7,轻质碳酸钙3-7、钛白粉15-25,滑石粉2-8,锻烧高岭土5-9,去离子水12-18(说明书第1页第4-6段)。其中轻质碳酸钙、滑石粉、煅烧高岭土的细度≥800目。纳米丙烯酸乳液是丙烯酸酯类、甲基丙烯酸、纳米材料和特殊功能助剂多元聚合,通过特殊工艺流程精制而成的阴离子型乳液(纳米丙烯酸酯乳液即为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非离子聚醚型聚氨酯增稠剂又称为聚氨酯流变改性剂(即聚氨酯增稠剂同时还作为聚氨酯流变剂)。纳米负离子粉的成分是以含硼为特征的铝、钠、铁、锂环状结构的硅酸盐物质,具有释放负氧离子和较强的远红外发射功能(即负离子添加剂,说明书第2页第2,5-7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甲醛吸收剂、润湿剂,使用金红石钛白粉、1250目重钙,部分原料用量不同。根据上述区别能够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去除甲醛。
对比文件2(CN102086325A,2011年6月8日)公开了一种竹炭净味除甲醛乳胶漆,由以下重量份的成分组成:水性树脂100-400份,消泡剂1-5份,防腐剂1-5份,分散剂1-10 份,颜料100-300份,填料100-400份,纳米增稠剂1-10份,流平剂1-10 份,纳米无机负离子除甲醛助剂5-20份,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40-100 份,竹醋液10-20份,水0-350份,其中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竹醋液按重量份比为3∶1组成。水性树脂为苯乙烯-丙烯酸酯乳液(即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在合成的时候经过三次真空隔膜净化处理,游离单体极少,气味清淡。颜料为金红石型钛白粉;填料选自煅烧高岭土、重质碳酸钙、硅藻土、滑石粉、硅灰石或沉淀硫酸钡中的两种或多种。纳米增稠剂为纳米气相二氧化硅或羟乙基纤维素。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为聚甲基丙烯酸-二乙烯苯空心微球,其粒径为50-150nm,其纳米级的细小的规则而均匀的孔隙率可以有效吸附甲醛,VOC等极性物质(相当于“甲醛吸收剂”,说明书第0010-0021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甲醛乳胶漆,其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完全相同,其配方包括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颜料、填料、消泡剂、防腐剂、分散剂、填料、增稠剂等,且给出了添加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即甲醛吸收剂),利用其多孔有效吸附甲醛能有害物质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添加甲醛吸收剂从而提高甲醛去除率,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钛白粉,细度≥800目的轻钙,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金红石型钛白粉为颜料,重质碳酸钙与滑石粉、煅烧高岭土复配作为填料的技术启示,而轻钙、重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填充料,轻钙密度较天然碳酸钙小,还常作为白色涂料的着色颜料;重钙是由天然石灰石经细微粉碎而得,乳胶漆中常采用800-1200目,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水性建筑涂料生产技术”,陈泽森等,第1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1月31日),因而按照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并根据掌握的公知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1250目重钙代替轻钙,与煅烧高岭土、滑石粉复配作为填充料,选择金红石型钛白粉为颜料,同时添加润湿剂等常用助剂,并在对比文件1-2公开用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分散剂等部分原料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0.1-0.3防腐剂,0.4-0.8稳定剂AMP-95(即pH调节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1.0-2.0纳米级二氧化硅(即纳米增稠剂),0.4-0.8非离子聚醚型聚氨酯增稠剂(即聚氨酯增稠剂,同时还作为聚氨酯流变剂),而碱溶胀增稠剂、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增稠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400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添加碱溶胀增稠剂、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并合理调整pH调节剂、聚氨酯流变剂、碱溶胀增稠剂、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聚氨酯增稠剂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乳胶漆的生产工艺。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乳胶漆,同时其还公开了其乳胶漆的生产工艺:在去离子水中投入聚丙烯酸钠盐分散剂、消泡剂NXZ、防冻剂丙二醇、防腐剂LXE、成膜助剂醇脂-12,并以200-300 转/分的搅拌速度下混合均匀;然后加入纳米二氧化硅、纳米负离子粉、钛白粉、轻质碳酸钙、滑石粉和锻烧高岭土,在800-1500 转/分的高速搅拌条件下混合均匀(即制浆);然后再调整搅拌速度为200-300 转/分,加入纳米丙烯酸乳液,搅拌混合(即调漆),将得到的乳液进行过滤,在真空条件下静置反应,得到该高品质环保乳胶漆(说明书第2页第3-4段)。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7还含有甲醛吸收剂、润湿剂,使用金红石钛白粉、1250目重钙、碱溶胀增稠剂、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部分原料用量不同;②制浆和调漆具体工艺存在差异。根据上述区别能够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去除甲醛。
对于区别①,参见权利要求1-6的评述;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除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外的原料分批、高速搅拌混料制浆,然后加入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并高速搅拌混料。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除甲醛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将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竹醋液按重量比3∶1的比例混合均匀,搅拌20-30h,使竹醋液渗透至空心微球内部,备用;2)将水、防腐剂、湿润分散剂和消泡剂混合,搅拌均匀;3)加入颜料和填料,真空状态下高速分散到50微米以下(制浆);4)加入水性树脂,纳米负离子除甲醛助剂,流平剂,增稠剂,搅拌均匀,然后加入第一步做的备用混合液(调漆),送检(说明书第0023-0027段),即给出了制浆后再添加增稠剂和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调漆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原料分散难易程度及对实际分散效果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各原料的加料顺序及加入量,并根据物料的不同及反应程度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搅拌速度与搅拌时间;高速分散机、砂磨机为常规的搅拌设备、研磨设备;调节研磨后的细度为常规的工艺步骤。因此,结合前面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甲醛吸收剂”,并未对其结构/组成进行任何限定。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甲醛乳胶漆,包括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其为聚甲基丙烯酸-二乙烯苯空心微球,其粒径为50-150nm,其纳米级的细小的规则而均匀的孔隙率可以有效吸附甲醛,VOC等极性物质,可见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的作用与甲醛吸收剂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多孔材料的细小孔径对甲醛进行高效吸附,从而进一步去除甲醛。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纳米聚合物空心微球”即为“甲醛吸收剂”,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完全相同,且给出了添加甲醛吸收剂,利用其多孔有效吸附甲醛能有害物质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添加甲醛吸收剂从而提高甲醛去除率,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另外,沸石分子筛是本领域公知的多孔吸附材料,具有多孔和比表面积大的特点,其同样常用作甲醛、乙烯等有害气体的吸附剂(已提供公知常识证据4’),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沸石分子筛等无机材料,利用其自身多孔、吸附性好等特性以实现对甲醛高效吸附。同时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采用其甲醛吸收剂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相关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1.0-2.0纳米级二氧化硅(即纳米增稠剂,复审请求人也已认同纳米二氧化硅作为纳米增稠剂使用),0.4-0.8非离子聚醚型聚氨酯增稠剂(即聚氨酯增稠剂,同时还作为聚氨酯流变剂),而碱溶胀增稠剂、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增稠剂(已提供公知常识证据1’,第400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添加碱溶胀增稠剂、缔合型碱溶胀增稠剂,并调整其用量,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组分、工艺上的区别。对于组分的区别,参见权利要求1-6的评述;对于工艺的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除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外的原料分批、高速搅拌混料制浆(即制浆工艺),然后加入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并高速搅拌混料(即调漆工艺)。对比文件2给出了制浆后再添加增稠剂和聚丙烯酸酯复合乳液调漆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原料分散难易程度及对实际分散效果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各原料的加料顺序及加入量,并根据物料的不同及反应程度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搅拌速度与搅拌时间,如钛白粉、高岭土等无机原料不易分散均匀,采用高速分散剂进行高速分散等;高速分散机、砂磨机为常规的搅拌设备、研磨设备;调节研磨后的细度为常规的工艺步骤,且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采用其制备工艺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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