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恒温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61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64333
优先权日:2013-06-27
申请(专利)号:201410300968.6
申请日:2014-06-27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三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丽君
合议组组长:宋洁
参审员:陈优
国际分类号:G01N25/16;G05D2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三丰”、申请号为201410300968.6、名称为“恒温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27日,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H03114037U,公开日为:1991年11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恒温槽,该恒温槽包括:
变温部件,所述变温部件用于加热或冷却气体,使得所述气体的温度被调节至设定温度;
恒温室,利用所述变温部件调节所述恒温室的温度,所述变温部件布置于所述恒温室;
试样保持室,所述试样保持室内部容纳试样,所述试样保持室通过导热壁与所述恒温室分隔开;和
连通遮断部件,所述连通遮断部件用于将所述恒温室与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连接改变至连通状态或遮断状态;其中
所述恒温室的热量通过所述导热壁传递至所述试样保持室中,以及
所述试样通过所述导热壁被保持在所述试样保持室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恒温槽还包括第一送风部件,所述第一送风部件用于将温度被所述变温部件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所述恒温室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恒温槽还包括:
通气孔,所述通气孔用作所述恒温室和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气体的入口/出口;
第二送风部件,所述第二送风部件用于通过所述通气孔将所述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所述试样保持室内;和
第三送风部件,所述第三送风部件用于通过所述通气孔将所述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所述恒温室送出。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壁包括朝向所述恒温室突出的散热板和朝向所述试样保持室突出的散热板中的至少一者。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试样保持室包括 测头插入孔,所述测头插入孔用于将测头插入到所述试样保持室中,所述测头插入孔能够打开和关闭。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试样保持室包括透光窗,所述透光窗用于能够进行所述试样的光学测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通遮断部件为开/闭遮蔽件,所述开/闭遮蔽件通过旋转板构件打开/关闭,和
所述板构件为能够让气体通过所述板构件的透气板构件。
8. 一种线性膨胀系数测量装置,该线性膨胀系数测量装置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恒温槽;
测量部件,所述测量部件用于在不同温度下测量所述试样的长度;和
计算部件,所述计算部件用于基于在各温度下的所述试样的长度来计算所述试样的线性膨胀系数。
9. 一种用于恒温槽的温度控制方法,所述恒温槽包括:
变温部件,所述变温部件用于加热或冷却气体,使得所述气体的温度被调节至设定温度;
恒温室,利用所述变温部件调节所述恒温室的温度,所述变温部件布置于所述恒温室;
试样保持室,所述试样保持室内部容纳试样,所述试样保持室通过导热壁与所述恒温室分隔开;和
连通遮断部件,所述连通遮断部件用于将所述恒温室与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连接改变至连通状态或遮断状态,其中
所述恒温室的热量通过所述导热壁传递至所述试样保持室中,以及
所述试样通过所述导热壁被保持在所述试样保持室内,
所述温度控制方法包括:
当将要改变所述试样的温度时,使得通气孔进入连通状态,所述通气孔用作所述恒温室和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气体的入口/出口;和
当需要将所述试样的温度保持在固定温度时,使得所述通气孔进入遮断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导热壁,恒温室的热量通过导热壁传递至试样保持室中,试样通过导热壁被保持在试样保持室中。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采用权利要求1-7所述的恒温槽,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试样保持室在上、下方向上排列,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沿水平方向上排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构造中,试样不能被导热壁保持。(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再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壁”设置成导热壁。因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通过开/闭构件30和31的打开动作使得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热连接,实现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的温度保持一致;其次,开/闭构件打开已经可以使得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之间发生传热,因此,“壁”设置成隔热壁并不会限制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之间的传热;且当取出试样时,关闭开/闭构件,使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热分离,因此,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之间的壁应当由隔热材料形成,如果将“壁”设置成导热的,那么关闭开/闭构件后将无法实现试样保持壁和温度控制室热分离。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导热壁,恒温室的热量通过导热壁传递至试样保持室中,试样通过导热壁被保持在试样保持室中,变温部件还可冷却气体。其中,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采用权利要求1-7所述的恒温槽,由于将恒温槽应用于线性膨胀系数测量、并对不同温度下试样的长度进行测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苏联计量概况,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情报室 编,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情报室,第27页,1973年12月31日”),且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9中,删除权利要求2-3,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壁变更为导热壁。(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中限定了“第一送风部件”、“第二送风部件”以及“第三送风部件”,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送风机26,但并未公开或暗示“用于将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试样保持室内的第二送风部件”和“用于将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恒温室送出的第三送风部件”。通过上述限定,可以将试样的温度更快速地改变至目标温度,并且在温度改变之后将试样的温度保持在固定的温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恒温槽,该恒温槽包括:
变温部件,所述变温部件用于加热或冷却气体,使得所述气体的温度被调节至设定温度;
恒温室,利用所述变温部件调节所述恒温室的温度,所述变温部件布置于所述恒温室;
试样保持室,所述试样保持室内部容纳试样,所述试样保持室通过导热壁与所述恒温室分隔开;
连通遮断部件,所述连通遮断部件用于将所述恒温室与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连接改变至连通状态或遮断状态;
第一送风部件,所述第一送风部件用于将温度被所述变温部件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所述恒温室内;
通气孔,所述通气孔用作所述恒温室和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气体的入口/出口;
第二送风部件,所述第二送风部件用于通过所述通气孔将所述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所述试样保持室内;和
第三送风部件,所述第三送风部件用于通过所述通气孔将所述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所述恒温室送出,其中
所述恒温室的热量通过所述导热壁传递至所述试样保持室中,以及
所述试样通过所述导热壁被保持在所述试样保持室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壁包括朝向所述恒温室突出的散热板和朝向所述试样保持室突出的散热板中的至少一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试样保持室包括测头插入孔,所述测头插入孔用于将测头插入到所述试样保持室中,所述测头插入孔能够打开和关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所述试样保持室包括透 光窗,所述透光窗用于能够进行所述试样的光学测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槽,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通遮断部件为开/闭遮蔽件,所述开/闭遮蔽件通过旋转板构件打开/关闭,和
所述板构件为能够让气体通过所述板构件的透气板构件。
6. 一种线性膨胀系数测量装置,该线性膨胀系数测量装置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恒温槽;
测量部件,所述测量部件用于在不同温度下测量所述试样的长度;和
计算部件,所述计算部件用于基于在各温度下的所述试样的长度来计算所述试样的线性膨胀系数。
7. 一种用于恒温槽的温度控制方法,所述恒温槽包括:
变温部件,所述变温部件用于加热或冷却气体,使得所述气体的温度被调节至设定温度;
恒温室,利用所述变温部件调节所述恒温室的温度,所述变温部件布置于所述恒温室;
试样保持室,所述试样保持室内部容纳试样,所述试样保持室通过导热壁与所述恒温室分隔开;
连通遮断部件,所述连通遮断部件用于将所述恒温室与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连接改变至连通状态或遮断状态,
第一送风部件,所述第一送风部件用于将温度被所述变温部件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所述恒温室内;
通气孔,所述通气孔用作所述恒温室和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气体的入口/出口;
第二送风部件,所述第二送风部件用于通过所述通气孔将所述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所述试样保持室内;和
第三送风部件,所述第三送风部件用于通过所述通气孔将所述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所述恒温室送出;其中
所述恒温室的热量通过所述导热壁传递至所述试样保持室中,以及
所述试样通过所述导热壁被保持在所述试样保持室内,
所述温度控制方法包括:
当将要改变所述试样的温度时,使得通气孔进入连通状态,所述通气孔用作所述恒温室和所述试样保持室之间的气体的入口/出口;和
当需要将所述试样的温度保持在固定温度时,使得所述通气孔进入遮断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恒温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恒温槽,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图1-5):包括:加热器25(即变温部件),加热器25用于加热气体,使得气体的温度被调节至设定温度;热空气产生室24(即恒温室),利用加热器25调节热空气产生室24的温度,加热器25布置于所述热空气产生室24;恒温室23(即试样保持室),其内部容纳试样,如图1所示,在恒温室23与热空气产生室24之间通过室壁分隔开;开闭部件30、31(即连通遮蔽部件),用于将热空气产生室24和恒温室23之间的连接改变至连通或遮断状态;
送风机26(即第一送风部件),用于将温度被加热器25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热空气产生室24;
热风流入口28和热风流出口29(即通气孔),用作热空气产生室24和恒温室23之间气体的入口/出口。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导热壁,恒温室的热量通过导热壁传递至试样保持室中,试样通过导热壁被保持在试样保持室中;变温部件还可冷却气体;
(2)第二送风部件,用于通过通气孔将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试样保持室内;第三送风部件,用于通过通气孔将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恒温室送出。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试样的温度保持在固定温度以及如何放置试样。对于该区别,首先,设置恒温室的作用是为了维持试样保持室的温度稳定,从而保持试样温度的稳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的是,试样保持室并没有热量供给源,随着时间推移或外部干预,其内部温度容易偏离目标温度,由于恒温室始终与试件所要保持的目标温度最为接近,因此,要保持试件恒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导热性能好的材料作为室壁,从而使热量更有效地从恒温室向试样保持室传导,进而实现试样保持室温度的稳定,使得试样温度始终保持在目标温度。其次,根据实际恒温的需要,使变温部件还可将气体冷却到目标温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最后,试样的具体设置方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恒温槽设置为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上下排列,从而将试样通过二者之间的壁保持在试样保持室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一方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图1):采用送风机26将温度被加热器25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热空气产生室24。从而,为实现气流的输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他气体流路上设置送风部件,将气流输送到所需要的腔室。另一方面,采用送风部件实现气流输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采用送风部件通过通气孔将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试样保持室内、以及通过通气孔将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恒温室送出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进一步实现热量从恒温室向试样保持室有效传导,在导热壁上设置朝向恒温室突出的散热板和朝向试样保持室突出的散热板中的至少一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方便对试样进行测量,在试样保持室中设置测头插入孔,使得测头通过测头插入孔插入到试样保持室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根据实际需要将测头插入孔设置为能够打开和关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方便进行光学测量,在试样保持室设置能够进行试样光学测量的透光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开闭部件30、31为开/闭遮蔽件并通过旋转板构件打开/关闭,而为了方便空气通过板构件在恒温室和试样保持室之间流通,将板构件设置为能够让气体通过的透气板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线性膨胀系数测量装置,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5的恒温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线性膨胀系数测量装置,以及测量部件和计算部件及其具体技术特征。然而,将恒温槽应用于线性膨胀系数测量、并对不同温度下试样的长度进行测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苏联计量概况”,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情报室 编,第27页,1973年12月31日):现苏联固体线性膨胀温度系数的国家基准包括干涉膨胀计,该干涉膨胀计包括测量标准具长度和伸长量的测量装置,标准具加温用的恒温炉和标准具温度测量和保持用的装置。而设置计算部件基于在各温度下的试样的长度来计算试样的线性膨胀系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恒温槽的温度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恒温槽的温度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图1-5):包括:加热器25(即变温部件),该加热器25用于加热气体,使得气体的温度被调节至设定温度;热空气产生室24(即恒温室),利用加热器25调节该热空气产生室24的温度,加热器25布置于热空气产生室24;恒温室23(即试样保持室),其内部容纳试样,如图1所示,在恒温室23与热空气产生室24之间通过室壁分隔开;开闭部件30、31(即连通遮蔽部件),用于将热空气产生室24和恒温室23之间的连接改变至连通或遮断状态;其具体控制方法包括:当将要改变试样的温度时,使得热风流入口28和热风流出口29(即通气孔)进入连通状态,热风流入口28和热风流出口29用作热空气产生室24(即恒温室)和恒温室23(即试样保持室)之间的气体的入口/出口;当需要将试样的温度保持在固定温度时,使得热风流入口28和热风流出口29进入遮断状态;
送风机26(即第一送风部件),用于将温度被加热器25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热空气产生室24;
热风流入口28和热风流出口29(即通气孔),用作热空气产生室24和恒温室23之间气体的入口/出口。
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导热壁,恒温室的热量通过导热壁传递至试样保持室中,试样通过导热壁被保持在试样保持室中;变温部件还可冷却气体;
(2)第二送风部件,用于通过通气孔将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试样保持室内;第三送风部件,用于通过通气孔将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恒温室送出。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试样的温度保持在固定温度以及如何放置试样。对于该区别,首先,设置恒温室的作用是为了维持试样保持室的温度稳定,从而保持试样温度的稳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的是,试样保持室并没有热量供给源,随着时间推移或外部干预,其内部温度容易偏离目标温度,由于恒温室始终与试件所要保持的目标温度最为接近,因此,要保持试件恒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导热性能好的材料作为室壁,从而使热量更有效地从恒温室向试样保持室传导,进而实现试样保持室温度的稳定,使得试样温度始终保持在目标温度。其次,根据实际恒温的需要,使变温部件还可将气体冷却到目标温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最后,试样的具体设置方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恒温槽设置为试样保持室和温度控制室上下排列,从而将试样通过二者之间的壁保持在试样保持室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一方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图1):采用送风机26将温度被加热器25调节后的气体主要输送到热空气产生室24。从而,为实现气流的输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他气体流路上设置送风部件,将气流输送到所需要的腔室。另一方面,采用送风部件实现气流输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采用送风部件通过通气孔将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试样保持室内、以及通过通气孔将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恒温室送出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的是,试样保持室本身并没有热量供给源,随着时间推移或外部干预,其内部温度极易偏离目标温度。由于恒温室始终与试件所要保持的目标温度最为接近,因此,要持续保持试件恒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导热性能好的材料作为室壁,从而使热量持续地从恒温室向试样保持室传导,进而实现试样保持室温度的稳定,使得试样温度始终保持在目标温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壁”设置成导热壁。其次,若不将壁设置为导热壁,则当需要取出试样时,会使试样保持室和恒温室的温度均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恒温室和试样保持室温度的维持,因此,当通过打开开/闭构件使试样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后,有利的操作是关闭开/闭构件。而为使得试样始终保持在目标温度,考虑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试样保持壁和温度控制室设置为绝对的热分离,而是要使得二者能够持续进行热交换,如此更利于试样保持在目标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壁”设置成导热壁。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图1):采用送风机26(即第一送风部件)将温度被加热器25调节后的气体输送到热空气产生室24。而采用送风机加快气流的输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的是,尤其在非流线型气流通道上,往往不易实现气流的快速输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气体流路上设置送风部件,分别通过送风部件将恒温室内的气体输送到试样保持室内以及将试样保持室内的气体朝向恒温室送出。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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