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合剂、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以及用于构件之间连接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粘合剂、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以及用于构件之间连接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28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59743
优先权日:2013-11-21
申请(专利)号:201480063272.4
申请日:2014-11-20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欢
合议组组长:姚云
参审员:孙婧
国际分类号:C08F220/10,C08F222/10,C09J4/06,C09J1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3272.4,发明名称为“粘合剂、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以及用于构件之间连接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5月19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构件之间接合的方法,包括:
通过向第一构件表面施加包含不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的热固性树脂、硬化剂、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以及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一可聚合化合物、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并且不具有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二可聚合化合物、以及热膨胀胶囊的液体组合物来形成粘合剂层;
通过照射辐射到所述粘合剂层来半固化所述粘合剂层;
在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上方设置第二构件,从而与所述第一构件表面相对;以及
通过加热以膨胀和固化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来接合所述第一构件和所述第二构件;
其中“半固化”是指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的剪切储能模量在25℃和1Hz下不小于100kPa。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热固性树脂为环氧树脂或氰酸酯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热固性树脂为环氧树脂或氰酸酯树脂。
4. 一种用于填充间隙的粘合剂,包含液体组合物,所述液体组合物包含:不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的热固性树脂、硬化剂、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以及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一可聚合化合物、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并且不具有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二可聚合化合物、以及热膨胀胶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粘合剂,其中所述热固性树脂为环氧树脂或氰酸酯树脂。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粘合剂,其中所述粘合剂为半固化粘合剂层的形式,使得对于大部分来说,所述粘合剂层在其表面上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地接触时,也没有流动性或变形。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粘合剂,其中所述粘合剂为半固化粘合剂层的形式,使得对于大部分来说,所述粘合剂层在其表面上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地接触时,也没有流动性或变形。
8. 一种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包括由根据权利要求4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粘合剂形成的层。
9.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和第二构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为第一构件,并且所述粘合剂层在所述第一构件和所述第二构件之间但不接触所述第二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其中所述粘合剂层为将所述第一构件和所述第二构件接合在一起的固化接合层的形式。”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97/12009A1,公开日为1997年04月03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含有热膨胀胶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接合构件的操作步骤,包括向第一构件施加组合物、辐照使粘合剂层半固化、设置第二构件,加热固化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操作步骤;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半固化粘合剂的储能模量,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构件进行接合。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EP2529856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给出了在用于金属件接合的树脂组合物中加入热膨胀胶囊,使得其在加热时发生膨胀,从而增大树脂组合物体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加入上述热膨胀胶囊;关于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3(US2011/0120646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6日)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先进行聚合后进行环氧树脂固化的方式对构件进行接合;关于区别特征③,鉴于并无证据表明剪切储能模量与外来碎屑是否粘附至粘合剂表面、设置第二构件时摩擦力的大小之间的关系,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具有所述剪切储能模量的半固化粘合剂层能够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粘合剂层进行固化时,使之具有上述剪切储能模量。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在于:权利要求4、8中含有热膨胀胶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3)鉴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带粘合剂背衬的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的接合方式,因此,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半固化”步骤,尤其在对比文件3中,其实施例显示其将粘合剂放置在两个铝基板之间以后使得粘合剂固化,故其不可能发生光固化;尽管其在说明书中描述在两片玻璃之间发生粘合剂固化,但在该工艺中,粘合剂并没有与玻璃粘附,因为其需要粘合剂在没有受损的情况下被从玻璃释放。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粘合剂的组成成分决定了在进行辐射固化时,不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的热固性树脂和硬化剂未发生反应,也就形成了所谓的“半固化”状态。由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粘合剂的主要组成与对比文件1相同,故对比文件1经过辐射固化后粘合剂组合物的状态与所述“半固化”状态是相同的,尽管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一步固化(即辐射固化步骤),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辐射后应将粘合的构件放置在胶粘层上,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两步固化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热固化。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
在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如本申请所述的“半固化”的状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固化状态不仅取决于组合物的各组分,还取决于固化的处理条件(例如辐照的强度和时间等),不能仅由于本申请的粘合剂组合物的组分与对比文件1相似就认定其必然具有相同的固化状态。其次,本申请“半固化”状态的特定限定使其能够实现抑制诸如灰尘的外来碎屑粘附至粘合剂层表面,并在设置在第二构件上时有助于减小摩擦力的技术效果,这一点并未被对比文件1-3所披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修改,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原申请记载的“大部分没有粘着性”修改为“没有粘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关于创造性,除了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外,进一步认为,依据对比文件1载明的信息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仅进行第一步辐照固化后的胶粘剂,其能够形成固态、不流动状态的、具有一定厚度的胶膜,其表面粘度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故无论是化学组成还是物理状态,对比文件1所述的胶条与本申请所述的“半固化”状态下的粘合层是相似的,且其中含有可以继续热固化的环氧基团和热固化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时能够想到进一步进行热固化。据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将“大部分没有粘着性”修改为“没有粘着性”,该修改使得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特征“所述粘合剂为半固化粘合剂层的形式”,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一种用于填充间隙的粘合剂,包含液体组合物”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4中的液态组合物中含有热膨胀胶囊,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填充间隙并密封的粘合剂。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相近,且给出了在用于金属件接合的树脂组合物中加入热膨胀胶囊,使得其在加热时发生膨胀,从而实现密封被粘物间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的粘合剂中含有热膨胀胶囊,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4-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9中所述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为第一构件,并且所述粘合剂层在所述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之间但不接触所述第二构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鉴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带粘合剂背衬的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的组合,其中粘合剂层在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之间但不接触第二构件。故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4-5、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6)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本申请说明书所述以及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发明目的的实现是依赖于粘合方法的整个过程,该粘合方法体现在通过特定的辐射条件使得液体组合物在第一构件上先形成“半固化层”,而后在其上方设置与之相对的第二构件,通过加热以膨胀和固化半固化粘合剂层来接合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其声称的技术效果也是通过“半固化层”所体现的。但权利要求4-5、8-10均未涉及该粘合方法的整个过程,或者说未体现出该粘合方法中关键的形成“半固化层”的中间过程。即权利要求4-5、8-10缺乏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关键手段,因而也无法使之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07日、2019年12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附上述意见陈述书,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体现在:删除权利要求4-10,并删除权利要求1中“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进一步删除权利要求3;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并且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构件之间接合的方法,包括:
通过向第一构件表面施加包含不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的热固性树脂、硬化剂、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以及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一可聚合化合物、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并且不具有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二可聚合化合物、以及热膨胀胶囊的液体组合物来形成粘合剂层;
通过照射辐射到所述粘合剂层来半固化所述粘合剂层;
在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上方设置第二构件,从而与所述第一构件表面相对;以及
通过加热以膨胀和固化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来接合所述第一构件和所述第二构件;
其中“半固化”是指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的剪切储能模量在25℃和1Hz下不小于100kPa,并且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热固性树脂为环氧树脂或氰酸酯树脂。”
在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其次,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明确了“半固化”状态,由于“半固化”状态不仅依赖于组分还依赖于固化的处理条件,而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该状态的存在,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项,1页)。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原申请记载的“大部分没有粘着性”修改为“没有粘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经合议组核查,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已限定了“并且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该修改在原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2行有明确记载,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该修改文本中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4-10,因而该修改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6年05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缺陷的权利要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已不存在,则上述缺陷已被克服。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特征“所述粘合剂为半固化粘合剂层的形式”,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一种用于填充间隙的粘合剂,包含液体组合物”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查明,在复审决定文本中,上述权利要求已被删除,故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如果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缺陷的权利要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已不存在,则上述缺陷已被克服。
(1)就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5、8-10而言。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复审通知书中均指出,权利要求4-5、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查明,在复审决定文本中,上述权利要求已被删除,故已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2)就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而言,在复审决定文本中,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半固化”的状态:“并且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构件之间连接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制备热固性组合物的前驱体组合物,所述前驱体组合物包括:a)不含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的环氧树脂;b)用于热固化环氧树脂的固化剂;c)第一可聚合化合物,包括至少一个可辐射聚合官能团和至少一个在热固化时能够与环氧树脂和/或固化剂发生反应的官能团;d)第二可聚合化合物,该分子中包括至少一个可以辐射聚合的官能团且不含有在热固化时能够与环氧树脂和固化剂发生反应的官能团;e)固体橡胶颗粒,所述组分b)和c)分散在由a)、c)、d)组成的基体相中,所述组合物在常温下为液态。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包含上述组合物的热固性膜粘合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4-22行)。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发明的热固性组合物是通过对所述前驱体组合物实施辐照聚合处理来制备的,例如,通过将所述前驱体组合物涂覆在诸如:离型纸,塑料片,纤维布等基材的表面,然后通过辐照固化该涂层来获得热固性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页第4-9行)。该热固性膜粘合剂可以适用于普通环氧树脂粘合剂的应用领域,例如金属,玻璃,塑料,陶瓷和其他被粘接物的粘合,由于该热固性组合物同时具有高剪切粘合强度和高剥离粘合强度,因此它可用作结构粘合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16-20行),所述热固性膜粘合剂的厚度一般至少为10μm,优选的是250至10000μm,更优选的是300至5000μm。根据本发明,当形成包含由前驱体组合物制备的热固性膜粘合剂时,可以容易地形成相对较大厚度的膜。这是因为用于热固化环氧树脂的固化剂在基体相内形成分散相,因此能够均匀地反射其所在分散相表面的辐射,从而使辐射通过基体相的间隙达到薄膜的深处。当辐射具有低传输力(如紫外线)时,这种效果尤其有效。当热固性膜粘合剂的厚度至少为250μm时,粘接到被粘合物时的处理变得容易,并且容易使得粘接表面具有明显凹凸的被粘合物或表面具有不同曲率半径的被粘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28行-第19页第10行)。
经比较,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构件之间的接合,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液态组合物中含有热膨胀胶囊,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接合构件的操作步骤,包括向第一构件施加组合物、辐照使粘合剂层半固化、在半固化粘合剂层上方设置第二构件,加热以膨胀和固化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来结合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操作步骤;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半固化粘合剂在25℃和1Hz下的剪切储能模量不小于100kPa,并且所述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是:一方面,现有技术中的膜型或片型粘合剂需要用于根据待粘合部分的形状定制粘合剂的处理步骤以及使用压力将粘合剂转移至粘附表面的步骤,但是存在形状限制,并在处理期间可发生材料的损失;另一方面,粘合剂在使用时需要根据构件之间的间隙来调整粘合部的厚度并且还需要确保足够的粘合力(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4、5段),为此,其提供了如下技术手段,提供一种使用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提供构件之间的接合方法,该方法包括:通过向第一构件表面施加包含不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的热固性树脂、硬化剂、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以及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一可聚合化合物、具有辐射可聚合官能团并且不具有可热固化官能团的第二可聚合化合物、以及热膨胀胶囊的液体组合物来形成粘合剂层;通过辐照照射到粘合剂层来半固化粘合剂层;在半固化粘合剂层上方设置第二构件,从而与第一构件表面相对,以及通过加热以膨胀和固化半固化粘合剂层来结合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7段-第2页第1段)。通过该方法,使得该带粘合剂背衬的构件可展示构件之间的出色的粘合性能,并可用于填充构件之间的间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6段)。进一步的,其载明形成“半固化层”的目的是抑制诸如灰尘的外来碎屑粘附在粘合剂层表面,并在设置在第二构件上时有助于减小摩擦力(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第1段)。说明书记载了实施例1-5和比较例1,其中,实施例1-2、5加入了40重量份的组分(e)-热膨胀胶囊,但是未使用组分(h)-碳酸钙粉末,而比较例1使用了90重量份的组分(h),但是未使用热膨胀胶囊;且实施例1-2、5中光聚合引发剂(f)的加入量为0.18重量份,而比较例1中则为0.9重量份。结果显示,在实施例1-2、5中,半固化粘合剂层受热而暂时流化,同时开始膨胀以填充通过金属丝间隙件确定的间隙,然后在该状态下硬化;而比较例1由于没有发生膨胀,因此间隙没有被填充,并且当在加热后去除夹具时,PPS和铜板易于分离。据此可见,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构件之间的接合方法,是通过特定的辐射条件使得液体组合物在第一构件上先形成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的“半固化粘合剂层”,继而在其上方设置与之相对的第二构件,通过加热以膨胀和固化半固化粘合剂层来接合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需要调节粘合剂粘合部厚度且能够提供足够粘合力的构件之间的接合方法。
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两个金属件接合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所述用于接合的树脂组合物中含有胶囊化的起泡剂,胶囊化的起泡剂通常含有液化的气体,例如三氯氟甲烷或者烃类,例如正戊烷,异戊烷,新戊烷,丁烷和/或异丁烷,这些物质被热塑性聚合物包裹。在加热时,液化的气体发生膨胀从而使得热塑性塑料外壳膨胀成“小球”(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0036]段),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加入胶囊化的起泡剂,可以使粘合剂片受热膨胀,从而有助于密封金属接头中的任何间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003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用于金属件接合的树脂组合物中加入热膨胀胶囊,使得其在加热时发生膨胀,从而实现密封被粘物间隙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相近,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能够填充间隙并密封的粘合剂时,容易想到向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加入上述热膨胀胶囊,并通过加热使其膨胀,从而达到所期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②、③,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先进行聚合后进行环氧树脂固化的方式对构件进行接合;此外,鉴于并无证据表明剪切储能模量与外来碎屑是否粘附至粘合剂表面、设置第二构件时摩擦力的大小之间的关系,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具有所述剪切储能模量的半固化粘合剂层能够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粘合剂层进行固化时,使之具有上述剪切储能模量。前置审查意见认为:依据对比文件1载明的信息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仅进行第一步辐照固化后的胶粘剂,其能够形成固态、不流动状态的、具有一定厚度的胶膜,其表面粘度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故无论是化学组成还是物理状态,对比文件1所述的胶条与本申请所述的“半固化”状态下的粘合层是相似的,且其中含有可以继续热固化的环氧基团和热固化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时能够想到进一步进行热固化。
为此,合议组核查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3公开的信息。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最为关键的手段就是通过特定的辐射条件形成表面的大部分没有粘着性的“半固化”粘合剂层,在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进一步限定了“半固化粘合剂层在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并且即使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依据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一方面,由于基本没有粘着性,所以可以避免诸如灰尘的外来碎屑粘附在粘合剂层表面;另一方面,由于处于“半固化”状态且在外部接触时也不存在流动性或变形,所以可以很好的调整第二构件与第一构件的相对位置,且在调整时不会导致材料的损失。
对比文件1考察了热固性膜粘合剂的粘着性,其采用指尖触碰的感觉来判断膜粘合剂表面的粘着性大小。膜粘合剂具有适度的粘性以便处理它的情况被判断为“中等(M)”,而太粘以致不能处理的情况被判断为“强(S)”。从其表1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中粘着力均为“M”,即具有适度的粘性。而在比较例2中,由于粘性太强并且膜粘合剂不能容易地从用于膜粘合剂的生产过程的 PET 膜剥离,判断为“过量(E)”(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第10-16行)。即:对比文件1通过辐射固化形成膜粘合剂后是希望在保持适度粘性的同时能够将其从PET膜剥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辐照聚合处理的最终产品性能不仅与组分相关,与辐照的时间、强度等都有必然关联,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尽管主要成分相同,但从其性能测定和描述即可看出,本申请得到的是表面上大部分没有粘着性的粘合剂层,而对比文件1得到的则是具有适度粘性的粘合剂层,故不能仅因为其组分基本相似即认定对比文件1也得到了“半固化”粘合剂层。进一步的,鉴于对比文件1的膜粘合剂层表面有适度粘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时并不容易在两个相对的构件之间进行位置的调整,而且在使用时需要根据构件的形状来对调整膜粘合剂的形状进行调整,因此无法避免处理时材料的损失。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要使辐照聚合处理形成的粘合剂层处于“半固化”状态。
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提供接合两个金属部件的方法,其并未涉及两步固化。
对比文件3的目的是提供在较低含量韧化剂的情况下具有相同或甚至改善的韧化效果和/或耐冲击性的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步过程固化,且希望反应性液体改性剂在环氧树脂固化前聚合,但其目的是为了使反应性液体改性剂与环氧树脂相容以产生IPN(所谓IPN是由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聚合物所形成的完整单元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2]-[0103]段),可见,对比文件3也未涉及粘合剂层处于“半固化”状态。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任一篇或其结合的教导下,均无动机先经过辐照聚合使粘合剂层处于“半固化”状态,且也无证据表明使粘合剂层处于“半固化”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亦已证实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构件之间提供足够的粘合力,亦即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6年05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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