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及其制备和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及其制备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4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5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09467.0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东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建芳
合议组组长:黄振山
参审员:职秀娟
国际分类号:D02G3/38(2006.01),D02G3/32(2006.01),D06B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09467.0,名称为“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及其制备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华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如下:申请日2017年03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3369281A,公告日为1968年02月20日;
对比文件2:“毛纺生产技术275问”,余平德等,第218-219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棉弹力纱包括包覆层和芯层,包覆层由一根纯棉粗纱和芯层由一根纯棉细纱以赛络菲尔纺纱工艺纺纱形成;其中包覆层原料为弱捻棉须条或纤维网,捻度为100捻/米;芯纱原料为常规捻棉细纱,捻度为120~300捻/米;所述弹力纱的捻度为500-800捻/米;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包括:在赛络菲尔纺细纱机上将细纱与粗纱作为两根须条喂入,同向加捻纺纱,然后经整理,即得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
2.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细纱为在细纱机上加捻粗纱纺纱制成细纱。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细纱为环锭纺工艺成纱;粗纱为短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纤由棉纤维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整理为丝光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丝光处理为:松式丝光处理,具体为:处理的碱液浓度为250-280g/L,采用无张力处理,处理时间50-90s,然后通过去碱处理烘干。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纯棉弹力纱用于弹力牛仔布。”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纯棉弹力纱由赛络菲尔纺制成,包覆层由一根纯棉粗纱和芯层由一根纯棉细纱以赛络菲尔纺纱工艺形成;包覆层原料还可以是纤维网,棉须条或纤维网的捻度为100捻/米;所述弹力纱的捻度为500-800捻/米;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包括在赛络菲尔纺细纱机上将细纱与粗纱作为两根须条喂入,同向加捻纺纱。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所述细纱为在细纱机上加捻粗纱纺纱制成细纱。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纯棉弹力纱用于弹力牛仔布。上述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的纯棉弹力纱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利用芯纱强捻的捻缩效应以获得弹性,以及包覆纱的适中捻度以获得良好的手感,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构思。其次,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赛络菲尔纺:“一根短纤维粗纱条正常喂入牵伸区,将可控的另一根具有适当张力的细旦化学纤维长丝与纤维须条间隔一定距离,平行喂入同一牵伸区的前罗拉,从前罗拉输出后,在锭子回转加捻力作用下并合再加捻,形成具有短纤纱和加捻长丝、双股结构特征的赛络菲尔纱线,卷绕在细纱管上”,且进一步明确记载了“赛络菲尔纱具有芯纱提供的高强力或高弹性的优良特点”,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赛络菲尔纺纱工艺可以纺制弹力纱的技术启示。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目的不同,原料不同,制备方法不同,最终得到的结构及效果不同;(2)对比文件2采用一根短纤维和另一根细旦化学纤维长丝,而本申请芯纱采用短纤纱形成的细纱,并非长丝,且本申请原料不符合对比文件2中赛络菲尔纺的工艺条件对原料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不会想到对本申请原料进行赛络菲尔纺;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来源于赛络菲尔纱喂入的长丝为弹力丝,而本申请中的弹力源于全棉芯纱缩捻和整理后形成的新平衡结构;(3)本申请的弹力纱弹性伸长率达到16.5%,弹性回复率为26.16%,具有优异的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两根捻度相同,捻向相反的棉单纱并合加捻制成芯纱具有强捻、包覆纱具有小于芯纱捻度的包覆结构纱,在制得包覆结构纯棉纱后对其进行丝光整理,以对包覆结构纱进行定型,由此制得的纱线具有高达30%-40%的弹性伸长并且具有柔软的手感(参见对比文件1第2栏第1-31行)。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纱线结构以及技术效果均相同,都是通过构建包覆结构纱中芯纱捻度大于包覆纱的捻度而使得纯棉纱线具有弹性和良好手感,对比文件1已经完全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区别仅在于技术手段有所不同,具体地说,权利要求1通过赛络菲尔纺纱工艺将作为芯纱原料的细纱和作为包覆纱原料的粗纱同向加捻,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捻度相同捻向相反的芯纱和包覆纱(芯纱和包覆纱原料都是细纱)加捻形成;且通过赛络菲尔纺纱工艺将芯纱和包覆纱同向加捻是纺纱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通过构造芯纱捻度大于包覆纱捻度的结构来获得纱线的弹性和良好手感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地、具体地选择包覆纱为预纺纱类别中的粗纱,从而与作为芯纱的细纱一起同向加捻来构建芯纱捻度大于包覆纱捻度。(2)赛络菲尔纺纱是本领域常规纺纱形式,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赛络菲尔纱具有芯纱提供的高强力或高弹性的优良特点,其给出了可以将赛络菲尔纺纱方法应用于纺弹力纱的技术教导;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记载喂入长丝为弹力丝,其仅记载了将可控的另一根具有适当张力的细旦化学纤维长丝与纤维须条间隔一定距离,平行喂入同一牵伸区的前罗拉,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来源于喂入长丝为弹力丝是不合理的;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弹力也源于全棉芯纱强捻后的缩捻和整理后形成的新平衡结构。(3)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所制得的纱线具有高达30%-40%的弹性伸长并且具有柔软的手感,由此看来,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不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沿用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1-2,并补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2:
公知常识性证据1: “大众纺织技术史”,赵翰生等,第170页,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08月,第1版;
公知常识性证据2:“毛织物染整技术”,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研究所编,第33-35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
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纯棉弹力纱由赛络菲尔纺制成,其中一根棉须条为包覆层,一根纯棉细纱为芯层;棉须条的捻度为100捻/米;弹力纱的捻度为500-800捻/米;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包括在赛络菲尔纺细纱机上将细纱与棉须条作为两根须条喂入,同向加捻纺纱。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包覆层原料为纤维网”的技术方案,该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包括该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细纱为在细纱机上加捻粗纱纺纱制成细纱。而细纱为在细纱机上加捻粗纱纺纱制成细纱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纯棉弹力纱用于弹力牛仔布。而纯棉弹力纱用于弹力牛仔布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至少两根捻度相同,捻向相反的棉单纱并合加捻制成芯纱具有强捻、包覆纱具有弱捻捻度的包覆结构纱,并且与本申请一样,对比文件1在制得包覆结构纯棉纱后也经过了丝光整理,以对包覆结构纱进行定型,由此制得的纱线具有高达30%-40%的弹性伸长并且具有柔软的手感,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纱线结构以及技术效果均相同,都是通过构建包覆纱结构中芯纱捻度大于包覆纱的捻度而使得纯棉纱线具有弹性;至于本申请采用赛络菲尔纺纱工艺将作为芯纱原料的棉细纱和作为包覆纱原料的棉粗纱同向加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过赛络菲尔纺纱工艺将芯纱和包覆纱同向加捻形成弹力纱,且包覆纱和芯纱可根据纱线性能要求通过调整长丝和须条的位置和张力来改变纱线具体包缠结构,如长丝作为芯纱或者长丝包覆在须条的外层,这是纺纱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赛络菲尔纺纺织弹力纱时,根据最终纱线性能要求,能够将包覆层采用棉须条,芯层采用棉预纺纱,并将上述两根须条喂入赛络菲尔纺细纱机,并同向加捻制得赛络菲尔纺弹力纱,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2)。(2)虽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芯纱采用长丝,但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进一步公开该芯纱除了可采用长丝外,还可采用棉、麻、绢丝等预纺纱,因此,采用赛络菲尔纺纺纱时,芯纱并非仅限于化纤长丝,也可选择棉预纺纱,采用赛络菲尔纺纺织对比文件1的弹力纱并不存在原料上的局限;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记载喂入长丝为弹力丝,其仅记载了将可控的另一根具有适当张力的细旦化学纤维长丝与纤维须条间隔一定距离,平行喂入同一牵伸区的前罗拉,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来源于喂入长丝为弹力丝是不具备说服力的。(3)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所制得的纱线具有高达30%-40%的弹性伸长并且具有柔软的手感,其弹性伸长率优于本申请,弹性回复率虽未公开,但也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指标,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5、6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其余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加捻过程中,外包棉单纱解捻从而具有柔软的手感,内芯棉单纱进一步加捻形成过捻结构,从而形成弹力纱,结构如下图1所示,该纱线纺织专业中定义为包缠纱,而本申请通过赛络菲尔纺加工弹力纱,该弹力纱加捻后手感较硬,进一步丝光处理使得纱线由原来手感较硬、弹性回复率低的纱线变为手感柔软和弹性回复率增强的效果,两者结构有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采用赛络菲尔纺替换对比文件1纺织方法制备弹力纱的动机。(2)对比文件1中芯纱强捻,包覆纱弱捻,加捻使得包覆层解捻,对比文件1中所得弹力纱由强捻的芯纱提供;本申请棉纤维包覆棉细纱,加捻形成所述纯棉弹力纱,通过使得纱线回缩卷曲,包覆层和芯层同时提供弹力,两者有区别。综上,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棉弹力纱包括包覆层和芯层,包覆层由一根纯棉粗纱和芯层由一根纯棉细纱以赛络菲尔纺纱工艺纺纱形成;其中包覆层原料为弱捻棉须条或纤维网,捻度为100捻/米;芯纱原料为常规捻棉细纱,捻度为120~300捻/米;所述弹力纱的捻度为500-800捻/米;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包括:在赛络菲尔纺细纱机上将细纱与粗纱作为两根须条喂入,同向加捻纺纱,然后经整理,即得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其中所述整理为丝光处理,具体为松式丝光处理,具体为:处理的碱液浓度为250-280g/L,采用无张力处理,处理时间50-90s,然后通过去碱处理烘干。
2.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细纱为在细纱机上加捻粗纱纺纱制成细纱。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细纱为环锭纺工艺成纱;粗纱为短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纤由棉纤维组成。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纯棉弹力纱用于弹力牛仔布。”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7年03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由棉纤维制备的弹力纱线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8行至第2栏第31行):棉弹力纱包括至少两根棉单纱(即细纱)并合加捻而成,每一根棉单纱捻度相同,捻向相反,在加捻过程中,外包棉单纱(即包覆层)解捻从而具有较柔软的手感,内芯纱棉单纱(即芯层)进一步加捻形成过捻结构,从而形成弹力纱;其并合加捻后的捻度为136-166捻/米,棉单纱的捻度为106-122捻/米(与120-300捻/米部分重叠)。制得的棉弹力纱经0.05%的热NaOH碱液松式丝光处理(即后整理),随后烘干,其中碱液还包含表面活性剂,例如传统的磺酸盐之类的表面活性剂促进了弱碱液向过度加捻的芯纱扩散。此外,由于并合加捻前两根细纱的捻向相反,在芯纱被进一步加捻而获得强捻的情况下,包覆纱解捻捻度降低,因此包覆层的原料为弱捻棉须条。制得的棉弹力纱经0.05%的包含有表面活性剂的热碱液丝光处理,随后烘干。所述丝光处理对象可以是编织结构的弹力纱线,也可以是由弹力纱线构成的针织或机织织物,这两种情况下的丝光处理是以无张力状态(即松式)下进行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纯棉弹力纱由赛络菲尔纺制成,其中一根棉须条为包覆层,一根纯棉细纱为芯层;棉须条的捻度为100捻/米;弹力纱的捻度为500-800捻/米;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包括在赛络菲尔纺细纱机上将细纱与棉须条作为两根须条喂入,同向加捻纺纱;(2)丝光处理的碱液浓度为250-280g/L,处理时间50-90s,然后通过去碱处理烘干。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纺织该弹力纱以及如何选择具体丝光处理工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利用赛络菲尔纺纺弹力纱是一种常规的纺纱方式,赛络菲尔纺纱又称双组份纺纱,在环锭细纱机上经过改装后进行加工,在细纱机上,第一组分的羊毛粗纱通过正常牵伸,第二组分的长丝或预纺纱则不经过牵伸而由前罗拉喂入,在前罗拉输出后,两种组分直接同向并合加捻组成复合纱;第一组分可采用羊毛须条,第二组分可采用化纤长丝或棉、麻等短纤预纺纱;由于该纱线具有特殊的纱线结构,制得的纱线刚性和弹性相应增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70页);此外,采用赛络菲尔纺纺纱时,通过调整长丝和须条的位置和张力,可以产生不同的包缠方法,或长丝和纤维相互包缠,或长丝包缠纤维,或纤维包缠长丝(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4页)。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纺织对比文件1的弹力纱时,能够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纺制弹力纱的赛络菲尔纺来纺纱,在具体纺织纱线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两根具有一定捻度的棉细纱并合加捻,使得芯纱具有强捻,包覆纱具有弱捻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赛络菲尔纺纱工艺中包覆层的喂入原料为同样具有弱捻效果的棉须条,芯层喂入棉细纱,从而在赛络菲尔纺细纱机上将细纱与粗纱作为两种组分喂入,同向加捻纺纱;至于喂入粗纱和细纱的根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包覆层原料棉须条以及最终弹力纱的捻度大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纱线制品的柔软度和弹性等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碱液浓度、处理时间以及碱处理后再通过去碱处理,这是本领域中丝光处理的常规参数以及常规技术手段,可根据实际处理效果及有限的试验得出,其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包覆层原料为纤维网”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道该层可采用棉须条的基础上,采用纤维网来替代,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替换,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包括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棉纤维制备的弹力纱线及其制备方法,实际公开了一种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8行至第2栏第31行);至于细纱为在细纱机上加捻粗纺纱制成细纱,这是本领域中细纱的常规加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该权利要求还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弹力纱,从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然而,细纱采用环锭纺工艺成纱以及粗纱采用短纤,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8行至第2栏第31行):棉弹力纱由至少两根棉单纱并合加捻而成。至于该纱为短纤,这是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8-9行):该棉弹力纱还可制得纺织品;至于该纺织品为弹力牛仔布,这是本领域中弹力纱的常规应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该权利要求还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从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赛络菲尔纺纯棉弹力纱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棉弹力纱包括至少两根棉单纱(即细纱)并合加捻而成,每一根棉单纱捻度相同,捻向相反,在加捻过程中,外包棉单纱(即包覆层)解捻从而具有较柔软的手感,内芯纱棉单纱(即芯层)进一步加捻形成过捻结构,从而形成弹力纱;由于并合加捻前两根细纱的捻向相反,在芯纱被进一步加捻而获得强捻的情况下,包覆纱解捻捻度降低,因此包覆层的原料实际为弱捻棉须条,该弹力纱内外层结构与本申请类似,均是内层细纱强捻且外包棉须条,该纱线结构属于本领域中的包芯纱;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附图1仅是复审请求人所理解的对比文件1中纱线的示意,并非对比文件1原始记载的内容,因此,不具备说服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纺织对比文件1的弹力纱时,有动机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纺制弹力纱的赛络菲尔纺来纺织该弹力纱,其效果可以预期;至于包覆纱包覆时的松紧度,这可通过控制包覆纱的喂给量以及捻度来调节,从而调节最终弹力纱的手感;此外,本申请中记载通过赛络菲尔纺制得的纱手感较硬,而丝光处理后变为手感较软,该处“较硬”与“较软”是针对丝光处理前后进行比较,与对比文件1中所记载的弹力纱手感较柔软由于比较对象不同而不具备可比性。(2)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最终所得弹力纱均为包芯纱,两者结构类似,均是芯纱被外包覆纱包覆,因此两者分别制得弹力纱的弹力均应为包覆层与芯层同时提供。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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