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水解的聚氨酯模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水解的聚氨酯模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41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60527
优先权日:2013-06-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7547.5
申请日:2014-05-28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国营
合议组组长:姚云
参审员:王欢
国际分类号:C08G18/48,C08G18/66,C08G18/32,C08G18/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7547.5,发明名称为“耐水解的聚氨酯模制品”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2月26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12页;于2016年02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聚氨酯模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由以下步骤组成:将有机多异氰酸酯(a)与具有至少两个对异氰酸酯呈反应性的氢原子的化合物(b)、发泡剂、催化剂以及任选的其他助剂和/或添加剂结合以形成反应混合物;并且将该反应混合物引入模具中并使其反应形成密度为150至850g/l的聚氨酯模制品,其中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化合物(b2),所述化合物(b2)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01至10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并且其中所述助剂和添加剂选自脱模剂、填料、染料、颜料、水解抑制剂、气味吸收物质以及抑制真菌和/或抑制细菌的物质;其中所述聚氨酯模制品为鞋底。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1至6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5至4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化合物(b2)具有的羟值为80至400mgKOH/g。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通过具有4至10个碳原子的二元羧酸与双官能和/或三官能的脂族醇的缩合而获得。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除组分(b1)和组分(b2)之外,至少一种组分(b)还包含小于10重量%的其他多元醇。
7.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聚氨酯模制品。
8. 一种包含权利要求7的聚氨酯模制品的鞋底。
9. 一种制备聚氨酯泡沫模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由以下步骤组成:将有机多异氰酸酯(a)与具有至少两个对异氰酸酯呈反应性的氢原子的化合物(b)、发泡剂、催化剂以及任选的其他助剂和/或添加剂结合以形成反应混合物;并且将该反应混合物引入模具中以形成密度为180至600g/l的聚氨酯泡沫模制品,其中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化合物(b2),所述化合物(b2)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01至10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并且其中所述助剂和添加剂选自脱模剂、填料、染料、颜料、水解抑制剂、气味吸收物质以及抑制真菌和/或抑制细菌的物质,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模制品为鞋底。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1至6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11.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5至4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12.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通过具有4至10个碳原子的二元羧酸与双官能和/或三官能的脂族醇的缩合而获得。
1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在所述结合步骤中的浓度为11至80重量%,基于所述化合物(b)的总重量计。
14.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在所述结合步骤中的浓度为11至80重量%,基于所述化合物(b)的总重量计。
1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还包含数均分子量大于500g/mol的聚醚多元醇,其中所述聚醚多元醇占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聚醚多元醇的总重量的小于20重量%。”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5254597A,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丙氧基化的双酚A(b2),并限定了(b2)的含量;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添加剂和助剂选自脱模剂、填料、染料、颜料、水解抑制剂、气味吸收物质以及抑制真菌和/或抑制细菌的物质;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模制品为鞋底。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的耐水解性和机械性能的聚氨酯及其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得聚氨酯模制品可适用于滑雪靴和鞋底的材料,该模制品中可采用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且可使用的扩链剂优选为分子量1020-340的丙氧基化双酚A,本领域公知双酚A氧化烯烃聚醚可用于制备耐水性良好的聚氨酯(参见《聚氨酯原料及助剂手册 第二版》,刘益军,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第123-124页,下称证据1),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基础上,可对(b2)的含量进行选择和调整。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剂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进一步添加常规添加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教导,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如下陈述: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元醇不同,且应用领域也不同;②对比文件1仅宽泛地列出了可选的扩链剂包含丙氧基化的双酚A,既没有实施例涉及丙氧基化的双酚A的使用,也没有关注改善水解稳定性的效果;③证据1只教导了乙氧基化的双酚A和丙氧基化的双酚A能够赋予耐水性的效果,并未提供哪个更为优选,而本申请说明书恰恰证明了加入丙氧基化的双酚A具有更好的水解稳定性,该效果无法预期。驳回决定认为:①聚酯多元醇、丙氧基化的双酚A以及部分添加剂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了获得提高的水解稳定性和较好的机械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丙氧基化的双酚A所属种类及其性能,故为了制备耐水解性的聚氨酯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众多可选的扩链剂中选择丙氧基化的双酚A。③在知晓丙氧基化的双酚A能够赋予耐水性的效果的基础上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扩链剂中进行选择,无需知晓乙氧基化的双酚A和丙氧基化的双酚A赋予聚氨酯耐水性效果的优劣,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通过单因素试验得出不同种类的双酚A氧化烯烃聚醚赋予聚氨酯耐水性的效果,从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其种类进行选择。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b)可以为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但其进一步提及的优选多元醇实为聚醚多元醇,这从其实施例中均采用聚醚多元醇即可得以证实,尽管本领域已知乙氧基化双酚A和丙氧基化双酚A可使聚氨酯材料具有良好耐水性(参见证据1),但鉴于本领域公知聚醚多元醇为原料的聚氨酯模制品是耐水解的,故实无必要对其耐水解性进行改进;其次,证据1仅公开乙氧基化双酚A和丙氧基化双酚A均可使得聚氨酯具有良好的耐水性,但未教导哪种物质更为优选,而本申请说明书亦已证实丙氧基化双酚A相较于乙氧基化双酚A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中的意见,并进一步指出:聚酯型聚氨酯较聚醚型聚氨酯具有更好的机械性能但耐水性较差(参见《聚氨酯树脂及其应用》,刘益军,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01月,第35-36页),故为了改善机械性能会选用聚酯型聚氨酯,在此基础上必然涉及对其耐水性的改进,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扩链剂可以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且本领域亦已知晓该物质也能改善耐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加以选择。进一步的,从对比文件1中得出采用聚酯多元醇和丙氧基化双酚A的技术方案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丙氧基化的双酚A(b2),并限定了(b2)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组分中组分b)可以为聚酯多元醇、组分c)可以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以及组分c)的用量,但没有明确载明聚酯多元醇和丙氧基化的双酚A同时使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兼顾机械特性和水解稳定性的发泡聚氨酯鞋底材料。
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酯多元醇是优选的,本领域公知聚酯多元醇为原料的聚氨酯模制品其机械强度大、耐油耐热等,但耐水解性不如聚醚型聚氨酯(参见《聚氨酯泡沫塑料》,第二版,方禹声、朱吕民,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08月,第218页,下称证据2),为了获得机械性能好的聚氨酯模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酯多元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丙氧基化的双酚A作为扩链剂可以改善聚氨酯材料的机械性能,且证据1表明丙氧基化双酚A可以提高聚氨酯材料的耐水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其能够同时改善耐水解性,从而获得兼顾机械特性和水解稳定性的发泡聚氨酯鞋底材料。鉴于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丙氧基化双酚A,且明确其为“高度合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面临选择的烦恼。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由于脱模剂、气味吸收剂是本领域公知的助剂和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教导,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2项,2页),相对于驳回文本,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体现在: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9中,删除权利要求5-6、12,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聚氨酯模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由以下步骤组成:将有机多异氰酸酯(a)与具有至少两个对异氰酸酯呈反应性的氢原子的化合物(b)、发泡剂、催化剂以及任选的其他助剂和/或添加剂结合以形成反应混合物;并且将该反应混合物引入模具中并使其反应形成密度为150至850g/l的聚氨酯模制品,其中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化合物(b2),所述化合物(b2)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其中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通过具有4至10个碳原子的二元羧酸与双官能和/或三官能的脂族醇的缩合而获得,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01至10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其中除组分(b1)和组分(b2)之外,至少一种组分(b)还包含小于10重量%的其他多元醇,并且其中所述助剂和添加剂选自脱模剂、填料、染料、颜料、水解抑制剂、气味吸收物质以及抑制真菌和/或抑制细菌的物质;其中所述聚氨酯模制品为鞋底。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1至6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5至4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化合物(b2)具有的羟值为80至400mgKOH/g。
5.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聚氨酯模制品。
6. 一种包含权利要求5的聚氨酯模制品的鞋底。
7. 一种制备聚氨酯泡沫模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由以下步骤组成:将有机多异氰酸酯(a)与具有至少两个对异氰酸酯呈反应性的氢原子的化合物(b)、发泡剂、催化剂以及任选的其他助剂和/或添加剂结合以形成反应混合物;并且将该反应混合物引入模具中以形成密度为180至600g/l的聚氨酯泡沫模制品,其中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化合物(b2),所述化合物(b2)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其中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通过具有4至10个碳原子的二元羧酸与双官能和/或三官能的脂族醇的缩合而获得,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01至10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其中除组分(b1)和组分(b2)之外,至少一种组分(b)还包含小于10重量%的其他多元醇,并且其中所述助剂和添加剂选自脱模剂、填料、染料、颜料、水解抑制剂、气味吸收物质以及抑制真菌和/或抑制细菌的物质,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模制品为鞋底。
8.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1至6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2)的比例为0.5至4重量%,基于组分(b)的总重量计。
10.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在所述结合步骤中的浓度为11至80重量%,基于所述化合物(b)的总重量计。
11.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在所述结合步骤中的浓度为11至80重量%,基于所述化合物(b)的总重量计。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化合物(b)还包含数均分子量大于500g/mol的聚醚多元醇,其中所述聚醚多元醇占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聚醚多元醇的总重量的小于20重量%。”
在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优选使用聚醚多元醇,且其所有实施例也均采用的聚醚多元醇,故其无法提供解决基于聚酯多元醇的聚氨酯模制品的水解稳定性问题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至多教导丙氧基化双酚A能起到改善机械性能的作用,但其是否能改善水解稳定性则无法预期。证据1没有提供丙氧基化双酚A相对于乙氧基化双酚A更优选的启示,也没有公开或暗示其可以用于聚酯多元醇,而如本申请实施例所示,丙氧基化双酚A和聚酯多元醇的组合产生了不可预期的效果。(3)由于聚酯多元醇和丙氧基化双酚A并非简单的添加剂,其会参与聚合反应并形成结构单元,故产品的性能不能理解为各原料物质的各个性能的简单加和,否则便忽略了反应的复杂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2项,2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于2016年02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聚氨酯模制品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软质弹性模制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是将原料组分混合,然后引入封闭的模具进行反应,所述原料的具体组分如下:a)有机和/或改性有机多异氰酸酯;b)至少一种较高分子量的包含至少两个对异氰酸酯呈反应性的氢原子的化合物,c)低分子量扩链剂和/或交联剂,d)发泡剂,e)催化剂,f)添加剂,以及g)助剂。其中,组分a)-b),d)-f)必需,而组分c)和g)可任选,并且,所述的软质弹性模制品的密度为0.2-0.7g/cm3(经换算为200-700g/l)。组分b)优选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其中用于生产软弹性和半刚性聚氨酯泡沫模制品的相对高分子量化合物(b)具有优选2-3,尤其2.0-2.6的官能度,和优选1800-6000,尤其2000-5000的分子量。所采用的聚酯多元醇优选具有2-3,特别是2-2.6的官能度,和1200-3600,优选1500-3000,特别是1800-2500的分子量(即:聚酯多元醇可用于生产软弹性和半刚性聚氨酯泡沫模制品)。为了改变机械性能,例如硬度,加入扩链剂、交联剂或者如果需要,也可以是它们的混合物,可能是有利的。其中分子量为1020-340的丙氧基化的双酚A是高度合适的。如果使用组分c),基于100重量份的相对高分子量化合物b)其使用1-50重量份,优选3-40重量份(经换算,组分c)在基于组分b)和c)的总重而言,用量约为0.99%-33.33%)。此外,对于软弹性的模制品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泡沫稳定剂、泡孔调节剂、润滑剂、填料、染料、颜料、防火剂、水解抑制剂、抑制细菌和真菌的物质。所述聚氨酯模制品可适用于滑雪靴或鞋底的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1-17、41-42行,第5栏第17-45、59-64行,第6栏第35-38行,第8栏第3-31行,第9栏第26-31行,第15栏第4-7行,第16栏第56-58行,第17栏第6-9、17-21行)。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的聚酯多元醇可通过选自4-6个碳原子的脂肪族二元羧酸与选自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属于脂肪醇)等的二元醇反应得到,或者与可选自三羟甲基丙烷、季戊四醇等反应得到(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栏第40-45和59-64行)(所述反应在本领域称为缩合反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上述丙氧基化的双酚A以外的其他可选的扩链剂和交联剂,其他的扩链剂包括例如乙二醇(即本申请中的其他多元醇)等,并且还指出可采用多种化合物混合的形式加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栏第26-27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化合物(b)包含至少一种聚酯多元醇(b1)和至少一种丙氧基化的双酚A(b2)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多元醇,并限定了聚酯多元醇(b1)的种类、(b2)的含量、其他多元醇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组分中组分b)可以为聚酯多元醇及相同的聚酯多元醇种类、组分c)可以为丙氧基化的双酚A以及其他的扩链剂包括例如乙二醇等,且组c)可单独使用或采用混合物的形式,还公开了组分c)的用量,但没有明确载明所述聚酯多元醇和丙氧基化的双酚A同时使用,未公开其他多元醇的含量。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存在如下不足:即聚酯聚氨酯在高温潮湿环境中易于水解,不能获得满意的水解稳定性;使用双酚A、基于邻苯二甲酸和8-12个碳原子的二羧酸的聚酯多元醇用于改进聚氨酯的水解稳定性时原材料较为昂贵,同时这种改性导致机械性能比常规的聚酯多元醇机械特性更差,异辛烷的溶胀增加(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2页第3行)。基于此,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基于聚酯多元醇的改进的水解稳定性和优异的机械特性的聚氨酯泡沫鞋底材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5-7行)。为实现该发明目的,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将丙氧基化双酚A作为扩链剂与聚酯多元醇一起作为组分(b)使用。为了证实技术效果,本申请提供了实施例1-2和对比例1-3。从说明书表1记载的内容可知,实施例1、2使用了丙氧基化双酚A和单乙二醇作为扩链剂,对比例1、2只使用单乙二醇作为扩链剂,未使用丙氧基化双酚A,对比例3使用了乙氧基化双酚A和单乙二醇作为扩链剂。最终测试结果表明:与不加入丙氧基化双酚A的对比例1、2相比,实施例1经过水解老化后,在14天后的拉伸强度和7天后的断裂伸长率方面表现出改进的水解稳定性;实施例2经过水解老化之后,在21天、28天后的拉伸强度和21天后、28天后的断裂伸长率方面具有改进的水解稳定性,与使用乙氧基化双酚A的实施例3相比,实施例2在拉伸强度和28天后的断裂伸长率方面具有改进的水解稳定性。由于本领域已知乙氧基化双酚A和丙氧基化双酚A可使聚氨酯材料具有良好耐水性(参见证据1),故实施例1-2相较于对比例1-2具有更好的耐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进一步的,鉴于实施例1-2和对比例1-2的扩链剂的用量并不相同,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丙氧基化双酚A、其他多元醇及其含量,但尚不足以表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其他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兼顾机械特性和水解稳定性的发泡聚氨酯鞋底材料。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聚氨酯模制品可适用于滑雪靴或鞋底的材料,且其中的组分b)优选为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故尽管其实施例例证的均是聚醚多元醇,但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作鞋底材料选择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其他优选种类,尤其在对比文件1的优选中仅存在两类物质的情况下;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酯多元醇和聚醚多元醇均可用于制作聚氨酯鞋底,这一点从对比文件1亦可证实,而对于聚酯多元醇和聚醚多元醇的特性同样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即聚醚多元醇为原料的聚氨酯模制品是耐水解的,聚酯多元醇为原料的聚氨酯模制品其机械强度大、耐油耐热等,但耐水解性不如聚醚型聚氨酯(参见证据2),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机械性能好的聚氨酯模制品时,有动机选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优选种类之一(聚酯多元醇)。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为了改变机械性能,例如硬度,加入扩链剂、交联剂或者如果需要,也可以是它们的混合物,可能是有利的。其中分子量为1020-340的丙氧基化的双酚A是高度合适的”,故在对比文件1给出如此明确指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善聚氨酯模制品的机械性能会选用丙氧基化的双酚A作为扩链剂,而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乙氧基化双酚A和丙氧基化双酚A的使用可使得聚氨酯具有较好的耐水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预期其能够同时改善耐水解性,即获得兼顾机械特性和水解稳定性的发泡聚氨酯鞋底材料。最后,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聚酯多元醇的来源以及其他可选的扩链剂和交联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二元羧酸和上述脂肪醇中的一种或多种反应得到的聚酯多元醇,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再另外加入其他多元醇,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其用量进行调整。此外,由于脱模剂、气味吸收剂是本领域公知的助剂和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聚氨酯模制品作为鞋底时会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就从属权利要求2-4、10、12而言,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化合物(b2)的用量、羟值、聚酯多元醇(b1)在结合步骤中的浓度、组分(b)中还包含的聚醚多元醇及其用量和数均分子量。对于权利要求2-3,如上所述,(b2)的含量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用的扩链剂为分子量为1020-340的丙氧基化的双酚A,由此可以确定,所述的丙氧基化的双酚A官能度为2,故可换算得知所述的丙氧基化的双酚A的理论羟值为110-330mgKOH/g,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0,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对聚酯多元醇(b1)的浓度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对于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化合物b)优选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且公开了聚醚多元醇优选官能度为2-8,分子量为500-8500的聚氧丙烯醚和聚氧化丙烯-氧化乙烯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栏第18-21行),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想到加入数均分子量大于500的聚醚多元醇,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其含量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进一步的,如上所述,本申请实施例1-2与对比例1-3均只能证明丙氧基化双酚A引入给聚氨酯带来的效果,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4、10、1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能给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获得的聚氨酯模制品;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5的聚氨酯模制品的鞋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聚氨酯泡沫模制品的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氨酯泡沫模制品的制备方法“将原料组分混合,然后引入封闭的模具进行反应”,且公开了所述的软质弹性模制品的密度为0.2-0.7g/cm3,经换算为200-700g/l(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栏第6-9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8-9,11进一步限定了化合物(b2)的含量基于组分(b)的重量百分比和聚酯多元醇(b1)的浓度。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3、10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8-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的所有实施例都采用的聚醚多元醇,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明确公开了组分b)优选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故在只有两种特定优选方式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仅例证聚醚多元醇,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作机械强度优异的鞋底材料而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优选种类,即聚酯多元醇。继而在选择聚酯多元醇的基础上,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酯多元醇具有耐水性不佳的特性,故自然会面临改善其耐水性的需求。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物质性质的了解不仅限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而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了解的知识加以判断的,在对比文件1已明示丙氧基化双酚A能起到改善机械性能的基础上,证据1也明示丙氧基化双酚A能够改善聚氨酯的耐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丙氧基化双酚A能够同时达到改善机械性能和耐水性的双重效果,尽管证据1中未显示丙氧基化双酚A和乙氧基化双酚A孰优孰劣,但鉴于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丙氧基化的双酚A是高度合适的”,并未提及乙氧基化双酚A,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面临选择的烦恼,只要确定选用丙氧基化的双酚A是否能带来机械性能和耐水性的改善即可。进一步的,尽管证据1未明确聚氨酯是聚酯聚氨酯还是聚醚聚氨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两种聚氨酯的特性的基础上,应能预期其耐水性的改善应当是相应于聚酯聚氨酯,毕竟正如复审请求人亦表明的,聚醚聚氨酯并不存在需要改善耐水性的需求。再次,采用聚酯多元醇和/或聚醚多元醇以及扩链剂制备发泡聚氨酯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其反应原理、产物结构的预判均已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并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结构和效果无法预判。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6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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