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及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0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81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315039.2
申请日:2017-12-12
复审请求人:任天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振兴
合议组组长:王侠
参审员:蒋莉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G06F21/60,H04L9/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的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315039.2,名称为“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及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任天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8年05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5471996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对比文件3:CN10368592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对比文件4:“用脚本让PS为照片加上EXIF信息边框”,春晓,电脑爱好者,2008年第16期,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5日;对比文件5:CN101300824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5日。具体的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获取照片在第一时间生成时的内容信息,并将所述内容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
步骤2:用户将待鉴定照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并将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与所述服务器中记录的照片的内容信息进行比对,若所述服务器中存在有与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一致的内容信息,则证明所述待鉴定照片为原生照片,否则为修改后的照片;
还包括加密步骤:先采用加密算法对获取到的照片内容信息进行加密,再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
还包括嵌入步骤: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以图像边框的方式嵌入该照片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的具体过程为:
步骤1-1:对第一时间生成的照片进行扫描,得到表示所述照片的内容信息的字符串数据;
步骤1-2:将步骤1-1得到的字符串数据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用户发出的上传请求,将嵌入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的照片上传至服务器中存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按其每个字符的二进制表示写入该照片的图像边框,且1表示黑色,0表示白色,或者1表示白色,0表示黑色。
5.如权利要求1 ~ 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摄影作品征集中。
6.如权利要求1 ~ 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社交平台。
7.如权利要求1 ~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政府各类项目及行业管理中涉及提供照片的环节中。
8.如权利要求1 ~ 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商业营销推广效果验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在CCD或CMOS将光转换成电信号,并将照片记录在相机的内存上之后,生成存储在相机内存上的该照片的第一哈希散列,在CCD或CMOS将光转化为电信号到生成第一哈希散列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仍然有可能对照片内容进行修改;本申请中,在CCD或CMOS将光转换成电信号的第一时间,生成作为后期鉴定标准的内容信息,不存在任何修改时间。(2)本申请中在离线状态下也可以判断照片是否被修改过。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方案均是为照片添加EXIF信息,与本申请中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以图像边框的方式嵌入照片的方案完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1),首先,关于权利要求限定的“获取照片在第一时间生成时的内容信息”,本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CCD或CMOS将光转换成电信号的时间为第一时间”。本申请中仅限定了“第一时间”是照片生成后的第一时间,并基于该第一时间生成的照片获取内容信息。通常来讲,拍照设备在完成拍照并将照片对应的数据内容存储到存储卡时,即意味着该照片的生成。因此,本申请中的“第一时间”应理解为拍照设备完成拍照并完成对该照片对应数据内容的存储的时间。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图片在第一时间生成时的第一哈希散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获取照片在第一时间生成时的内容信息”。对于(2),本申请中,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以图像边框的方式嵌入照片,其涉及将内容信息嵌入照片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图像数据中嵌入包含哈希值等特征量(即内容信息)的Exif数据,其涉及将包含内容信息的Exif数据嵌入照片中;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EXIF信息以边框的形式嵌入到照片,其涉及将EXIF以边框形式嵌入照片。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均涉及相同的将相关信息嵌入到照片的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相结合给出了将包含能够用于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的EXIF数据以边框形式嵌入到照片的技术启示,由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成照片的内容信息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所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将该内容信息以相同的方式嵌入到照片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只要将内容信息嵌入到照片中,即可实现基于内容信息对照片是否被修改的判断,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包含哈希值等特征量的Exif数据嵌入到照片,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哈希散列判断照片是否被修改过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哈希散列嵌入到照片中,以便于判断照片是否被修改过,由此能够实现离线状态时判断照片是否被修改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获取照片在第一时间生成时的内容信息,并将所述内容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
所述步骤1的具体过程为:
步骤1-1:对第一时间生成的照片进行扫描,得到表示所述照片的内容信息的字符串数据;
步骤1-2:将步骤1-1得到的字符串数据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
步骤2:用户将待鉴定照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并将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与所述服务器中记录的照片的内容信息进行比对,若所述服务器中存在有与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一致的内容信息,则证明所述待鉴定照片为原生照片,否则为修改后的照片;
还包括加密步骤:先采用加密算法对获取到的照片内容信息进行加密,再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
还包括嵌入步骤: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以图像边框的方式嵌入该照片中;
根据用户发出的上传请求,将嵌入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的照片上传至服务器中存储;
所述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按其每个字符的二进制表示写入该照片的图像边框,且1表示黑色,0表示白色,或者1表示白色,0表示黑色。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摄影作品征集中。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社交平台。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政府各类项目及行业管理中涉及提供照片的环节中。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商业营销推广效果验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即:
对比文件1:CN105471996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3:CN10368592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4:“用脚本让PS为照片加上EXIF信息边框”,春晓,电脑爱好者,2008年第16期,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5日。
2.1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传图片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31段):在步骤S1之前,还需要获取图片;若拍照时用户在移动网络下,则本地暂存图片,即可通过客户端拍照后,将图片存储在存储设备中,并进行步骤S1-S4(上述通过拍照获得的图片相当于原生照片);S1:生成图片的第一哈希散列(其中将拍照获得的照片存储到存储设备的时间相当于照片生成的第一时间,从而相当于获取照片在第一时间生成时的内容信息,以及相当于相当于得到表示所述照片内容信息的字符串数据),并上传第一哈希散列到服务器端(相当于将所述内容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以及相当于将得到的字符串数据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S2:服务器接收第一哈希散列并记录接收时间;S3:在wifi网络下上传图片到服务器端(相当于用户将待鉴定照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服务器端根据图片生成第二哈希散列(相当于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S4:确定第一哈希散列与第二哈希散列一致后,则确认上传图片成功;其中,在执行步骤S4时,可比较第一哈希散列是否与第二哈希散列一致(相当于将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与所述服务器中记录的照片的内容信息进行比对);若一致,则确定所述图片未被修改;反之,则确定所述图片已被修改(相当于若所述服务器中存在有与所述待鉴定照片的内容信息一致的内容信息,则证明所述待鉴定照片为原生照片,否则为修改后的照片),此时可以提醒用户图片上传失败。本发明可适用于拍照取证等,像路上交通事故拍照取证,先提交哈希散列,保证其没有时间篡改照片后,后续网络比较好的时候再补传照片,这样可以为出席人员或相关细节处理人员节省因为上传图片而消耗的流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先采用加密算法对获取到的照片内容信息进行加密,再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2)将加密后的内容信息以图像边框的方式嵌入该照片中;根据用户发出的上传请求,将嵌入了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的照片上传至服务器中存储;所述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按其每个字符的二进制表示写入该照片的图像边框,且1表示黑色,0表示白色,或者1表示白色,0表示黑色;(3)对照片进行扫描,得到所述字符串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内容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2)如何提供内容信息以便于照片鉴定;(3)如何得到字符串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1),使用加密算法加密内容信息并上传该加密后的内容信息至服务器,以提高内容信息传输安全性,以及服务器记录加密后的内容信息,以提高存储安全性,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8、0095-0096段):即使是同一照片所涉及的多个图像数据,也存在称为彼此尺寸不同或者图像质量被调整而不同的图像数据的情况;在向图像提供装置2发送图像数据时,图像信息处理装置1对哈希值等特征量(相当于内容信息)进行计算,并将该特征量(以包含于Exif信息等方式)附加于该图像数据,之后发送到图像提供装置2;对图像数据(以包含于Exif信息等的方式)附加尺寸调整前的特征量并进行记录,利用附加于该图像数据的特征量与所存储的图像数据进行比较,由此在图像提供装置2中,即使在保存图像数据时进行尺寸调整的情况下也能够防止取入相同的图像数据。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第83页):为照片添加一个带有EXIF信息的边框。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照片的图像数据中嵌入包含哈希值等特征量(即内容信息)的Exif数据以便于照片鉴定,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将EXIF信息以边框的形式嵌入到照片。即:对比文件3、4给出了将内容信息以EXIF数据的形式嵌入照片的图像数据、将照片的EXIF数据以照片边框的形式嵌入到照片,以便于照片鉴定的技术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照片内容信息包含在EXIF数据中,并将EXIF数据以图像边框的形式嵌入到照片中。而为了提高所嵌入的照片内容信息的安全性,嵌入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根据用户发出的上传请求,将照片上传至服务器中记录,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以二进制的形式表示字符串信息,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对应地在将该加密后的照片内容信息以边框形式嵌入照片时,以能够表示二进制的方式来形成边框图案,例如,将1表示为黑色,将0表示为白色,或者将1表示白色,将0表示黑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扫描照片来计算该照片的哈希散列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摄影作品征集中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社交平台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本发明可以适用于课堂考勤、工作考勤或会议出席的场合(相当于行业管理),还可适用于拍照取证等(相当于政府各类项目),像路上交通事故拍照取证,先提交哈希散列,保证其没有时间篡改照片后,后续网络比较好的时候再补传照片,这样可以为出席人员或相关细节处理人员节省因为上传图片而消耗的流量(相当于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政府各类项目及行业管理中涉及提供照片的环节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将原生照片鉴定方法应用于商业营销推广效果验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本申请的方案可以在离线状态下实现照片真伪的鉴定;对比文件1的方案需要依赖于网络,因而更不可能实现离线状态下照片的真伪鉴定;对比文件3的方案从同一内容的多张照片中选出最优的照片,完全不能实现照片真伪的鉴定;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用脚本让PS为照片加上EXIF信息边框的方法,EXIF信息是指相机型号、镜头、光圈和快门设置等,其与本申请边框的照片内容信息完全不同,完全不能实现照片真伪的鉴定。
(2)本申请通过将加密信息嵌入照片数字图像中并上传平台,通过检查主动嵌入的信息来鉴定照片的完整性、原创性,如果对图片进行了修改,即使一个点(像素)的修改,加密信息将无法提取或者提取的加密信息就有相应变化,从而能够极为准确地判断出照片是否被修改过,以达到降低造假几率的目的;而且本申请不用上传原始照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传图片的方法和系统,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用户在没有WiFi的情况下浪费大量流量传输图片,且对比文件1中需要上传原始照片(WiFi状态下)。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属于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方案。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5]段):通过哈希散列生成图片摘要信息。如果图片经过修改,则对应的哈希散列值就会变化。可见,对比文件1中通过生成图片的哈希散列能够实现对照片是否被篡改、即照片真伪的鉴定。由此能够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判断照片是否被修改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照片的图像数据中嵌入包含哈希值等特征量(即内容信息)的Exif数据以便于照片鉴定。由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哈希散列以Exif信息的方式嵌入图片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只要将该第一哈希散列嵌入图片中,即可仅基于该携带了第一哈希散列的图片对该图片进行离线鉴定,而不需要依赖于网络。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EXIF信息添加到照片的边框上,由此进一步给出了将包含第一哈希散列的Exif信息添加到照片边框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对应地实现在离线状态下的照片真伪的鉴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参见对意见(1)的答复,对比文件1中通过生成图片的哈希散列能够实现对照片是否被篡改、即照片真伪的鉴定,从而能够达到降低造假几率的目的。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的判断照片是否被修改过的技术问题不同,但其技术方案客观上也能够实现对照片真伪的鉴定。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用户将待鉴定照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可见,本申请也上传了原始照片。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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