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运行参数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97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5254
优先权日:2009-03-04、2009-05-06
申请(专利)号:201611049250.X
申请日:2010-02-05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建军
合议组组长:王少伟
参审员:李鹏飞
国际分类号:B61L23/04;B61L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另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的相关技术手段公开,该技术手段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49250.X、名称为“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运行参数的设备”的分案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西门子公司,最后变更为西门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5日,其母案申请号为201080010168.0,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5日,母案优先权日为2009年03月04日、2009年05月0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543792Y,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 101304352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运行参数的设备,其包括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被安装在接触网系统(100)中的不同地点上,其中,
- 在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一个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具有用于监控运行参数的传感器(220),
- 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200-2,200-3)形成无线网络,通过所述无线网络经由无线电能够将由所述网络的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制成的并且发送的数据包传输给接触网系统(100)的中枢(140),其中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能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140),由此识别出干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具有收发装置(210),由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发送的电报通过所述收发装置(210)被接收并且紧接着通过所述网络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或者直接地被转发给中枢(14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由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构成的网络是线性网络。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是自组织网络。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一个具有带有多个用于监控多个不同的运行参数的传感器的传感器库(220)。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附加地设置有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运行参数的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所述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关联并且与关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处于无线电连接,其中通过所述无线电连接能够将无线电传感器(400)的数据传输给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能量自给地被构造。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网络附加地具有至少一个中继器,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中继器将电报转发给另外的中继器、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或者中枢(140)。
9. 一种用于利用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来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至少一个运行参数的方法,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被安装在接触网系统(100)中的不同地点上并且分别具有用于监控运行参数之一的传感器(220),其中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200-2,200-3)形成无线网络,并且在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中制成通过无线网络能够被传输给接触网系统(100)的中枢(140)的电报,其中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140),由此识别出干扰。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具有收发装置(210),由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发送的电报通过该收发装置(210)被接收并且紧接着通过所述网络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或者直接地被转发给中枢(140)。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电报从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出发在所有情况下被传输到与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相邻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4),直至中枢(140)在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之一的作用距离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构成的网络是线性网络。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是自组织网络。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附加地设置有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运行参数的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所述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关联并且通过无线电连接能够将无线电传感器(400)的数据传输给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
15.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从相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环境中获取对于相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运行所需的能量。
16.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没有电报被转发,则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转到节能模式。
17.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网络附加地具有至少一个中继器,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中继器将电报转发给另外的中继器、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或者中枢(140)。”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运行参数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机车误入停电区的接触网供电监测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并且所述无线网络可以将传感器节点获得的参数以数据包的形式传输给中枢;而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传感器分别与主控电路进行通信;2)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能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由此识别出干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无线传感器组成传输网络,对检测参数进行远距离传输,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来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至少一个运行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机车误入停电区的接触网供电监测方法;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并且所述无线网络可以将传感器节点获得的参数以数据包的形式传输给中枢;而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传感器分别与主控电路进行通信;2)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由此识别出干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无线传感器组成传输网络,对检测参数进行远距离传输,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旨在向工人提示或显示接触线路的状态(通电/断电),以防止机车误入停电区;而本申请旨在识别铁路线路的接触线路系统中的错误或故障,对比文件1没有对此给出任何启示。2、对比文件2中的由车轮信息的无线传感器节点所组织的无线网络是用于收集火车的车轮数、车辆的数量、机车数量和列车的速度等,以便确定列车的当前位置,从而能够对轨道上列车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同时也能够对列车的停放位置进行标识。对比文件2中的无线传感器网络不是用于如本申请中所完成的识别铁路线路的接触线路系统中的错误或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将对比文件2组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任何启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后见之明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也只能够想到这种解决方案:其中建立无线传感器网络以向工人提示或显示接触线路的状态(通电/断电)(而不是接触线路系统中的故障或错误),以便避免机车误入停电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通过所述无线网络经由无线电能够将由所述网络的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制成的并且发送的数据包传输给接触网系统的中枢;2)其中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能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由此识别出干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来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至少一个运行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机车误入停电区的方法,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并且在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制成通过无线网络能够被传输给接触网系统的中枢的电报;2)其中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能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由此识别出干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特征“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能检测所述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并且将相对应的故障图转发给所述中枢(140),由此识别出干扰”修改为“所述数据包是包含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通过所述无线网络经由无线电能够将由所述网络的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制成的并且发送的数据包传输给接触网系统的中枢;i)所述数据包是包含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对比文件2中的由车轮信息的无线传感器节点所组成的无线网络是用于收集火车的车轮数、车辆的数量、机车数量和列车的速度等,以便确定列车的当前位置,从而能够对轨道上列车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对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进行检测或报告,也不存在这方面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关于获得形成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无线网络来传输接触网系统的故障的技术启示。2、上述区别特征1) i)可具有使得利用简单的手段能够确定故障地点的技术优势,并还能获得以下技术优势:从中央位置出发,可靠地识别和定位接触网系统中的干扰和故障;不再需要例如通过走完该路线来现场寻找干扰;可以直接且比迄今更快速地进行干扰消除;也可以识别迄今不能被标识出的例如短路的干扰和故障;通过可靠的干扰识别可以减小后续干扰和损伤;不同于迄今的识别系统,省去了布线和昂贵的安装。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运行参数的设备,其包括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被安装在接触网系统(100)中的不同地点上,其中,
- 在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一个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具有用于监控运行参数的传感器(220),
- 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200-2,200-3)形成无线网络,通过所述无线网络经由无线电能够将由所述网络的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制成的并且发送的数据包传输给接触网系统(100)的中枢(140),其中所述数据包是包含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具有收发装置(210),由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发送的电报通过所述收发装置(210)被接收并且紧接着通过所述网络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或者直接地被转发给中枢(14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由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构成的网络是线性网络。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是自组织网络。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一个具有带有多个用于监控多个不同的运行参数的传感器的传感器库(220)。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附加地设置有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运行参数的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所述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关联并且与关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处于无线电连接,其中通过所述无线电连接能够将无线电传感器(400)的数据传输给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能量自给地被构造。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网络附加地具有至少一个中继器,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中继器将电报转发给另外的中继器、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或者中枢(140)。
9. 一种用于利用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来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至少一个运行参数的方法,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被安装在接触网系统(100)中的不同地点上并且分别具有用于监控运行参数之一的传感器(220),其中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200-2,200-3)形成无线网络,并且在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中制成通过无线网络能够被传输给接触网系统(100)的中枢(140)的电报,其中所述数据包是包含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具有收发装置(210),由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2)发送的电报通过该收发装置(210)被接收并且紧接着通过所述网络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或者直接地被转发给中枢(140)。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电报从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出发在所有情况下被传输到与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3)相邻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4),直至中枢(140)在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之一的作用距离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构成的网络是线性网络。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是自组织网络。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附加地设置有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100)的运行参数的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所述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400)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关联并且通过无线电连接能够将无线电传感器(400)的数据传输给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1)。
15.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从相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环境中获取对于相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运行所需的能量。
16.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没有电报被转发,则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转到节能模式。
17.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网络附加地具有至少一个中继器,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中继器将电报转发给另外的中继器、无线电传感器节点(200-i)或者中枢(14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另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的相关技术手段公开,该技术手段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运行参数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机车误入停电区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2): 该监测装置中的无线高压传感器安装在距离被测接触网高压带电体约0.5-1米处(相当于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被安装在接触网系统中的不同地点上),用于采集接触网高压带电体的工作状态,主控电路按一定的时间间隔通过无线信号向无线高压传感器发出检测信令,无线高压传感器将采集的供电线路停、带电状态及自身工作状态通过无线信号传递回送至主控电路(相当于中枢),主控电路根据接收到的回送的信息,分别判断各线路停、带电状态及无线高压传感器自身工作状态,并将相应的信息输出至显示电路进行显示。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通过所述无线网络经由无线电能够将由所述网络的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制成的并且发送的数据包传输给接触网系统的中枢;2)其中所述数据包是包含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基于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知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传感器网络的铁路编组场信息监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传感器节点3安装在铁轨的内侧,用于检测车轮信息,并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发送,由汇聚节点将检测到的信息发送给工业控制计算机(中枢);无线传感器节点形成网线传感器网络,采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无线多跳通信方式,能够适应多跳轨道的数据的同时检测,每个节点既有传感器功能,又有路由功能(由此可以确定传感器节点之间可以进行数据包的传输)。具有自组织、自适应智能系统的特点。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传感器节点3检测车轮信息,并以数据包的形式发送给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将接收到的数据在上位机进行整合,实现对编组场的机车和车辆的数量、速度值以及位置信息的检测(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包包括车轮信息,由所述信息得知机车和车辆的数量、速度以及位置信息。而为了检测故障信息,从而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数据包是包括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相对于对比文件2,这只是检测信息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传感器节点3具有无线收发模块9,由第一无线传感器节点发送的电报通过无线收发模块9被接收并且紧接着通过网络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无线传感器节点费转发给监控中心。且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该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送数据。而“直接地被转发给中枢”为传送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组成的网络的常规构造,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具有自组织、自适应智能系统的特点。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检测多个不同的运行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一个具有带有多个用于监控多个不同的运行参数的传感器的传感器库。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运行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附加地设置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所述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关联并且与关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处于无线电连接,其中通过所述无线电连接能够将无线电传感器的数据传输给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系统简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能量自给地被构造。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实现数据的远距离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线网络附加地具有至少一个中继器,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中继器将电报转发给另外的中继器、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或者中枢。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来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至少一个运行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机车误入停电区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2):无线高压传感器安装在距离被测接触网高压带电体约0.5-1米处(相当于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所述多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被安装在接触网系统中的不同地点上),用于采集接触网高压带电体的工作状态,主控电路按一定的时间间隔通过无线信号向无线高压传感器发出检测信令,无线高压传感器将采集的供电线路停、带电状态及自身工作状态通过无线信号传递回送至主控电路(相当于中枢),主控电路根据接收到的回送的信息,分别判断各线路停、带电状态及无线高压传感器自身工作状态,并将相应的信息输出至显示电路进行显示。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形成无线网络,并且在第一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制成通过无线网络能够被传输给接触网系统的中枢的电报;2)其中所述数据包是包含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
基于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基于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接触网系统中的故障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传感器网络的铁路编组场信息监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传感器节点3安装在铁轨的内侧,用于检测车轮信息,并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发送,由汇聚节点将检测到的信息发送给工业控制计算机(相当于中枢);无线传感器节点形成网线传感器网络,采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无线多跳通信方式,能够适应多跳轨道的数据的同时检测,每个节点既有传感器功能,又有路由功能(由此可以确定传感器节点之间可以进行数据包的传输)。具有自组织、自适应智能系统的特点。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传感器节点3检测车轮信息,并以数据包的形式发送给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将接收到的数据在上位机进行整合,实现对编组场的机车和车辆的数量、速度值以及位置信息的检测(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包包括车轮信息,由所述信息得知机车和车辆的数量、速度以及位置信息。而为了检测故障信息,从而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数据包是包括信息的故障电报,由所述信息得知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相对于对比文件2,这只是检测信息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传感器节点3具有无线收发模块9,由第一无线传感器节点发送的电报通过无线收发模块9被接收并且紧接着通过网络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无线传感器节点费转发给监控中心。且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该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送数据。而“直接地被转发给中枢”为传送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数据进行无线电传输方式的常规设置,为了远距离传输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电报从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出发在所有情况下被传输到与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相邻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直至中枢在进行转发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之一的作用距离中。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组成的网络的常规构造,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具有自组织、自适应智能系统的特点。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监控接触网系统的运行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附加地设置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所述至少一个无线电传感器与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关联并且与关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处于无线电连接,其中通过所述无线电连接能够将无线电传感器的数据传输给所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获取工作能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中的至少数个无线电传感器节点从相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环境中获取对于相应的无线电传感器节点的运行所需的能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节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没有电报被转发,则无线电传感器节点转到节能模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实现数据的远距离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线网络附加地具有至少一个中继器,通过所述至少一个中继器将电报转发给另外的中继器、无线电传感器节点或者中枢。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体理由请参见上述有关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远距离传输检测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公开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检测数据不能远距离传输的技术问题。而区别技术特征i)是对检测数据的进一步限定,虽然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但其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传感器节点检测车轮信息,通过数据包的形式将该信息传输到监控中心,从而获得机车和车辆的数量、速度值以及位置信息(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相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两者只是检测的对象信息不同,即对比文件2检测的是车轮信息,由此获得的是车辆的位置信息等,而本申请检测的是故障信息,由此获得的是故障的位置和性质;然而检测对象信息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当需要检测接触网系统的故障位置和/或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检测故障的传感器对故障信息进行检测,从而由故障信息获得故障的地点和/或性质;且接触网发生故障从而导致接触网不能正常工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对接触网进行故障检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获得本申请的技术优势是可以预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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