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制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72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618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3351.9
申请日:2014-12-30
复审请求人:江志鑫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洁
合议组组长:王荧
参审员:程心旻
国际分类号:A61K36/899,A61P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3351.9,名称为“一种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江志鑫。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第1页),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56118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皂荚临床新用,李智,《陕西中医学院学报》,第18卷,第4期,第25页,公开日为1995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肠梗阻的中药以及其原料和配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制备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选择川楝子,加入皂荚子、翻白叶、柏树果、玫瑰花、苦参、高粱、韭菜子、白头翁、酒饼叶根并限定了用量,还加入辅料;限定了制备方法和具体剂型。然而,粘连性肠梗阻属于肠梗阻的具体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中药用于治疗具体类型的肠梗阻如粘连性肠梗阻。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表明皂角是本领域已知的治疗肠梗阻的药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之具有相似的润肠通便的功效皂荚子用于治疗肠梗阻,并且所述功效与对比文件1中熟地、白芍具有相似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高粱健脾、燥湿、祛痰,翻白叶、柏树果、苦参、白头翁清热,韭菜子补肾壮阳,玫瑰花、酒饼叶根行气解郁、活血止痛、理气和胃,与对比文件1中的生白术、厚朴、知母、巴戟天、广木香、陈皮功效相似,可见,本申请是根据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药物类别,采用功效相似的药材对对比文件1中除川楝子外的原料进行了替换以及删减使药,基本的治则治法并未变化。各原料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辨证在各自的常用量范围内进行调整可以确定的。权利要求1所述剂型、制备工艺与参数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说明书中疗效研究所采用的实验动物、模型制备、分组与给药、标本采集与检测和现有技术“提壶揭盖法中药防治模型大鼠粘连性肠梗阻的实验研究”(吴毅伟等,《中国中医急症》,第20卷,第12期,第1956,1989页,2011年12月)中记载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实验结果也类似,而中药组方却无一味原料药相同,表明本申请对于药味及其用量和制备方法的选择调整仅取得了与现有技术类似的治疗效果,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制剂的原料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中的应用,由原料和辅料制备而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原料包括皂荚子17-20份,翻白叶17-20份,柏树果17-20份,玫瑰花5-7份,苦参5-7份,高粱26-30份,韭菜子5-7份,白头翁11-13份,川楝子11-13份,酒饼叶根13-17份; 其中,制备方法包括:称取皂荚子,翻白叶,柏树果,玫瑰花,苦参,高粱,韭菜子,白头翁,川楝子,酒饼叶根,合并,加水煎煮两次,第一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10倍量,煎煮2h,第二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8倍量,煎煮1.5h,合并煎液,浓缩; 所述的药物制剂是口服制剂,所述的药物制剂是口服液、颗粒剂、片剂或胶囊剂。”
申请人江志鑫(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将说明书实施例1记载的药材重量配比限入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中药方剂根据不同的患者病症加减不同的药物,经验配伍难以获得综合的治疗效果,并降低各药的毒副作用。皂角虽是功效已知的常用中药,但是中药方剂讲究四气五味升降浮沉。本申请不是简单地将药物、制备及剂型技术特征的无原则的任意叠加,而是根据疾病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将技术方案有机地组合而成,经历了多次试验所得,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且费用低、更安全。说明书实验统计结果显示其中药口服液有明显的促进肠蠕动和减少肠粘连的作用,具有显著的进步。对于本申请与现有技术“提壶揭盖法中药防治模型大鼠粘连性肠梗阻的实验研究”的雷同没有回应。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制剂的原料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中的应用,由原料和辅料制备而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原料包括皂荚子1.8kg,翻白叶1.8kg,柏树果1.8kg,玫瑰花0.6kg,苦参0.6kg,高粱2.8kg,韭菜子0.6kg,白头翁1.2kg,川楝子1.2kg,酒饼叶根1.5kg;其中,制备方法包括:称取皂荚子,翻白叶,柏树果,玫瑰花,苦参,高粱,韭菜子,白头翁,川楝子,酒饼叶根,合并,加水煎煮两次,第一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10倍量,煎煮2h,第二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8倍量,煎煮1.5h,合并煎液,浓缩;所述的药物制剂是口服制剂,所述的药物制剂是口服液、颗粒剂、片剂或胶囊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将原料用量修改为实施例中的具体用量,但是所述用量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复审请求人并未陈述新的理由。此外,本申请的疗效研究部分与现有技术(提壶揭盖法中药防治模型大鼠粘连性肠梗阻的实验研究,吴毅伟,等,《中国中医急症》,第20卷,第12期,第1956,1989页,2011年12月)中记载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实验结果也类似,且复审请求人申请的领域除中药外,还涉及农药、化工等多个领域,而并无任何文献发表,因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真实性存疑。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技术“提壶揭盖法中药防治模型大鼠粘连性肠梗阻的实验研究”(吴毅伟等,《中国中医急症》,第20卷,第12期,公开日为2011年12月31日,第1956、1989页)记载的材料和方法的实验动物选择、模型制备、分组与给药方式、标本采集与检测部分,不仅文字记载高度雷同,具体参数也完全相同。并且本申请与文献 “大鼠小肠推进率比较”、“两组大鼠小肠肠粘连程度比较”部分的数据也只是个位和小数点以后数字的不同,或6组数据均只相差1例或相同。然而本申请与文献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却取得了如此相似的实验数据是难以用常理解释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不同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经合议组核对,该陈述书中的意见与复审请求中的陈述意见完全相同。并且没有就合议组对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的质疑进行回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第1页),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药物制剂的原料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粘连性肠梗阻的药物中的应用,由原料和辅料制备而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原料包括皂荚子1.8kg,翻白叶1.8kg,柏树果1.8kg,玫瑰花0.6kg,苦参0.6kg,高粱2.8kg,韭菜子0.6kg,白头翁1.2kg,川楝子1.2kg,酒饼叶根1.5kg;其中,制备方法包括:称取皂荚子,翻白叶,柏树果,玫瑰花,苦参,高粱,韭菜子,白头翁,川楝子,酒饼叶根,合并,加水煎煮两次,第一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10倍量,煎煮2h,第二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8倍量,煎煮1.5h,合并煎液,浓缩;所述的药物制剂是口服制剂,所述的药物制剂是口服液、颗粒剂、片剂或胶囊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肠梗阻的中药,由以下重量克数的原料制成:熟地18-22克,生白术18-22克,巴戟天18-22克,白芍13-17克,厚朴8-12克,知母4-8克,川楝子8-12克,广木香8-12克,陈皮8-12克,炙甘草3-7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减去了熟地、生白术、巴戟天、白芍、厚朴、知母、广木香、陈皮、炙甘草,加入了皂荚子、翻白叶、柏树果、玫瑰花、苦参、高粱、韭菜子、白头翁、酒饼叶根;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
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技术“提壶揭盖法中药防治模型大鼠粘连性肠梗阻的实验研究”(吴毅伟等,《中国中医急症》,第20卷,第12期,公开日为2011年12月31日,第1956、1989页)的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部分高度雷同,具体雷同部分用下划线予以标明,见下表:
本申请
“提壶揭盖法中药防治模型大鼠粘连性肠梗阻的实验研究”


[0019]清洁级健康wistar雄性大鼠50只,6周龄,体质量180-200g。








所有大鼠均禁食不禁水12h,以10%水合氯醛按0.1mL/kg腹腔注射麻醉。麻醉后将大鼠仰卧固定于手术板上,腹部脱毛,经2%碘酊、75%乙醇消毒皮肤,铺无菌巾,取上腹部正中切口约2cm,找出十二指肠,自幽门而下,每隔lcm处用有齿镊夹伤肠管约0.5cm长,以局部渗血为度,将肠管送回腹腔,逐层缝合,成功复制粘连性肠梗阻模型大鼠。
[0020]造模5d后随机分为如下两组:治疗组25只,其中15只以本发明实施例1制备的中药口服液灌胃,剂量按2mL/100g体质量计,每日1次;对照组25只,其中15只用等体积的生理盐水灌胃,每日1次。治疗组的剩余10只与对照组的剩余10只再分别于上述各自受试物药液中加10%活性炭后按2mL/lOOg体质量灌胃,30min后处死。
处死加10%活性炭灌胃的大鼠,剪下小肠,量取炭末推进距离和小肠全长,二者比值即为小肠推进率,试验结果参见表1。造模后治疗14d,其余30只采用10%水合氯醛腹腔注射 麻醉(0.1ml/kg),取下腹部正中切口开腹,肉眼观察肠粘连情况,试验结果参见表2。
[0021]通过表1的试验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与对照组比较,治疗组的小肠推进率得到了显著的增加,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这说明本发明的中药口服液有明显的促进肠蠕动的作用。通过表2的试验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治疗组肠粘连程度明显低于对照组,且发生率亦低于对照组,说明本发明的中药口服液有明显减少肠粘连的作用。
[0022] 表1 两组大鼠小肠推进率比较
[0023]

[0024] 与对照组比较,▲P<0.05,▲▲P<0.01。
[0025] 表2 两组大鼠小肠肠粘连程度比较
[0026] 
1 材料和方法
1.1 实验动物清洁级健康wistar雄性大鼠,6周龄,体质量(180±20)g,50只,由华北煤炭医学院动物所提供。
1.2实验药物提壶揭盖法中药组方:麻黄6g,桔梗10g,杏仁10g,紫菀15g,升麻6g,前胡10g,桑白皮15g,木香15g,生大黄
15g(后下),芒硝10g(冲),枳实10g,厚朴10g,生地黄10g,炒莱菔子30g,桃仁10g,赤芍15g,黄芪20g,药物由本院制剂室提
供。上药制成200mL煎剂。
1.3 模型制备按照裘法祖造模法。所有大鼠均禁食,不禁水12h,以10%水合氯醛按0.1mL/kg腹腔注射麻醉。麻醉后将大鼠
仰卧固定于手术板上,腹部脱毛,经2%碘酊、75%乙醇消毒皮肤,铺无菌巾,取上腹部正中切口约2cm,找出十二指肠,自幽门而下,每隔1cm处用有齿镊夹伤肠管约0.5cm长,以局部渗血为度,将肠管送回腹腔,逐层缝合。
1.4 分组与给药造模5d后随机分为2组:治疗组25只,其中15只以提壶揭盖汤灌胃,用量按2mL/100g体质量;对照组25只,其中15只用生理盐水灌胃,每日1次。治疗组的剩余10只与对照组的剩余10只再分别于上述各自药液中加10%活性炭后按2mL/100g体质量灌胃,30min后处死。
1.5 标本采集与检测处死加10%活性炭灌胃的大鼠,剪下小肠,量取炭末推进距离和小肠全长,二者比值即为小肠推进率。造模后治疗14d,其余30只采用10%水合氯醛腹腔注射麻醉(0.1mL/kg),取下腹部正中切口开腹,肉眼观察肠粘连情况。

2.1 提壶揭盖法中药对大鼠小肠推进运动的影响治疗组小肠推进率为(67.80±8.44)%,对照组为(44.90±7.71)%,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果表明,提壶揭盖法有明显的促进肠蠕动的作用。
2.2提壶揭盖法中药对大鼠小肠肠粘连的影响见表1。治疗组肠粘连程度明显低于对照组,且发生率亦低于对照组(P<0.01);说明提壶揭盖法有明显减少肠粘连的作用。






通过比较发现本申请和上述期刊文献材料和方法的实验动物选择、模型制备、分组与给药方式、标本采集与检测部分,不仅文字记载高度雷同,具体参数也完全相同。并且本申请与文献 “大鼠小肠推进率比较”的两组数据均只是个位和小数点以后数字的不同;本申请与文献 “两组大鼠小肠肠粘连程度比较”部分,治疗组和对照组无明显粘连、轻度粘连、重度粘连的6组数据,均只相差1例或相同。然而本申请与文献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却取得了如此相似的实验数据是难以用常理解释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由于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所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例如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等,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恪守诚信原则是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将药物、制备及剂型技术特征的有机组合,临床试验显示其对于粘连性肠梗阻具有显著的治疗效果。但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也没有作出技术贡献。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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