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92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04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8818.6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肖玉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其蔚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杨静萱
国际分类号:A61B5/00,A61B9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下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8818.6,名称为“一种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申请人为肖玉根。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9月29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30300 A,公开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包括具有实时监测、处理和报警功能的主机体和实时显示神经检测信号和数据的界面盒,该界面盒与主机体连接,所述主机体上设有主机输入接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导电连接部,该连接部通过导线连接至主机体,导电连接部夹持术中所需的其他不同金属手术器械,进而使得不同金属手术器械与主机体形成电导通,所述导电连接部为表面涂有绝缘涂层的金属夹体,该金属夹体手持端一侧固设有第一接口,该第一接口与金属夹体电导通;所述导线上串接有一多孔接线排,其两端分别设有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包括连接于主机体和多孔接线排的第一导线和连接于多孔接线排和导电连接部的第二导线,其中第二插入端设于第二导线一端,该第二导线另一端为与多孔接线排插接对应关系的第三插入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夹体为弹簧夹,其夹持部内侧设有与金属夹体一体的金属夹齿,该金属夹齿侧面设有绝缘涂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均为USB接口,所述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同样均为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USB插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均为耳机接口,所述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同样均为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耳机插头。”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电连接部夹持术中所需的其他不同金属手术器械,进而使得不同金属手术器械与主机体形成电导通;所述导电连接部为表面涂有绝缘涂层的金属夹体,该金属夹体手持端一侧固设有第一接口,该第一接口与金属夹体电导通;所述导线上串接有一多孔接线排,其两端分别设有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肖玉根(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还提交了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和投资框架协议两份附件。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主要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包括具有实时监测、处理和报警功能的主机体和实时显示神经检测信号和数据的界面盒,该界面盒与主机体连接,所述主机体上设有主机输入接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导电连接部,该连接部通过导线连接至主机体,;通过导电连接部夹持术中所需的其他不同金属手术器械,进而使得不同金属手术器械与主机体形成电导通,所述导电连接部为表面涂有绝缘涂层的金属夹体,该金属夹体手持端一侧固设有第一接口,该第一接口与金属夹体电导通;所述导线上串接有一多孔接线排,其两端分别设有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所述导线包括连接于主机体和多孔接线排的第一导线和连接于多孔接线排和导电连接部的第二导线,其中第二插入端设于第二导线一端,该第二导线另一端为与多孔接线排插接对应关系的第三插入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夹体为弹簧夹,其夹持部内侧设有与金属夹体一体的金属夹齿,该金属夹齿侧面设有绝缘涂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均为USB接口,所述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同样均为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USB插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均为耳机接口,所述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同样均为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耳机插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对于器械的结构上进行改进,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弊端是仅对钳的结构进行改进,当手术需要使用带检测的另一种工具如剪刀等工具时便失去监测功能而造成神经功能监测的盲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需对器械结构进行改进,只需夹持所需器械;2)通过多孔接线排,可以实现并联多组手术器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是对于器械机构上的改进,不能在手术中根据需要随意调换器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在主机上加配多孔接线排,可以通过可拆卸连接不同金属手术器械,可同时进行多种神经信号监测。本申请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本申请实际生产的产品在多家医院中临床使用,获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并且复审请求人也基于本申请及围绕本申请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与多家企业和单位签定了合作协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8月12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导电连接部夹持术中所需的其他不同金属手术器械,进而使得不同金属手术器械与主机体形成电导通;所述导电连接部为表面涂有绝缘涂层的金属夹体,该金属夹体手持端一侧固设有第一接口,该第一接口与金属夹体电导通;所述导线上串接有一多孔接线排,其两端分别设有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所述导线包括连接于主机体和多孔接线排的第一导线和连接于多孔接线排和导电连接部的第二导线,其中第二插入端设于第二导线一端,该第二导线另一端为与多孔接线排插接对应关系的第三插入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其研发的方向是在于器械结构上改进,其申请人并未意识到现有技术中长时间存在着在不改变器械结构的前提下如何手术时并用的器械的技术缺陷,但直至申请日仍无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够认识到导致该技术缺陷的技术问题所在,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以解决该问题为目标对现有技术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则意味着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尚不具备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需对器械结构进行改进,只需夹持所需器械;2)通过多孔接线排,可以实现并联多组手术器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是对于器械机构上的改进,不能在手术中根据需要随意调换器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在主机上加配多孔接线排,可以通过可拆卸连接不同金属手术器械,可同时进行多种神经信号监测。本申请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本发明同时申请并获得了日本实用新型、澳洲、德国创新专利、南非发明专利,进一步说明了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神经监测精细分离探钳,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20]-[0024]段,图1):多功能神经监测精细分离探钳包括用于外科手术精细分离的钳体2。钳体2的前端设置有钳尖1,钳尖1用于释放电流,以刺激人体的神经。钳体2的尾部设置有钳尾3,钳尾3用于外接神经监护仪,以输入刺激信号;钳尾3通过监测探钳连接导线4与神经监护仪的信号刺激端连接,使神经监护仪的信号刺激端、监测探钳连接导线4、钳尾3、钳体2、钳尖1、人体与神经监护仪的信号接收端构成信号刺激端环路,实现手术中精细解剖分离操作同时具有神经监测功能。肌电信号通过人体返回神经监护仪的信号接收端,形成肌电图波形及提示音,进而在手术过程中实现实时或者动态评估神经功能,准确和及时了解神经功能。“实时监测模式”兼顾连续监测在外科手术操作同时完成肌电功能监测优势。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分离探钳、连接导线和神经监护仪共同构成术中人体神经多功能检测报警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神经监护仪能够实时监测、处理和报警并且能够实时显示肌电图波形,因此必然具有主机体和界面盒,且主机体必然与界面盒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导线与神经监护仪连接,因此神经监护仪的主机体上必然设有主机输入接口;对比文件1中的钳尾与连接导线连接,对应于本申请的导电连接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通过导电连接部夹持术中所需的其他不同金属手术器械,进而使得不同金属手术器械与主机体形成电导通;所述导电连接部为表面涂有绝缘涂层的金属夹体,该金属夹体手持端一侧固设有第一接口,该第一接口与金属夹体电导通;所述导线上串接有一多孔接线排,其两端分别设有与主机输入接口和第一接口对应的第一插入端和第二插入端,所述导线包括连接于主机体和多孔接线排的第一导线和连接于多孔接线排和导电连接部的第二导线,其中第二插入端设于第二导线一端,该第二导线另一端为与多孔接线排插接对应关系的第三插入端。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如何容易地实现与多种手术器械的电连接。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神经监测精细分离探钳,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手术中,需要使用不同医疗器械,因此,利用其他术中医疗器械来替换精细分离探钳,实现“在外科手术操作同时完成肌电功能监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连接导线4与探钳上的钳尾电连接,在本领域中,这种连接通常是可拆卸的连接,而使用金属夹容易地实现可拆卸的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金属夹只需为手术器械传递刺激电流,为了屏蔽其他电信号的干扰,在其表面涂绝缘涂层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探钳表面也具有绝缘涂层,因此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金属夹体作为电连接件,在其手持端固设第一接口与金属夹体电导通是常规设计。
由于在手术中可能出现需要多器械配合的问题,因此在该情况下需要监测多个手术器械,这些手术器械都需要通过导线与主机体连接。为了解决该问题,在导线上串接多孔接线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多孔接线排时,多孔接线排需要通过导线与主机、导电连接部电连接,因此设置第一导线、第二导线是常规设计。第二导线一端设置第二插入端连接金属夹体的第一接口,另一端通过第三插入端与多孔接线排对应,也是本领域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的主题是分离探钳,但是从公开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利用探钳实现术中神经功能监测,因此并非仅仅涉及探钳的机械结构改进。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产生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的前提是能够意识到技术问题的存在,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考虑到手术中可能需要使用各种不同的手术器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并且容易想到使用其他手术器械时同样需要实现神经监测功能,而实现该目的只需要用导线将其他手术器械与神经监护仪连接即可,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导线设计为可插拔的导线,也是为方便将手术器械连接到神经监护仪。对于其他可能的可插拔电连接方式的选择,本申请采用了夹持的方式,而通过夹持方式来实现电导通是一种常规的电导通方式。例如,对于普通电工而言,当其需要暂时的电连接时,会使用例如鳄鱼夹等夹体夹持导线的裸露端,从而实现电导通。由此可见,利用夹持方式实现电导通是常规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可以通过钳体作为电流通路来作为神经监护仪的信号刺激端,因此,通过金属夹夹持手术器械来作为信号刺激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2)在手术中,当需要使用多种手术器械时,每个手术器械都需要电连接到主机体以实现电导通,在主机体上只有一个输入接口的情况下,使用分线盒实现电流的并行或选择性传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分线盒的作用类似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源接线板和多接口充电器,插入电源之后,电源接线板或多接口充电器上的多个接口可以为不同电器供电或充电。因此采用多孔接线排进行多路并行或选择性电流传递也是一种生活常识。(3)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和投资框架协议两份证据来看,与本申请相关的产品还处于小规模临床使用和准备上市销售阶段,而且证据中涉及的有些专利申请并非是本申请,因此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即使一种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例如通过营销和宣传,并不一定是由于产品的技术创新而导致的,在医疗领域中同样如此,并非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所有医疗产品都是由于技术创新。另外,由于各个国家在审查专利时大多采取独立审查的政策,审查过程并不相同,有时审查文本也不相同,并且采用的对比文件也可能不同,因此本申请在别的国家获得专利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金属夹体使用弹簧夹是常规选择,在其内侧设置金属夹齿以夹持手术器械,是夹子的常规设计。由于金属夹只需接收由手术器械传递来的电信号,为了屏蔽其他电信号的干扰,因此其侧面涂绝缘涂层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USB接口和耳机接口都是常用的电连接标准接口,因此,选用USB/耳机接口和对应的USB/耳机插头,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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