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及其护色洗涤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护色洗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58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508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58909.X
申请日:2014-04-18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君
合议组组长:封志强
参审员:李静妍
国际分类号:D06F33/00,D06F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8909.X,名称为“洗衣机及其护色洗涤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5日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洗衣机护色洗涤方法,其特征在于,洗衣机包括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其中,所述常规程序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在常规程序下设定一常规洗涤温度T,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检测到所述护色程序按键被按下之后,控制所述洗衣机进入护色运行模式,获得该护色程序下设定的护色保护温度T1,其中,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不同于常规洗涤温度T,当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所述常规洗涤温度T时,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
获取所述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并根据所述衣物重量控制所述洗衣机进水;
在所述洗衣机进水至目标水量之后,根据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控制所述洗衣机进行洗涤。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护色洗涤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控制所述洗衣机进行洗涤具体包括:
如果当前洗涤温度小于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则控制所述洗衣机加热至达到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并保持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至洗涤结束。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护色洗涤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如果当前洗涤温度大于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则控制所述洗衣机以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进行洗涤至结束。
4.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其中,所述常规程序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在常规程序下设定一常规洗涤温度T;
控制器,当检测到所述护色程序按键被按下之后,所述控制器控制洗衣机进入护色运行模式,并获得该护色程序下设定的护色保护温度T1,其中,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不同于常规洗涤温度T,当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所述常规洗涤温度T时,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以及获得所述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根据所述衣物重量控制所述洗衣机进水,在所述洗衣机进水至目标水量之后,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控制所述洗衣机进行洗涤。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当前洗涤温度小于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则控制所述洗衣机加热至达到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并保持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至洗涤结束。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当前洗涤温度大于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则控制所述洗衣机以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进行洗涤至结束。”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824729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的区别在于:①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且护色程序是通过按键选择;获取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并根据衣物重量控制洗衣机进水;②常规程序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常规洗涤温度是常规洗涤程序下设定的,当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常规洗涤温度T时,护色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防止衣物褪色,并设置进水量。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公开了控制面板115上设置有供用户输入控制指令的操作部117、118,控制器根据上述控制指令控制包含上述电机的操作的洗衣装置的驱动;根据洗衣装置的控制方法,滚筒可以多种形态进行驱动;用户通过设置于控制面板的操作部选择颜色衣物洗衣进程S10,且结合附图1可知,操作部117、118有多个。而按键是操作部的一种常规形式,由此,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且护色程序是通过按键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获取的衣物重量控制进水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②,证据文件2(《衣物的洗染烫与织补》,吴兴杨等,纺织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30-31页,1986年4月30日)公开了在洗涤过程中要根据衣物的品种、色泽等不同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洗涤温度,并且列出了几种不同织物所需的最适宜温度对应表。即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设定护色温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洗涤水的温度越高,发生染色的可能性越高,且将一个参数值与某一预设参数值进行比较而进行程序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申请并没有记载常规洗涤温度的数值大小或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与护色洗涤温度进行比较的常规洗涤温度与一般的预设温度之间有何差异,因此,为了避免染色或褪色,根据衣物的类型调整实际护色洗涤温度(如当护色保护温度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护色温度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常规程序设置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以及在常规洗涤程序中对常规洗涤温度进行设定,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在启动护色运行模式后,判断护色保护温度与常规洗涤温度的关系,在护色保护温度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再根据织物类型对护色保护温度进行调整而不是进行最初的设定,考虑到在护色保护温度高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按照护色保护温度运行仍然存在褪色的可能性,所以,为了进一步降低褪色可能性,在启动护色运行模式之后,将护色保护温度与常规洗涤温度进行比较,在护色保护温度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进一步根据织物类型对护色保护温度进行自动调整。驳回决定认为:①对于“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设定”,证据文件2公开了在洗涤过程中要根据衣物品种、色泽等不同情况选择洗涤温度,并列出了几种不同织物洗涤适宜温度,即根据织物类型设定护色保护温度来解决不同类型织物的褪色温度为公知常识。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洗涤水的温度越高,发生染色的可能性越高,且将一个参数值与某一预设参数值进行比较而进行程序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申请并没有记载常规洗涤温度的数值大小或范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与护色洗涤温度进行比较的常规洗涤温度与一般的预设温度之间有何差异,因此,为了避免染色或褪色,根据衣物的类型调整实际护色洗涤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如当护色保护温度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护色温度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上述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当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常规洗涤温度T时,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的特征可以在设置护色保护温度时无需针对每一个常规程序所对应的织物类型均分别设定护色保护温度,而是当护色保护温度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再根据织物类型设定护色温度,从而避免了复杂的护色保护温度设定和温度控制;既避免了一刀切地设置很低的护色保护温度导致洗净效果变差,也避免了一刀切地设置了较高的护色保护温度导致护色效果变差。从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织物,既可以简单又合理地设置护色保护温度,又可以达到良好的护色保护作用。证据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针对每种不同的织物类型分别设置不同的护色保护温度,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也没有记载护色保护温度时需针对每一个常规程序所对应的织物类型例如棉麻、牛仔、羊毛等均分别设定护色保护温度。其次,本申请并没有记载常规洗涤温度的数值大小或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与护色洗涤温度进行比较的常规洗涤温度与一般的基准温度之间有何差异,由此,常规洗涤温度是可以与一般的基准温度相对应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检测到洗涤水的温度为基准温度以上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护色洗涤温度大于基准温度时进行护色洗涤。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水温较低时衣物褪色的危险性较小,一般也只有在水温较高时会考虑衣物的褪色的可能性,低水温也不利于提高衣物的洗净度,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洗涤水的温度越高,发生染色的可能性越高,将用于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中的洗涤水的温度设定为30℃(或40℃)的原因在于使染色的可能性最小化并使洗涤力最大化的洗涤水的温度为30-40℃的温度范围。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护色保护温度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设定”,但是,证据文件2公开了在洗涤过程中要根据衣物的品种、色泽等不同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洗涤温度,并且列出了几种不同织物所需的最适宜温度对应表。即根据织物类型设定护色保护温度来解决不同类型织物的褪色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上述基础上,设置“当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常规洗涤温度T时,护色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还存在常规洗涤的方式,并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具体的水量控制方式(即获取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并根据衣物重量控制洗衣机进水),对比文件1只提及了供给洗涤所需的洗涤水。②当所述护色保护保护温度T1大于所述常规洗涤温度时,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衣物类型进行调整;常规程序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常规洗涤温度T是在常规程序下设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织物进行护色洗涤的方法。对于区别①,通过常规洗涤方法对常规衣物进行分类洗涤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和基本需求,因此,针对不同类别衣物设置相应的常规洗涤功能以及对应的常规洗涤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便于使用者使用不同的洗涤功能而在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取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然后根据获取的衣物重量控制进水量,是本领域常规的控制洗涤用水量的方式。对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织物类型,其适宜的洗涤温度、褪色程度也不同,在织物种类对应的适宜洗涤温度、护色温度下进行洗涤,方能在获得好的洗涤效果的同时,不损伤衣物品质(如收缩、掉色等)(参见证据文件2)。根据证据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不同种类的织物具有对应的洗涤温度、护色洗涤温度,在洗涤过程中需要针对衣物的种类和色泽进行区分,在织物种类和色泽相应的适宜温度下洗涤,方能获得更好的洗涤和护色效果。另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洗涤温度越高,则洗涤效果越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允许的温度下,尽量去提高洗涤温度。因此,面对如何使不同种类的织物都能获得最大化的护色效果和最大化的洗涤效果时,有动机考虑不同织物的洗涤、护色温度,根据织物类型调整设定相应的护色保护温度。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衣物材质和衣物类型,因此根据这些不同洗涤需求的衣物种类设定常规程序的类别,并在常规程序下设定常规洗涤温度T,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指出:关于根据织物类型调整护色保护温度T1的时间点(即判定T1和T的关系时),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护色保护温度T1不论在何时调整,最终都是在根据织物类型确定的护色保护温度T1下进行洗涤。因为护色保护温度T1和常规洗涤温度T的大小关系,并不改变不同织物类型对应不同护色保护温度T1的事实(该不同材质或颜色的衣物对应不同的耐受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参见证据文件2)。而最终的合适的洗涤温度是根据织物类型决定的,这在确定了所需洗涤的织物类型时就已经确定了。即使当常规洗涤温度T高于护色保护温度T1,按照护色保护温度T1进行洗涤时,同样也需要考虑不同织物类型对应不同护色保护温度T1。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区别特征“当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面对不同类型的织物,如何在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既简单又合理地设置护色保护温度。复审请求人考虑到在启动护色运行模式之后,在护色保护温度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按照护色保护温度运行仍然存在褪色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降低褪色可能性,根据织物类型对护色保护温度进行自动调整,从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织物,可以既简单又合理地设置护色保护温度,又可以达到良好的护色保护作用。证据文件2的目的是提醒人们重视温度对洗涤的影响,仅给出了对于不同的织物类型应当采用不同的护色温度进行洗涤的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这样的启示下所能想到的是针对每种不同的织物类型分别设置不同的护色保护温度,而不是当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常规洗涤温度时,根据织物类型调整最初设定的护色保护温度。证据文件2与本申请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未给出该区别特征的结合启示。包括对比文件1和证据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对于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给出任何的教导和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同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护色洗涤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其目的是防止将洗涤物的颜色染色给其他洗涤物,并可防止颜色衣物受到损伤(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具体公开了:依据该洗衣装置的控制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选择颜色衣物洗衣进程的进程选择步骤S10;向洗衣桶供给洗涤所需的洗涤水的给水步骤S20(也即根据洗涤需要量控制洗衣机进水);检测供给的洗涤水的温度的水温检测步骤S30;当检测出的水温为基准温度以下时,加热洗涤水的加热步骤S40;控制滚筒130的旋转速度及旋转方向,并洗涤洗涤物的颜色衣物洗涤步骤S50;清洗洗涤物的清洗步骤S60;从洗涤物中去除洗涤水的脱水步骤S70。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在洗涤颜色衣物时,将会出现洗涤物之间的染色问题。该染色问题在洗涤水的温度高的情况下发生的可能性高(参见说明书第[0096]段)。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如下为了防止染色而控制洗涤水的温度的步骤:
首先,用户通过设置于控制面板的操作部选择颜色衣物洗衣进程S10,设置于控制面板的控制装置在通过上述操作部选择颜色衣物洗衣进程时(即相当于当检查到护色程序被选择之后,控制洗衣机进入护色运行模式的步骤),将进行向洗衣桶供给洗涤水的给水步骤S20。
当给水步骤S20开始时,为了向上述洗衣桶供给洗涤水,设置于控制面板的控制部将对与给水源和洗衣桶连接的给水装置进行控制。在此情况下,向洗衣桶供给的洗涤水最好是冷水(相当于设定一常规洗涤温度T),这是因为,洗涤水的温度越高,其发生染色的可能性将越高。
给水步骤S20是在向洗衣桶120供给洗涤所需的洗涤水的同时,使滚筒130中投放的洗涤物被洗涤水浸湿的步骤(即相当于洗衣机进水至目标水量)。
当给水步骤S20结束时,将进行检测洗衣桶中水温的水温检测步骤S30。随后,当检测出的水温为基准温度(30℃或40℃)(也即对应于本申请获得护色程序下设定的护色保护温度T1的步骤)以上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S50,当洗涤水的水温小于上述基准温度时(由于给水步骤中供给的洗涤水为冷水)(即护色保护温度T1不同于常规洗涤温度T,大于常规洗涤温度T),将进行用于加热洗涤水的加热步骤S40。在此情况下,将用于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S50的洗涤水的温度(基准温度)设定为30℃(或是40℃)的原因在于,使染色的可能性最小化并使洗涤最大化的洗涤水的温度为30℃至40℃的温度范围(也即对比文件1中S50步骤中设定的洗涤温度为基准温度,该温度避免由于温度过高而带来的由于退色带来的染色现象,也避免低于基准温度而带来的洗涤不充分的缺陷)。
当通过上述加热步骤S40使洗涤水的温度达到上述基准温度(30℃或40℃)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94]-[0099],[0101],[0103]段,附图6)。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兼顾染色和洗涤效果,使染色可能性最小并保证洗涤力最大化的洗涤方法。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
①权利要求1还存在常规洗涤的方式,并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具体的水量控制方式(即获取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并根据衣物重量控制洗衣机进水),对比文件1只提及了供给洗涤所需的洗涤水。
②当所述护色保护保护温度T1大于所述常规洗涤温度时,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衣物类型进行调整;常规程序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常规洗涤温度T是在常规程序下设定。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洗涤方法,该洗涤方法可以保证衣物洗涤温度,防止衣物退色或掉色,保证衣物不受损伤(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说明书中记载了“在洗衣机进水至目标水量之后,控制洗衣机根据护色保护温度T1进行洗涤”,具体地,“控制洗衣机进行洗涤,如果当前洗涤温度小于护色保护温度T1,则控制洗衣机加热至达到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并保持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至洗涤结束”,另外,“如果当前常规程序中的洗涤温度设置高于设定的护色保护温度30℃时,则选择护色程序后,控制洗衣机以所述护色保护温度30℃进行洗涤。也就是说,在护色程序下护色功能设定的可选择的温度范围内,采用精确进水洗涤以及精确温度控制,有效保护衣物颜色”。通过考察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所采用的思路是设定适宜的护色保护温度T1,然后无论常规洗涤温度具体是多少,最终都是按护色洗涤温度T1洗涤,从而实现护色和洗涤的平衡(参见说明书第[0037]-[0039]段)。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防止将洗涤物的颜色染色给其它洗涤物,并可防止颜色衣物受到损伤(洗涤物的颜色染色给其他洗涤物的过程中,包括洗涤物的颜色先退色或掉色,然后脱落下的颜色上染到其他洗涤物,也即对比文件1的防止衣物染色实质上是防止颜色退色或掉色)。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了“将用于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S50的洗涤水的温度(基准温度)设定为30℃(或是40℃)其原因在于使染色的可能性最小化并使洗涤最大化的洗涤水的温度为30℃至40℃的温度范围”。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在护色洗涤时,在可选择的温度范围(即保证衣物不发生脱色或掉色的温度范围)内,采用尽量高的温度,从而平衡染色的可能性与洗涤力之间的关系,以有效保护衣物颜色并获得最大化的洗涤效果。对比文件1的目的也是实现防染色和洗涤效果的平衡,也是通过确定一个即照顾到不退色,也照顾到洗涤效果的平衡温度进行洗涤。
此外,本申请根据不同织物类型来确定不同的护色保护温度T1,可以使每一种织物类型都根据其固有的耐受温度分别实现护色和洗涤效果的平衡。
由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织物进行护色洗涤的方法。
对于区别①,通过常规洗涤方法对常规衣物进行分类洗涤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和基本需求,因此,针对不同类别衣物设置相应的常规洗涤功能以及对应的常规洗涤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便于使用者使用不同的洗涤功能而在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获取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然后根据获取的衣物重量控制进水量,是本领域常规的控制洗涤用水量的方式。
对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织物类型,其适宜的洗涤温度、褪色温度也不同,在织物种类对应的适宜洗涤温度、护色温度下进行洗涤,方能在获得好的洗涤效果的同时,不损伤衣物品质(如收缩、掉色等)。证据文件2《衣物的洗染烫与织补》,吴兴杨等,纺织工业出版社,第1版,1986年04月30日)公开了洗涤温度在洗涤过程中影响很大,认为:从理论上说,温度越高洗涤效果越好,可实际上它还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例如各种纤维耐热性能不同。再有,衣物颜色在水中的耐热程度也各不相同,温度高了会褪色,同时还会使“矿物油”、“汗液分泌物”一类的污垢更深地钻进纤维缝隙里面,不易清洗。总之,在洗涤过程中要根据衣物的品种、色泽等不同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洗涤温度,并且列出了几种不同织物所需的最适宜温度对应表。例如对于白色、浅色棉麻织物的洗涤温度为50-60℃(相当于棉麻织物对应的常规洗涤温度),改染和易褪色的棉麻织物洗涤温度为40℃左右(相当于易褪色棉麻织物对应的护色保护温度),素色、本色丝织物的洗涤适宜温度为40℃左右(相当于丝织物对应的常规洗涤温度),绣花、改染丝织物洗涤适宜温度为微温或冷水(相当于易褪色丝织物对应的护色保护温度),一般毛织物洗涤适宜温度为40℃左右,改染毛织物洗涤适宜温度为35℃以下,以及各种化纤的洗涤适宜温度(参见证据文件2,第30-31页)。根据证据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不同种类的织物具有对应的洗涤温度、护色洗涤温度,在洗涤过程中需要针对衣物的种类和色泽进行区分,在织物种类和色泽相应的适宜温度下洗涤,方能获得更好的洗涤和护色效果。另外,如前所述,洗涤温度越高,则洗涤效果越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允许的温度下,尽量去提高洗涤温度。因此,面对如何使不同种类的织物都能获得最大化的护色效果和最大化的洗涤效果时,有动机考虑不同织物的洗涤、护色温度,根据织物类型调整设定相应的护色保护温度。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衣物材质和衣物类型,根据这些不同洗涤需求的衣物种类设定常规程序的类别,并在常规程序下设定常规洗涤温度T,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检测出的洗涤水的水温为基准温度(30℃或40℃)以上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S50(此时洗涤水温度为基准温度),当洗涤水的水温小于上述基准温度时,将进行用于加热洗涤水的加热步骤S40。当通过上述加热步骤S40使洗涤水的温度达到上述基准温度(30℃或40℃)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101],[0103]段)。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装置及其控制方法(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4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按键和护色程序按键;权利要求4控制器获得洗衣机内的衣物重量,根据衣物重量控制洗衣机进水;②权利要求4当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所述常规洗涤温度T时,所述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常规程序包括对应棉麻、混合、牛仔、羊毛、化纤、羽绒服和衬衫的程序,常规洗涤温度T是在常规程序下设定。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检测出的洗涤水的水温为基准温度(30℃或40℃)以上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S50(此时洗涤水温度为基准温度),当洗涤水的水温小于上述基准温度时,将进行用于加热洗涤水的加热步骤S40。当通过上述加热步骤S40使洗涤水的温度达到上述基准温度(30℃或40℃)时,将进行颜色衣物洗涤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101],[0103]段);上述控制方法必然是通过控制部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采用的思路是设定适宜的护色保护温度T1,然后无论常规洗涤温度具体是多少,最终都是按护色洗涤温度T1洗涤,从而实现护色和洗涤的平衡(参见说明书第[0037]-[0039]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兼顾染色和洗涤效果,使染色可能性最小并保证洗涤力最大化的洗涤方法。根据不同织物类型来确定不同的护色保护温度T1可以使每一种织物类型都根据其固有耐受温度分别实现护色和洗涤效果的平衡。证据文件2给出了针对每种不同的织物类型分别设置不同的护色保护温度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兼顾染色和洗涤效果时,考虑织物类型调整不同的护色保护温度。
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当护色保护温度T1大于所述常规洗涤温度T时,护色保护温度T1根据织物类型进行调整”具有进一步地降低褪色可能性,也没有进行效果验证。根据织物类型调整护色保护温度T1的时间点(即判定T1和T的关系时),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护色保护温度T1不论在何时调整,最终都是在根据织物类型确定的护色保护温度T1下进行洗涤。因为护色保护温度T1和常规洗涤温度T的大小关系,并不改变不同织物类型对应不同护色保护温度T1的事实(该不同材质或颜色的衣物对应不同的耐受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参见证据文件2)。而最终的合适的洗涤温度是根据织物类型决定的,这在确定了所需洗涤的织物类型时就已经确定了。即使当常规洗涤温度T高于护色保护温度T1,按照护色保护温度T1进行洗涤时,同样也需要考虑不同织物类型对应不同护色保护温度T1。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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