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39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4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9701.5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慈兴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海霞
合议组组长:高静微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M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9701.5、名称为“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原为宁波慈兴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慈兴集团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浅谈汽车发动机张紧轮轴承疲劳寿命试验机的研发”,顾金平,《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年第8期,第220页,2011年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试验箱和铰接在试验箱上的试验箱门,在所述试验箱内安装有至少一组轴承组,所述轴承组包括若干个待试验的轴承,还包括两个陪试轴承,陪试轴承通过陪试轴承座安装在试验箱内,而待试验的轴承通过试验轴承座安装在试验箱内,在所述试验箱上设有能够通过同步带驱动待试验的轴承旋转的驱动装置,在所述试验箱上还设有能够控制试验箱内部温度的温控装置;
在至少一个待试验的轴承上设置有张紧装置,所述张紧装置包括张紧气缸和安装板以及能够控制张紧气缸动作的张紧气缸控制器,所述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所述张紧气缸安装在试验箱内其收缩端与安装板相连接,启动所述张紧气缸控制器,所述张紧气缸带动安装板移动,将同步带调节至设定的张力值;
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和设置在试验箱内部的主动轮,所述电机通过皮带与主动轮相连接;
在所述试验箱上设置有报警装置,当所述同步带断裂或待试验的轴承温度值高于设置温度值或待试验的轴承损坏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同时控制试验装置停止运行;
具体的试验步骤如下:
1).打开试验箱门,将陪试轴承与待试验的轴承分别安装在陪试轴承座上和试验轴承座上;
2).主动轮通过同步带与陪试轴承与待试验的轴承相连接;
3).启动张紧气缸控制器,张紧气缸带动安装板移动,将同步带调节至设定的张力值,在本实施例中张力值为350N,同时通过螺栓将安装板锁紧在试验箱上;
4).关闭试验箱门,设定需要加热的温度值,在本实施例中需要设定的温度值为90℃,然后按下加热按钮,设置在试验箱内的加热管开始工作,当试验箱内部的温度加热至90℃时,停止加热动作;
5).按下启动按钮,通过变频器对电机的转速进行调节,从而将待试验的轴承调节至设定的转速,在本实施例中待试验的轴承的转速为13200rpm,调整 调成后进行整体试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试验箱的一侧设有能够控制电机转速的变频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铰接在试验箱上的试验箱门,试验过程中需要进行开门关门操作;加热按钮,变频电机启动按钮。(2)张力值具体限定为350N,温度具体设定为90℃,轴承转速具体设定为13200rpm。然而,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试验时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慈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0018段将权利要求1中的附加特征“所述轴承组包括若干个待试验的轴承,还包括两个陪试轴承”修改为“所述轴承组包括两个陪试轴承和三个待试验的轴承,三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两个陪试轴承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试验箱和铰接在试验箱上的试验箱门,在所述试验箱内安装有至少一组轴承组,所述轴承组包括两个陪试轴承和三个待试验的轴承,三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两个陪试轴承之间,陪试轴承通过陪试轴承座安装在试验箱内,而待试验的轴承通过试验轴承座安装在试验箱内,在所述试验箱上设有能够通过同步带驱动待试验的轴承旋转的驱动装置,在所述试验箱上还设有能够控制试验箱内部温度的温控装置;
在至少一个待试验的轴承上设置有张紧装置,所述张紧装置包括张紧气缸和安装板以及能够控制张紧气缸动作的张紧气缸控制器,所述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所述张紧气缸安装在试验箱内其收缩端与安装板相连接,启动所述张紧气缸控制器,所述张紧气缸带动安装板移动,将同步带调节至设定的张力值;
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和设置在试验箱内部的主动轮,所述电机通过皮带与主动轮相连接;
在所述试验箱上设置有报警装置,当所述同步带断裂或待试验的轴承温度值高于设置温度值或待试验的轴承损坏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同时控制试验装置停止运行;
具体的试验步骤如下:
1).打开试验箱门,将陪试轴承与待试验的轴承分别安装在陪试轴承座上和试验轴承座上;
2).主动轮通过同步带与陪试轴承与待试验的轴承相连接;
3).启动张紧气缸控制器,张紧气缸带动安装板移动,将同步带调节至设定的张力值,在本实施例中张力值为350N,同时通过螺栓将安装板锁紧在试验箱上;
4).关闭试验箱门,设定需要加热的温度值,在本实施例中需要设定的温度值为90℃,然后按下加热按钮,设置在试验箱内的加热管开始工作,当试验箱内部的温度加热至90℃时,停止加热动作;
5).按下启动按钮,通过变频器对电机的转速进行调节,从而将待试验的 轴承调节至设定的转速,在本实施例中待试验的轴承的转速为13200rpm,调整调成后进行整体试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试验箱的一侧设有能够控制电机转速的变频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轴承组包括两个陪试轴承和三个待试验的轴承,三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两个陪试轴承之间”;(2)在对比文件1中,五个小带轮用定位套紧固在一个L型立板上,可见,每个小带轮中不可能带有待试验轴承,实际上只有压紧轮(论文中书写错误,应该是涨紧轮)带有待测涨紧轮轴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一次只能测试一个涨紧轮轴承,不能同时测定多个涨紧轮轴承,再者对比文件1中涨紧轮轴承是安装在涨紧轮中,其安装和拆卸都比较麻烦,本发明直接对涨紧轮轴承进行测试,安装方便;(3)对比文件1中每个给出施力装置直接作用在一个涨紧轮轴承上的启示,其只是给出作用在皮带上,这种方式无法准确定量出张紧轮轴承上的径向载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铰接在试验箱上的箱门,相应地试验时需要打开和关闭试验箱门;待试验的轴承个数为三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张紧气缸安装在试验箱内;实验中张力值为350N,需要设定的温度值为90℃,待试验的轴承的转速为13200rpm。这些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轴承组包括两个陪试轴承和三个待试验的轴承,三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两个陪试轴承之间”;(2)在对比文件1中,五个小带轮用定位套紧固在一个L型立板上,可见,每个小带轮中不可能带有待试验轴承,实际上只有压紧轮(论文中书写错误,应该是涨紧轮)带有待测涨紧轮轴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一次只能测试一个涨紧轮轴承,不能同时测定多个涨紧轮轴承,再者对比文件1中涨紧轮轴承是安装在涨紧轮中,其安装和拆卸都比较麻烦,本发明直接对涨紧轮轴承进行测试,安装方便;(3)对比文件1中每个给出施力装置直接作用在一个涨紧轮轴承上的启示,其只是给出作用在皮带上,这种方式无法准确定量出张紧轮轴承上的径向载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浅谈汽车发动机张紧轮轴承疲劳寿命试验机的研发,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20页):
1试验机研发的背景
新型轴承疲劳寿命试验机用来模拟汽车张紧轮的实际运行状态,对汽车张紧轮轴承进行承受拉力的模拟仿真实验和高温仿真实验,以此验证轴承和拉力结构设计、制造工艺、选用材质等质量水平在模拟实际车况条件下的运行情况和寿命。
2试验机的主要功能及机构组成
2.1.2该试验机可以实现计算机自动控制下试验机的可靠运转。
2.2实验装置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传动系统、温控系统、施力装置、控制装置。
2.2.1 传动系统:
测试轴承转速一般要达到6000~15000转/分,本试验机传动系统的轮系结构是:由一台3600转/分的变频电机通过转动皮带和主轴箱带动一个主动大带轮,然后由大带轮通过压紧轮再带动位于上方的两个定位轮和夹在中间的五个小带轮一起旋转。大带轮、定位轮、小带轮相互间的皮带包角都是180°,皮带总长为2890mm,通过计算按2890mm确定轮系的中心距和排列宽度,以确定大小传动轮、定位轮和压紧轮的相互位置。
2.2.2温控系统:
为使轴承能在120±5℃的温箱内正常运转,在结构设计上必须考虑使两个定位轮、五个小带轮用定位套紧固在一个L型的立板上,并将该L型立板摆放在温箱内。为使温箱的保温性能好、导热系统低,需选用高分子的耐高温复合材料来制作,要达到自动控温,除内设大功率的加热管,能在短时间内使温箱内的环境温度达到规定的温升外,还要有温控装置。此试验机为了使温箱内的热量趋于平衡,采用紧凑型气缸和导向气缸,从上盖板和下底板处自动开闭的方式来调节温度,有7支热电偶与静止的轴承内圈端面接触,利用PLC模块的反馈,在触摸屏上点击能自动显示。
2.2.3施力装置:
轴承的径向承载能力由控制大小皮带轮的皮带张力来实现。当施力气缸活塞移动通过压力传感器,使气压力达到设定值时,电接触点就会接通和断开,以检测压力的大小。由于大皮带轮和小皮带轮的排列位置呈现物理学吊滑轮的模式,皮带包角呈180°,也就是说作用在大皮带轮上的拉紧力恰好等于小皮带轮拉紧力的两倍,试验要求,作用在小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为675N,因此大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应为1350N。
采用气压加载方式,提供拉力交变载荷,按径向水平加载的结构布局进行轴承的拉力性能试验,径向加载分布在试验体两侧,其径向加载气缸行程±40mm,试验体调节范围40~150mm。
2.2.4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主要是气路控制和电路控制两部分。
气路部分有五个气缸和气路板相连,并分别连接电磁阀、节流阀及单向节流阀,以控制它们的启动、停止和移动速度,同时在缸体的外槽两端还安装有磁性开关,以控制它们的移动是否到位,并限制在规定的行程内,保证可完成应有的动作。
电路控制部分主要有相关的启动电气元件或动力源的控制部分;执行机构的控制部分;工作温度、轴承受力、旋转速度等的控制部分。
在计算机参数设定窗口中可设定系统的参数:转速、载荷、循环参数、循环时间数据、自动存盘时间等,系统可监控试验的气压、转速、载荷、试验机温度、试验时间、循环次数等。
其他的还有电机电流、皮带断裂及试验轴承温度超限自动报警停机控制及通过光电传感器和磁感应器来监控皮带的断裂,出现断裂停机报警等控制。
3试验机研发的创新及意义
3.1采用先进的机、电、气压联合控制方式,用计算机自动控制,以实现机构动作准确无误,并且减少温度、受力、转速等与设定值之间的误差。
3.2通过结构设计,实现各种载荷力交替变换仿真、转速仿真、温度仿真等在内的各种环境仿真,并且确保上述仿真的稳定性、可靠性。
3.3监控技术先进可靠,利用PLC模块的反馈,光电传感器和磁感应技术,有效、及时而可靠地监控轴承运转过程和轴承失效时的各种参数。
该试验机的研发符合轴承行业的需求,目前已完成了样机的试制各种,为企业批量生产轴承疲劳寿命试验机提供依据。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汽车张紧轮的轴承高温高速试验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温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试验箱;
由对比文件1中测试轴承转速一般要达到6000~15000转/分,本试验机传动系统的轮系结构是:由一台3600转/分的变频电机通过转动皮带和主轴箱带动一个主动大带轮,通过由大带轮通过压紧轮再带动位于上方的两个定位轮和夹在中间的五个小带轮一起旋转可知,对比文件1中测试张紧轮轴承是通过大带轮、压紧轮、定位轮、小带轮进行传动的,而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为使轴承能在120±5℃的温箱内正常运转,在结构设计上必须考虑使两个定位轮、五个小带轮用定位套紧固在一个L型的立板上,并将该L型立板摆放在温箱内,显然两个定位轮和五个小带轮的轴承组成被试轴承组,否则在使轴承能正常运转时,就没有必要对两个定位轮、五个小带轮进行考虑,进一步,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试验要求作用在小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为675N,因此大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应为1350N,可见,对比文件1中小带轮为待试验的轮,即其轴承为待试验的轴承,则定位轮为陪试轮,其轴承为陪试轴承,定位套相当于轴承座,变频电机和主动大带轮构成驱动装置,则对比文件1该部分内容相当于公开了“在试验箱内安装有至少一组轴承组,轴承组包括两个陪试轴承和五个待试验的轴承,五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两个陪试轴承之间,陪试轴承通过陪试轴承座安装在试验箱内,待试验的轴承通过试验轴承座安装在试验箱内,在试验箱上设有能够通过同步带驱动待试验的轴承旋转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和设置在试验箱内部的主动轮,电机通过皮带与主动轮相连接”“陪试轴承与待试验的轴承分别安装在陪试轴承座上和试验轴承座上,主动轮通过同步带与陪试轴承与待试验的轴承相连接”;
对比文件1中的使轴承能在120±5℃的温箱内正常运转,为使温箱要达到自动控温,除内设大功率的加热管,能在短时间内使温箱内的环境温度达到规定的温升外,还要有温控装置,显然在试验箱内部的温度达到设定值时,会停止加热,电路控制部分主要有相关的启动电气元件或动力源的控制部分;执行机构的控制部分;工作温度、轴承受力、旋转速度等的控制部分,要进行加热控制,显然具有加热按钮,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在试验箱上还设有能够控制试验箱内部温度的温控装置”“设定需要加热的温度值,然后按下加热按钮,设置在试验箱内的加热管开始工作,当试验箱内部的温度加热到设定值时,停止加热动作”;
对比文件1中的轴承的径向承载能力由控制大小皮带轮的皮带张力来实现,施力气缸活塞移动,使气压力达到设定值,由于大皮带轮和五个小皮带轮的排列位置呈现物理学吊滑轮的模式,皮带包角呈180°,也就是说作用在大皮带轮上的拉紧力恰好等于小皮带轮拉紧力的两倍,试验要求作用在小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为675N,控制装置主要是气路控制和电路控制两部分,气路部分有五个气缸和气路板相连,并分别连接电磁阀、节流阀及单向节流阀,以控制它们的启动、停止和移动速度,根据气缸的工作原理,显然气缸的收缩端是与气路板连接的,五个小带轮具有五个气缸和气路板,显然皮带张力的调节,是由气缸和气路板作用小带轮来实现的,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在至少一个待试验的轴承上设置有张紧装置,张紧装置包括张紧气缸和安装板,以及能够控制张紧气缸动作的张紧气缸控制器,张紧气缸的收缩端与安装板连接,启动张紧气缸控制器,张紧气缸带动安装板移动,将同步带调节至设定的张力值”;
对比文件1中的还有电机电流、皮带断裂及试验轴承温度超限自动报警停机控制及通过光电传感器和磁感应器来监控皮带的断裂,出现断裂停机报警等控制,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在试验箱上设置有报警装置,当同步带断裂或待试验的轴承温度值高于设置温度值或待试验轴承的轴承损坏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同时控制试验装置停止运行”;
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轴承转速一般要达到6000~15000转/分,本试验机传动系统的轮系结构是:由一台3600转/分的变频电机通过转动皮带和主轴箱带动一个主动大带轮,电路控制部分主要有相关的启动电气元件或动力源的控制部分;执行机构的控制部分;工作温度、轴承受力、旋转速度等的控制部分,在计算机参数设定窗口中可设定系统的参数:转速、载荷、循环参数、循环时间数据、自动存盘时间等,变频电机显然具有变频器,要进行变频电机控制,显然具有启动按钮,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按下启动按钮,通过变频器对电机的转速进行调节,从而将待试验的轴承调节至设定的转速,调整调成后进行整体试验”。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铰接在试验箱上的箱门,相应地试验时需要打开和关闭试验箱门;待试验的轴承个数为三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张紧气缸安装在试验箱内;实验中张力值为350N,需要设定的温度值为90℃,待试验的轴承的转速为13200rpm。由此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便于对试验箱内部进行操作,如何设置合适的实验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为了便于取放试验物品,而为试验箱设计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采用铰接的方式安装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气缸和气路板实现皮带张力的调节,五个小带轮具有五个气缸和气路板,显然皮带张力的调节,是由气缸和气路板作用小带轮来实现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将待试验的小带轮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以便于调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将待试验的轴承个数的数目设计为三个还是五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次试验想要达到的试验效率而做出的合理选择;试验时具体选择何种张力值,温度值,轴承的转速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试验情况,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选择;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组包括两个陪试轴承和五个待试验的轴承,五个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两个陪试轴承之间,而将待试验的轴承个数的数目设计为三个还是五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次试验想要达到的试验效率所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
(2)对比文件1中测试轴承转速一般要达到6000~15000转/分,本试验机传动系统的轮系结构是:由一台3600转/分的变频电机通过转动皮带和主轴箱带动一个主动大带轮,大带轮通过压紧轮再带动位于上方的两个定位轮和夹在中间的五个小带轮一起旋转,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测试张紧轮轴承是通过大带轮、压紧轮、定位轮、小带轮进行传动的,不论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描述,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皮带轮能够旋转,是需要设置轴承的,且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试验要求作用在小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为675N,可见,小带轮为待试验的轮,则其轴承为待试验的轴承;
对比文件1中的五个小带轮用定位套紧固在一个L型立板上并不能说明小带轮中不可能带有待试验轴承,因为如上所述,小带轮是要旋转的,且是通过小带轮的旋转测试张紧轮轴承的,小带轮应该具有轴承,因此,对比文件1的五个小带轮用定位套紧固在一个L型立板上意味着定位套为轴承座,五个小带轮如此用定位套紧固在立板上才能既实现紧固在立板上,又能旋转;
对比文件1的压紧轮,根据其中的描述“由大带轮通过压紧轮再带动位于上方的两个定位轮和夹在中间的五个小带轮一起旋转”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压紧轮只是配合大带轮带动位于上方的两个定位轮和夹在中间的五个小带轮一起旋转的,且对比文件1中仅仅在传动系统部分有关于压紧轮的描述,全文其他部分,诸如关于温控系统、施力装置等与试验过程有关的部分,仅仅涉及了大带轮和小带轮,均不涉及压紧轮,这些均表明,压紧轮并不是试验对象;
对比文件1中全文的描述,均是以对轴承测试进行描述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是直接对轴承进行测试的,另外,张紧轮轴承在实际工作时应该是与张紧轮一起工作的;
(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为“在至少一个待试验的轴承上设置有张紧装置,…,将同步带调节至设定的张力值”,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为“轴承的径向承载能力由控制大小皮带轮的皮带张力来实现,由于大皮带轮和小皮带轮的排列位置呈现物理学吊滑轮的模式,皮带包角呈180°,也就是说作用在大皮带轮上的拉紧力恰好等于小皮带轮拉紧力的两倍,试验要求,作用在小皮带轮上的皮带拉力为675N”,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均是通过张紧装置调节皮带张力来测试轴承的径向承载能力的,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待试验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气缸和气路板实现皮带张力的调节,五个小带轮具有五个气缸和气路板,显然皮带张力的调节,是由气缸和气路板作用小带轮来实现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将待试验的小带轮的轴承设置在安装板上以便于调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为“在试验箱的一侧设有能够控制电机转速的变频器”,然而,如上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对比文件的测试轴承转速一般要达到6000~15000转/分,本试验机传动系统的轮系结构是:由一台3600转/分的变频电机通过转动皮带和主轴箱带动一个主动大带轮,电路控制部分主要有相关的启动电气元件或动力源的控制部分;执行机构的控制部分;工作温度、轴承受力、旋转速度等的控制部分,在计算机参数设定窗口中可设定系统的参数:转速、载荷、循环参数、循环时间数据、自动存盘时间等,变频电机显然具有变频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能够控制电机转速的变频器,而将变频器设置在试验箱一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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