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26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45207
优先权日:2011-03-29
申请(专利)号:201510224651.3
申请日:2012-03-08
复审请求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鑫鑫
合议组组长:韩涛
参审员:郝小燕
国际分类号:C09K19/30,C09K19/34,C09K19/44,G02F1/1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4651.3,发明名称为“液晶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80015305.9的PCT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3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3月29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5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1日以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于2015年 05月05日分案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4页(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17-21为:
1. 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式I的化合物,

其中
R1和R1*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15个C原子的烷基或烷氧基,其中这些基团中一个或多个CH2基团也可各自彼此独立地被-C≡C-、-CF2O-、-CH=CH-、-O-、-CO-O-、-O-CO-以O原子彼此不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H原子也可被卤素代替,
Z1表示-CH2O-或-OCH2-
a表示0
b表示1,
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

L1和L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F,Cl,CF3,OCF3或CHF2;和
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

其中alkyl和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
权利要求2-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液晶介质,进一步限定液晶介质的结构和成分。
17.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的方法,特征在于,将至少一种式I化合物与至少一种另外的介晶化合物混合,并任选加入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和/或一种或多种稳定剂和/或一种或多种可聚合的化合物。
18. 根据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在电光显示器中的用途。
19. 根据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在VA、PVA和PS-VA、IPS、PS-IPS、FFS、PS-FFS或PALC显示器中的用途。
20. 根据权利要求14-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在PS和PSA显示器中的用途,用于在液晶介质中通过一种或多种可聚合的化合物在PSA显示器中在施加电场或磁场的情况下的原位聚合而产生倾斜角。
21. 具有有源矩阵寻址的电光显示器,特征在于,其含有根据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作为电介质。”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介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WO2010/084823A1,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9日)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式IIB-11化合物环结构为联苯基,而对比文件2中相应化合物为环己基苯基。然而,环己基、苯基均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可相互替换的液晶化合物环结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相应组成物还可包含可以为本申请式IIB-11化合物的相应式(1)化合物,其中环A可以为环己基或苯基,即给出了在组成物中使用相应联苯基化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相应范围内选择并替换相应化合物,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WO2010/072370A1,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1日)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两种化合物的组合。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应介质可包含两种相应化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应化合物范围内进行选择、组合,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介质,然而对比文件2或4公开了相应液晶组成物,并且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混合组成物各组分的制备方法,以及相应组合物用于VA、PSA等电光显示器的用途及相应显示器,相应聚合物必然在电压下聚合取向,且相应显示器必然具有与本申请所述相同的结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应混合介质各组分的制备方法,以及相应介质用于VA等显示器的用途及相应显示器。在所述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24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2实施例没有包含本申请式IIB-11化合物,而且本申请的介质性能改善主要在于他们相对高的双折射率与低的旋转粘度的结合,导致快速的响应时间等性能;对比文件4未公开式I化合物与IIB-11化合物的组合,也无相应教导,本申请实现具有突出物理性质结合的液晶混合物,如高清亮点、双折射率、介电各向异性具有相似性质同时还具有显著降低的旋转粘度。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位通式化合物(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替换相应介质中的环己基苯基化合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2使用了相应8%的落入本申请式I的化合物,相应介质必然同样具有非常低的旋转粘度值和高的介电各向异性绝对值带来的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两种组分的组合,并未限定其他组分及其含量,其范围必然远大于所述实施例,申请人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以证明仅两种组分组合,含量和其他成分任意,即可取得申请人所述的效果改进,此外,液晶领域公知,苯环等环中有π键,共轭体系中有离域电子,由此组成的液晶材料折射率各向异性大,环己烷环中共轭体系和离域电子,由此组成的液晶材料折射率各向异性小,上述替换可导致折射率各向异性上升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应的液晶介质可选择包含了本申请式I或I-1化合物的相应式IIA或IIA-26化合物,其含量可至少为20wt%,以及可以为本申请式IIB-11化合物的相应式IIB-12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选择组合;其次,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明确记载通过所述的两种组分组合,即可取得上述技术效果,且本申请实施例除具体含量的所述两种组分外,还包含了特定含量的其他化合物,数目有限,且范围远小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无法证明上述技术效果为通过两种化合物组合带来。因此,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申请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2页,24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1的式I的化合物进一步限制为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删除权利要求4中式I-7、I-73和I-79的具体化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

其中
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和
alkoxy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氧基;和
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

其中alkyl和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能够支持或反映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使用式IIB-11的化合物的特定组合的液晶介质所能获得有益技术效果。本申请总共三个混合物实例包含了式IIB-11的化合物,即PY-n-Om,其在所有三个混合物中具体是单个化合物“PY-3-02”,分别为M10、M12和M14。在含有单个化合物“PY-n-Om”的M10、M12和M14一组和不在含有单个化合物“PY-n-Om”的M9、M16、M17、M21、M22和M23一组的对比表格得出,含有单个化合物“PY-3-02”的混合物实例M10、M12和M14都具有75℃以上的清亮点和Δn在0.10到0.11范围内的共同特征。实施例M10和M14中,它们都包含“PY-3-O2”。它们分别展现出-3.2甚至-3.4的值,第三个实施例M12具有-3.1的Δε值。两个实施例M10和M14满足本申请的介质优选体现出2.3V或更小的阈值电压(V0)的优选效果,基于此,实施例M10和M14具有最强的负介电各向异性,而M14同时还具有很低的旋转粘度(100mPas)与最高的76.0℃的清亮点,而其他六个不包含PY-n-Om的实施例中,只有三个,即M9、M21和M22具有相应的2.3V或更低的阈值电压,后者只是勉强符合(即V0=2.29V)。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所述实施例均未包含本申请修改后的式I-7等化合物;(2)M10、M12、M14和其他实施例比较,除所述IIB-11化合物外还包含多种不同种类、不同含量的液晶化合物,无法认为性能区别即由式IIB-11化合物带来;(3)从单一性能上,本申请其他实施例也均存在相同或更好于M10、M12、M14的技术效果,如实施例M9具有更低的粘度,更低的阈值电压,从性能组合上来说,M12使用了所述式IIB-11化合物,并未展现出复审请求人所述清亮点和阈值电压两方面的同时优选,且M16具有与M12相同的清亮点,但具有更低的粘度,更低的阈值电压,无法认同复审请求人所述IIB-11化合物的使用带来了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公开的液晶介质的区别特征在于:二者的组分不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而对比文件4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没有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更多种类的液晶介质。然而,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具有负介电各向异性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式I的化合物,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IA、IIB和IIC化合物的化合物,并公开了式I、式IIA、IIB和IIC化合物的通式结构和取代基定义。对比文件4中式IIA给出了液晶介质可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式IIB给出了液晶介质可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限定的液晶介质的化合物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4的记载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权利要求14-16进一步限定的一种或多种可聚合化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4公开了混合液晶介质各组分制备液晶介质,以及相应介质用于VA等显示器的用途及相应显示器。权利要求17-24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理由,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本申请说明书没有任何实施例记载了同时包含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也没有任何实施例记载了采用选自式I-7和式I-79的化合物,本申请的实施例不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使用式I-7、I-73和I-79以及式IIB-11的化合物的特定组合的液晶介质所能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实施例M10、M12、M14和其他实施例比较,除所述IIB-11化合物外还包含多种不同种类、不同含量的液晶化合物,无法认定性能区别仅由式IIB-11化合物带来。②本申请实施例M10、M12、M14的技术效果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并没有改善,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负介电各向异性Δε [1kHz,20℃]和对比文件4相比也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记载的含有“PY-n-Om”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对比文件4中实施例21、实施例22相比也不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针对上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32页,24项)。修改内容为:根据说明书第36页第2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的浓度。修改后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

其中
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和
alkoxy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氧基;和
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

其中alkyl和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并且
其中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I-7、I-73和I-79的特定浓度范围的特定组合。2)通过补充数据表1中内容得出本申请中的优选实施方式的混合物相比于现有技术的实施例在整体上是更出色。3)通过补充数据表2中内容可以看出,实施例M10.1具有略微更低的清亮点和略微升高的旋转粘度。本申请记载了优选的方案是使得混合物包含IIB-11的化合物,优选的方案是使得混合物包含式I-73的化合物;同时,式I-73和I-79以及I-7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的这些记载应当能够明了包含I-7/I-73/I-79+IIB-11的化合物的液晶混合物是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例如采用了llB-11的M10能够通过如上所述的补充实验而验证这一优选方案所带来的更为改善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液晶介质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组分和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并且,其中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没有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更多种类的液晶介质。然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式IIA给出了液晶介质可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的式IIB给出了液晶介质可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并且限定的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式I-7、I-73和I-79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4中记载的“式IIA和/或IIB化合物的比例优选为至少20 重量%”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进行选择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样的,权利要求2-24也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①本申请说明书没有任何实施例记载了同时包含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也没有任何实施例记载了采用选自式I-7和式I-79的化合物,本申请的实施例不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使用式I-7、I-73和I-79以及式IIB-11的化合物的特定组合的液晶介质所能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②就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试验数据表1而言,实施例MX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仅是部分参数有改进,且同时有另一部分参数效果变差,并不能以此而得出实施例MX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对于补充提交的表2中的试验数据,实施例M10.1、M10.2和原始记载的实施例M10相比,仅是部分参数有改进,且同时有另一部分参数效果变差,并不能以此而得出实施例M10.1、M10.2和原始记载的实施例M10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同时,补交的表1、2中试验方案及效果既未记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不属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完成的现有技术,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将这些原申请文件并未记载的信息考虑进来,将会增加原申请文件中不存在的信息,有违先申请原则,其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32页,24项)。修改之处为: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液晶介质应当包含至少一种式I-73的化合物,将其中原来述及的式I-7和I-79的具体化合物重新置于从属权利要求4中。在权利要求2中限定式IIA的化合物不同于式I-79。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3的化合物,

其中
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和
alkoxy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氧基;和
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

其中alkyl和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并且
其中式I-73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包含化合物I-73和化合物IIB-11的特定组合的液晶介质。在说明书中,化合物I-73是优选用于组合物中的化合物,并例示了I-73a和I-73p的化合物和提供了使用化合物I-73的实施例,并且提到化合物IIB-11特别优选用于液晶介质中。液晶介质是多化合物的组合物,物理性质取决于各自的多组分热力学,所得特性优化依赖于非线性混合效应,尤其是实施例中的包含约十种或更多种不同的化合物的液晶介质。液晶介质的特征在于各向异性特性,各向异性性质直接是由于这些化合物在各向异性相中在这些介质中的各向异性分子的相互取向而产生的。分子的这种取向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变小,并且显然,在清亮点方面随着介质变为各向同性,这些取向和这些各向异性完全消失。定向顺序的相应程度由所谓的“有序参数”描述。因此,该值随温度升高而降低,并在达到清亮点温度时最终变为零。换言之,本领域的发明应当或者允许改进更多的相关特性,而同时不负面影响其他性能(情况1);或者相比于负面地影响其他性能而言相关性能的改善更为强烈(情况2)。②复审请求人于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供的补充实验数据能够证明比现有技术和本申请原始记载的其他具体实施方式有优异和良好的结果。根据表1和表2所显示本申请的介质的大多数特性被显著改善。对于混合物MX与对比文件4的混合物实施例21的比较而言以及对于本申请的不同的实施方案的混合物M10.1与实施例M10的对比而言,即如表1和表2所示,根据本申请的介质的大多数特性被显著改善。在这两个直接比较中的每一个中,对于对比介质只有2个特性参数变得更好,相比之下根据本申请的介质则有4个特性参数得到改善。这就符合上面所讨论的情况1。正如表2中的混合物实施例M10.2的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直接与混合物M10的性质进行比较。混合物M10.2的清亮点从75.5℃急剧增加到97.0℃,即与对比混合物M10.2相比增加了20度以上。这是上述情况2的明显例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2页,24项),经合议组审查, 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于2015年05月0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44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液晶介质,并详细公开了:

(参见说明书第85页实施例21)。其中PY-3-O2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式IIB-11化合物的范围。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液晶介质的区别特征在于:二者的组分和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3的化合物,并且,其中式I-73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没有选自式I-73的化合物。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可以特别用于IPS、FFS、VA显示器中和PS-VA 显示器中并且特别适用于监视器和TV应用的液晶介质,所述液晶介质具有高的比电阻且同时具有大的工作温度范围、短的响应时间和低阈值电压等效果(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对此,说明书记载了包含至少一种式I化合物的液晶介质(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段至第32页第3段),并且液晶介质可以进一步包含选自IIA-IIC的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37页第3段至第38页第43页第5段)。说明书实施例中仅M1、M4、M8、M17、M19、M23中包含化合物CCOY-3-O2,其中CCOY-3-O2落入权利要求1通式I-73的范围。同时,仅实施例M10、M12、M14中采用了落入权利要求1中通式IIB-11范围的化合物PY-3-O2。(参见说明书第132页实施例M1至说明书第144页实施例M26)。本申请中没有任何实施例记载了同时包含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同时,也没有任何实施例记载了限定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式I-73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的技术方案,即本申请实施例并未记载任何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液晶介质。
从本申请实施例M10、M12、M14的技术效果而言,它们都具有75℃以上的清亮点和Δn在0.10到0.11范围内的共同特征;且实施例M10、M14的阈值电压都为2.24,低于2.3,M12的阈值电压为2.35V。同时,实施例M10、M12、M14的负介电各向异性Δε[1kHz,20℃]分别为-3.2、-3.1和-3.4,实施例M10、M12、M14的旋转粘度γ1[mPa·s,20℃]分别为116、111和100。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本申请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而言,M10、M12、M14和其他实施例比较,除所述IIB-11化合物外还包含多种不同种类、不同含量的液晶化合物,无法认为性能区别即由式IIB-11化合物带来。
其次,对比文件4中记载了清亮点[℃]为75,Δn[589nm,20℃]为0.1008,V0[V,20℃]为2.24,负介电各向异性Δε[1kHz,20℃]为-3.0,旋转粘度γ1[mPa·s,20℃]为106(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实施例21)。可见,从清亮点、Δn、V0和旋转粘度而言,本申请实施例M10、M12、M14的技术效果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并没有改善。对于负介电各向异性Δε[1kHz,20℃]而言,本申请实施例M10、M12、M14略高,但对比文件4还记载了包含化合物“PY-3-O2、PY-3-O4”的液晶介质负介电各向异性Δε[1kHz,20℃]为-3.1(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实施例22),与本申请实施例M12单项指标相同。基于上述数据,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液晶介质相对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液晶介质在比电阻、工作温度范围、响应时间以及阈值电压等性能上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更多种类的液晶介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基于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具有负介电各向异性的液晶介质, 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式I的化合物

其中,R1、R1*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烷基,和a表示0或1。
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IA、IIB和IIC化合物的化合物:

其中,R2A、R2B和R2C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具有至多15个C原子的烷基且所述烷基未取代……L1-4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F或Cl,Z2和Z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CH2O-、-OCH2-……,p表示1或2,q表示0或1,和v表示1-6。
其中Alkyl和Alkyl*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6个C原子的直链烷基(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19页第32-33行)。
在整个混合物中,式IIA和/或IIB化合物的比例优选为至少20 重量%。(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20页第1-2行)。
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式IIA给出了液晶介质可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73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式IIB给出了液晶介质可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B-11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并且限定的以每种同系物且基于整个混合物计,式I-73的化合物的浓度为1-15wt%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4中记载的“式IIA和/或IIB化合物的比例优选为至少20 重量%”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进行选择得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介质。然而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相应介质可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IA、IIB和IIC化合物的化合物、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II的化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式I-1至I-6的化合物、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式L-1至L-11的化合物、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式T-1至T-20的三联苯、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式O-1至O-18的化合物、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式In的茚满化合物、式I化合物的比例为≥3重量%(参见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2-13限定的液晶介质的化合物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4的记载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权利要求14-16进一步限定的一种或多种可聚合化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8-1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的用途,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4-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在PS和PSA显示器中的用途,权利要求21-24请求保护具有有源矩阵寻址的电光显示器。然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混合液晶介质各组分制备液晶介质,以及相应介质用于VA等显示器的用途及相应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65页第18-30行、权利要求10-13)。因此,在所述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液晶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第一,本申请说明书没有任何实施例同时包含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本申请的实施例不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使用式I-73以及式IIB-11的化合物的特定组合的液晶介质能够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第二,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可以优选含有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但原始记载的内容并无证据表明同时含有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的液晶介质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第三,基于液晶介质是多化合物组合物,实施例中包含约十种或更多种不同的化合物,各组分之间相互作用,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中同时包含式I-73的化合物和式IIB-11的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具有和本申请实施例同样的技术效果。第四、从液晶介质的各向异性而言,基于本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并无证据表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相比改进了更多的相关特性,同时不负面影响其他性能,或者相比于负面地影响其他性能而言相关性能的改善更为强烈。
2)就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试验数据表1而言,表1中记载的实施例MX和对比文件1实施例21中相比,清亮点从75.0℃下降到73.5℃,旋转粘度从106Pa· s升到110Pa· s,从清亮点和旋转粘度的角度,实施例MX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效果变差。就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试验数据表2而言,复审请求人分别用“CCOY-3-02”本申请实施例10中的“CCY-4-02”和“COY-3-02”得到的实施例M10.1和M10.2中部分试验数据有改进,但实施例M10.1和实施例10相比清亮点从75.5℃下降到72.5℃,旋转粘度从116mPa· s升到121Pa· s,从清亮点和旋转粘度的角度,实施例M10.1效果变差。同时,实施例M10.2和实施例10相比,旋转粘度从116mPa· s升到165Pa· s,阈值电压从2.24V升高到2.52V,从旋转粘度和阈值电压的角度,实施例M10.2效果变差。因此,表1中实施例MX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表2中实施例M10.1、M10.2和原始记载的实施例M10相比,仅是部分参数有改进,且同时有另一部分参数效果变差,并且并无证据表明属于相比于负面地影响其他性能而言相关性能的改善更为强烈的情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以此而得出实施例MX和对比文件4实施例21相比、实施例M10.1、M10.2和原始记载的实施例M10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表1中数据显示的采用CCOY-3-O2替换CCY-4-O2得到的阈值电压(V0)和弹性常数K3值有所改进,表2中数据显示的实施例M10.1、M10.2和原始记载的实施例M10相比的试验数据既未记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不属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完成的现有技术,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将这些原申请文件并未记载的信息考虑进来,将会增加原申请文件中不存在的信息,有违先申请原则,因此补交的表1、表2内容也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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