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12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539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9137.9
申请日:2014-06-11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驰
合议组组长:沙柯
参审员:刘丽君
国际分类号:D06F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9137.9,名称为“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4日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3月0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4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涤剂存储盒;
投放泵,所述投放泵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投放泵的进口与所述洗涤剂存储盒连通;
中转盒,所述中转盒具有进液口、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所述中转盒的所述进液口与所述投放泵的所述出口相连;
切换单元,所述切换单元安装在所述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进液口与所述第一出液口或所述第二出液口连通,其中,所述第一出液口适于与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出液口适于与第二洗涤桶相连;
进水阀,所述进水阀设在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和所述投放泵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转盒和切换单元为一整体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磁转向阀,所述电磁转向阀包括中转盒和切换单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单元为选择性地封闭所述第一出液口或所述第二出液口的电磁阀。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阀包括:
电磁铁,所述电磁铁内限定有开口向下的通道;
铁芯,所述铁芯可上下移动地设在所述通道内;和
弹簧,所述弹簧的上端抵靠所述通道的顶壁且所述弹簧的下端抵靠所述铁芯的上端以向下常推动所述铁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阀还包括密封垫,所述密封垫设在所述铁芯的下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垫为橡胶密封垫。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洗涤桶为超声波洗涤池。”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493157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实现洗涤剂投放的具体组成部件,即投放泵、中转盒和切换单元。而对比文件2(CN 203346682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了一种洗涤剂投放组件,包括投放泵30,相当于中转盒和切换单元的转向阀20。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洗涤剂投放组件反向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中,形成具有一个洗涤剂进液口和对应多个洗涤桶的多个洗涤剂出液口的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洗衣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投放泵与洗涤桶(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之间设置中转盒和切换单元,并通过切换单元选择性地将进液口与第一出液口或第二出液口连通。对比文件2公开的转向阀是一个具有多个进口和一个出口的多通阀,对比文件2中的洗涤剂投放组件只能向一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转向阀应用于本申请的投放泵与洗涤桶之间,也无法实现向多个洗涤桶分别投放洗涤剂,得不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洗衣机,通过将切换单元安装在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进液口与第一出液口或第二出液口连通,采用一个投放泵即可对多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结构简单、成本低。通过在洗涤剂存储盒和投放泵之间设置进水阀,当洗涤剂投放结束后,可以对管路进行冲洗,以避免不同洗涤剂之间混用,同时也避免了洗涤剂残留在管路内而浪费。该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洗涤剂投放组件反向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中,对于阀而言,要实现一对多或多对一只是其方向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一对多的需求时,看到对比文件2的多对一的转向阀,能够想到将其反向使用,并且,一对多的液体供应,本身也是惯用的技术。而进水阀设在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和所述投放泵之间以对洗涤剂进行冲洗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即使是普通洗衣机,为避免洗涤剂残留,也会使得水流通过洗涤剂分配部件,在供给洗涤剂完成后将其冲洗,避免残留。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页,1-8项),但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是笼统给出了洗涤剂投放装置向两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的想法,并未具体公开该洗涤剂投放装置如何实现投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实施并再现上述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采用多个投放系统分别对不同洗涤桶进行投放洗涤剂,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很高”,可确定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投放系统的结构、降低多桶洗衣机的投放成本。3)对比文件2中的转向阀不等同于本申请的中转盒和切换单元。对比文件2中转向阀连接于洗涤剂盒和投放泵之间,本申请的中转盒和切换单元连接于投放泵和洗涤桶之间。对比文件2通过该转向阀和投放泵仅能对一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本申请通过一个投放泵和中转盒和切换单元可以向两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通过在洗涤剂盒和投放泵之间设置多进一出的转向阀,实现对洗涤桶投放不同的洗涤剂。故,对比文件1和2结合也无法解决本申请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4)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通过一个投放泵对多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保护一进多出的阀,通过投放泵将洗涤剂临时存放在中转盒内,并通过切换单元来选择性导通中转盒的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本申请通过在投放泵和洗涤桶之间设置中转盒和切换单元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再者,即使采用一进多出的阀来选择性导通中转盒的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也只是其中一个可选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可以任意拓展和变形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此外,为避免洗涤剂残留,使得水流通过洗涤剂分配部件,在供给洗涤剂完成后将其冲洗,避免残留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的两个出口分别指向两个桶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投放系统结构,降低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能够一对多的洗涤剂投放系统,而对比文件2中的多对一洗涤剂投放系统也能起到优化投放系统,降低成本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反向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即使不考虑对比文件2,一对多的方式在洗衣机其他部件中也广泛应用,例如普通洗衣机进水时,会根据洗涤阶段和漂洗阶段,切换向不同的洗涤剂盒分格中进水,以分别冲下洗衣粉或护理剂等,这属于公知常识/生活常识的范畴。3)对于水流通过洗涤剂盒不是惯用手段的问题,普通洗衣机都是通过冲洗洗涤剂盒进水,并在冲完洗涤剂后仍然进水到固定水量,来保证将洗涤剂冲干净,这是每家的洗衣机都采取的方式,同样属于公知常识/生活常识的范畴。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洗衣机还包括:投放泵,所述投放泵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投放泵的进口与所述洗涤剂存储盒连通;中转盒,所述中转盒具有进液口、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所述中转盒的所述进液口与所述投放泵的所述出口相连;切换单元,所述切换单元安装在所述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进液口与所述第一出液口或所述第二出液口连通,其中,所述第一出液口适于与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出液口适于与第二洗涤桶相连;所述进水阀设在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和所述投放泵之间。对比文件1未公开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的具体设置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体积小、避免洗涤剂混用和残留的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洗衣机。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使用一个投放泵和转向装置配合的洗涤剂投放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洗涤剂投放装置中泵的使用数量多、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改变转向装置的结构,使用一个进液口对应多个出液口的转向装置,获得一对多分流结构的洗涤剂投放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一对多的转向装置的使用,投放泵和转换装置的位置关系,投放泵、中转盒、切换单元的各进口和出口具体连接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洗涤剂投放装置是如何实现投放的,但是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为了达到减少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泵使用数量,从而简化结构的目的,给出了通过使用一个投放泵和转向装置配合的洗涤剂投放装置能够解决洗涤剂投放装置中泵的使用数量多、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在具体面对对比文件1中需要对不同的洗衣桶进行投放洗涤剂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转向装置的结构,使用一个进液口对应多个出液口的转向装置,获得一对多分流结构的洗涤剂投放效果,进而获得一个投放泵对多个洗涤桶投放洗涤剂的技术方案,且一对多的转向装置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阀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使用。第二,对于投放泵和转向阀的位置关系,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是为了减少投放泵的使用量,则必须在洗涤剂流通管道的单线程管道位置安装投放泵,即将其安装在转换装置的单管道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转向阀上包括一个出液口和多个进液口,每个所述进液口与一个所述洗涤剂腔室连通;所述转向阀控制所述出液口每次与一个选定的进液口相连通且与其余的所述多个进液口断开。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转向阀同时具有本申请中转盒(进液口、出液口)和切换单元(选择性连通出液口和进液口)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的转向阀相当于本申请的中转盒和切换单元。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进水阀设置于洗涤剂容器和投放泵之间,能够起到避免不同洗涤剂混合,同时避免管路内洗涤剂残留的作用,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过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对洗衣机的第一桶或第二桶分别投放洗涤剂,并未公开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的具体设置结构,即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获取具体的投放结构和方法,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双桶投放洗涤剂方案,如何设置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的具体结构。2)对比文件2中的投放泵设置于转向阀的下游。在具体面对对比文件1中需要对不同的洗衣桶进行投放洗涤剂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对单桶投放洗涤剂的方案,并没有公开双桶的投放方案,也没有给出双桶投放方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以想到的也只能是通过两套对比文件2的投放组件来实现对双桶投放洗涤剂,从两套投放组件改变为本申请的单套投放系统显然需要对各部件的数量和连接关系进行较大的改变,上述改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中的中转盒设置于投放泵的下游。而正是由于本申请中的中转盒和切换单元设置于投放泵的下游,才可以仅通过设置一个投放泵和选择性地开闭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来实现分别向桶1和桶2投放洗涤剂。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了阀门一对多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向不同的桶中投放洗涤剂,也只能得到下述方案:转向阀具有多个进口和多个出口,转向阀设置于投放泵和溶剂盒之间,而为了实现多个不同的出口向不同的桶(例如桶1和桶2)投放洗涤剂,每一个出口处均需要连接投放泵,否则仅一个投放泵是无法实现向不同的桶投放洗涤剂。即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仍然采用了多个泵,也根本无法起到减少投放泵和简化结构的作用。3)对比文件2的技术目的在于使用一个投放泵实现多种不同种类的溶剂的投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想到的应该是尽可能避免不同的洗涤剂相互混合,也就是说,并不会想到将洗涤剂和转向阀之间的管道设置为单管道,否则,桶1和桶2在同时工作的情况下,溶剂盒1和溶剂盒2中的洗涤剂会发生混合,这与对比文件2的出发点相悖。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可能想到在溶剂盒和转向阀之间设置单管道,也就不可能想到将投放泵设置于转换装置的单管道侧。因此,将投放泵设置于转向阀和溶剂盒之间的技术方案也并非是容易想到的。综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明示或者暗示,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也并非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8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4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节水洗衣机,包括立式机体1,分立放置于机体1中的第一桶2和第二桶3;置于机体1上的第一操作面板4和第二操作面板5;置于机体1上的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的一个出口指向第一桶2内部,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的另一个出口指向第二桶3内部。控制系统包括:连接第一操作面板4、第二操作面板5、第一桶洗涤电机24、第二桶洗涤电机25、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等。S1:控制器17根据用户通过第一操作面板4输入的指令控制进水电磁阀门11和一桶进水电磁阀门12打开,开始向第一桶2注水,并结合第一桶2内衣物的重量控制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向第一桶2添加一定量的洗涤剂;S2:在第一桶2甩干预定时间后,控制器17控制二桶进水电磁阀门13打开,并控制一桶排水泵14动作,以将外桶22的洗涤过的水泵入第二桶3的外桶,控制器17结合第二桶3内衣物的重量控制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6向第二桶3添加一定量的洗涤剂,该洗涤剂的最大量不超过每次洗涤所需总洗涤剂量的5%(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1-0024段)。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中必然包括洗涤剂存储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洗衣机还包括:投放泵,所述投放泵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投放泵的进口与所述洗涤剂存储盒连通;中转盒,所述中转盒具有进液口、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所述中转盒的所述进液口与所述投放泵的所述出口相连;切换单元,所述切换单元安装在所述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进液口与所述第一出液口或所述第二出液口连通,其中,所述第一出液口适于与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出液口适于与第二洗涤桶相连;所述进水阀设在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和所述投放泵之间。对比文件1未公开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的具体设置结构。
由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洗衣机除洗涤桶需要多种洗涤剂外,如超声波洗除污器、第二洗涤桶等也需要投放洗涤剂,如果每处都单独设置投放系统,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很高;洗涤剂投放过程中,洗涤剂可能残留在管路内或不同洗涤剂可能混合(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5段)。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投放泵和中转盒、切换单元配合,切换单元可选择性地将其进液口与第一出液口或第二出液口连通,所述第一出液口适于与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出液口适于与第二洗涤桶相连;设置进水阀位于洗涤剂存储盒和投放泵之间,洗涤剂投放结束后对管路进行冲洗(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5段)。同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通过上述设置,采用一个投放泵即可对多个洗涤桶分别投放洗涤剂,结构简单、成本低(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而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也能够通过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根据系统指令,对洗衣机第一桶或第二桶分别投放洗涤剂。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体积小、避免洗涤剂混用和残留的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洗衣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包括洗涤剂投放组件,包括:多个洗涤剂腔室,每个所述洗涤剂腔室存储一种洗涤剂;转向阀,所述转向阀上包括一个出液口和多个进液口,每个所述进液口与一个所述洗涤剂腔室连通;所述转向阀控制所述出液口每次与一个选定的进液口相连通且与其余的所述多个进液口断开(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转向阀同时具有本申请中转盒和切换单元的功能,即转向阀相当于本申请的中转盒和切换单元);和投放泵,所述投放泵的吸入口与所述转向阀的出液口相连通,其中,所述转向阀控制所述出液口与选定的进液口相连通且与其余的所述多个进液口断开,以使所述投放泵将选定的洗涤剂泵送至所述投放泵的排出口。所述多个洗涤剂腔室分别形成在洗涤剂容器内。洗涤桶,所述洗涤桶与所述洗涤剂投放组件的投放泵的排出口相连通(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0009,0013-0014段,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转向阀和投放泵配合,通过转向阀具有多条通口可选择性的将不同洗涤剂腔室的洗涤剂投放至洗衣桶内的洗涤剂投放组件。对比文件2说明书还记载了,通过上述装置,实现了通过一个投放泵实现多种洗涤剂投放的洗涤剂投放组件,解决了洗衣机需要投放多种洗涤剂,如洗衣液、柔顺剂、消毒液等时,需要多个投放泵来分别进行投放,结构复杂,成本很高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可见,对比文件2也是为了达到减少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泵使用数量,从而简化结构的目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使用一个投放泵和转向装置配合的洗涤剂投放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洗涤剂投放装置中泵的使用数量多、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在具体面对对比文件1中需要对不同的洗衣桶进行投放洗涤剂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转向装置的结构,使用一个进液口对应多个出液口的转向装置,获得一对多分流结构的洗涤剂投放效果,且一对多的转向装置、如三通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阀门装置(参见:《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职业资格考试必读》,韩广兴主编,金盾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4-46页,3.5.4二位三通电磁阀;《机械设计手册(下册)》,《机械设计手册》联合编写组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83年07月第2版,1985年03月第2次印刷,第744-745页,3.二位三通电磁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使用。对于投放泵和转换装置的位置关系,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是为了减少投放泵的使用量,则必须在洗涤剂流通管道的单线程管道位置安装投放泵,即将其安装在转换装置的单管道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对投放泵、中转盒、切换单元的各进口和出口进行具体连接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洗涤剂投放组件投放一种洗涤剂后,洗涤剂投放通道内,即转向阀20、投放泵30以及连接转向阀20和投放泵30的管路内会存留一些该洗涤剂,如果下一次投放另一种洗涤剂,则会导致两种不同的洗涤剂相互混合,可能会造成洗涤效果减弱,甚至会对衣物造成损坏,如图1所示,洗涤剂投放组件可以包括与水源相连通的进水阀40。转向阀20上设有一个与进水阀40相连通的进水口25,转向阀20根据指令控制进水口25与出液口21的连通和断开。当进水口25与出液口21连通后,清水会通过投放泵30的抽吸至洗涤剂投放通道内,以便对洗涤剂投放通道进行清洗。因此,只需在相邻两次投放洗涤剂的操作中间控制转向阀20将出液口21与进水口25连通并泵送清水一次,即可解决洗涤剂投放组件的不同种洗涤剂混合的技术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3段,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2中进水阀设置于洗涤剂容器和投放泵之间,能够起到避免不同洗涤剂混合,同时避免管路内洗涤剂残留的作用。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进水阀设置于洗涤剂容器和投放泵之间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不同洗涤剂之间混合、洗涤剂残留管路内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前述分析及对比文件2附图1所示,转向阀20为一整体件,同时具有本申请中转盒和切换单元的功能,即转向阀相当于本申请的中转盒和切换单元。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中国家用电器百科全书》,《中国家用电器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0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73-74页,电磁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由对比文件1记载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通过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根据系统指令,对洗衣机第一桶或第二桶分别投放洗涤剂。即对比文件1已公开可针对洗衣机双桶分别投放洗涤剂。但对比文件1未公开投放系统的具体结构设置。而本申请采用投放泵和中转盒、切换单元配合,通过一个投放泵即可对多个洗涤桶分别投放洗涤剂,该结构简单、成本低;通过设置进水阀位于洗涤剂存储盒和投放泵之间,洗涤剂投放结束后对管路进行冲洗避免洗涤剂混用和残留。因此,经分析可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体积小、避免洗涤剂混用和残留的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洗衣机。这相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双桶投放洗涤剂方案,如何设置洗涤剂自动投放装置的具体结构”,更为具体的反映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双桶投放方案,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为解决在洗衣机投放系统中,投放泵数量多、结构复杂、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段,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对比文件2在投放系统中采用了投放泵和转向阀配合的技术手段,实现液体流向管路的多对一效果,从而达到了减少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泵使用数量,简化结构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2在公开了可通过一个投放泵实现多种洗涤剂投放的投放组件结构的同时,也给出了通过使用一个投放泵和转向装置配合的洗涤剂投放装置能够解决洗涤剂投放装置中泵的使用数量多、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体积小、避免洗涤剂混用和残留的洗涤剂投放装置的洗衣机”时,能够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想到通过投放泵和转向装置配合从而减少投放泵的使用数量。另外,本申请并未涉及管路多对多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不涉及如何解决管路多对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能够想到如何利用投放泵和转向装置简化系统,而并非通过使用多套投放泵和转向装置将投放系统复杂化。3)虽然对比文件2通过一个投放泵实现了多种洗涤剂投放的目的,但其要解决的也是洗涤剂投放组件中出现多管路时,投放泵数量多、结构复杂、成本高的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的结构时,能够得到该设置可将多管道入口转换为单管道出口,实现一个投放泵可投放不同洗涤剂的效果,同时也必然能够得到通过使用一个投放泵和转向装置配合的洗涤剂投放装置可以解决洗涤剂投放装置中泵的使用数量多、结构复杂,体积很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将投放泵设置于转向阀后实现多对一的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思维容易想到将装置反向设置即可实现一对多的效果,且一进多出的液体流向方式,以及一对多的转向装置、如三通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管路设置和常用的阀门装置。而且,在具体使用时,泵必然存在于管道通路中,显然也只有在单管道侧使用投放泵才能达到减少投放泵使用数量的目的。因此,投放泵安装在转换装置的单管道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想到的应该是尽可能避免不同的洗涤剂相互混合”,该效果是通过洗涤剂投放组件包括与水源相连通的进水阀,在相邻两次投放洗涤剂的间隔中,利用清水冲洗管道所达到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0-0043段)。因此,将洗涤剂和转向阀之间的管道设置为单管道,与对比文件2的出发点并不相悖。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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