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阻挡涂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阻挡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03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53981
优先权日:2013-02-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982.9
申请日:2014-02-26
复审请求人:太阳化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寿建宏
合议组组长:翟晓晓
参审员:吴进高
国际分类号:C08L2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982.9,名称为“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阻挡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太阳化学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389717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JP2006282947 A 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9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第1-30页(即第1-18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所述含水混合物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用作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溶剂是低级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低级醇选自:乙醇、工业用甲基化酒精和其掺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溶剂选自:四氢呋喃、1,3-二氧戊环、乙腈、乙酸乙酯、乙酸正丙酯、乙酸异丙酯、丙酮、甲基乙基酮(MEK)、环己酮、异佛尔酮、己烷、庚烷、甲苯、乙二醇、烷基溶纤剂和二甘油二甲醚(DGME)。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溶剂是四氢呋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填料和/或体质颜料。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或体质颜料具有大于20的纵横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小于16,000道尔顿的分子量分布。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 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在4%固体小于4mPa.s的粘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在4%固体小于3mPa.s的粘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至少95%的水解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稳定持续多于14天。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7.5%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或者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8%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或者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9%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当作为湿膜被涂布时,按照以下规则:wfm÷%NVC×□≤12,其中wfm是以克每平方米计的湿膜重量,%NVC是阻挡涂料组合物的干聚合物含量的按重量计的百分比,并且□是在23℃以秒表达的涂料的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具有适于柔版和凹版印刷机的粘度。
16. 制造形成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的涂料的方法,包括在含水混合物中溶解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所述含水溶液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溶剂是低级醇。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具有大于20的纵横比的填料和/或体质颜料任选地添加至含水混合物中。
19. 用针对气体和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物品的方法,其包括在所述物品上印刷权利要求1-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与印刷油墨同步印刷。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品包括单网表面印刷的或者层压材料反面印刷的结构。
22. 用权利要求1-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涂布的物品。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物品,其为塑料包装物品。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物品,其用作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挡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供适合车辆外部涂覆的气溶胶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3页第2段),气溶胶组合物所提供涂料可以保护车辆在行驶中其外表面免受所遇到的昆虫、小虫和碎石所造成的破坏或玷污(阻挡性)。所述涂料是水溶性的,以便于在外出之前喷施并随后被洗掉。涂料包括相对低分子量组分的低泡沫PVOH混合物、蒸发性有机溶剂和腐蚀抑制剂以提供独特的性质组合。另一方面提供与推进剂一起被压缩到容器中的气溶胶组合物,其中气溶胶组合物包括水和聚乙烯醇树脂,改进在于所述聚乙烯醇组合物包括:(a)约25至约75重量%的水;(b)约10至60重量%的有机溶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有机溶剂);(c)约5至25重量%的部分水解的第一聚乙烯醇树脂,其具有的水解度范围是约80%至约90%;和(d)约5至25重量%的第二聚乙烯醇树脂,其具有的提高的水解度范围是约95%至约99.5%((c)、(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乙烯醇)。通常,气溶胶组合物包含40至60重量%的水和20至50重量%的有机溶剂。优选的有机溶剂是乙醇,且最优选的气溶胶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选自苯甲酸钠、氨和其组合的腐蚀抑制剂。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挡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阻挡涂料组合物(参见实施例1、说明书第45、83段),其中的A液体组分是将30份的EVOH(权利要求1中的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加入60份的混合溶剂(权利要求1中的含水混合物)中,混合溶剂含有50%的净化水,47%的异丙醇,3%的叔丁醇;其中的B液体组分含有蒙脱石;可用于对气体的阻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限定的有机溶剂的含量不同。
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为提高PVOH和/或EVOH聚合物含水涂料的稳定性和干燥速度,上述含水涂料溶液中具有高含量的低级醇或其他有机溶剂也是期望的(该观点在本申请发明背景部分(说明书第5段)也得到了认可),据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改进的稳定性和干燥速度,有动机提高对比文件2中醇的含量,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对醇含量进行优选,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醇含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认为权利要求2-2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申请人太阳化学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4项),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具有按重量计大于7.5%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 #2流动时间)”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要求使用两种类型的PVOH,本申请要求保护的阻挡涂料要求使用一种类型的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具有按重量计大于7.5%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2)对比文件2公开的溶剂的用量与本申请不同,同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具有按重量计大于7.5%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并且,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所述含水混合物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用作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以及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具有按重量计大于7.5%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
……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8%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或者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9%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
……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物品,其用作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只是限定阻挡涂料组合物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没有限定使用一种类型的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因而,上述特征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涂料粘度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有限的试验通过常规方法对组分进行调整,选取得到具有上述粘度的组合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为提高PVOH和/或EVOH聚合物含水涂料的稳定性和干燥速度,上述含水涂料溶液中具有高含量的低级醇或其他有机溶剂也是期望的(该观点在本申请发明背景部分(说明书第5段)也得到了认可),据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改进的稳定性和干燥速度,有动机提高对比文件2中醇的含量,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对醇含量进行优选,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醇含量,而该过程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于粘度的限定,同前述(1)。没有证据表明,复审请求人所列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是预料不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阻挡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料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具有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
基于本申请,可以确定阻挡涂料组合物中醇、水用量比例与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有关联,是实现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看不出阻挡涂料组合物粘度(#2赞恩@23℃)与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有什么关联。就上述区别特征而言,阻挡涂料组合物粘度如(#2赞恩@23℃)是指流体本身存在粘着力而产生流体内部阻碍其相对流动的一种特性。涂料粘度指标主要控制涂料的稠度,合乎使用要求,以便于实施涂料的涂覆操作,漆膜的流平性、流挂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出合适阻挡涂料组合物粘度(如#2赞恩@23℃)。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可以确定或者可以在本领域已知范围内根据需要加以选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8、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分子量、粘度均在常规选取范围内,聚乙烯醇分子量可以1900-3100,水解度可以为73-77%,粘度可以是1.3-3mPas(参见廖晖编著,《环保型胶粘剂配方及生产工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03月出版,第10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聚乙烯醇的粘度和聚合度有一定关系,直接影响以后涂料的流动性,高聚合度PVA粘度太高,使用困难,故涂布中选用中低粘度品种(参见《制浆造纸助剂》,安郁琴,刘忠主编,中国轻工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59-16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以及气体渗透性随着EVOH中乙烯含量增加而增加,乙烯含量超过40%,树脂不再为阻隔性树脂(参见陈乐怡编,《合成树脂及塑料牌号手册 (下册)》,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865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EVOH中乙烯含量少,透气性下降,即阻隔性提高,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一般含有大约15%一55mol%的乙烯。EVOH共聚物的分子量应在10000—40000(参见《聚氯乙烯生产和加工应用手册》, 蓝凤祥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01月第1版,第16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容易确定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分子量、粘度以及确定以下内容:
EVOH共聚物优选地具有<><><><><><><><><7000da(道尔顿)的分 子量分布的pvoh或evoh。数均分子量(mn)、重均分子量(mw)="" 和其分布(mw/mn)通过凝胶渗透色谱(gpc)在适当的洗脱液中测="" 量。pvoh和evoh共聚物溶解在水和醇的共溶剂中,其中醇含量是="">
从属权利要求11-14进一步限定的水解度以及其它参数均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有限的试验通过常规方法对组分进行调整,选取得到具有上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参数的组合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申请涉及的涂料组合物可以以膜的形式印刷于塑料膜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5段),可以是柔版印刷、凹版印刷(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得到具有适合柔版印刷、凹版印刷机的粘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5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制造形成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的涂料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其中树脂溶于上述溶剂的溶液与包含无机层状化合物的分散体混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2段),以及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同权利要求2、6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18也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用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物品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阻隔气体涂料组合物制备气体阻隔复合膜的方法,上述涂料组合物用作气体阻隔复合膜阻隔气体层,对比文件2涂料组合物可以印刷在塑料膜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5、0055、0064段),同时也容易确定可以上述涂料用于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在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印刷物品的常见结构容易选择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2以及权利要求23-24请求保护用权利要求1-15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涂布的物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5段公开了使用对比文件2涉及的涂料组合物涂布的塑料膜,容易确定其可以是塑料包装物品,可以针对气体或者有害物质阻挡,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7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9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和16,删除权利要求2、4、5、8、17以及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所述含水混合物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用作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具有按重量计大于7.5%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小于16,000道尔顿的分子量分布;并且其中所述有机溶剂选自低级醇、四氢呋喃和甲基乙基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低级醇选自:乙醇、工业用甲基化酒精和其掺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进一步包括填料和/或体质颜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或体质颜料具有大于20的纵横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在4%固体小于4mPa.s的粘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在4%固体小于3mPa.s的粘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至少95%的水解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稳定持续多于14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8%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或者其具有按重量计大于9%的固体含量和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当作为湿膜被涂布时,按照以下规则:wfm÷%NVC×□≤12,其中wfm是以克每平方米计的湿膜重量,%NVC是阻挡涂料组合物的干聚合物含量的按重量计的百分比,并且□是在23℃以秒表达的涂料的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具有适于柔版和凹版印刷机的粘度。
12. 制造形成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的涂料的方法,包括在含水混合物中溶解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所述含水溶液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其中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小于16,000道尔顿的分子量分布;并且其中所述有机溶剂选自低级醇、四氢呋喃和甲基乙基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具有大于20的纵横比的填料和/或体质颜料任选地添加至含水混合物中。
14. 用针对气体和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物品的方法,其包括在所述物品上印刷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与印刷油墨同步印刷。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品包括单网表面印刷的或者层压材料反面印刷的结构。
17. 用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涂布的物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物品,其为塑料包装物品。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物品,其用作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其中溶剂是大于45%的醇的阻挡涂料组合物,该组合物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一乙烯醇共聚物。复审请求人强调,有机溶剂的量必须如本申请中根据组合物的总重量来计算,而不是如对比文件2中根据总溶剂来计算。由计算可知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5涂布组合物中醇的含量,醇的总量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是31.32%。这一值远远低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至少45%的醇的量。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PVOH/EVOH气体阻档涂料组合物中引入更高量的醇,同时保持所需要的性质。
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预期醇的浓度高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浓度实际上会损害组合物的性质。在对比文件2的0027段,教导了使用大量的Cl-C3醇不好,这是由于低级醇被保留在系统内。对比文件2的0029段教导了低碳数的醇蒸发太快,并可能引起涂料组合物的粘度快速改变。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被阻止在本申请保护的气体阻挡组合物中使用大量的醇。对比文件2的教导与本申请是背离的。
另外,尽管希望具有高含量的低级醇或其它有机溶剂,但是迄今为止还不可能实现这一性质,因为常规的阻挡涂料使用高分子量的PVOH/EVOH,而其不能容忍高含量的醇。常规的PVOH/EVOH气体阻挡物使用更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因为更高的分子量通常被认为赋予更好的气体阻档性质。
与所认为的正相反,本申请令人惊讶地显示,能够使用低分子量PVOH/EVOH聚合物来生产具有优异气体阻挡性质的涂料。通过在组合物中包含至少45%的高量的醇以及具有小于16,000的分子量分布的PVOH和/或EVOH,提供了一种阻挡涂料组合物。尽管较低分子量聚合物和提高的醇类溶解性,但是阻挡性能不受损。
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关于分子量分布小于16,000的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一乙烯醇共聚物的公开或暗示,更不用说较低分子量聚合物和提高的醇类溶解性的组合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7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9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0页(第1-182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 年08 月2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阻挡涂料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料组合物,包含树脂和溶剂,其中溶剂包含叔丁基醇,以及还可以包含其它醇如乙醇、异丙醇、1-丁醇,其中叔丁基醇占总溶剂数量的1-50%重量,其中溶剂还包含水,醇组分/水的质量比可以为30/70~70/30,树脂可以是聚乙烯醇类聚合物树脂或者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0012、0013、0039-0042段),涂料组合物还包含无机层状化合物(如高岭石),树脂和无机层状化合物(固体重量)用量比例为30/70~95/5,树脂和无机层状化合物总含量优选占涂料组合物的1-30重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0044、0046、0047段),对比文件2的组合物用于气体阻隔涂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9段)。
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涂料组合物同样是阻挡涂料组合物,同样以包含水和醇的含水混合物作为溶剂,其中醇作为有机溶剂,与水的质量比为30/70~70/30,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阻挡涂料组合物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因此,表明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是含水混合物之外的组分,即含水混合物不包括聚乙烯醇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含水混合物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可以理解为“水和有机溶剂组成的含水混合物中包含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就此而言,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包含水和醇的含水混合物中包含30-70%重量的醇作为有机溶剂。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涂料组合物中无机层状化合物不溶于溶剂,其在涂料组合物中为固体状态,树脂数量与其数量比例可以是30/70-50/50,因此,由树脂和无机层状化合物含量占涂料组合物的30重量%,可以确定无机层状化合物占涂料组合物重量的含量(即涂料组合物中固体含量)可以为30重量%×50/(50 50)=15重量%。
即使将“含水混合物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理解为“涂料组合物中含有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该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原因在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树脂和无机层状化合物总含量优选占涂料组合物的1-30重量%,可以确定:涂料组合物中溶剂含量可以是70重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醇作为有机溶剂,与水的质量比为30/70~70/30,进而可以确定涂料组合物中醇含量可以是70重量%×70/(70 30)=49重量%,以及无机层状化合物用量可以占涂料组合物的含量为:30重量%×50/(50 50)=15重量%。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阻挡涂料组合物具有在23℃小于30秒的涂料粘度(赞恩杯#2流动时间)以及限定所述聚乙烯醇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小于16,000道尔顿的分子量分布,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声称要提供阻挡涂料组合物,其包括溶解在含水混合物中的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该含水混合物包含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还提供制造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形成阻挡的涂料的方法,其包括将聚乙烯醇和/或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溶解在包括至少45%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溶剂的含水混合物中。进一步提供用针对气体和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物品的方法,其包括在所述物品上印刷本发明的阻挡涂料组合物。还提供用本发明的阻挡涂料组合物涂布的物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4页)。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有:
——在柔版印刷和凹版印刷应用粘度下对于较高的固体溶液是良好的;
——从较低的湿膜重量施加的相等的干膜重量;
——低级醇的较高耐受(例如耐受~45%或更低的醇类,例如乙醇、 2-丙醇、1-丙醇的溶液);
——低表面能塑料薄膜的更好润湿;
——使用市售的PVOH和EVOH共聚物;
——可以同步在共用压印柔版印刷机上施加的基于溶剂的油墨使 用。同步表示在同一印刷或涂布操作中使得整个过程在供给空的基材 至印刷机和在印刷机末端复卷涂布的和印刷的基材之间完成;
——作为单一包装潜在地可运送(使用前无压边(press-side)混合);
——快速干燥,更有成效的涂料;并且
——尽管较低分子量聚合物和提高的醇类溶解性,但是阻挡性能不受损(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
本申请实施例1、实施例2A、2B、2C、实施例3、实施例6A的组合物中基于组合物总量为100份,醇的用量占45-50.8份,去离子水用量5-27.1份,比较实施例4和5、比较实施例6B组合物中醇的用量占20-30份,去离子水53.1-72份,基于组合物总量为100份,以上实施例1、实施例2A、2B、2C、实施例3、实施例6A、比较实施例4、比较实施例5以及比较实施例6B组合物树脂中用量和种类也各不同,粘度(#2赞恩@23℃)范围是15-29秒。
由以上实施例和比较实施例可以看出的是:
(1)各实施例中不挥发物含量%NVC数值基本等于树脂加上剥离的膨润土粘土总重量在组合物的重量百分含量%;
(2)实施例1、实施例2A、2B、2C、实施例3、实施例6A的组合物中醇用量多于水,比较实施例4和5、比较实施例6B醇用量少于水,总体上醇用量多于水的实施例氧气传输速率OTR数值更低,隔氧效果更好,但实施例3是例外,其组合物醇含量达47%、水用量23%,但其OTR数值为2.2cc/m2/天,比较实施例4(醇含量20%、水含量72%)的OTR数值要高,因此,实施例3隔氧效果要差于比较实施例4;
(3)就干燥速度而言,总体上醇用量多于水的实施例干燥速度要快于醇/水比例低的实施例,但比较实施例6B是例外,比较实施例6B虽然含水69.5%、含醇25%,但其干燥速度方面效果依然好;
(4)就层压结合强度而言,实施例1效果最好,比较实施例4好于实施例6A;
(5)实施例7A、7B、7C、7D中,涂料7A去离子水用量占67%,1-丙醇占25%,树脂用量8%,涂料7B、7C、7D中均为去离子水用量占45%,1-丙醇占45%,树脂用量均为10%,树脂种类各不相同,根据本申请表14结果看,涂料7B、7C、7D测试结果数据互有高低,看不出涂料组成变化与测试效果变化之间的变化关系;
(6)实施例8实验结果表明增加涂料的膜重量可以看到减少了增塑剂穿过涂布的聚乙烯的迁移。实施例9实验结果再一次表明增加阻挡涂料的膜重量减小了被视为以其他方式 渗透并且迁移通过未涂布聚乙烯的成分的迁移;
(7)实施例10实验结果表明使最低的膜重量超过总矿物油迁移的建议法规的阈值;
(8)实施例11A、11B、11C、11D实验结果表明,较低水解等级的PVOH对于未涂布的基材不提供任何显著的改进;
(9)重复实施例3,但是用不同溶剂掺合物如THF、IMS与MEK组合取代实施例3中的IMS成分,以产生实施例12A和12B。实施例12A和12B将显示与实施例3类似的不挥发物含量和氧气传输速率。制剂12A和12B也将是存储稳定的持续至少两周。
由此,可以确定阻挡涂料组合物中醇、水用量比例与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有关联,是实现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看不出阻挡涂料组合物粘度(#2赞恩@23℃)与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有什么关联,也看不出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具有小于16,000道尔顿的分子量分布与本申请上述技术效果有什么关联。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
就上述区别特征而言,阻挡涂料组合物粘度如(#2赞恩@23℃)是指流体本身存在粘着力而产生流体内部阻碍其相对流动的一种特性。涂料粘度指标主要控制涂料的稠度,合乎使用要求,以便于实施涂料的涂覆操作,漆膜的流平性、流挂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出合适阻挡涂料组合物粘度(如#2赞恩@23℃)。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聚乙烯醇分子量可以1900-3100,水解度可以为73-77%,粘度可以是1.3-3mPas(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聚乙烯醇的粘度和聚合度有一定关系,直接影响以后涂料的流动性,高聚合度PVA粘度太高,使用困难,故涂布中选用中低粘度品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以及阻隔性EVOH共聚物的分子量应在10000—40000(公知常识性证据4),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对于树脂粘度以及阻隔性需要容易确定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分子量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以高含量醇(如低碳数的低级醇)和少量水为溶剂、其中溶解树脂如聚乙烯醇、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组合物还包含着色剂,其包括碳酸钙、硫酸钡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9段),这些是体质颜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上述涂料组合物中或者涂料的含水混合物中加入填料或者体质颜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所限定填料或者颜料的纵横比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纵横比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粘度均在常规选取范围内,聚乙烯醇分子量可以为1900-3100,水解度可以为73-77%,粘度可以是1.3-3mPas(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03月出版,第100页),聚乙烯醇的粘度和聚合度有一定关系,直接影响以后涂料的流动性,高聚合度PVA粘度太高,使用困难,故涂布中选用中低粘度品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以及气体渗透性随着EVOH中乙烯含量增加而增加,乙烯含量超过40%,树脂不再为阻隔性树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EVOH中乙烯含量少,透气性下降,即阻隔性提高,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一般含有大约15%一55mol%的乙烯。EVOH共聚物的分子量应在10000—40000(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容易确定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分子量、粘度以及确定以下内容:
EVOH共聚物优选地具有<><><><><><2.5mpas。pvoh和evoh共聚物溶解在水和醇的共溶剂中,其中醇含量是>
从属权利要求7对乙烯-聚乙烯醇共聚物的水解度进行了具体限定。其所限定的水解度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制备材料所需性能选用权利要求11限定的水解度是容易想到的;
从属权利要求8、9、10中限定的参数均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有限的试验通过常规方法对组分进行调整,选取得到具有上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参数的组合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申请涉及的涂料组合物可以以膜的形式印刷于塑料膜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5段),可以是柔版印刷、凹版印刷(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6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使用的具体印刷设备,得到具有适合柔版印刷、凹版印刷机的粘度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制造形成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的涂料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其中树脂溶于上述溶剂的溶液与包含无机层状化合物的分散体混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2段),以及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权利要求3和4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用针对气体和/或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物品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阻隔气体涂料组合物制备气体阻隔复合膜的方法,上述涂料组合物用作气体阻隔复合膜阻隔气体层,对比文件2涂料组合物可以印刷在塑料膜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5、0055、0064段),同时也容易确定可以上述涂料用于有害物质的阻挡涂布,结合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8、0054段)涉及的涂料组合物可以含有颜料,作为水性印刷油墨,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打印物,其使用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组合物作为水性印刷油墨,由此,容易实现印刷油墨与阻挡涂料同步印刷,可见,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限定的结构是印刷物品的常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权利要求21限定的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以及权利要求18-19请求保护用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阻挡涂料组合物涂布的物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5段公开了使用对比文件2涉及的涂料组合物涂布的塑料膜,容易确定其可以是塑料包装物品,可以针对气体或者有害物质阻挡,结合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无论以含水混合物总重量为重量百分比基准来计算,还是以组合物的总重量为重量百分比基准来计算,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都公开了可以具有高于45%的有机溶剂(如醇)的含量。对比文件2组合物同样用于气体阻隔,且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内容表明同样可以具有高含量的有机溶剂(如醇)。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0029段公开了低碳数醇对于涂料组合物干燥速度以及对树脂溶解性的影响,并没有阻止使用大量的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涂料用聚乙烯醇分子量可以1900-3100,水解度可以为73-77%,粘度可以是1.3-3mPas(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聚乙烯醇的粘度和聚合度有一定关系,直接影响以后涂料的流动性,高聚合度PVA粘度太高,使用困难,故涂布中选用中低粘度品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以及阻隔性应用的EVOH共聚物的分子量应在10000—40000(公知常识性证据4),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对于树脂粘度以及阻隔性需要容易确定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分子量。本申请也没有说明选择小于16000的分子量的树脂相对使用大于16000的分子量的树脂有什么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以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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