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行数据传输方法、装置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下行数据传输方法、装置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76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81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63799.9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盈霄
合议组组长:杨丹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H04W4/20(2009.01),H04W68/00(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得到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63799.9,名称为“下行数据传输方法、装置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997205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向用户设备UE发送数据之前,确定所述UE当前是否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若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活跃状态,则直接向所述UE下发数据;
若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则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用户设备UE发送的数据;
接收所述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其他基站发送的所述寻呼消息; 或者,
获取寻呼信令,并在所述信令中添加所述数据得到所述寻呼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至所述其他基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寻呼消息发送至其他基站,以使其他基站在对应的通知区域内发送所述寻呼消息。
5.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设备UE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所述UE发送的数据;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给所述基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不包括数据,则发起与所述基站间的无线资源链路建立过程。
7.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在向用户设备UE发送数据之前,确定所述UE当前是否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若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活跃状态,则直接向所述UE下发数据;若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则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用户设备UE发送的数据;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其他基站发送的所述寻呼消息;
或者,
第一处理模块,被配置为获取寻呼信令,并在所述信令中添加所述数据得到所述寻呼消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至所述其他基站。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寻呼消息发送至其他基站,以使其他基站在对应的通知区域内发送所述寻呼消息。
11.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第一处理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所述下行数据传输装置发送的数据;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还被配置为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给所述基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二处理模块;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不包括数据,则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发起与所述基站间的无线资源链路建立过程。
13. 一种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用于处理可执行指令处理器,接收器和发送器;
其中,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在向用户设备UE发送数据之前,确定所述UE当前是否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若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活跃状态,则直接向所述UE下发数据;若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则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用户设备UE发送的数据;
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14.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用于处理可执行指令处理器,接收器和发送器;
其中,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所述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数据;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用户设备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给所述基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概述如下:将“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4。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向用户设备UE发送数据之前,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本申请中的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而所述RRC_INACTIVE状态是5G RC引入的新状态,对比文件1中的空闲状态指的是RRC_IDLE状态,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用户设备UE发送的数据;
接收所述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其他基站发送的所述寻呼消息; 或者,
获取寻呼信令,并在所述信令中添加所述数据得到所述寻呼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至所述其他基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寻呼消息发送至其他基站,以使其他基站在对应的通知区域内发送所述寻呼消息。
5.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设备UE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所述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所述UE发送的数据;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给所述基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不包括数据,则发起与所述基站间的无线资源链路建立过程。
7.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处理模块,被配置为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第一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所述UE发送的数据;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其他基站发送的所述寻呼消息;
或者,
第一处理模块,被配置为获取寻呼信令,并在所述信令中添加所述数据得到所述寻呼消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至所述其他基站。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寻呼消息发送至其他基站,以使其他基站在对应的通知区域内发送所述寻呼消息。
11. 一种下行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第一处理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所述下行数据传输装置发送的数据;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还被配置为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给所述基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二处理模块;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不包括数据,则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发起与所述基站间的无线资源链路建立过程。
13. 一种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用于处理可执行指令处理器,接收器和发送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所述UE发送的数据;
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14.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用于处理可执行指令处理器,接收器和发送器;
其中,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所述用户设备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数据;
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用户设备成功接收所述数据;
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将所述接收确认消息发送给所述基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是针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其没有涉及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但是通过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使得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不需要建立连接状态就可以直接得到数据,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这一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是一致的,且在新一代通信网络中,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的用户终端也是需要转变成RRC_CONNECTED状态才能进行数据的接收,因此,随着技术发展,当面临新一代通信网络时,为了节省终端与基站建立连接再接收数据的信令消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可以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到新一代通信网络中的处于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的用户终端,这属于常规设计。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当用户设备处于空闲状态下时,基站需要对UE进行寻呼并建立连接后才能进行下行数据传输,数据的传输效率较低。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基站将需要发送给UE的下行数据直接携带在寻呼消息中进行发送。通过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UE可直接获取数据而不需要建立连接状态,降低数据传输时延。基于上述内容可见,本发明的关键点在于通过寻呼消息携带下行数据,从而UE不需要建立连接状态即可获取上述数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基站同样是将需要发送给UE的下行数据携带在寻呼消息中发送,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不同的是,对比文件1中是向处于空闲状态的UE发送上述寻呼消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比文件1中的空闲态和本申请中的RRC_INACTIVE都是非连接态,当UE与基站建立连接时,都需要UE首先进行寻呼。对比文件1中已经涉及到,在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发送短数据时,能够一次将短数据和信息数据发送到用户终端,节省了网络资源。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寻呼,减少资源浪费,在发送寻呼消息前,先确定UE当前是否为非连接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是处于空闲状态,但是其目的在于使得非连接态的终端能够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在通信领域中,非连接状态随着技术发展有着不同的含义,LTE向5G NR的演变过程中,RRC_INACTIVE状态则是其中一种非连接态,因此,将利用寻呼消息携带下行数据的方法应用于处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的UE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结合实际经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应用于各种非连接状态下的UE。随着移动通信的不断发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述非连接状态除了空闲状态,还包括RRC_INACTIVE状态,通常在5G NR系统中,处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的UE也需要通过寻呼建立连接后才能进行数据传输,自然地,为了提高所述RRC_INACTIVE状态下UE的数据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处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的UE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的用户设备UE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终端只有空闲、连接两个状态,而不存在“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RRC_INACTIVE状态”,不能简单地将RRC_INACTIVE状态与空闲状态一起归结为非连接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应用于5G NR中处于空闲状态的UE,而不会应用于RRC_INACTIVE状态的终端。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97205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下行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寻呼信道发送短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7段-第7页第3段,图1-2):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提出的向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利用寻呼信道发送短数据的方法优选实施例包括:(A)用户终端初始登陆网络时,将用户终端的鉴权信息、加密信息保存到用户终端和核心网,或用户终端和用户终端跟踪区域的无线接入网;为无线接入网设置计时器和最大重发次数;(B)核心网将所要发送到用户终端的短数据、用户终端ID、所述短数据的源地址、目标地址等信息发送到用户终端所在跟踪区域的无线接入网;(C)无线接入网将所述的短数据和信息数据进行缓存,并为短数据添加短数据标识;(D)无线接入网将添加短数据标识后的短数据及信息数据一起发送到用户终端,同时计数器开始计时。另外,图1、2中的步骤中记载了“用寻呼信道发出寻呼,并带上短数据标识以及短数据、信息数据等信息”(公开了发送寻呼消息,所述寻呼消息包括需要向用户设备UE发送的数据);(E)用户终端根据接收到的短数据标识,判断收到的信息是否为短数据,如果是,则进入步骤(F),否则不进行短数据处理;(F)用户终端根据数据校验位判断短数据是否正确收到,如果是,则使用竞争信道机制向无线接入网发送确认信息,否则不进行短数据处理(公开了接收UE返回的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在于:
(1)该权利要求中,确定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时发送寻呼消息,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2)该权利要求中,是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寻呼消息。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利用寻呼消息携带下行数据以及在何种区域中进行寻呼消息的发送。
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RRC_INACTIVE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UE仍然保持在CM-CONNECTED状态、且UE可以在RNA区域内移动而不用通知NG-RAN。UE处于RRC_INACTIVE状态时,最后一个服务gNB保留UE的上下文和UE相关联的与服务AMF和UPF的NG连接,从核心网看终端,其就和UE处于连接态一样。对比文件1中的空闲态和本申请中的RRC_INACTIVE都是非连接态,当UE与基站建立连接时,都需要基站首先进行寻呼。对比文件1中已经涉及到,在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发送短数据时,能够一次将短数据和信息数据发送到用户终端,节省了网络资源。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寻呼,减少资源浪费,在发送寻呼消息前,先确定UE当前是否为非连接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是处于空闲状态,但是其目的在于使得非连接态的终端能够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在通信领域中,非连接状态随着技术发展有着不同的含义,LTE向5G NR的演变过程中,RRC_INACTIVE状态则是其中一种非连接态,因此,将利用寻呼消息携带下行数据的方法应用于处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的UE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2),当UE与基站建立连接时,都需要基站首先进行寻呼,只有在无线通知区域发送的寻呼消息才能被UE接收到,因此在无线通知区域中发送寻呼消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在通信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无线网络中,用户终端具有位置移动的特性,而通常基站的覆盖区域又是有限的,因此,为了保证实时移动的用户终端的通信质量,在基站之间进行寻呼消息的转发和接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随着用户终端的位置变化,接收其他基站发送的所述寻呼消息,或者,获取寻呼信令,并在所述信令中添加所述数据得到所述寻呼消息,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的限定,当寻呼消息是从其他基站转发至用户终端时,相应地,为了正确反馈数据传输结果,将接收确认消息发送至所述其他基站,属于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在通信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无线网络中,用户终端具有位置移动的特性,而通常基站的覆盖区域又是有限的,因此,为了保证实时移动的用户终端的通信质量,在基站之间进行寻呼消息的转发和接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用户终端的位置超出基站覆盖区域时,将所述寻呼消息发送至其他基站,以使得其他基站在对应的通知区域内发送所述寻呼消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下行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寻呼信道发送短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7段-第7页第3段,图1-2):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提出的向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利用寻呼信道发送短数据的方法优选实施例包括:(A)用户终端初始登陆网络时,将用户终端的鉴权信息、加密信息保存到用户终端和核心网,或用户终端和用户终端跟踪区域的无线接入网;为无线接入网设置计时器和最大重发次数;(B)核心网将所要发送到用户终端的短数据、用户终端ID、所述短数据的源地址、目标地址等信息发送到用户终端所在跟踪区域的无线接入网;(C)无线接入网将所述的短数据和信息数据进行缓存,并为短数据添加短数据标识;(D)无线接入网将添加短数据标识后的短数据及信息数据一起发送到用户终端,同时计数器开始计时。另外,图1、2中的步骤中记载了“用寻呼信道发出寻呼,并带上短数据标识以及短数据、信息数据等信息”(公开了用户设备UE接收基站发送的寻呼消息);(E)用户终端根据接收到的短数据标识,判断收到的信息是否为短数据,如果是,则进入步骤(F),否则不进行短数据处理;(F)用户终端根据数据校验位判断短数据是否正确收到,如果是,则使用竞争信道机制向无线接入网发送确认信息,否则不进行短数据处理(公开了检测所述寻呼消息中是否包括基站向UE发送的数据,若所述寻呼消息中包括数据,则获取所述数据并生成接收确认消息,所述接收确认消息用于指示所述UE成功接收所述数据,并发送接收确认消息)。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中,UE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时接收寻呼消息,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利用寻呼消息携带下行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RRC_INACTIVE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UE仍然保持在CM-CONNECTED状态、且UE可以在RNA区域内移动而不用通知NG-RAN。UE处于RRC_INACTIVE状态时,最后一个服务gNB保留UE的上下文和UE相关联的与服务AMF和UPF的NG连接,从核心网看终端,其就和UE处于连接态一样。对比文件1中的空闲态和本申请中的RRC_INACTIVE都是非连接态,当UE与基站建立连接时,都需要UE首先进行寻呼。对比文件1中已经涉及到,在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发送短数据时,能够一次将短数据和信息数据发送到用户终端,节省了网络资源。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寻呼,减少资源浪费,在发送寻呼消息前,先确定UE当前是否为非连接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是处于空闲状态,但是其目的在于使得非连接态的终端能够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在通信领域中,非连接状态随着技术发展有着不同的含义,LTE向5G NR的演变过程中,RRC_INACTIVE状态则是其中一种非连接态,因此,将利用寻呼消息携带下行数据的方法应用于处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的UE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保证现有技术中的寻呼过程能够顺利建立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当寻呼消息中不包括数据时,发起与基站间的无线资源链路建立过程,以供后续的数据传输,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11-12、13、14分别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5-6、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为了将方法产品化,设置相应的模块或装置单元来实施所述的方法步骤,且根据设计需要,将各功能模块集成于某一终端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在向用户设备UE发送数据之前,确定用户设备UE当前为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所述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为RRC_INACTIVE状态”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终端只有空闲、连接两个状态,而不存在“无线链路非活跃状态RRC_INACTIVE状态”,不能简单地将RRC_INACTIVE状态与空闲状态一起归结为非连接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应用于5G NR中处于空闲状态的UE,而不会应用于RRC_INACTIVE状态的终端。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RRC_INACTIVE状态是LTE向5G NR的演变过程中演化出来的一种介于连接态和空闲态的一种状态,当UE处于RRC_INACTIVE状态时,从核心网看终端,其就和UE处于连接态一样,但是对于UE来说,RRC_INACTIVE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省电状态,UE的状态更像是处于空闲态。当UE与基站建立连接时,都需要UE首先进行寻呼。对比文件1中已经涉及到,在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用户终端发送短数据时,能够一次将短数据和信息数据发送到用户终端,节省了网络资源。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寻呼,减少资源浪费,在发送寻呼消息前,先确定UE当前是否为省电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是处于空闲状态,但是其目的在于使得非连接态的终端能够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在LTE向5G NR的演变过程中,出现了另外一种省电状态即RRC_INACTIVE状态。结合实际经验,通常在5G NR系统中,处于RRC_INACTIVE状态的UE也需要通过寻呼建立连接后才能进行数据传输,自然地,为了提高所述RRC_INACTIVE状态下UE的数据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处于所述RRC_INACTIVE状态的UE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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