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缠绕机中缠绕塑料膜的机动化卷轴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缠绕机中缠绕塑料膜的机动化卷轴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15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45879
优先权日:2013-09-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52875.4
申请日:2014-09-18
复审请求人:科林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郑玮
国际分类号:B65H19/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2875.4,名称为“用于在缠绕机中缠绕塑料膜的机动化卷轴组”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02524,申请人为科林斯股份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3月2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52段(第1-6页)。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2/046151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塑料膜缠绕到卷筒上的缠绕机,所述缠绕机包括机动化卷轴组,其中,至少两个心轴(16、17、18)围绕中央轴(15)定位在旋转板(14)上,中央轴(15)被约束在所述缠绕机的机架(12)上,为每一根所述心轴(16、17、18)设有马达(86、86’、86”),每一个所述马达(86、86’、86”)被约束在所述机架(12)上并且借助于带传动件连接至每一根所述心轴(16、17、18),所述带传动件包括中央导向单元(83)和带(89、89’、89”;95、95’、95”),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在所述机架(12)外部与中央轴(15)对准,所述带将所述中央导向单元(83)在一侧连接至所述心轴(16、17、18)而在另一侧连接至所述马达(86、86’、86”);
其特征在于,所述带是齿形带(89、89’、89”;95、95’、95”),所述中央导向单元(83)包括空心同轴轴(93、93’、93”),所述空心同轴轴定位在所述中央轴(15)的延伸部(92)上并且内插有轴承(99、99’、99”);
所述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16、17、18),所述中央导向单元(83)包括三根空心同轴轴(93、93’、93”),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93、93’、93”)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皮带轮(91、94;91’、94’;91”、9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缠绕机,其特征在于,成对的所述齿形皮带轮(91、94;91’、94’;91”、94”)借助于轴向定向的螺栓(100、100’、100”)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93、93’、93”)的端部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缠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99、99’、99”)容纳在成形腔(101)中,所述成形腔位于顺次连接在空心同轴轴(93、93’和93”)上的齿形皮带轮(91、94;91’、94’;91”、94”)的本体中。”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的作用对象为塑料膜,其采用的是齿型带,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皮带;空心同轴轴内插有轴承;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中央导向单元包括三根空心同轴轴,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皮带轮。而上述内容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将三根心轴彼此以120°设置、空心同轴轴内插轴承并将每一根空心同轴轴设置成承载被约束在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皮带轮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的常规设置方式;根据本申请的记载,仅能得出各心轴可以进行独立的旋转运动,并不能得出三根心轴同时进行旋转缠绕,并且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其心轴可以进行独立的旋转运动。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三根心轴能够同时旋转以进行缠绕”。复审请求人认为:除了之前提出的3点区别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4)“三根心轴能够同时旋转以进行缠绕”,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整体可实现“三根心轴能够同时且独立地旋转以进行缠绕,而不会引起振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根心轴,在正常缠绕阶段,在一根心轴旋转时,另一根心轴保持处于备用位置,对比文件1的两根心轴16和17不会同时旋转以进行缠绕,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依据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坚持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所述三根心轴能够同时旋转以进行缠绕”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文字部分并未明确记载,由附图3-4并结合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能确定三根心轴能够由其马达各自驱动而独立地旋转,而且通常情况下,缠绕机必然还包括薄膜上料及心轴缠绕完薄膜后的下料过程,因而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增加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将用于塑料袋的缠绕机用于缠绕塑料薄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皮带轮容易打滑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问题,而用齿形带代替皮带轮是为了提高传动的同步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替换;空心同轴轴内插入轴承是为了提高转动灵活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两根心轴相对于中央轴180゜对称布置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120゜均匀布置三根心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将特征“所述三根心轴能够同时旋转以进行缠绕”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三根空心同轴轴(93、93’、93”)在一侧通过第一齿形皮带轮(94、94’、94”)和第一齿形带(95、95’、95”)连接至所述心轴(16、17、18)的皮带轮(96、96’、96”),而在另一侧通过第二齿形皮带轮(91、91’、91”)和第二齿形带(89、89’、89”)连接至安装在所述马达(86、86’、86”)的轴上的皮带轮(88、88’、8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图3)公开了马达110的旋转需要借助于另外的中间皮带轮和皮带400传递到轴12上的皮带轮。这与本申请公开的“马达的旋转直接借助于安装在马达上的皮带轮以及齿形带传递到空心同轴轴上的齿形皮带轮”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其他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关技术启示来修改对比文件1以获得本领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缠绕机缠绕的是塑料膜,带是齿形带,空心同轴轴内插有轴承;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包括三根空心同轴轴,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轮,所述三根空心同轴轴在一侧通过第一齿形皮带轮和第一齿形带连接至所述心轴的皮带轮,而在另一侧通过第二齿形皮带轮和第二齿形带连接至安装在所述马达的轴上的皮带轮。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缠绕机用于缠绕塑料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空心同轴轴内插有轴承以支撑空心同轴轴旋转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齿形带为本领域常用的同步带结构,用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皮带为常规替换;在对比文件1公开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80°设置的二根心轴及对应的两根同心空心同轴轴基础上,容易得到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及对应的三根空心同轴轴;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轮为常规设置,另外根据减速比的需要省略中间减速结构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皮带400是用于将动力从中央轴12上的皮带轮传递到心轴16的皮带轮上,而非复审请求人认定的马达110的旋转需要借助于另外的中间皮带轮和皮带400传递到轴12上的皮带轮,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传动结构的基础上,省略该中间皮带轮和皮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塑料膜缠绕到卷筒上的缠绕机,所述缠绕机包括机动化卷轴组,其中,至少两根心轴(16、17、18)围绕中央轴(15)定位在旋转板(14)上,中央轴(15)被约束在所述缠绕机的机架(12)上,为每一根所述心轴(16、17、18)设有马达(86、86’、86”),每一个所述马达(86、86’、86”)被约束在所述机架(12)上并且借助于带传动件连接至每一根所述心轴(16、17、18),所述带传动件包括中央导向单元(83)和带(89、89’、89”;95、95’、95”),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在所述机架(12)外部与中央轴(15)对准,所述带将所述中央导向单元(83)在一侧连接至所述心轴(16、17、18)而在另一侧连接至所述马达(86、86’、86”);
其特征在于,所述带是齿形带(89、89’、89”;95、95’、95”),所述中央导向单元(83)包括空心同轴轴(93、93’、93”),所述空心同轴轴定位在所述中央轴(15)的延伸部(92)上并且内插有轴承(99、99’、99”);
其中,所述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16、17、18),所述中央导向单元(83)包括三根空心同轴轴(93、93’、93”),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93、93’、93”)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皮带轮(91、94;91’、94’;91”、94”)上,所述三根空心同轴轴(93、93’、93”)在一侧通过第一齿形皮带轮(94、94’、94”)和第一齿形带(95、95’、95”)连接至所述心轴(16、17、18)的皮带轮(96、96’、96”),而在另一侧通过第二齿形皮带轮(91、91’、91”)和第二齿形带(89、89’、89”)连接至安装在所述马达(86、86’、86”)的轴上的皮带轮(88、88’、88”),
其中,所述中央轴(15)在第一端处被第一直立部(12)在旋转板(14)上悬臂式承载,而在第二端处被第二直立部(13)支撑,所述三根心轴(16、17、18)一端被承载在旋转板(14)上而在另一端被承载在另一旋转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缠绕机,其特征在于,成对的所述齿形皮带轮(91、94;91’、94’;91”、94”)借助于轴向定向的螺栓(100、100’、100”)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93、93’、93”)的端部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缠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99、99’、99”)容纳在成形腔(101)中,所述成形腔位于顺次连接在空心同轴轴(93、93’和93”)上的所述一对齿形皮带轮(91、94;91’、94’;91”、94”)的本体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缠绕机缠绕的是塑料膜,在卷筒上缠绕所形成的塑料膜卷长且重量大,需要三根心轴在两端都进行支撑,可以确保塑料膜高速缠绕在卷筒上时能够稳定且平衡地缠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缠绕袋带,中央轴12在两端处都在盘11上被悬臂式承载,两对心轴16、17相对布置,分别一端支撑在盘11,另一端未被支撑,成为悬臂式自由端。另外,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心轴16、17都以可旋转方式并且可轴向滑动方式相对于其支撑盘13?、14 ?安装,使得适当的致动系统50、51可控制它们的纵向伸展和缩回”,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将对比文件1的中央轴和心轴的布置修改成如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第1-6页);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为:
2.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塑料膜缠绕到卷筒上的缠绕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塑料袋缠绕到卷筒上的缠绕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13页最后1行、附图1-18):所述缠绕机包括机动化卷轴组,其中,两根心轴16、17、围绕中央轴12定位在旋转板11上,中央轴12被约束在所述缠绕机的机架2上,为每一根所述心轴16、17设有马达110,每一个所述马达110被约束在所述机架2上并且借助于带传动件连接至每一根所述心轴16、17,所述带传动件包括中央导向单元和皮带400、410、420、430,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在所述机架2外部与中央轴12对准,所述皮带400、410、420、430将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在一侧连接至所述心轴16、17,而在另一侧连接至所述马达110;中央轴12的延伸部上设置有空转的皮带轮,通过皮带400、410连接至安装在旋转板11上且与心轴16、17构成一个整体的皮带轮上,从而使得旋转可以相对于中央轴12独立地由电机传递至心轴16、17,即空转安装的皮带轮使得心轴16、17的持续旋转不受中央轴12的旋转的影响,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中央导向单元必然包括定位中央轴12的延伸部上的空心同轴轴,以连接空转的皮带轮和电机110通过皮带420、430驱动的皮带轮;所述旋转板11承载彼此以180°设置的二根心轴16、17,则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必然包括二根空心同轴轴,所述二根空心同轴轴在一侧通过第一皮带轮和第一皮带400、410连接至所述心轴16、17的皮带轮,而在另一侧通过第二皮带轮和第二皮带420、430通过中间传动机构连接至安装在马达110的轴上的皮带轮(参见图3和图4);两旋转板11以可旋转的方式设置于机架2上并固定在中央轴12上,即中央轴12在两端处被悬臂式承载在旋转板11上;二根心轴16、17相对布置,分别一端支撑在旋转板11上,另一端为悬臂式自由端。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缠绕机缠绕的是塑料膜,带是齿形带,空心同轴轴内插有轴承;(2)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所述中央导向单元包括三根空心同轴轴,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轮,所述三根空心同轴轴在一侧通过第一齿形皮带轮和第一齿形带连接至所述心轴的皮带轮,而在另一侧通过第二齿形皮带轮和第二齿形带连接至安装在所述马达的轴上的皮带轮;(3)中央轴在第一端处被第一直立部在旋转板上悬臂式承载,而在第二端处被第二直立部支撑,所述三根心轴一端被承载在旋转板上而在另一端被承载在另一旋转板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缠绕塑料膜,提高传动的同步性及缠绕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塑料膜与塑料袋结构相近,在对比文件1公开该缠绕机用于将塑料袋缠绕到卷筒上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缠绕机用于缠绕塑料膜;而空心同轴轴内插有轴承以支撑空心同轴轴旋转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齿形带为本领域常用的同步带结构,用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皮带为常规替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旋转板承载彼此以180°设置的二根心轴及对应的两根同心空心同轴轴,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缠绕效率,增加同一旋转板上卷绕的心轴的数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容易得到彼此以120°设置的三根心轴及对应的三根空心同轴轴;同时,空心同轴轴与皮带轮的连接采用套接还是端部连接都是常规的连接方式,即每一根空心同轴轴承载被约束在所述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的一对齿形轮为常规设置;而且,在本领域中,电机通过皮带轮直接带动被驱动的转动件还是通过中间过渡结构例如减速结构带动被驱动的转动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电机110通过传动皮带及中间减速机构连接至第二皮带420、430和第二皮带轮的基础上,根据减速比的需要省略中间减速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缠绕机用于缠绕塑料膜,从而根据缠绕塑料膜的特点不同,相应的调整中央轴和心轴的支撑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构上的常规改变,并没有使卷绕方式和传动结构产生实质变化,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将齿形皮带轮借助于轴向定位的螺栓被约束在空心同轴轴的端部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皮带轮与空心同轴轴的布置方式,将轴承容纳在顺次连接在空心同轴轴上的一对齿形皮带轮的本体的成形腔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轴承安装位置上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1)由于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缠绕机应用于缠绕塑料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而根据塑料膜卷的卷绕特点相应的调整中央轴及心轴的支撑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对于本申请限定的中央轴一端由直立部支撑,另一端由旋转板悬臂式承载,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其两端都为悬臂式承载的基础上,根据塑料膜卷重量大的特点,为了提高中央轴的轴承能力而容易想到的,也就是说使中央轴一端改为由机架2支撑,另一端仍然采用悬臂式支撑为根据上述需求进行的结构上的常规改变,并不存在技术改进上的难度和障碍。3)本申请心轴两端都支撑在旋转板11上,并未记载在三根心轴16-18两端同时支撑的情况下,缠绕在心轴上的塑料膜卷如何下料,而在通常情况下,使心轴向一侧缩回以进行下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在对比文件1中,两根心轴16、17都设置为一端由旋转板11支撑,另一端为悬臂端其目的也是为了方便卷绕芯4安装到心轴16、17上并在卷绕完成后方便下料,而根据塑料膜卷较长的特点,将心轴16、17合并为一根长轴,且使心轴16、17分别向两端缩回改为一根长轴由一端缩回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即容易得到心轴两端都由旋转板11悬臂式支撑。
综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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