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形磨粒及其形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成形磨粒及其形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75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60644
优先权日:2013-09-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62134.4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圣戈本陶瓷及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蕊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陈正军
国际分类号:B24D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2134.4,名称为“成形磨粒及其形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圣戈本陶瓷及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5月13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并在驳回决定中的其他说明部分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5-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35段(第1-79页)、说明书附图图1-30(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omposites by rapid prototyping technology”,S.Kumar 等,Materials and Design,第850-854页,2010年12月;
对比文件2:US6413286B1,公告日为2002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3:US2002/0084290A1,公开日为200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4:US2013/0180180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5:US2013/0199105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成成形磨粒的方法,所述成形磨粒具有通过添加剂制造过程形成的本体。
2.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根据数字模型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剂制造过程包括通过不使用生产工具使原材料成形来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剂制造过程包括通过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多个不连续部分来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所述本体的多个不连续部分包括将所述多个部分沉积到生产工具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选自下述的至少一个过程:层添加方法、光致光聚合、激光粉末成形、粉末床融合、选择性激光烧结、微激光烧结、材料挤出、机械浇铸、材料喷射、片材层压及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本体包括控制选自下述的至少一种工艺参数:
喷嘴尖端长度;
喷嘴宽度;
喷嘴纵横比;
沉积压力;
喷嘴宽度和沉积压力之间的关系;
沉积速率;
沉积体积;
沉积速率和沉积位置之间的关系;
沉积压力和沉积位置之间的关系;
关闭距离;
移动前延迟;
分配间隙;
印刷材料的填充模式;
印刷材料的动态屈服应力(σd);
印刷材料的静态屈服应力(σs);
印刷材料的屈服应力比(σd/σs);
印刷材料的粘度;和
其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第一时间将第一印刷材料作为所述本体的第一部分沉积;和
在第二时间将第二印刷材料作为不同于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本体第二部分沉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部分能够具有选自硬度、孔隙率、组成及其组合的第一特征,并且所述第二部分能够具有选自硬度、孔隙率、组成及其组合的第二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第一特征能够不同于所述第二特征。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本体的所述方法还包括沉积来自喷嘴的印刷材料,其中所述喷嘴的移动受计算机程序控制,并且所述喷嘴包含不大于约100微米的喷嘴宽度、不大于约10mm的尖端长度、以及不大于约0.8的纵横比值(宽度/尖端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包括控制限定所述喷嘴和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其中所述分配间隙不大于约10W,其中“W”代表所述喷嘴的宽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控制所述分配间隙包括基于下述中的至少一种改变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Z方向距离:所述喷嘴尖端长度、所述喷嘴宽度、所述沉积压力、所述沉积速率、所述沉积体积、所述沉积位置、所述印刷材料的填充模式、所述印刷材料的动态屈服应力(σd)、所述印刷材料的静态屈服应力(σs)、所述印刷材料的屈服应力比(σd/σs)、所述印刷材料的粘度及其组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还包括控制填充模式,所述填充模式限定在第一时间形成所述本体的第一部分和在第二时间形成所述本体的第二部分的次序,其中所述填充模式限定选自下述的沉积过程:自外而内填充过程、自内而外填充过程、侧面至侧面填充过程、自底而上填充过程及其组合。
14. 一种成形磨粒,所述成形磨粒包括具有至少一个主表面的本体,所述至少一个主表面具有自相似特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成形磨粒,其中所述本体具有在所述本体的侧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周围延伸的至少一个外周嵴。
16. 一种成形磨粒,所述成形磨粒包括具有拐角的本体,所述拐角包括从所述拐角延伸的多个微突起,其中所述微突起包括通过多个嵴分开的多个不连续的拐角突起。
17. 根据权利要求14、15和16中任一项所述的成形磨粒,其中本体包含不大于约100微米的拐角圆度。”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为成形磨粒,但是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速成形组合颗粒的方法中碳化硅是磨料的主要成分,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磨料的成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自相似特征”在本领域中没有明确定义,说明书第194段记载“自相似特征2003可包括在表面上组成图案并且以嵌套排列相对于彼此分布的多个二维三角形形状”,由此可见,自相似特征为图案,如二维三角形形状,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成形磨粒700包括具有至少一个主表面702的本体701,成型研磨颗粒700的本体701可具有三角形二维形状,因此,所述至少一个主表面702上具有自相似特征,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5公开了:所述成形磨粒1700包括具有拐角1707的本体1701,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其中拐角的特征的至少一部分的形状缺失或改变的形状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研磨性能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所述拐角延伸的多个微突起,微突起包括通过多个嵴分开的多个不连续的拐角突起,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2,对比文件1未教导本申请的成形磨粒,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利用快速原型技术制造磨料工具,并非成形磨粒,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成形磨粒的技术启示;②对比文件4公开的层723和724不是置于本体701的上主表面702的特征的图案或排列,因此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4中的主表面上的自相似特征;③对比文件5未教导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从拐角延伸的多个微突起的成形磨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且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涉及形成成形磨粒本体,但是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中表1序号12的Fe,SiC组合物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的区别为拐角包括从所述拐角延伸的多个微突起,其中所述微突起包括通过多个嵴分开的多个不连续的拐角突起,但是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对于理由①,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组合物颗粒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表1序号12的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来自于参考文献31“Abrasive wear behavior of laser-sintered iron-SiC composites”,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该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具有研磨特性,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SiC磨料是磨料领域中常用的碳化物系磨料且作为主要组分的SiC掺杂有其他元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该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作为Fe,SiC成形磨粒。对于理由②,独立权利要求14中的“自相似特征”在本领域中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同时,本申请说明书第194段记载“自相似特征2003可包括在表面上组成图案并且以嵌套排列相对于彼此分布的多个二维三角形形状”,由此可见,自相似特征为图案,如二维三角形形状,而对比文件4的附图7公开了主表面702上具有嵌套排列相对于彼此分布的二维三角形形状,即公开了该主表面上具有自相似特征。对于理由③,对比文件5公开的拐角具有形状缺失或形状改变,其目的在于根据研磨需求提供相应的研磨性能,在此基础上为了根据不同研磨需求而使磨粒具有好的研磨性能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拐角的形状或结构进行改进,即成形磨粒具有从拐角延伸的多个微突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成形磨粒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2,删除了权利要求7-9、11-17,修改了权利要求10,形成权利要求1-14。由于删除了权利要求14,因此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缺陷已经克服。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任何研磨材料利用添加剂制造过程产生具有刻意的、可重复形状的成形磨粒;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印刷材料的粘度,具体为至少约4x103Pas(相当于4,000,000cP),而对比文件3涉及耐湿喷嘴,其用于具有低表面张力和低粘度的液体,其也没有公开利用添加剂制造过程产生任何磨粒;③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控制喷嘴和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分配间隙不大于约10W,其中“W”代表所述喷嘴的宽度”。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形成成形磨粒的方法,所述成形磨粒具有本体,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印刷材料从喷嘴沉积至靶以形成所述成形磨粒的所述本体,其中所述印刷材料包括至少约4x103Pas的粘度;以及
控制限定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其中所述分配间隙不大于约10W,其中“W”代表所述喷嘴的宽度,且其中控制所述分配间隙包括基于下述中的至少一种改变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Z方向距离:喷嘴尖端长度、喷嘴宽度、沉积压力、沉积速率、沉积体积、沉积位置、所述印刷材料的填充模式、所述印刷材料的动态屈服应力(σd)、所述印刷材料的静态屈服应力(σs)、所述印刷材料的屈服应力比(σd/σs)和所述印刷材料的粘度。
2.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形成具有本体的成形磨粒,其中形成所述本体包括:
使用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印刷材料从喷嘴沉积至靶,其中所述添加剂制造过程包括在填充模式中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印刷材料的多个不连续部分,且其中所述印刷材料包括至少约4x103Pa s的粘度;以及
控制限定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其中所述分配间隙不大于约10W,其中“W”代表所述喷嘴的宽度,
其中沉积所述印刷材料包括在第一时间沉积第一印刷材料作为所述本体的第一部分;和在第二时间沉积第二印刷材料作为不同于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本体的第二部分;并且
其中沉积所述印刷材料包括使用自外而内填充过程、自内而外填充过程、侧面至侧面填充过程、自底而上填充过程或其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剂制造过程包括通过不使用生产工具使原材料成形来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剂制造过程包括通过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多个不连续部分来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所述本体的多个不连续部分包括将所述多个部分沉积到生产工具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选自下述的至少一个过程:层添加方法、光致光聚合、激光粉末成形、粉末床融合、选择性激光烧结、微激光烧结、材料挤出、机械浇铸、材料喷射、片材层压及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喷嘴包含不大于约100微米的喷嘴宽度、不大于约10mm的尖端长度、以及不大于约0.8的纵横比值(宽度/尖端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沉积所述印刷材料包括:
在第一时间沉积第一印刷材料作为所述本体的第一部分;和
在第二时间沉积第二印刷材料作为不同于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本体的第二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2和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具有与所述第二部分不同的硬度、孔隙率、组成或其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包括不大于约100微米的拐角圆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基本上不含粘合剂,其中所述本体基本上不含有机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由晶种溶胶凝胶形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包含具有不大于约1微米的平均晶粒尺寸的多晶材料。
14. 一种成形磨粒,其由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形成,其中所述成形磨粒的本体作为固定磨料的一部分联接至基材,其中所述固定研磨制品选自由以下所组成的群组:粘结研磨制品、涂覆研磨制品及其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其修改依据说明书第49段、第100段、第115段、第117-118段、第151-153段、第410段和第507段以及权利要求4和11-13,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35段(第1-79页)、说明书附图图1-30(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成形磨粒的方法,对比文件1(“Composites by rapid prototyping technology”,S.Kumar等,Materials and Design,第850-854页,2010年12月)公开了一种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组合颗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以及第850-854页):该成形组合颗粒具有利用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的本体,其中快速原型技术包括了3DP(即利用喷嘴沉积印刷材料的技术),并且表1中序号12的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具有采用选择性激光烧结方法形成的本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使用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印刷材料从喷嘴沉积至靶以形成所述成形磨粒的所述本体,其中所述印刷材料包括至少约4x103Pas的粘度;以及控制限定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其中所述分配间隙不大于约10W,其中“W”代表所述喷嘴的宽度,且其中控制所述分配间隙包括基于下述中的至少一种改变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Z方向距离:喷嘴尖端长度、喷嘴宽度、沉积压力、沉积速率、沉积体积、沉积位置、所述印刷材料的填充模式、所述印刷材料的动态屈服应力(σd)、所述印刷材料的静态屈服应力(σs)、所述印刷材料的屈服应力比(σd/σs)和所述印刷材料的粘度。基于该区别,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喷嘴沉积印刷技术成形磨粒。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表1序号12的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来自于参考文献31“Abrasive wear behavior of laser-sintered iron-SiC composites”,(Wear, C.S.Ramesh et al.,2009, 1777-1783),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该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具有研磨特性,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SiC磨料是磨料领域中常用的碳化物系磨料,且作为主要组分的SiC掺杂有其他元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该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作为Fe,SiC成形磨粒,并利用3DP快速成型技术快速成形该Fe,SiC成形磨粒,由此该方法获得的成形磨粒即为通过添加剂(Fe,SiC组合物中的Fe为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印刷材料(Fe,SiC组合物)从喷嘴沉积至靶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具的成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以及说明书第2栏第3-7行以及第3栏13行至第6栏54行以及附图1-3):在基材上利用快速原型技术形成具有工程化图案的研磨涂覆层,该研磨涂覆层包括了分散于固化粘结剂中的研磨颗粒。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制造具有工程化图案研磨涂层的研磨工具的方法,其中工程化图案研磨涂层采用了快速原型技术形成,其未公开用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磨粒的方法。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喷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3-146段以及附图4-5):利用3D打印技术分配具有低表面张力和低粘度(如有机溶剂)的液体,其中该液体具有1-2 cP的粘度值,还公开了3D打印喷嘴的具体尺寸。
由此可见,尽管对比文件1整体上给出了利用3DP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磨粒的方法的教导,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印刷材料的粘度、控制限定喷嘴和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的具体设定、以及控制分配间隙所考虑的参数,对比文件2和3也未公开上述内容,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另外,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将上述区别特征直接认定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本申请使用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具有至少约4x103Pas粘度的印刷材料从喷嘴沉积至靶以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并通过控制喷嘴与靶之间的分配间隙,能够得到具有一致的预定形状的磨粒,且该磨粒具有较高的形状保真度以及表面和边缘排列的一致性。因此,基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Composites by rapid prototyping technology”,S.Kumar等,Materials and Design,第850-854页,2010年12月)公开了一种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组合颗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以及第850-854页):该成形组合颗粒具有利用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的本体,其中快速原型技术包括了3DP(即将印刷材料从喷嘴沉积至靶),并且表1中序号12的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具有采用选择性激光烧结方法形成的本体;添加剂制造过程包括在填充模式中通过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如3DP技术)多个不连续部分来形成成形颗粒的本体,其中以相对于彼此的受控的非无规方式沉积所述本体的多个不连续部分;在第一时间将第一印刷材料作为所述本体的第一部分沉积;和在第二时间将第二印刷材料作为不同于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本体第二部分沉积(3DP技术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形成具有本体的成形磨粒,其中所述印刷材料包括至少约4x103Pas的粘度;以及控制限定所述喷嘴和所述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其中所述分配间隙不大于约10W,其中“W”代表所述喷嘴的宽度,并且其中沉积所述印刷材料包括使用自外而内填充过程、自内而外填充过程、侧面至侧面填充过程、自底而上填充过程或其组合。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表1序号12的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来自于参考文献31“Abrasive wear behavior of laser-sintered iron-SiC composites”,(Wear, C.S.Ramesh et al.,2009, 1777-1783),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该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具有研磨特性,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SiC磨料是磨料领域中常用的碳化物系磨料,且作为主要组分的SiC掺杂有其他元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该Fe,SiC组合物成形颗粒作为Fe,SiC成形磨粒,并利用3DP快速成型技术快速成形该Fe,SiC成形磨粒,由此该方法获得的成形磨粒即为通过添加剂(Fe,SiC组合物中的Fe为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印刷材料(Fe,SiC组合物)从喷嘴沉积至靶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具的成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以及说明书第2栏第3-7行以及第3栏13行至第6栏54行以及附图1-3):在基材上利用快速原型技术形成具有工程化图案的研磨涂覆层,该研磨涂覆层包括了分散于固化粘结剂中的研磨颗粒。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制造具有工程化图案研磨涂层的研磨工具的方法,其中工程化图案研磨涂层采用了快速原型技术形成,其未公开用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磨粒的方法。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喷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3-146段以及附图4-5):利用3D打印技术分配具有低表面张力和低粘度(如有机溶剂)的液体,其中该液体具有1-2 cP的粘度值,还公开了3D打印喷嘴的具体尺寸。
由此可见,尽管对比文件1整体上给出了利用3DP快速原型技术成形磨粒的方法的教导,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印刷材料的粘度、控制限定喷嘴和靶之间的距离的分配间隙的具体设定、以及沉积印刷材料的填充方式,对比文件2和3也未公开上述内容,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另外,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将上述区别特征直接认定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本申请使用添加剂制造过程将具有至少约4x103Pas粘度的印刷材料从喷嘴沉积至靶以形成成形磨粒的本体,并通过控制喷嘴与靶之间的分配间隙,能够得到具有一致的预定形状的磨粒,且该磨粒具有较高的形状保真度以及表面和边缘排列的一致性。因此,基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成形磨粒,其由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形成,由于权利要求14中也包含了上述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特征,因此由该方法形成的成形磨粒相对于对比文件中的成形磨粒具有一致的预定形状、具有较高的形状保真度以及表面和边缘排列的一致性,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基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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