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7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576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4514.3
申请日:2016-05-13
复审请求人:上海绿特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红彬
合议组组长:张美静
参审员:徐艾清
国际分类号:C09D133/04,C09D125/14,C09D133/00,C09D127/12,C09D5/24,C09D5/33,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当中给出了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4514.3,名称为“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绿特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 基于对比文件1(CN10415190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4650663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7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配置而成,包括:去离子水5-30份、羟乙基纤维素0.1-0.3份、导电乳化剂2-5份、填料1-40份、冷颜料5-30份、反射隔热粉5-20份、涂料助剂5-20份和合成树脂乳液10-40份;所述反射隔热粉为市售太阳光反射粉体如上海世展化工的TK501W,英国亨斯迈的Altirs550和Altirs800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乳化剂由阴离子导电乳化剂、非离子导电乳化剂、聚合物导电乳化剂与阳离子导电乳化剂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所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颜料由金红石型钛白粉、光晶石、赤铁矿结构的金属氧化物以及氧化铁红、氧化铁黄、氧化铬绿和钛青蓝及其他具有反射隔热功能的颜料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所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合成树脂乳液由丙烯酸合成树脂乳液,硅丙合成树脂乳液,苯丙合成树脂乳液,氟丙合成树脂乳液,丙烯酸合成树脂弹性乳液,硅丙合成树脂弹性乳液,苯丙合成树脂弹性乳液,氟丙合成树脂弹性乳液及其它们的衍生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所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涂料助剂由膨润土1-10份、硅溶胶0-20份、防霉杀菌剂0.1-5份、成膜助剂5-20份、丙二醇0.1-5份、pH中和剂适量、消泡剂1-3份、流平剂0-5份、增稠剂0.1-5份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所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和3所述的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冷颜料为粉状物或浆状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为本行业常用材料,如碳酸钙、滑石粉、高岭土、硫酸钡等,其细度为300目以上。
8. 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其特征在于由其形成的涂膜的各项性能应达到国家标准GB/T31389-2015的要求,涂层表面电阻应达到1×104-1×1011Ω要求。”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抗静电性能的导电乳化剂和助剂羟乙基纤维素,部分组分含量略有不同;限定涂料为薄质涂料。基于上述区别,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抗灰尘性能。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外墙涂料中添加抗静电剂表面活性剂以改善抗静电性能,防止或阻止灰尘附着在外墙涂料表面的技术启示。而选择羟乙基纤维素作为增稠剂,以及组分含量的调整,并且根据产品实际抗静电、节能需要调整涂膜的涂覆厚度,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申请提供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英国亨斯迈的Altirs550和Altirs800颜料是一种对金红石型钛白粉经过特殊的结晶改性步骤而生产的产品,大大提高对太阳热的反射性能。虽然上述产品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同一个公司的产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每一种产品的粒径不同,对涂料的功能性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由于反射隔热粉的颗粒直径粗大,单颗粒的表面积也大,它对太阳光的反射力就强,对涂料的冲谈力小。这些产品的技术参数本身在其生产中已经决定,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在该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公开相关技术效果对比,复审请求人根据该申请的特点进行了筛选,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抗静电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的红外反射隔热功能材料不能无条件的用于该申请。该申请的反射隔热粉因粒径不同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也达到了一种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的腻子膏配方中没有抗静电材料,所以虽然具有反射隔热功能,但缺乏抗静电功能;对比文件2的抗静电功能的房屋外墙涂料由于未含有反射隔热的功能材料,所以,不具备反射隔热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申请提供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英国亨斯迈的Altirs550和Altirs800颜料是一种对金红石型钛白粉经过特殊的结晶改性步骤而生产的产品,大大提高对太阳热的反射性能。虽然上述产品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同一个公司的产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每一种产品的粒径不同,对涂料的功能性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由于反射隔热粉的颗粒直径粗大,单颗粒的表面积也大,它对太阳光的反射力就强,对涂料的冲谈力小。这些产品的技术参数本身在其生产中已经决定,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在该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公开相关技术效果对比,复审请求人根据该申请的特点进行了筛选,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抗静电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的红外反射隔热功能材料不能无条件的用于该申请。该申请的反射隔热粉因粒径不同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也达到了一种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的腻子膏配方中没有抗静电材料,所以虽然具有反射隔热功能,但缺乏抗静电功能;对比文件2的抗静电功能的房屋外墙涂料由于未含有反射隔热的功能材料,所以,不具备反射隔热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当中给出了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射隔热彩色腻子膏。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反射隔热彩色腻子膏,由以下重量份的组份组成:纯水1-20份(即公开了去离子水),红外反射埃康粉TK501W 5-20份,冷颜料1-25份,填料40-80份,合成树脂乳液20-50份,羟乙基纤维素0.1-1份,十二碳醇酯0.5-3份,丙二醇0.1-2份,分散剂0.5-1份,防腐剂0.1-0.5份,杀菌剂0.2-1份,消泡剂0.1-1份,pH调节剂适量,增稠剂适量(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2-5份的导电乳化剂,涂料助剂的含量不同;以及反射隔热粉还可以为英国亨斯迈的Altirs550和Altirs800;限定了涂料为薄质涂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抗尘性能,以及选择合适的反射隔热粉以改善涂料的反射隔热性能。
对于该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抗静电功能的房屋外墙涂料,包括抗静电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磷酸酯钠盐(50%有效物)2-6%(即公开了一种导电乳化剂),成膜剂苯乙烯-丙烯酸酯共聚物3-6%等;该外墙涂料具有抗静电功效、成膜牢固、成膜均匀,可防止或阻止灰尘附着在外墙涂料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8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涂料中加入抗静电表面活性剂可以防止或阻止灰尘在涂料表面附着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出于防止灰尘在涂料表面附着等目的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加入导电乳化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导电乳化剂的用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抗尘效果等需要而通过常规试验得到。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射隔热彩色腻子膏包括5-20份助剂;所述的助剂由纤维素醚、膨润土、分散剂、润湿剂、防腐剂、杀菌剂、十二碳醇酯、丙二醇、消泡剂、pH调节剂、木质纤维素、增稠剂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组合;所述的纤维素醚为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0013]、[0015]段)。所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性能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十二碳醇酯、丙二醇、分散剂、防腐剂、杀菌剂、消泡剂、pH调节剂和增稠剂的总量控制在5-20份的范围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
再次,对于反射隔热粉为英国亨斯迈的Altirs550和Altirs800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射隔热粉可为英国亨斯迈的TM550、TM800(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在此基础上,选择英国亨斯迈的其他类型的反射隔热粉例如Altirs550和Altirs800,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反射隔热效果并结合不同类型的反射隔热粉自身的性能和作用而合理选择的。
最后,根据产品实际抗静电、节能需要调整漆膜的涂覆厚度,制备得到薄质涂料,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导电乳化剂的类型,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抗静电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磷酸酯钠盐,其为一种阴离子导电乳化剂。而非离子导电乳化剂、聚合物导电乳化剂、阳离子导电乳化剂也都是常规的导电乳化剂,采用其他导电乳化剂或导电乳化剂的组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是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冷颜料的类型,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合成树脂乳液的类型,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冷颜料的形态,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填料的类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冷颜料由英国亨斯迈公司、上海世展化工公司、上海神诺公司生产或销售的各色冷颜料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所组成;所述的冷颜料系列为红色、黄色、兰色、绿色、棕色、白色及它们的衍生色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实施例1-5中具体公开了冷颜料选用金红石型R-706钛白粉、R-902钛白粉(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实施例1、5)。在此基础上,根据产品外观及反射隔热需要选择具体常用冷颜料种类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复配,并根据分散性能需要而选择粉状物或浆状物的冷颜料,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想到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成树脂乳液为水溶性硅丙弹性乳液、纯丙弹性乳液(即公开了丙烯酸合成树脂乳液)、苯丙弹性乳液、氟碳乳液、聚氨酯乳液、醋丙乳液、水性环氧乳液、EVA乳液及它们的水溶性衍生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氟丙合成树脂乳液也是常规的合成树脂乳液。
对比文件1公开了填料为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硅灰石、滑石粉、云石粉、硅藻土、硫酸钡粉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组合;填料为市售常规产品,细度在325目或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2]段)。即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综上所述,权利要求3、4、6和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涂料助剂。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助剂为十二碳醇酯0.5-3份(即公开了成膜助剂),丙二醇0.1-2份,分散剂0.5-1份,防腐剂0.1-0.5份,杀菌剂0.2-1份,消泡剂0.1-1份,pH调节剂适量,增稠剂适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的助剂由纤维素醚、膨润土、分散剂、润湿剂、防腐剂、杀菌剂、十二碳醇酯、丙二醇、消泡剂、PH调节剂、木质纤维素、增稠剂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1段);而硅溶胶可进一步提高漆膜抗灰尘性能,流平剂可使漆膜平整致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漆膜实际性能需求选择合适类型的助剂并调整其加入量;同时,分散剂、防腐剂也都是涂料中常用助剂,性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不需要其性能时可选择不加入相应助剂,并且助剂省略后其相应功能消失,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所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抗静电反射隔热薄质墙面涂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涂膜实际性能需要调整其组分组成,进而使其形成的涂膜满足国家标准及特殊性能需求,如抗静电性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常规调整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对于(1),首先,该申请对于反射隔热粉存在多种选择,其中反射隔热粉为TK501W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对于反射隔热粉为英国亨斯迈的Altirs550和Altirs800的技术方案来说,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英国亨斯迈公司的反射隔热粉的具体牌号不同,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射隔热粉可为英国亨斯迈公司的产品的启示下,采用该公司的其他牌号的反射隔热粉,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而具体采用该公司的哪种牌号的反射隔热粉,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涂料的反射隔热性能并结合不同牌号的反射隔热粉的性能和作用而合理选择的,其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2),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导电乳化剂,但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在墙面涂料中加入导电乳化剂可以防止灰尘在涂料表面的附着的启示下,出于抗灰尘附着等目的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加入导电乳化剂,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加入导电乳化剂后可获得抗灰尘附着的技术效果,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能予以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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