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运营商网络间无缝转换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运营商网络间无缝转换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6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4317
优先权日:2011-09-16
申请(专利)号:201280056012.5
申请日:2012-09-17
复审请求人:阿尔卡特朗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涛
合议组组长:林甡
参审员:刘承恩
国际分类号:H04W48/18,H04W36/14,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余的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其余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采用该其余的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6012.5,名称为“用于在运营商网络间无缝转换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卡特朗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以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PERIMETER-USER-Centric paradigm for seamless mobility in future internet architecture specifications, Salgarelli L. et al., http://sourceforge.net/projects/perimeter/files/Documentation/Technical_Manual,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4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6页;2014年05月14日提交的按照PCT条约第28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6页;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移动设备的用户当接收来自多个基站的被广播的信令信息时能够转换网络运营商的系统,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聚合来自多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的服务聚合器,所述聚合器进一步被配置来
当所述移动设备决定转换至新运营商的网络时,接收来自所述移动设备的切换发起消息;
获得认证及对所述新运营商的网络中网络资源的访问;
建立到所述新网络的服务网关的通道;以及
在当前运营商的网络上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切换就绪消息;
所述移动设备包括加速度计和转换模块,所述加速度计被配置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所述转换模块被配置来
接收来自所述服务聚合器的被聚合的服务信息;
解码所述服务信息来确定所述新网络对于转换的适合性;
与所述加速度计交互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指示;以及
根据所述指示,发送所述切换发起消息到所述服务聚合器来与所述新网络关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被配置来在所述移动设备被连接至的当前网络上接收所述切换发起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被配置来为每一应用以及为由所述移动设备的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每个接口执行转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服务聚合器被配置来使用介质独立预认证框架来获取所述认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服务聚合器被配置来对拟为所述移动设备转换的每个应用建立到所述新网络运营商的所述服务网关的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服务聚合器被配置来在建立的通道上转发复制的分组到所述新网络运营商的所述服务网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所述服务信息,其中所述服务信息包括关于网络可用、用户体验、定价详情、在每个网络上的负载中至少一个的信息。
8. 一种用于使移动设备的用户当接收来自多个基站的被广播的信令信息时能够转换网络运营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移动设备解码从用于聚合来自多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信息的服务聚合器获得的服务信息来确定新运营商的网络对于转换的适合性;
由所述移动设备与所包括的加速度计进行交互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指示;
当所述移动设备根据所述指示决定转换到新运营商的网络时,由所述移动设备发送切换发起消息到所述服务聚合器;
由所述服务聚合器获得认证及对所述新运营商的网络中网络资源的访问;
由所述服务聚合器建立到所述新网络的服务网关的通道;以及
由所述服务聚合器在当前运营商的网络上发送切换就绪消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切换发起消息发生在所述移动设备被连接至的当前网络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转换是按应用且为由所述移动设备的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每个接口来执行。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聚合器还包括使用介质独立预认证框架来获取所述认证。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聚合器还对待为所述移动设备转换的每个应用建立到所述新网络运营商的所述服务网关的通道。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聚合器包括在建立的通道上转发复制的分组到所述新网络运营商的所述服务网关。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信息包括网络可用、用户体验、定价详情、在每个网络上的负载中至少一个的信息。
15. 一种用于使用户能够转换网络运营商的移动设备,所述移动设备被提供有加速度计和转换模块,其中,所述加速度计被配置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所述转换模块被配置来:
接收来自服务聚合器的被聚合的服务信息;
解码所述服务信息来确定所述新网络对于转换的适合性;
与所述加速度计交互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指示;以及
根据所述指示,发送切换发起消息到所述服务聚合器来与所述新网络关联。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设备被配置来解码所述服务信息,其中所述服务信息包括关于网络可用、用户体验、定价详情、在每个网络上的负载中至少一个的信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设备还被提供有关联决定模块,用于决定待执行转换的应用和接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聚合器和移动设备各自所执行的功能是不能互换的,对比文件1中Perimeter终端和Perimeter支持节点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聚合器”和“移动设备”;(2)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根据移动设备的运动状态来决定是否执行切换,即触发切换发起消息,对比文件1中至少未考虑将移动设备的运动状态用于确定是否执行切换,而仅是在做出切换决定之后,对静止用户和移动用户适用不同的网络选择因子。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8和15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05月14日提交的按照PCT条约第28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6页;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第15-17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05月14日提交的按照PCT条约第28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6页;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移动设备的用户当接收来自多个基站的被广播的信令信息时能够转换网络运营商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未来网络中以用户为中心的无缝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详见正文第5-32页):perimeter系统框架结构具备包括4个功能系统:质量管理系统、质量传输系统、个人隐私保护身份识别系统以及存储层。具备perimeter系统框架结构的物理节点(如图I-3)——终端设备(相当于移动设备)接收支持节点聚集的运营商服务信息(相当于被聚合的服务信息),用来进行QoE评估,并根据聚合的信息如用户喜好、区域范围信息、费用等选择最优切换网络(相当于确定新网络对于转换的合适性)。将转换决定请求发送(相当于发送切换发起消息)至支持节点。终端设备和支持节点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在这个意义上,终端设备可以成为支持节点。终端设备通过支持节点连接到网络,支持节点作为信息包中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架构为:移动设备、基站、服务聚合器,聚合服务器用于聚合来自多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该聚合服务器执行:向移动设备发送被聚合的服务信息和接收来自所述移动设备的切换发起消息,获得认证及对所述新运营商的网络中网络资源的访问,建立到所述新网络的服务网关的通道,在当前运营商的网络上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切换就绪消息;移动设备接收来自多个基站的被广播的信令信息。(2)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设备包括加速度计和转换模块,加速度计被配置来确定移动设备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转换模块与所述加速度计交互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指示以及根据所述指示,发送切换发起消息。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新的网络架构实现在运营商网络间的无缝转换以及如何确定更适合的网络运营商。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架构为终端设备和支持节点,尽管对比文件1也是涉及无缝切换而且该支持节点执行了向终端设备发送聚集的运营商服务信息以及接收终端设备发送的切换发起消息,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聚合服务器执行的部分功能,但是该支持节点并不具备聚合来自多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获得认证及对所述新运营商的网络中网络资源的访问,和建立到所述新网络的服务网关的通道的功能,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支持节点并不是如区别特征(1)所述的聚合服务器,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所述聚合服务器,从系统架构和功能上看,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和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系统,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在现有系统架构的基础上增加聚合服务器实现在运营商网络间的无缝转换,可以快速地建立和访问新运营商网络,从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在移动设备切换时,目标小区或者网络的选择与该移动设备是否运动是紧密关联的,例如:对于处于高速运动状态的移动设备,将较小覆盖的微微小区或网络作为目标小区或网络,是不合适的;对于处于静止状态的移动设备,则可以不考虑小区覆盖的大小,而选择费用合适的小区或网络,则是合适的。在此基础上,为了选择更适合的网络运营商,首先确定该移动设备的运动状态,基于该移动设备是静止的或是在运动的指示以及根据所述指示,发送切换发起消息,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限定该移动设备包括加速度计以便确定其运动状态,以及限定该移动设备包括转换模块以实现转换相关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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