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显示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33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36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1603.5
申请日:2015-09-0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威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将所述对比文件结合所述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1603.5、名称为“显示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5、7以及权利要求4和8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4、8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09845A,公开日为2014年05年21日;
对比文件2:CN101133381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7日。
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将所述整体进程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2)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绑定为一个整体、如何对活动窗口组进行标记。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之一时,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8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3-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似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电子设备中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
呈现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标识;
检测出接收到的操作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
响应切换指令,将所述整体进程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其中,
所述整体进程处于前台运行状态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的每个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
解析针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目标显示窗口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应用对应的窗口均支持单元响应所接收到的操作以进行调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固定窗口组;
解析针对所述固定窗口组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对所述固定窗口组进行整体性调整,以更新所述固定窗口组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的显示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包括:
对所述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关闭操作时,在所述活动窗口组 中停止显示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并,
在所述整体进程中释放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对应的应用的进程。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的显示窗口,包括:
以第一显示状态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一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部分应用的显示窗口部分显示;或者,
以第二显示状态显示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二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完全显示。
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电子设备中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
呈现单元,用于呈现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标识;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检测出接收到的操作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
切换单元,用于响应切换指令,将所述整体进程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整体进程处于前台运行状态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的每个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标识单元,用于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
第二解析单元,用于解析针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目标显示窗口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第二调整单元,用于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应用对应的窗口均支持单元响应所接收到的操作以进行调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标识单元,用于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固定窗口组;
第一解析单元,用于解析针对所述固定窗口组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对所述固定窗口组进行整体性调整,以更新所述固定窗口组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的显示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调整单元,还用于对所述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关闭操作时,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停止显示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并,在所述整体进程中释放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对应的应用的进程。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以第一显示状态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一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部分应用的显示窗口部分显示;或者,
以第二显示状态显示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二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完全显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请求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申请文本进行复审审查。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操作系统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本申请整体进程中所有应用的显示状态是同步的,从而可以通过一次性对多个应用的运行状态进行切换,相比于对比文件1、2提升了对显示窗口进行控制的效率,还能给予操作的操作参数对固定窗口组进行整体性调整,节省用户的处理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多个应用程序的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进行同时操作和管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申请日提交的文本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不予接受。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的规定,合议组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即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2)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体现出操作系统的差异;对比文件1中允许多个应用程序窗口显示在屏幕上,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对同时显示在前台的多个应用程序窗口进行控制;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同时显示的多个窗口进行整体性调整的实例,并且能够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对照,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2018年06月29日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仅在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以实现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电子设备中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
呈现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标识;
检测出接收到的操作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
响应切换指令,将所述整体进程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其中,
所述整体进程处于前台运行状态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的每个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
所述方法还包括:
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以实现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
解析针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目标显示窗口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应用对应的窗口均支持单元响应所接收到的操作以进行调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固定窗口组;
解析针对所述固定窗口组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对所述固定窗口组进行整体性调整,以更新所述固定窗口组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的显示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包括:
对所述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关闭操作时,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停止显示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并,
在所述整体进程中释放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对应的应用的进程。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的显示窗口,包括:
以第一显示状态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一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部分应用的显示窗口部分显示;或者,
以第二显示状态显示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二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完全显示。
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电子设备中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
呈现单元,用于呈现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标识;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检测出接收到的操作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
切换单元,用于响应切换指令,将所述整体进程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整体进程处于前台运行状态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的每个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标识单元,用于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以实现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
第二解析单元,用于解析针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目标显示窗口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第二调整单元,用于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应用对应的窗口均支持单元响应所接收到的操作以进行调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标识单元,用于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固定窗口组;
第一解析单元,用于解析针对所述固定窗口组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对所述固定窗口组进行整体性调整,以更新所述固定窗口组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的显示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调整单元,还用于对所述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关闭操作时,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停止显示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并,在所述整体进程中释放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对应的应用的进程。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呈现单元,还用于在以第一显示状态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一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部分应用的显示窗口部分显示;或者,
以第二显示状态显示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二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完全显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以实现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解析针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目标显示窗口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2)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显示状态;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应用对应的窗口均支持单元响应所接收到的操作以进行调整。首先,通过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活动窗口可以表征还存储整体进程的属性信息;因此可以通过对活动窗口的操作,在一个活动窗口中对所有的所存储的整体进程进行相应的操作,不再需要切换显示不同的进程。进一步地,这一过程实现了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这也是对比文件1和2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不能够实现的。第二、通过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实现调整显示位置、显示区域的面积、关闭活动窗口组或者切换至后台运行状态等不同的操作,通过将应用的显示窗口绑定为活动窗口组可以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用户期望对活动窗口组中的一个或多个显示窗口进行调整的情况,结合前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效果,还能够避免由于不熟悉应用间的关联关系所导致的对相应应用程序的误操作。这也是对比文件2所不能够实现的。第三、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本申请中“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的技术启示。通过区别技术特征1、2的组合,实现了基于“绑定”的对不同应用的批量处理,这是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将所述对比文件结合所述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80984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1133381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7日;
其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支持多应用显示的移动终端及多应用显示方法(相当于“一种显示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08]、[0012]-[0037]段、附图1-9):
目前android系统已经允许用户执行一个正在运行的应用,同时有多个应用程序在后台打开,但用户仍无法同时操作两个应用程序。
一种支持多应用显示的方法,通过将屏幕划分为多个区域,将多个应用程序同时显示在屏幕上,可以让用户同时操作多个应用层序。
S101.感应用户对触摸屏的触控操作并识别为触摸区域的操作指令;当用户在移动终端的屏幕长按时,会弹出一个界面,上面用多个图标显示用户最近操作过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检测电子设备中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呈现处于后台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标识”);
S102.将现有的屏幕划分为多个区域,并对用户选择的多个任务(相当于“检测出接收到的操作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用户选择的多个任务必然可以看作一个整体,可认为是一种绑定,相当于“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绑定为一个整体”)在用户指定的显示区域进行同时显示;如图3、4和5所示,其中,在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多于一个时,若用户需要将在后台运行的应用程序切换到前台运行(相当于“响应切换指令,将所述整体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时,会弹出提示框,询问是否要分屏显示,并有上下分屏和左右分屏的两种选择,当我们选择左右分屏时,我们所选择的两个应用程序,会分占屏幕的左右各一半,当我们要显示的应用程序多于两个时,分屏控制模块会采取默认的分区方式,将屏幕划分区域,用以显示多个程序(相当于“所述整体处于前台运行状态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中同时显示所述整体中的每个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
当两个应用程序平均分占屏幕左右,可以通过用指尖触摸程序示图边框的一侧并水平拉伸,达到满意的位置,最大位置不超过整个屏幕的显示区域,放开指尖,触摸识别模块会接收这一触摸的命令,将选择的应用程序的显示窗口扩展到用户所需的位置(相当于“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解析针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目标显示窗口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对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的显示状态”)。
将现有的屏幕划分为多个区域,并对用户选择的多个任务在用户指定的显示区域进行同时显示;所述的每个任务显示区域都有关闭与最小化的图标(相当于“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应用对应的窗口均支持单元响应所接收到的操作以进行调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将所述整体进程的运行状态在前台运行状态和后台运行状态之间进行切换;(2)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3)实现直观查看应用之间数据的交互情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作为整体在前台运行、如何对活动窗口组进行标记以及如何更直观地观看各个程序的数据交互情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移动设备中往往同时运行多个应用程序进程,通过观察进程列表可以发现,所述多个应用进程并不是彼此无关,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进程往往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这种关联可被视为一种绑定,例如父进程-子进程。也就是说,将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从而进行管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将几个进程绑定。当对比文件1给出了分屏同时显示多个运行着的应用窗口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将要显示的应用程序进程绑定为整体进程的方式,从而方便同时将选择的多个应用从后台切换到前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应用程序窗口归组和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77]段、附图1-7):回到图3A,在按下归组控件330之后,窗口203a-203d可被归组到一起,然后该组可被共同缩小至如图3B中所示的缩略图340a的大小。
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缩略图340a标识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的窗口组。为了提示对比文件1中构成的活动窗口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标识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活动窗口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可以同时显示多个应用程序窗口,因此具备同时显示以被用户查看数据交互的条件,而且在本领域,在进行程序调试时,或文档编辑时,经常会使多个窗口同时显示以便用户观察数据交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移动终端上实现这一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应用程序窗口归组和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77]段、附图1-7):
回到图3A,在按下归组控件330之后,窗口203a-203d可被归组到一起,然后该组可被共同缩小至如图3B中所示的缩略图340a的大小(将窗口归组到一起操作必然构成了一个固定窗口组,相当于“标识所述整体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固定窗口组”)。已归组的窗口是可作为该组的表示来被一起管理(对已归组的窗口进行管理必然对窗口组实施操作,必然需要对操作间解析,相当于“解析针对所述固定窗口组实施的操作,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参数对所述固定窗口组进行整体性调整”),例如保存、刷新等的一组窗口。将窗口归组到一起减少了用户必须执行的窗口管理工作量,并减少了由重叠窗口组成的工作表面的视觉混乱。且操作之后必然会更新窗口组在显示界面中的显示状态,以上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整体性调整应用程序对应的窗口组,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该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固定窗口组对应的是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的应用。将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从而进行管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将几个进程绑定。当对比文件1给出了分屏同时显示多个运行着的应用窗口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将要同时显示的应用程序进程绑定为整体的方式,从而方便同时将选择的多个应用从后台切换到前台进行显示,标识所述整体进程中的应用对应的显示窗口构成一个固定窗口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08]、[0012]-[0037]段、附图1-9):
将现有的屏幕划分为多个区域,并对用户选择的多个任务在用户指定的显示区域进行同时显示;所述的每个任务显示区域都有关闭与最小化的图标。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为了正确响应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任务显示区域上的关闭图标,即进行对所述窗口组中的所述目标显示窗口进行关闭操作时,在所述活动窗口组中停止显示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同时,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整体进程中释放所述目标显示窗口对应的应用的进程。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08]、[0012]-[0037]段、附图1-9):
当我们选择左右分屏时,我们所选择的两个应用程序,会分占屏幕的左右各一半(如图6所示,相当于“以第二显示状态显示整体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二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完全显示”)。
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以第一显示状态显示所述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在所述第一显示状态中所述整体进程中部分应用的显示窗口部分显示;窗口组对应的是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的应用。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绑定为一个整体,并以平铺状态显示整体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选定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以平铺状态显示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
以层叠的方式显示多个窗口,实现部分窗口部分显示的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以层叠状态显示整体进程中每个应用的显示窗口,整体进程中部分应用的显示窗口部分显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时,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5-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照案由部分,不再此处赘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通知书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非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对比文件2;
2)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权利要求书包括第1-8项,根据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2-10的答辩可知,复审请求人并未针对复审通知书及所针对的文本陈述意见;
3)关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以及结合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多个进程同时在前台显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前台显示的多个窗口结合为一个活动窗口组,可以进行多个窗口的批量处理。将对比文件1、2相结合实际上已经能够实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2都没有明确提到将多个后台进程绑定为一个整体进程,实际上批处理即为一种绑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在本技术领域,会根据需要将具有逻辑关联的后台进程作为整体进行关联地管理也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将多个前台显示的窗口作为整体进行缩放调整或整体在前台和后台之间切换,但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4)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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