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孔分离物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03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43881
优先权日:2012-10-04;2013-05-02;2013-08-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34329.3
申请日:2013-10-01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彩霞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秦思
国际分类号:B01D39/00,B01D67/00,B01D71/32,B01D71/40,B29C6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4329.3,名称为“多孔分离物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一个方案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另一个方案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5、19和权利要求16、17、18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4年12月26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053717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2:US2011/0210062A1,公开日为2001年9月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成分的复合多孔固体物品,该复合多孔固体物品包括:
a)0.5到20重量百分比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该粘合剂具有如根据ASTM D3835在232℃和100s-1下测量的为大于1千泊的熔体粘度,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以及
b)80到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这些相互作用颗粒具有的平均粒径是从0.1到3,000微米,该重量百分比是基于热塑性氟聚合物和相互作用颗粒的总数,
其中所述相互作用颗粒展示出相互连结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包括0.5-15重量百分比的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该氟聚合物粘合剂是5到49重量百分比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合物或者具有51到95重量百分比的氟聚合物的共聚物的共混物,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该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具有15到50千泊的熔体粘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聚酰胺包括聚酰胺11或聚酰胺1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包括能够被分离出的溶解的或者悬浮的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能够被分离出的溶解的或者悬浮的材料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微粒;生物或药物的活性成分;有机化合物;酸类、碱类、氢氟酸;氢、铝、钙、锂、钠、和钾的阳离子;硝酸盐、氰化物和氯化物的阴离子;金属:铬、锌、铅、汞、铜、银、金、铂、铁;盐类、氯化钠、氯化钾、硫酸钠。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包括气体。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包括水性或非水性的液体。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水、盐水、油、柴油、生物柴油、药物或者生物药物流体、脂肪族溶剂类、强酸类、热的(>80℃)化合物、烃类、氢氟酸、乙醇、甲醇、酮类、胺类、强碱类、“发烟”酸类、强氧化剂类、芳香族化合物类、醚类、酮类、二醇类、卤素类、酯类、醛类和胺类、苯的化合物类、氯的化合物类、溴的化合物类、甲苯、丁基醚、丙酮、乙二醇、二氯化乙烯、乙酸乙酯、甲醛、丁基胺、排气、汽车废气、以及地下水。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这些相互作用颗粒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410、304、和316不锈钢的金属颗粒,铜、铝、和镍的粉末,铁磁材料,活性氧化铝,活性炭,碳纳米管,硅胶,丙烯酸粉末和纤维,纤维素纤维,玻璃珠粒,各种磨料,常见的矿物质诸如硅石,木屑,离子交换树脂,陶瓷,沸石,硅藻土,聚酯颗粒和纤维,以及工程树脂颗粒诸如聚碳酸酯。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这些相互作用颗粒包括活性炭。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物品是炭精块系统的一部分用于水过滤、或流体工业过滤。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物品是进一步包括二次过滤系统的混合物品。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氟聚合物是官能化的氟聚合物。
16. 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成分的复合多孔固体物品,该复合多孔固体物品包括:
a)0.5到20重量百分比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粘合剂,该粘合剂具有如根据ASTM D3835在232℃和100s-1下测量的为大于1千泊的熔体粘度,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以及
b)80到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这些相互作用颗粒具有的平均粒径是从0.1到3,000微米,该重量百分比是基于热塑性氟聚合物和相互作用颗粒的总数,
其中所述相互作用颗粒展示出相互连结性。
17. 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化合物的方法,包括使该流体穿过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6所述的多孔分离物品。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冷水、大于50℃的热水、有机溶剂类、以及药物或生物制剂类。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颗粒的平均重均粒径小于500纳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4页18项),修改方式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0.5到20重量百分比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修改为“0.5到15重量百分比的重量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将权利要求16中“0.5到20重量百分比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粘合剂”修改为“0.5到20重量百分比的重量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粘合剂”,权利要求1和16中均增加限定“所述粘合剂在多个特定的离散点处将所述相互作用颗粒粘附在一起以生产有组织的多孔结构”,删除权利要求2,对余下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相应修改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高分子量粘合剂具有更高的粘度和更低的流动性,提供了相互连接性;较小尺寸的粘合剂使颗粒靠得更近,对比文件1中聚乙烯颗粒的平均粒径为20-30微米,远大于本申请限定的平均粒径,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意识到颗粒与流体组合物成分的相互作用会受到粘合剂的影响;本申请特定粘合剂的特定用量、粘度和粒径的组合使粘合剂能够在离散点处粘附到相互作用颗粒上,使得流体组合物直接暴露给相互作用颗粒的表面,提高了分离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3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公知常识(《高分子科学教程》,韩哲文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49页),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80到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以及权利要求1、15中的“重量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颗粒形式”和权利要求18中的“所述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颗粒的平均重均粒径小于500纳米”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且都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上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15、1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复审请求人将上述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内容修改为“85到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以及删除“重量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颗粒形式”、“所述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颗粒的平均重均粒径小于500纳米”后,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粘合剂的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对过滤介质颗粒进行粘合;关于高分子量,高分子聚合物是本领域聚合物的常用形态;关于粘合剂颗粒尺寸,具体的粘合剂粒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过滤效果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可以得到;关于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效果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粘合剂的特定的用量、粘度和粒径等工艺参数,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4页18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80-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修改为“85-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本申请粘合剂是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的重量百分比为0.5-15%,粘合剂的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通过这种粘合剂 小粒径 低粘合剂加载量的组合使相互作用颗粒展示出相互连结性,得到多孔组织,使用少且小的粘合剂,相互作用颗粒更紧密堆积,有更多的暴露表面与流体相互作用,获得好的分离效率;氟聚合物或聚酰胺比对比文件1中的聚乙烯颗粒具有高的化学耐受性,对比文件2没有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的优选实施方案;复审请求人提供了两份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使用的聚乙烯粉末粒径为25-30微米,对比文件2中粉末粒径为20微米,均比本申请的粒径大;对比文件2中粘合剂用量10-40%,优选15-25%,其实施例中用量23%,给出了相反教导;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粘合剂的分子量,高分子量粘合剂黏度大,不会完全涂覆相互作用颗粒。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成分的复合多孔固体物品,该复合多孔固体物品包括:
a)0.5到15重量百分比的重量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该粘合剂具有如根据ASTM D3835在232℃和100s-1下测量的为大于1千泊的熔体粘度,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以及
b)85到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这些相互作用颗粒具有的平均粒径是从0.1到3,000微米,该重量百分比是基于热塑性氟聚合物和相互作用颗粒的总数,
其中所述相互作用颗粒展示出相互连结性,其中所述粘合剂在多个特定的离散点处将所述相互作用颗粒粘附在一起以生产有组织的多孔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该氟聚合物粘合剂是5到49重量百分比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合物或者具有51到95重量百分比的氟聚合物的共聚物的共混物,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该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具有15到50千泊的熔体粘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聚酰胺包括聚酰胺11或聚酰胺12。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包括能够被分离出的溶解的或者悬浮的材料。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能够被分离出的溶解的或者悬浮的材料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微粒;生物或药物的活性成分;有机化合物;酸类、碱类、氢氟酸;氢、铝、钙、锂、钠、和钾的阳离子;硝酸盐、氰化物和氯化物的阴离子;金属:铬、锌、铅、汞、铜、银、金、铂、铁;盐类、氯化钠、氯化钾、硫酸钠。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包括气体。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包括水性或非水性的液体。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流体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水、盐水、油、柴油、生物柴油、药物或者生物药物流体、脂肪族溶剂类、强酸类、热的(>80℃)化合物、烃类、氢氟酸、乙醇、甲醇、酮类、胺类、强碱类、“发烟”酸类、强氧化剂类、芳香族化合物类、醚类、酮类、二醇类、卤素类、酯类、醛类和胺类、苯的化合物类、氯的化合物类、溴的化合物类、甲苯、丁基醚、丙酮、乙二醇、二氯化乙烯、乙酸乙酯、甲醛、丁基胺、排气、汽车废气、以及地下水。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这些相互作用颗粒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410、304、和316不锈钢的金属颗粒,铜、铝、和镍的粉末,铁磁材料,活性氧化铝,活性炭,碳纳米管,硅胶,丙烯酸粉末和纤维,纤维素纤维,玻璃珠粒,各种磨料,常见的矿物质诸如硅石,木屑,离子交换树脂,陶瓷,沸石,硅藻土,聚酯颗粒和纤维,以及工程树脂颗粒诸如聚碳酸酯。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这些相互作用颗粒包括活性炭。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物品是炭精块系统的一部分用于水过滤、或流体工业过滤。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物品是进一步包括二次过滤系统的混合物品。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氟聚合物是官能化的氟聚合物。
15. 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成分的复合多孔固体物品,该复合多孔固体物品包括:
a)0.5到20重量百分比的重量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颗粒形式的高分子氟聚合物粘合剂,该粘合剂具有如根据ASTM D3835在232℃和100s-1下测量的为大于1千泊的熔体粘度,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以及
b)80到99.5重量百分比的相互作用颗粒,这些相互作用颗粒具有的平均粒径是从0.1到3,000微米,该重量百分比是基于热塑性氟聚合物和相互作用颗粒的总数,
其中所述相互作用颗粒展示出相互连结性,其中所述粘合剂在多个特定的离散点处将所述相互作用颗粒粘附在一起以生产有组织的多孔结构。
16. 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化合物的方法,包括使该流体穿过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孔分离物品。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冷水、大于50℃的热水、有机溶剂类、以及药物或生物制剂类。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固体物品,其中,所述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颗粒的平均重均粒径小于500纳米。”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粘合剂的种类和加入量,粘合剂的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颗粒成型的成本和粘结效率通过实验选择可得到的,高分子聚合物是本领域聚合物的常用形态,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请求人提供了两份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和2中使用的粘合剂粒径较大,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粘合剂种类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7段中粉末只是聚烯烃粘合剂的一个举例,并不代表其他粘合剂或者其他聚烯烃就不能使用粒径比20微米小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到的聚合物颗粒平均粒径为25微米,大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尺寸,对比文件2也没有教导粒径和熔体粘度,本申请的小粒径使更多的活性材料暴露出来用于分离;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聚烯烃,对比文件2公开了众多粘合剂,聚烯烃是有利甚至最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挑出PVDF或聚酰胺,通过对比例说明PVDF提供了性能优异的产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和2019年3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8项,2014年12月26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成分的复合多孔固体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去除过程液体中生物污染物的吸收性过滤介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25行):过滤介质包括吸附性材料和水不溶性热塑粘合剂,这种组合可用于形成吸附性材料的多孔固定床(即公开了一种用于从流体中分离出成分的复合多孔固体物品);合适的吸附性材料包括硅藻土、二氧化硅、多孔玻璃、沸石、和活性炭;合适的粘合剂包括热塑粘合剂,比如聚烯烃,优选聚乙烯、聚丙烯或者其混合物;可以通过将粘合剂和吸收性材料掺混,然后通过比如部分熔融或者软化粘合剂将吸附性颗粒(相当于相互作用颗粒)熔合在一起(即公开了相互作用颗粒展示相互连结性,粘合剂在多个特定的离散点处将所述相互作用颗粒粘附在一起以生产有组织的多孔结构),来制备介质;例如,聚乙烯粉(即公开了颗粒形式的粘合剂)可以和吸附性颗粒,比如硅藻土或者二氧化硅珠子,以大约1∶1-大约1∶3的粘合剂:吸附性颗粒的重量比干混(换算百分比即25-50重量百分比的粘合剂和50-75重量百分比的吸附性颗粒);所得的掺合材料可以放置于模具中,加热(例如,在加热的水压机中)到合适的温度以熔融所述吸附性颗粒,比如130℃-160℃;通过本方法已经采用MitsuiChemical市售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将硅藻土和二氧化硅珠子结合到2-4mm厚的垫子中,其中平均珠子直径为20-30微米(落在0.1-3000微米的保护范围内)。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使用0.5-15重量百分比的平均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该粘合剂具有如根据ASTM D3835在232℃和100s-1下测量的为大于1千泊的熔体粘度,其中所述氟聚合物包括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或者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增强的粘合剂制备过滤介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45、48段):将芯部过滤介质材料与已经提前用带电材料进行了处理的粘合剂材料合并;所使用的芯部过滤介质可包含吸附剂和/或吸收剂活性颗粒(相当于相互作用颗粒)的阵列;所述活性材料可以处于使用湿法放置或干法放置介质工艺的微粒、粉末或粒状形式,且包括但不限于,活性炭、活性氧化铝、沸石、硅藻土、硅酸盐、硅铝酸盐、钛酸盐、骨炭、钙羟磷灰石、锰氧化物、铁氧化物、氧化镁、珍珠岩、滑石、聚合物微粒、粘土、碘化树脂、离子交换树脂、陶瓷、超级吸收剂聚合物(SAP)以及它们的组合;以粉末、微粒或纤维形式添加热塑性或热固性材料将有助于芯部过滤介质的活性颗粒的粘合,使用的粘合剂材料可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氟碳聚合物如聚四氟乙烯、全氟化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聚氯三氟乙烯、乙烯-氯三氟乙烯共聚物、聚偏二氟乙烯和聚氟乙烯(均为氟聚合物的下位概念);聚酰胺如聚6-氨基己酸或聚ε-己内酰胺、聚亚己基己二酰胺、聚亚己基癸二酰胺和聚11-氨基十一烷酸;聚芳酰胺如聚(亚氨基-1,3-苯二胺间苯二甲酰)或聚(间亚苯基间苯二甲酰胺)(均为聚酰胺的下位概念),和上述物质的共聚物;粘合剂材料以约10-40重量%、优选15-25%存在于碳块过滤介质中。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采用氟聚合物如聚偏二氟乙烯或聚酰胺粘合剂对过滤介质颗粒进行粘合,且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粘合作为过滤介质的颗粒物,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氟聚合物如聚偏二氟乙烯或聚酰胺粘合剂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粘合剂加入量与本申请限定的含量部分重叠。在对比文件2采用氟聚合物如聚偏二氟乙烯或聚酰胺粘合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ASTMD3835在232℃和100s-1下测量的为大于1千泊的熔体粘度的上述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且高分子聚合物是本领域的常用形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高分子氟聚合物或聚酰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聚偏二氟乙烯均聚物和共聚物的基础上,具体选用含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粘合剂的粒径,对比文件1中粘合剂使用状态为珠子、粉末,也是颗粒形式加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为粘结剂的颗粒形态越小,其一定量的粘结剂的粘结表面越大,能够更有效地将相互作用颗粒粘结,这是本领域的常识,综合考虑颗粒成型的成本和粘结效率,将粘合剂颗粒选择在合适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实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段):使用的粘合剂材料可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氟碳聚合物如聚四氟乙烯、全氟化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聚氯三氟乙烯、乙烯-氯三氟乙烯共聚物、聚偏二氟乙烯和聚氟乙烯(均为氟聚合物的下位概念);和上述物质的共聚物。在此基础上,采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氟聚合物的共聚物的共混物作为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氟聚合物的重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可以得到,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偏二氟乙烯的均聚物和共聚物的基础上,具体选用含有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偏二氟乙烯单元的共聚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氟聚合物和聚酰胺粘合剂的基础上,根据粘合对象的具体性质而选择具有15到50千泊的熔体粘度的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段):粘合剂包括聚11-氨基十一烷酸(即聚酰胺11);聚酰胺12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聚酰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0-23行):在和从哺乳动物细胞培养物回收蛋白质制品相关的标准澄清化工艺步骤中,测试熔合成厚度大约2-4mm的垫的硅藻土和聚乙烯微纤维的各种掺混物试样;所述测试是采用E.coli溶胞产物悬浮液(即流体包括能够被分离的悬浮材料)(在缓冲液)在恒流条件下对吸附性介质进行测。包括能够被分离出的溶解的材料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待处理流体。微粒;生物或药物的活性成分;有机化合物;酸类、碱类、氢氟酸;氢、铝、钙、锂、钠、和钾的阳离子;硝酸盐、氰化物和氯化物的阴离子;金属:铬、锌、铅、汞、铜、银、金、铂、铁;盐类、氯化钠、氯化钾、硫酸钠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能够被分离出的溶解的或悬浮的材料;气体、水性或非水性的液体均是本领域常见处理对象,水、盐水、油、柴油、生物柴油、药物或者生物药物流体、脂肪族溶剂类、强酸类、热的(>80℃)化合物、烃类、氢氟酸、乙醇、甲醇、酮类、胺类、强碱类、“发烟”酸类、强氧化剂类、芳香族化合物类、醚类、酮类、二醇类、卤素类、酯类、醛类和胺类、苯的化合物类、氯的化合物类、溴的化合物类、甲苯、丁基醚、丙酮、乙二醇、二氯化乙烯、乙酸乙酯、甲醛、丁基胺、排气、汽车废气、以及地下水均是常见的被处理的流体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11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适的吸附性材料包括硅藻土、二氧化硅、多孔玻璃、沸石、和活性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25行);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活性材料可以使用湿法放置或干法放置介质工艺的微粒、粉末或粒状形式,且包括但不限于,活性炭、活性氧化铝、沸石、硅藻土、硅酸盐、硅铝酸盐、钛酸盐、骨炭、钙羟磷灰石、锰氧化物、铁氧化物、氧化镁、珍珠岩、滑石、聚合物微粒、粘土、碘化树脂、离子交换树脂、陶瓷、超级吸收剂聚合物(SAP)以及它们的组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0段);而410、304、和316不锈钢的金属颗粒,铜、铝、和镍的粉末,铁磁材料,碳纳米管,硅胶,丙烯酸粉末和纤维,纤维素纤维,玻璃珠粒,各种磨料,常见的矿物质诸如硅石,木屑,陶瓷,聚酯颗粒和纤维,以及工程树脂颗粒诸如聚碳酸酯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相互作用颗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13是从属权利要求,粘合剂和吸附性颗粒组成的多孔物品是炭精块系统的一部分用于水过滤、或流体工业过滤,进一步包括二次过滤系统的混合物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合剂包括乙烯-氯三氟乙烯共聚物(即官能化的氟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5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从流体中分离出化合物的方法,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仅在于限定的粘合剂和相互作用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不同,而关于粘合剂的重量百分比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8段):粘合剂材料以约10-40重量%、优选15-25%(部分重叠)存在于碳块过滤介质中,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选择合适的粘结剂含量以便于有效地粘结颗粒;关于相互作用颗粒的重量百分比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其它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从流体中分离出化合物的方法,包括使流体穿过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孔分离物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聚乙烯粉将硅藻土熔合到固定床垫中的试样进行测试,将硅藻土试样与MipelonPE粉掺混,在加热后形成2-3mm的垫(无需压制),然后,将DE/PE复合试样用于对IgG原料进行预处理,滤出液再次通过Viresolve180进行处理以确定对膜能力的影响(即流体穿过多孔分离物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6-16页)。从流体中分离出化合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参见权利要求1和15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和15的多孔分离物品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一种从流体中分离出化合物的方法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流体为生物制剂,冷水、大于50℃的热水、有机溶剂类、以及药物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流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粘合剂使用状态为珠子、粉末,也是颗粒形式加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为粘结剂的颗粒形态越小,其一定量的粘结剂的粘结表面越大,能够更有效地将相互作用颗粒粘结,这是本领域的常识,综合考虑颗粒成型的成本和粘结效率,将粘合剂颗粒选择在合适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粘合剂的种类,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的优选实施方案,但对比文件2在发明内容部分明确公开了(详见说明书第45段)采用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对来过滤介质颗粒进行粘合,且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粘合作为过滤介质的颗粒物,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氟聚合物或聚酰胺粘合剂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申请背景技术(说明书第6段)也记载了“含高分子量的水性氟聚合物粘合剂和粉末状材料用于生产多孔固体材料,在该多孔固体材料中,这些颗粒仅在多个特定的离散点处粘结在一起以产生相互连接性”,即高分子量的氟聚合物作为粘合剂已是现有技术。
关于粘合剂粒径,首先,对比文件1中粘合剂使用状态为珠子、粉末,也是颗粒形式加入,20纳米至8微米为颗粒常见的尺寸范围。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为粘结剂的颗粒形态越小,其一定量的粘结剂的粘结表面越大,能够更有效地将相互作用颗粒粘结,对于多孔分离物品,小粒径能够使更多的活性材料暴露出来用于分离,这是本领域的常识,综合考虑颗粒成型的成本和粘结效率,将粘合剂颗粒选择在合适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选择的。最后,本申请说明书第39段记载了“干燥后的PVDF粉末具有的平均粒径是从0.5到200微米、优选从1到100微米、更优选从2到50微米、并且最优选从3到20微米。较小尺寸的颗粒是优选的,因为它们致使相互作用颗粒的距离减少(密度更高)”,本申请文件中也未记载粒径为20纳米至8微米的粘合剂颗粒尺寸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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