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83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55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68949.5
申请日:2016-12-31
复审请求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晶晶
合议组组长:史卫萍
参审员:秦晨
国际分类号:H01H9/00,H01H33/666,H01H3/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采用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68949.5,名称为“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144445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上凹部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对于动铁芯的缓冲效果。当永磁机构应用于调容开关中时,永磁机构的壳体内部会相应地浸入变压器油以适应调容开关的通断操作,为了进一步提高对于动铁芯的缓冲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还可以进一步想到在上凹部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从而通过设置上缓冲槽来提供更大的容纳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变压器油,进而大大提高利用变压器油所形成的缓冲效果,以减轻动铁芯与上端盖的撞击力度,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轭、动铁芯(2)及永磁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磁轭包括壳体(1)、上端盖(5)及下端盖(6),所述上端盖内侧设有上凹部(51),所述动铁芯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25);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端盖内侧设有下凹部(61),所述动铁芯下端部设有与该下凹部相配合的下凸部(26)。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下凹部(6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下缓冲槽(6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缓冲槽(511)为围绕上凹部(51)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缓冲槽(611)为围绕下凹部(61)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1)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11)和沿壳体(1)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12)。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能减小励磁电流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 于: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修改引用关系和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方式是为了减小气隙距离,同时气隙部分的磁阻也减小,整个磁路中以气隙磁阻为主,在一定的磁通势下,可以得到较大的磁吸力,并且行程较长,可以实现直线驱动。本申请中的定子磁轭设有上、下端部并且分别设有上、下凸部,当动铁芯向上运动时,上凸部插入上凹部的瞬间,由于上、下凸部之间良好的配合作用,使得动铁芯撞击上端盖时的冲击力有一个很好的缓冲作用,大大减小了动铁芯的运动力,有效避免了动铁芯因运动力过大而发生脱开的风险;(2)本申请中通过上缓冲槽的设置,使之可容纳更多的变压器油,在动铁芯向上运动时,带入更多的变压器油进入上端盖的上凹部中,形成更好的缓冲效果,有效防止动铁芯脱开,其不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将其浸入变压器油就能够得到;(3)本申请中设置排油通道,是为了使永磁机构内的油可通过排油通道向外排出,且排油通道的设置还增加了电流流通路程,从而减小了涡流,减少损耗,同时上排油槽和下排油槽的设置制造简便,排油通槽长度较大,使得排油效果好,并可最大程度的减小涡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轭、动铁芯(2)及永磁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磁轭包括壳体(1)、上端盖(5)及下端盖(6),所述上端盖内侧设有上凹部(51),所述动铁芯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25);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所述上缓冲槽(511)为围绕上凹部(51)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所述壳体(1)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1)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11)和沿壳体(1)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端盖内侧设有下凹部(61),所述动铁芯下端部设有与该下凹部相配合的下凸部(26)。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下凹部(6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下缓冲槽(61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缓冲槽(611)为围绕下凹部(61)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减小励磁电流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结构的永磁机构,当对比文件1中的永磁机构被使用在浸满变压器油的环境中时,变压器油自然也会流入上、下腔体中而与动铁心3的上、下锥台配合以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永磁机构的整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永磁机构的整体结构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采用变压器油,但永磁机构被使用在浸有变压器油环境中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场所,当其被使用到浸有变压器油环境中时,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底部设置环形槽用于容纳更多的变压器油,同时阻碍变压器油的排出,以提高其缓冲效果;(3)当本申请的永磁机构应用于调容开关中时,永磁机构的壳体内部会相应地浸入变压器油以适应调容开关的通断操作,区别仅是将永磁机构壳体内部的介质由原来的空气变成变压器油,为了进一步减少对动铁心的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难想到在壳体上相应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导气孔和排油通道的设置同样都是通过设置介质通道来使壳体内部的介质流动起来以减少介质对动铁芯的阻碍,进而使流通路径达到最大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涡流现象。综上所述,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结构的永磁机构;当对比文件1中的永磁机构被使用在浸满变压器油的环境中时,变压器油自然也会流入上、下腔体中而与动铁心3的锥台配合以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永磁机构的整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永磁机构的整体结构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采用变压器油,但当其被使用到浸有变压器油环境中时,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底部设置环形槽用于容纳更多的变压器油,同时阻碍变压器油的排出,以提高其缓冲效果;(3)当本申请的永磁机构应用于调容开关中时,永磁机构的壳体内部会相应地浸入变压器油以适应调容开关的通断操作,区别仅是将永磁机构壳体内部的介质由原来的空气变成变压器油,为了进一步减少对动铁芯的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难想到在壳体上相应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对比文件1中动铁心上的导气孔和排油通道的设置同样都是通过设置介质通道来使壳体内部的介质流动起来以减少介质对动铁芯的阻碍,进而使流通路径达到最大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涡流现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5、6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上凹部(51)和所述上凸部(25)均呈圆柱形结构设置”的表述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说明书第0033段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扼、动铁芯(2)及永磁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磁扼包括壳体(1)、上端盖(5)及下端盖(6),所述上端盖内侧设有上凹部(51),所述动铁芯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25); 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所述上缓冲槽(511)为围绕上凹部(51)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所述壳体(1)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1)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11)和沿壳体(1)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12);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所述上凹部(51)和所述上凸部(25)均呈圆柱形结构设置;所述通道还包括设于导磁环(4)上的多个通孔(43),通孔(43)为长条状设置,通孔(43)的中线与导磁环(4)的中线位于同一直线上,则通孔(43)的两端至导磁环(4)上下端之间的距离相等;所述通孔(43)和所述上通槽(41)、下通槽(42)为交错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端盖内侧设有下凹部(61),所述动铁芯下端部设有与该下凹部相配合的下凸部(26)。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下凹部(6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下缓冲槽(61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缓冲槽(611)为围绕下凹部(61)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是如何使得动铁芯在腔室内的运动更为顺畅的同时,又不会对端盖产生过大的冲击力的技术问题,达到了运动顺畅、冲击力小、性能稳定、安全性高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仅仅解决了如何使得动铁芯受到的空气阻力更小的技术问题,达到了阻力更小、动能损耗少、移动顺畅的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仅技术方案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均不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可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解决本申请中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且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变压器油的液体特征实现了缓冲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的介质仅仅是空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任何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采用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44445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其目的是通过上凹部与上凸部的配合,使得变压器油在动铁芯向上运动时,留存在上凹部内的油形成一个软垫片的效果,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减轻动铁芯与上端盖的撞击力度,动铁芯不容易发生反弹或者损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运行稳定的永磁机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长行程永磁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11-0016段,图1):长行程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轭、动铁心3及永磁体4、5,该定子磁轭包括静铁心1(即壳体1)、上磁极8(即上端盖5)及下磁极9(即下端盖6),该上磁极8的内侧设有上腔体(即上端盖内侧设有上凹部51),动铁心3的上端部设有与该上腔体相配合的锥台(即动铁芯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凹部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所述上缓冲槽为围绕上凹部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2)所述壳体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和沿壳体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3)所述上凹部和所述上凸部均呈圆柱形结构设置;(4)还包括导磁环,所述导磁环上设有至少一通道,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和沿导磁环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所述通道还包括设于导磁环上的多个通孔,通孔为长条状设置,通孔的中线与导磁环的中线位于同一直线上,则通孔的两端至导磁环上下端之间的距离相等;所述通孔和所述上通槽、下通槽为交错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增加缓冲效果,防止动铁芯脱开、如何减小动铁芯运动过程中的阻力以及如何减小涡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当对比文件1中的动铁心向下运动时,其气隙内的空气也会残留在上凹部中,形成软垫片的效果,起到缓冲作用;当其应用于调容开关中时,永磁机构的壳体内部会相应地浸入变压器油中以适应调容开关的通断操作,为了进一步提高对于动铁芯的缓冲效果,提供更大的空间容纳变压器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还可以进一步想到在上凹部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以及将上缓冲槽设置为围绕上凹部的底部一圈的环形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动铁心3具有上下贯穿的导气孔,以大大减少空气对动铁心的阻力;当其应用于调容开关中时,永磁机构的壳体内部会相应地浸入变压器油以适应调容开关的通断操作,区别仅是将永磁机构壳体内部的介质由原来的空气变成变压器油,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为了进一步减少对动铁芯的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难想到在壳体上相应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从而适应变压器油的流动,导气孔和排油通道的设置同样都是通过设置介质通道来使壳体内部的介质流动起来以减少介质对动铁芯的阻碍,进而使流通路径达到最大化,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排油通道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在动铁心上设置导气孔、动铁心上下端部为锥台结构以及在静铁心上、下磁极设置有与锥台结构形状对应的腔体,这种设置使得永磁机构的上部气隙最大为a,最小为b,上述设置均是为了减小阻力而增大动铁心的运动速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所述上凹部和所述上凸部均设置成呈圆柱形的结构,因为这种设置将改变气隙的距离而无法实现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减少对动铁心的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还可以进一步想到在永磁机构中设置导磁环,并在导磁环上设有至少一通道,从而将原来的导气孔相应替换为通道,以适应变压器油的流动,但是通道的具体位置设置以及通道上多个通孔的具体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可以实现电流的流通长度达到最大,并最大程度地减小涡流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增加的关于导磁环中通道设置的具体细节并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导磁环通道的具体设置可以使得电流的流通长度达到最大,并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小涡流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通过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6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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