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56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953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9400.0
申请日:2015-07-06
复审请求人: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瑞增
合议组组长:周宇
参审员:刘文君
国际分类号:A01N43/54;A01N25/32;A01N37/22;A01N25/04;A01P13/00;A01G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进行的简单替换,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9400.0,名称为“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7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其特征在于:由质量百分比含量为10%~30%的解草啶,与多种农药辅料共同制成;所述农药辅料包括润湿分散剂、成膜剂、pH调节剂、染色剂、消泡剂和防冻剂:
所述润湿分散剂为萘或烷基萘甲醛缩合物磺酸盐、木质素及其衍生物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基醚磺酸盐、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基醚嵌段共聚物、烷基酚聚氧乙烯基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乙二醇、缩合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1%~12%;
所述成膜剂为改性苯丙乳液、壳聚糖、海藻酸钠、聚丙烯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5%~1%;
所述pH调节剂为苯甲酸、柠檬酸、醋酸、苯甲酸钠、碳酸钠、碳酸氢钠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1%~1%;
所述消泡剂为二甲基硅氧烷、GPE20、天然油脂、苯乙酸月桂醇酯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1%~0.5%;
所述染色剂为碱性玫瑰精、永固红F4R、酞菁蓝中的一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1%~10%;
所述防冻剂为乙二醇、丙二醇、丙三醇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1%~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农药辅料还包括稳定剂黄原酸胶、聚乙烯醇、硅酸铝镁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5~0.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农药辅料还包括渗透剂JFC、氮酮、噻酮、渗透剂T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3%~30%。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在直播稻田防除自生稻的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水稻种子用所述悬浮种衣剂拌种阴干后播种,悬浮种衣剂与种子的拌种比例为1~2:1000;
S2、播种后上水,待田间的水落干表面没有积水后,即在水稻出苗前,将不含安全剂的丙草胺均匀喷施于田间土壤上,丙草胺的施用量为每亩30~35g。”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对比文件1(CN10332989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公开了悬浮种衣剂的成膜剂,包括48份壳聚糖(可做成膜剂),30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可做润湿分散剂),2份碳酸氢钠(可做pH调节剂),12份解草啶等(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为1、解草啶的含量不同;2、权利要求1还包括染色剂,消泡剂和防冻剂,并限定了其它的助剂的选择范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含量的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解草啶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来调节其含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悬浮种衣剂一般包括农药活性成分,润湿分散剂,抗冻剂,消泡剂,安全剂(染色剂)等(具体的可以参见“悬浮种衣剂的进展、加工和应用”,华乃震,世界农药,第33卷,第1期,第50-57页,2011年2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在其中加入染色剂,消泡剂和防冻剂等,且权利要求1的润湿分散剂、成膜剂等均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用于悬浮种衣剂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并调节其使用量,进而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解草啶为常用的除草安全剂,因此在喷洒除草剂后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使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在施用除草剂例如丙草胺后施用解草啶(先除草后保护)或在施用前使用(先保护后除草),并根据实际的使用的需要调节除草剂和安全剂的使用量,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应用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将权利要求2-3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4,并根据原始公开文本权利要求5-7的内容,增加新的方法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悬浮种衣剂的助剂配方及其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而悬浮种衣剂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农药辅料及其用量的选择并不能通过常规手段得到,需要针对特定的施用农药和作物的生长条件进行大量实验确定;(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不同,本申请是解决如何减少种衣剂的用量,提高种子发芽率和成苗率,提高自生稻的防除效果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则是解决现有悬浮种衣剂的成膜剂耐水性能差,透气性差,包衣脱落低等问题;(3)本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解草啶添加到除草剂中使用的技术偏见,通过种子包衣的方式把安全剂解草啶附着在种子表面,从而避免丙草胺等除草剂对水稻的毒害,达到了有效防除直播田中的杂草稻而不伤及栽培水稻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其特征在于:由质量百分比含量为10%~30%的解草啶,与多种农药辅料共同制成;所述农药辅料包括润湿分散剂、成膜剂、pH调节剂、染色剂、消泡剂和防冻剂;
所述润湿分散剂为萘或烷基萘甲醛缩合物磺酸盐、木质素及其衍生物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基醚磺酸盐、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基醚嵌段共聚物、烷基酚聚氧乙烯基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乙二醇、缩合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1%~12%;
所述成膜剂为改性苯丙乳液、壳聚糖、海藻酸钠、聚丙烯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5%~1%;
所述pH调节剂为苯甲酸、柠檬酸、醋酸、苯甲酸钠、碳酸钠、碳酸氢钠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1%~1%;
所述消泡剂为二甲基硅氧烷、GPE20、天然油脂、苯乙酸月桂醇酯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1%~0.5%;
所述染色剂为碱性玫瑰精、永固红F4R、酞菁蓝中的一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1%~10%;
所述防冻剂为乙二醇、丙二醇、丙三醇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1%~10%;
所述农药辅料还包括稳定剂黄原酸胶、聚乙烯醇、硅酸铝镁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05~0.5%;
所述农药辅料还包括渗透剂JFC、氮酮、噻酮、渗透剂T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百分比含量为0.3%~30%。
2. 一种直播稻田防除自生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水稻种子用权利要求1所述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拌种后播种,并于出苗前在田间喷施不含安全剂的 丙草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直播稻田防除自生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与水稻种子的拌种比例为1~2∶1000。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直播稻田防除自生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丙草胺的施用量为每亩30~35g。”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不能看出本申请的组合物能够提高发芽率和成苗率,说明书表1和2中的数据表明药剂处理1、2和3对杂草的防效相当,也就是说申请人陈述的效果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出;而对于安全性,处理3不含解草啶,因此出现药害,仅能看出用解草啶处理的种子对丙草胺的耐药性要强于不用解草啶处理的种子,而这个效果是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预期得到的;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用解草啶的种衣剂来增加作物对酰胺类除草剂例如丙草胺的耐药性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配方还含有pH调节剂、渗透剂,但不含有对比文件1所述的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咪酰胺);(2)本申请对各农药辅料的品种作了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3)解草啶、成膜剂、pH调节剂、染色剂以及渗透剂的用量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解草啶悬浮种衣剂配方。然而,将杀菌剂作为种衣剂常规组分防除土传病害以及苗期病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添加与否,当不添加杀菌剂组分时,其相应功效消失。pH调节剂和渗透剂等也均是悬浮种衣剂常用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添加。本申请所限定的各种助剂品种也均是本领域常规物质,例如参见《现代农药剂型加工技术》(刘广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第二篇 农药加工助剂”部分。解草啶、成膜剂、pH调节剂、染色剂以及渗透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农药剂型加工知识,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调整确定的。况且,本申请未给出任何试验证据证明上述助剂及其含量的选择给制剂在诸如理化性能、防效等方面带来有益效果,也即,本申请未证明上述选择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丙草胺属水稻田常用酰胺类除草剂,其防治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可用于防治多数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兼治部分一年生阔叶草和莎草。另外,解草啶能够解除丙草胺对水稻的药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当施除草剂之前将安全剂施于水稻上也有效(参见《世界农药大全?除草剂卷》,刘长令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2002年8月北京第1次印刷,第268-268、332-333页)。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上述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悬浮种衣剂中的除草剂安全剂(解草啶)可以增加作物苗期对酰胺类除草剂的耐药性,减少除草剂对作物的药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所述悬浮种衣剂对水稻种子进行拌种,并且在苗前喷施丙草胺,来防治不希望的禾本科植物自生稻。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因此,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2019年05月0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请求恢复权利,同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配方中还包括pH调节剂、渗透剂和稳定剂(对比文件1中的增稠剂不能对应本申请的稳定剂),三种助剂在制剂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悬浮种衣剂的农药辅料都有特定用途,筛选原料成分及其配比需要反复试验和长时间研究。(2)对比文件1中的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等均为高毒、低效农药活性成分,本申请虽然省略了福美双、多菌灵等杀菌剂要素,但配方中含有的壳聚糖不仅可用作成膜剂的有效成分,同时还兼具杀菌功效。(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不同,本申请是解决如何减少种衣剂的用量,提高种子发芽率和成苗率,提高自生稻的防除效果的问题,其中的安全剂解草啶可以增加作物苗期对昔年类除草剂的耐药性;而对比文件1则是解决现有悬浮种衣剂的成膜剂耐水性能差,透气性差,包衣脱落低等问题,且其悬浮种衣剂中解草啶的含量微乎其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进行的简单替换,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悬浮种衣剂,其配方物料比为:多菌灵10%、福美双5%、咪酰胺0.5%、分散剂4%、助悬剂1.5%、防冻剂4%、增稠剂0.1%、悬浮种衣剂的成膜剂3-5%、染料0.5%、消泡剂0.5%、水补充至100%;其中成膜剂中含有解草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除草剂的安全剂(解草啶)可以增加作物苗期对酰胺类除草剂的耐药性(参见说明书第4-6页)。
对比文件1中的分散剂对应本申请的润湿分散剂,染料对应本申请的染色剂,增稠剂对应本申请的稳定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配方还含有pH调节剂、渗透剂,但不含有对比文件1所述的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咪酰胺);(2)权利要求1对各农药辅料的品种作了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3)解草啶、成膜剂、pH调节剂、染色剂以及渗透剂的用量不同。
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含解草啶的悬浮种衣剂,具体记载了其通过对润湿剂、成膜剂等助剂及其用量的优化选择,增强了种子的吸潮能力和保水性能,显著提高了种子的发芽率和成苗率,多功能复合,用量少;且利用水稻种子上拌有有效成分解草啶,播种后在田间用丙草胺作封闭处理,能有效抑制直播稻田自生稻,而不影响栽培稻的生长。在具体效果方面,本申请记载了用所述悬浮种衣剂包衣,且播后苗前喷施除草剂丙草胺,对自生稻的防除效果以及对水稻的安全性试验。结果显示,使用本发明10%解草啶FS、30%解草啶FS处理种子后,与不用解草啶进行种子包衣的处理相比,二者对自生稻的防治效果相当,但前者对水稻出苗率和生长情况没有明显可观察的影响,而后者严重抑制了栽培稻的出苗,降低了植株成活率,进而影响水稻产量。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悬浮种衣剂中的除草剂安全剂(解草啶)可以增加作物苗期对酰胺类除草剂的耐药性,也即,在悬浮种衣剂中加入解草啶可以增加苗期作物对除草剂的耐药性,减少除草剂对作物的药害。可见,本申请主张的通过使用安全剂种子包衣,进而定向解除后续施用的除草剂对作物药害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所述的种衣剂同样可以降低苗前除草剂对作物出苗以及成活率的影响。至于具体的防治对象,如自生稻亦或其他杂草,这取决于所施用的除草剂,与安全剂悬浮种衣剂并无直接联系。基于此,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解草啶悬浮种衣剂配方。
然而,将杀菌剂作为种衣剂常规组分防除土传病害以及苗期病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添加与否,当不添加杀菌剂组分时,其相应功效消失。pH调节剂和渗透剂等也均是悬浮种衣剂常用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添加。本申请所限定的各种助剂品种也均是本领域常规物质,例如参见《现代农药剂型加工技术》(刘广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第二篇 农药加工助剂”部分。解草啶、成膜剂、pH调节剂、染色剂以及渗透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农药剂型加工知识,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调整确定的。况且,本申请未给出任何试验证据证明上述助剂及其含量的选择给制剂在诸如理化性能、防效等方面带来有益效果,也即,本申请未证明上述选择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直播稻田防除自生稻的方法。然而,丙草胺属水稻田常用酰胺类除草剂,其防治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可用于防治多数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兼治部分一年生阔叶草和莎草。另外,解草啶能够解除丙草胺对水稻的药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当施除草剂之前将安全剂施于水稻上也有效(参见《世界农药大全·除草剂卷》,刘长令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2002年8月北京第1次印刷,第268-268、332-333页)。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上述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悬浮种衣剂中的除草剂安全剂(解草啶)可以增加作物苗期对酰胺类除草剂的耐药性,减少除草剂对作物的药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所述悬浮种衣剂对水稻种子进行拌种,并且在苗前喷施丙草胺,来防治不希望的禾本科植物自生稻。因此,在所述悬浮种衣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对拌种时的药种比例以及丙草胺的田间用量做了限定。然而,所述用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例如预期自生稻发生的严重程度等,通过常规试验调整确定的。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主张(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第一,如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配方上仅存在部分不同,而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能够调整确定的。况且,本申请未给出任何试验证据证明上述助剂及其含量的选择给制剂在诸如理化性能、防效等方面带来有益效果,也即,本申请未证明所述农药辅料及其含量的选择是经过大量实验确定,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pH调节剂、渗透剂在悬浮种衣剂中应用的教导也在现有技术中有所教导,理由同前,不再赘述,至于二者的作用,均是现有技术所已知的。对于增稠剂和稳定剂的关系,本领域已知,稳定性包含物理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在悬浮体系中,增稠成分可以提高体系粘稠度,防止微粒沉降,进而起到物理稳定性的作用,这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另外,本申请限定的稳定剂黄原酸胶、聚乙烯醇、硅酸镁铝等也均是农药剂型加工中常用的增稠剂成分,可见本申请选用这些成分亦发挥物理稳定性作用,从这点上看,对比文件1中的增稠剂完全能够对应本申请中的稳定剂。
第二,本申请在成膜剂中含有壳聚糖,同样对比文件1成膜中也含有壳聚糖成分,二者在这方面不构成区别;福美双、多菌灵等杀菌剂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添加的,省略之后功能自然消失,不再赘述。
第三,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是客观、全面的,对比文件1不仅仅记载了所述成膜剂配方,而且记载了包含所述成膜剂的完整的悬浮种衣剂配方,且明确公开了悬浮种衣剂中的除草剂安全剂(解草啶)可以增加作物苗期对酰胺类除草剂的耐药性,减少除草剂对作物的药害。可见,对比文件1客观上已经关注到在悬浮种衣剂中添加解草啶,可降低苗前除草剂对作物出苗以及成活率的影响的技术问题。至于解草啶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确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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