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布切削工具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涂布切削工具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22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50981
优先权日:2012-12-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6618.1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彩霞
合议组组长:曹旭
参审员:秦思
国际分类号:C23C16/36,B23C5/20,B23B27/14,B23K26/36,C23C16/40,C23C16/56,C23C28/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6618.1,名称为“涂布切削工具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5年6月18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721108A,公开日为2006年1月18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22387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布切削工具,其包含:
基底,所述基底具有前刀面、后刀面和在所述前刀面和所述后刀面的交会处的切削刃,所述切削刃具有由内接椭圆描述的倒角,所述内接椭圆具有沿所述前刀面的第一轴W和沿所述后刀面的第二轴H,和
涂层,所述涂层具有厚度T,包含第一层和沉积在所述第一层上的第二层,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层包含由内部氧化铝层、中间层和外部氧化铝层组成的夹层结构,其中所述内部氧化铝层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且所述开口在所述切削刃的宽度的至少一部分上延伸和在正交方向上沿所述切削刃的至少一部分延伸,其中所述开口从所述前刀面延伸到所述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开口在至少所述切削刃的全宽度上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前刀面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开口部分地延伸到所述前刀面的主刃带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前刀面中至少50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前刀面中至少100μm。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中间层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内部氧化铝至少在所述切削刃的全宽度上暴露。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氧化铝层由α-Al2O3制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氧化铝层的厚度为2~10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内部氧化铝层的厚度为1~10μm,且所述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为2~20μm。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第一层由选自碳化钛、氮化钛、碳氮化钛、氧碳化钛和氧碳氮化钛中的一层或多层组成且具有2~15μm的厚度。
13. 一种制造涂布切削工具的方法,所述涂布切削工具包含基底和涂层,所述基底具有前刀面、后刀面和在所述前刀面和所述后刀面的交会处的切削刃,所述涂层包含第一层和沉积在所述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层沉积至在所述前刀面、所述后刀面和所述切削刃中的每一者上延伸的表面区域上,
-在由所述第一层覆盖的表面区域上沉积包含夹层结构的所述第二层,所述夹层结构由内部氧化铝层、中间层和氧化铝外层组成,
-通过剥离[选择性地]去除所述外层,其中将所述夹层结构暴露于激光,将所述激光布置为穿过所述外层照射所述中间层并被所述中间层吸收,
-由此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所述内部氧化铝层,其中所述开口在所述切削刃的宽度的至少一部分上延伸和在正交方向上沿着所述切削刃的至少一部分延伸,其中所述开口从所述前刀面延伸到所述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去除所述外层的步骤之后对所述涂布切削工具进行喷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喷砂至少在所述刃处去除暴露的中间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去除所述外层的步骤之前对所述涂布切削工具进行喷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限定了“所述开口从所述前刀面延伸至所述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基于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厚的氧化铝产生的缺点与厚双层产生的优点之间实现平衡,改进耐塑性变形性,不损害耐凹坑磨损性;本申请限定的H T 2mm大于对比文件1中的前刀面上露出0.02-0.40mm,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②对比文件2通过激光选择性除去外部的氧化铝层(唯一的氧化铝层),没有公开内部氧化铝层通过在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5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要根据接触区域使开口从刀面延伸至后刀面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具有良好抗塑性变形性的切削刀具,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进其切削刀具的耐塑性变形性,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实际需要对开口从刀面延伸至后刀面的距离进行优化调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其次,本申请并未记载其大开口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25段)一种具有优异耐磨性和抗断裂性的涂层刀具,在切割的涂膜的区域设置有暴露部分(即开口),露出部分沿切削刃形成,暴露部分可形成延伸到比作用于切割的区域更宽的区域,例如,与切削刃的前表面的一部分或侧面的一部分或整个表面。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涂层结构,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激光照射去除氧化铝层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的中间层TiN TiC TiN相对于Al2O3有更高的光吸收系数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所述夹层结构暴露于激光,将所述激光布置为穿过所述外层照射所述中间层并被所述中间层吸收,从而选择性地去除所述外层,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页16项),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是4~20μm,并且所述中间层的厚度是0.1~3.5μm”,删除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为2-20μm”。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后处理操作使前刀面和侧面露出至少0.02mm,优选前刀面露出0.02-0.4mm,侧面要少一些;本申请开口延伸到后刀面H T 2mm,超出对比文件1教导的范围,其技术效果涉及抗塑性变形性;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宽范围的暴露,但该暴露是除去氧化物层而形成的,对比文件2不涉及耐塑性变形;③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外部氧化铝层和中间层的厚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13如下:
“1. 一种涂布切削工具,其包含:
基底,所述基底具有前刀面、后刀面和在所述前刀面和所述后刀面的交会处的切削刃,所述切削刃具有由内接椭圆描述的倒角,所述内接椭圆具有沿所述前刀面的第一轴W和沿所述后刀面的第二轴H,和
涂层,所述涂层具有厚度T,包含第一层和沉积在所述第一层上的第二层,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层包含由内部氧化铝层、中间层和外部氧化铝层组成的夹层结构,其中所述内部氧化铝层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且所述开口在所述切削刃的宽度的至少一部分上延伸和在正交方向上沿所述切削刃的至少一部分延伸,其中所述开口从所述前刀面延伸到所述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
其中所述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是4~20μm,并且所述中间层的厚度是0.1~3.5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涂布切削工具,其中所述内部氧化铝层的厚度为1~10μm。
13. 一种制造涂布切削工具的方法,所述涂布切削工具包含基底和涂层,所述基底具有前刀面、后刀面和在所述前刀面和所述后刀面的交会处的切削刃,所述涂层包含第一层和沉积在所述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层沉积至在所述前刀面、所述后刀面和所述切削刃中的每一者上延伸的表面区域上,
-在由所述第一层覆盖的表面区域上沉积包含夹层结构的所述第二层,所述夹层结构由内部氧化铝层、中间层和氧化铝外层组成,
-通过剥离[选择性地]去除所述外层,其中将所述夹层结构暴露于 激光,将所述激光布置为穿过所述外层照射所述中间层并被所述中间层吸收,
-由此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所述内部氧化铝层,其中所述开口在所述切削刃的宽度的至少一部分上延伸和在正交方向上沿着所述切削刃的至少一部分延伸,其中所述开口从所述前刀面延伸到所述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
其中所述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是4~20μm,并且所述中间层的厚度是0.1~3.5μ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6项,2015年6月18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涂布切削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钢铁加工的涂层切削刀片(即一种涂布切削工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3页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2段、图2和3.1-3.2):图2是第二实施例中涂层截面的扫描电子显微镜(SEM)视图,其中:A、TiN,B、柱状Ti(C,N),C、TiN,D2、单层Al2O3,E、TiN TiC TiN,F、Al2O3(其中,A B C层相当于第一层,D E F第二层,即公开了涂层,所述涂层具有厚度T,包含第一层和沉积在所述第一层上的第二层,所述第二层包含由内部氧化铝层、中间层和外部氧化铝层组成的夹层结构);涉及一种基底,最好是具有立方碳化物的WC Co基硬质合金基底,图3.2是经过后处理的切削刃的截面简图,其中去掉了最外层的E F涂层;上述涂层优选应该去掉环绕切削刃的最外侧部分,以使这些区域能够对应于切削刃线;如果进行切削刃研磨操作的话,该切削刃线通常被定义为切削刀片的切削刃磨部(结合图3.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所述基底具有前刀面、后刀面和在所述前刀面和所述后刀面的交会处的切削刃,所述切削刃具有由内接椭圆描述的倒角,所述内接椭圆具有沿所述前刀面的第一轴W和沿所述后刀面的第二轴H);在一个实施例中,在上述切削刃线上仅去掉E、F层,在另一实施例中,在限定长度最好是小于5%的切削刃线上去掉D-F层,优选的是仅去掉最外的(E F)层(结合图3.2,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内部氧化铝层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且所述开口在所述切削刃的宽度的至少一部分上延伸和在正交方向上沿所述切削刃的至少一部分延伸);E层(即中间层)的总厚度应该在>0.6-2.0μm之间,最外层F层厚度为>0.1-0.4μm。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①开口从前刀面延伸至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②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是4~20μm。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后处理操作使上述最外层之下的层沿着切削刃线至前刀面和侧面暴露出来,以使前刀面和侧面露出至少0.02mm,最好是根据切削的接触区域,在前刀面上露出至少0.02-0.40mm,而侧面要少一些,更优选的侧面露出为前刀面露出的一半”(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结合图3.2-3.3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要根据接触区域使开口从刀面延伸至后刀面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具有良好抗塑性变形性的切削刀具,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善其切削刀具的耐塑性变形性,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实际需要,对开口从刀面延伸至后刀面的距离进行优化调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②,氧化铝层能改进切削工具的耐磨损性,以及过厚的涂层不利于耐片状剥落性均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切削工具的实际应用需要,综合考虑耐磨损性和耐片状剥落性,能够对氧化铝层的厚度进行适宜的选择,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涂层优选应该去掉环绕切削刃的最外侧部分,以使这些区域能够对应于切削刃线;如果进行切削刃研磨操作的话,该切削刃线通常被定义为切削刀片的切削刃磨部(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刀具切削性能的需求能够想到开口在至少所述切削刃的全宽度上延伸。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对比文件1的图3.2-3.3可知,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开口延伸至所述前刀面中”以及“所述开口部分地延伸到所述前刀面的主刃带中”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现有技术,沿着切削刃线到前刀面和侧面去掉大约0.05mm的最外层E、F层”以及“最外侧的E、F层从切削刃线到前刀面刷掉0.11mm”(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4段,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开口延伸至所述前刀面至少50μm和至少100μ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满足涂层性能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视工艺需要选择仅去除所述外层,由此,所述中间层会通过在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去掉E、F层,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切削性能的需求容易得到内部氧化铝至少在所述切削刃的全宽度上暴露。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10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知晓,切削工具刀片氧化铝涂层一般由α -Al2O3或κ-Al2O3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视工艺需要进行选择。为了提高涂层的耐磨、韧性性能以及避免过厚涂层产生剥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氧化铝层的厚度进行适宜的选择,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第二实施例中的层D可以为单个的Al2O3层,最好是κ-Al2O3层,为命名一致性起见,仍然称为层结构。上述单个层的总厚度为1.0-4.0μm,优选为1.5-3.5μm”(落入内部氧化铝层的厚度 1-10μm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图2是本发明第二实施例中涂层截面的扫描电子显微镜(SEM)视图,其中:A、TiN,B、柱状Ti(C,N),C、TiN,D2、单层Al2O3,E、TiN TiC TiN,F、Al2O3”(A B C相当于第一层,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第一层由选自氮化钛、碳氮化钛的多层组成),且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7段)“最内侧的第一TiCxNyOz层(A),x y z≤1,较好是y>x,z<0.2,最好是y>0.8,z=0;第二TiCxNyOz层(B),x y z≤1,较好是z=0,x>0.3,y>0.3,最好是x>0.5;第三TiCxNyOz层(C),第一层结构A B C的总厚度为0.7-4.5μm(与2-15μm数值范围部分重叠)”。至于附加技术特征中第一层的其它组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得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涂布切削工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钢铁加工的涂层切削刀片(即一种涂布切削工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3页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5段、图2和3.1-3.2):图2是第二实施例中涂层截面的扫描电子显微镜(SEM)视图,其中:A、TiN,B、柱状Ti(C,N),C、TiN,D2、单层Al2O3,E、TiN TiC TiN,F、Al2O3(其中,A B C层相当于第一层,D E F第二层,相当于公开了所述涂层包含第一层和沉积在所述第一层上的第二层,结合图3.2,其隐含公开了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所述第一层沉积至在所述前刀面、所述后刀面和所述切削刃上的每一者上延伸的表面区域上,在由所述第一层覆盖的表面区域上沉积包含夹层结构的所述第二层,所述夹层结构由内部氧化铝层、中间层和氧化铝外层组成);涉及一种基底,最好是具有立方碳化物的WC Co基硬质合金基底,图3.2是经过后处理的切削刃的截面简图,其中去掉了最外层的E F涂层;上述涂层优选应该去掉环绕切削刃的最外侧部分,以使这些区域能够对应于切削刃线;如果进行切削刃研磨操作的话,该切削刃线通常被定义为切削刀片的切削刃磨部(结合图3.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所述涂布切削工具包含基底和涂层,所述基底具有前刀面、后刀面和在所述前刀面和所述后刀面的交会处的切削刃);在一个实施例中,在上述切削刃线上仅去掉E、F层,在另一实施例中,在限定长度最好是小于5%的切削刃线上去掉D-F层,优选的是仅去掉最外的(E F)层(结合图3.2,相当于公开了通过在所述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所述内部氧化铝层,其中所述开口在所述切削刃的宽度的至少一部分上延伸和在正交方向上沿着所述切削刃的至少一部分延伸);应该机械后处理上述涂层,通过擦拭、喷丸、研磨操作或者它们之间相结合的操作,使D层沿切削刃线露出,以便于和碎屑及工件接触的前刀面和侧面上的这些区域分别能够得到处理;E层(即中间层)的总厚度应该在>0.6-2.0μm之间,最外层F层厚度为>0.1-0.4μm。即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制造涂布切削工具的方法。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①所述开口从所述前刀面延伸至所述后刀面中至少H T 2mm;②外部氧化铝层的厚度是4~20μm;③通过剥离[选择性地]去除所述外层,其中将所述夹层结构暴露于激光,将所述激光布置为穿过所述外层照射所述中间层并被所述中间层吸收。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去除外涂层以及进一步改进涂布切削刀具的耐塑性变形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参见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②的评述过程。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28段、图1):一种具有优异耐磨性和抗断裂性的涂层刀具,在基板的表面上形成涂层后,通过在涂层的表面上照射脉冲激光形成暴露部分,在去除氧化物涂层时,通过照射脉冲激光可以控制透射量;由于第四层Al2O3的透射性,其使得在氧化物涂层的下方第三层TiBN,通过吸收激光波长来实现快速加热和冷却,由此能够有效的去除Al2O3涂层。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有效去除外涂层。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激光照射来去除氧化铝层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的中间层TiN TiC TiN相对于Al2O3有更高的光吸收系数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将所述夹层结构暴露于激光,将所述激光布置为穿过所述外层照射所述中间层并被所述中间层吸收,从而剥离[选择性地]去除所述外层。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16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保证去除外层后边缘的光滑性以及提高去除涂层的效果,在去除所述外层的步骤之前或之后对所述涂布切削工具进行喷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所述喷砂至少在所述刃处去除暴露的中间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结合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①首先,对比文件1的涂层刀片经过机械后处理后,也是使刀片具有良好的抗塑性变形性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后处理操作使最外层之下的层沿着切削刃至前刀面和侧面暴露出来(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后处理暴露内层的技术效果涉及抗塑性变形性。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使前刀面和侧面露出至少0.02mm,最好是根据去屑的接触区域,在前刀面露出0.02-0.4mm”(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段);从中可以看出,露出0.02-0.4mm只是对比文件1的优选方案,其公开了露出至少0.02mm的大范围,且从中可以看出,具体的露出尺寸是可根据去屑的接触区域进行调整的。再次,对比文件1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具有良好抗塑性变形性的切削刀具,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改善其切削刀具的耐塑性变形性,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实际需要,对开口从刀面延伸至后刀面的距离进行优化调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最后,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试验数据记载本申请开口延伸到后刀面H T 2mm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②从前面评述中可以看出,在评述权利要求13去除外层的激光照射方法时结合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涂层结构,内部氧化铝层通过在外部氧化铝层中的开口暴露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激光照射来去除氧化铝层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的中间层TiN TiC TiN相对于Al2O3有更高的光吸收系数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所述夹层结构暴露于激光,将所述激光布置为穿过所述外层照射所述中间层并被所述中间层吸收,从而选择性去除所述外层,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
③首先,关于中间层的厚度,本申请限定了0.1-3.5μm,对比文件1公开了E层(即中间层)的总厚度应该在>0.6-2.0μm(在本申请的范围之内)之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中间层厚度。其次,关于外层氧化铝的厚度,氧化铝层能改进切削工具的耐磨损性,以及过厚的涂层不利于耐片状剥落性均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切削工具的实际应用需要,综合考虑耐磨损性和耐片状剥落性,能够对氧化铝层的厚度进行适宜的选择,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最后,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试验数据记载该外层氧化铝的厚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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