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40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3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439098.0
申请日:2017-12-27
复审请求人:张成瑞 蔡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陈婕
参审员:欧岚
国际分类号:E02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439098.0,名称为“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成瑞、蔡文,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8年6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61355A,公开日2012年7月11日)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采用导管法浇筑灌注桩混凝土,期间发生混凝土卡管无法继续浇筑下去时,其特征在于:确定导管外混凝土处于初凝前,流动性基本没损失,具有可续灌性后,将备用导管插入已浇混凝土中1.5m左右深度;将潜水排污泵下放入备用导管内至已浇混凝土顶面上方0.5m左右处,启动排污泵向外抽除泥浆,直至备用导管内泥浆抽到接近排污泵顶面时,再将排污泵逐渐下放,并将泥浆全部抽完,取出排污泵过程中排污泵不关闭电源;将浇筑料斗下口与备用导管上口固定连接好,重新开始浇灌塌落度为18-20cm的水下混凝土,持续浇灌混凝土中,每次拆除一节备用导管后,保证剩余备用导管埋入混凝土中深度不小于2.0m且不超过4.0m,最终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预留桩头比未发生卡管事故的正常桩头多留出1.0m以上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备用导管重新开始浇灌时,初始灌注采用剪球法灌注,即先将浇筑料斗内注满水下混凝土,然后进行剪球,让水下混凝土集中下放,利用水下混凝土较强的向下冲击力及自身重量,将以前浇筑的混凝土挤到导管外,从而将原混凝土搅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初始灌注时,先向料斗内添加1.0m3左右的水泥砂浆,然后继续向料斗中投放正常水下混凝土,直至注满料斗中混凝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备用导管重新开始浇灌时,当备用导管外桩孔中有泥浆翻出,且后续混凝土在孔内上升接近1.0m左右时,将备用导管在原位上下活动拔插数次,活动幅度控制在0.5-1.0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备用导管在使用前根据需要总长度,将其先整体预拼,进行水密水压试验,水密水压试验的水压不小于导管外桩孔内泥浆最大压力值的1.3倍压力,保压15分钟,检查备用导管接头处无溢水,翻滚备用导管180°再次加压,保压15分钟,检查备用导管接头处无溢水,无溢水为合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被卡导管在备用导管安装前拔出,或者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先拆离浇筑料斗,并充分固定保护好被卡导管防止掉落桩孔中,待后序拆除备用导管时一并拆除。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排污泵用绳索扣系慢慢放入备用导管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排污泵从备用导管中完全取出后及时关闭电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浇筑料斗与备用导管安装连接好后,将浇筑料斗与混凝土浇筑平台固定好,不得将浇筑料斗固定在桩孔上口的护筒上,以免塌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以及原权利要求6中“被卡导管在备用导管安装前拔出”这一并列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导管拔除需要耗费一定时间,而本申请直接在原导管旁边将备用导管插入浇灌的混凝土中进行快速处理方法。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重新更换一根导管就相当于本申请操作中的备用导管,显然是理解错误;(2)对比文件1“软球”主要功能是封导管底口,以保证导管插入时管内二次浇筑混凝土不与污染混凝土接触,保证导管内无泥浆。而本申请解决这一问题是采用导管内抽取泥浆法。两者采取手段不同,本申请方法显著优于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中的“剪球”与本申请初始灌注采用的剪球法灌注所起的作用效果显著不一样。对比文件1“剪球”操作在导管底部,新混凝土已至导管底部,仅是被“软球”堵着,待“剪球”后,其冲击力很小,整合性差;而本申请新的混凝土在导管顶部,居高临下的重力势能冲开已浇混凝土,新老混凝土形成融合体。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采用导管法浇筑灌注桩混凝土,期间发生混凝土卡管无法继续浇筑下去时,其特征在于:确定导管外混凝土处于初凝前,流动性基本没损失,具有可续灌性后,将备用导管插入已浇混凝土中1.5m左右深度;将潜水排污泵下放入备用导管内至已浇混凝土顶面上方0.5m左右处,启动排污泵向外抽除泥浆,直至备用导管内泥浆抽到接近排污泵顶面时,再将排污泵逐渐下放,并将泥浆全部抽完,取出排污泵过程中排污泵不关闭电源;将浇筑料斗下口与备用导管上口固定连接好,重新开始浇灌塌落度为18-20cm的水下混凝土,初始灌注采用剪球法灌注,即先将浇筑料斗内注满水下混凝土,然后进行剪球,让水下混凝土集中下放,利用水下混凝土较强的向下冲击力及自身重量,将以前浇筑的混凝土挤到导管外,从而将原混凝土搅活,持续浇灌混凝土中,每次拆除一节备用导管后,保证剩余备用导管埋入混凝土中深度不小于2.0m且不超过4.0m,最终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预留桩头比未发生卡管事故的正常桩头多留出1.0m以上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初始灌注时,先向料斗内添加1.0m3左右的水泥砂浆,然后继续向料斗中投放正常水下混凝土,直至注满料斗中混凝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备用导管重新开始浇灌时,当备用导管外桩孔中有泥浆翻出,且后续混凝土在孔内上升接近1.0m左右时,将备用导管在原位上下活动拔插数次,活动幅度控制在0.5-1.0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备用导管在使用前根据需要总长度,将其先整体预拼,进行水密水压试验,水密水压试验的水压不小于导管外桩孔内泥浆最大压力值的1.3倍压力,保压15分钟,检查备用导管接头处无溢水,翻滚备用导管180°再次加压,保压15分钟,检查备用导管接头处无溢水,无溢水为合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先拆离浇筑料斗,并充分固定保护好被卡导管防止掉落桩孔中,待后序拆除备用导管时一并拆除。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排污泵用绳索扣系慢慢放入备用导管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排污泵从备用导管中完全取出后及时关闭电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浇筑料斗与备用导管安装连接好后,将浇筑料斗与混凝土浇筑平台固定好,不得将浇筑料斗固定在桩孔上口的护筒上,以免塌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将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因此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不考虑“将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这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评述部分考虑了上述技术特征;(2)采用“软球”封导管底口或者导管直接插入后用泵抽取泥浆,都是本领域采用导管灌注混凝土桩时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施工需要进行选择,两种不同的方法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3)在复审通知书中增加了公知常识证据1(《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案例分析》,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委会组织编写,黎奎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次印刷,第191-192页),用以说明导管顶部设置栓、阀等封闭件控制混凝土的释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前一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5。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新增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且不存在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采用导管法浇筑灌注桩混凝土,期间发生混凝土卡管无法继续浇筑下去时,其特征在于:确定导管外混凝土处于初凝前,流动性基本没损失,具有可续灌性后,将备用导管插入已浇混凝土中1.5m左右深度;将潜水排污泵下放入备用导管内至已浇混凝土顶面上方0.5m左右处,启动排污泵向外抽除泥浆,直至备用导管内泥浆抽到接近排污泵顶面时,再将排污泵逐渐下放,并将泥浆全部抽完,取出排污泵过程中排污泵不关闭电源;将浇筑料斗下口与备用导管上口固定连接好,重新开始浇灌塌落度为18-20cm的水下混凝土,初始灌注采用剪球法灌注,即先将浇筑料斗内注满水下混凝土,然后进行剪球,让水下混凝土集中下放,利用水下混凝土较强的向下冲击力及自身重量,将以前浇筑的混凝土挤到导管外,从而将原混凝土搅活,持续浇灌混凝土中,每次拆除一节备用导管后,保证剩余备用导管埋入混凝土中深度不小于2.0m且不超过4.0m,最终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预留桩头比未发生卡管事故的正常桩头多留出1.0m以上高度,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先拆离浇筑料斗,并充分固定保护好被卡导管防止掉落桩孔中,待后序拆除备用导管时一并拆除,从备用导管重新开始浇灌时,当备用导管外桩孔中有泥浆翻出,且后续混凝土在孔内上升接近1.0m左右时,将备用导管在原位上下活动拔插数次,活动幅度控制在0.5-1.0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初始灌注时,先向料斗内添加1.0m3左右的水泥砂浆,然后继续向料斗中投放正常水下混凝土,直至注满料斗中混凝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备用导管在使用前根据需要总长度,将其先整体预拼,进行水密水压试验,水密水压试验的水压不小于导管外桩孔内泥浆最大压力值的1.3倍压力,保压15分钟,检查备用导管接头处无溢水,翻滚备用导管180°再次加压,保压15分钟,检查备用导管接头处无溢水,无溢水为合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排污泵用绳索扣系慢慢放入备用导管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排污泵从备用导管中完全取出后及时关闭电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浇筑料斗与备用导管安装连接好后,将浇筑料斗与混凝土浇筑平台固定好,不得将浇筑料斗固定在桩孔上口的护筒上,以免塌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 。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灌注桩导管(即采用导管法浇筑灌注桩混凝土)的爆管和堵管的处理方法,适用于灌注桩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导管发生堵管、爆管时的事故处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0042]-[0075]段,附图1-5):由于混凝土骨料太粗或者和易性差,易发生堵管事故(即期间发生混凝土卡管无法继续浇筑下去时),当发生堵管、爆管事故后的处理方法是,第一步,拔管和清理导管1。第二步,测量桩孔2内已污染混凝土表面C至桩孔钢护筒顶面A的深度L1。第三步,重新连接装配导管1(相当于备用导管),使重新连接好的导管1总长度大于设定长度L,设定长度L=L1 L2,其中,L1为从桩孔钢护筒顶面A至已污染混凝土表面C的长度,L2为导管1进入已污染混凝土表面C的设定长度;在导管1连接好后,在导管1上标示设定长度L的标记线5。做标记线的目的是,当后边工序进行下压导管1时,通过标记线5可以确定导管 1下压的深度。导管1进入已污染混凝土表面C的设定长度L2=0.8-1.5m(相当于将备用导管插入已浇混凝土中1.5m左右深度)。第四步,如图1所示,用“软球”6塞住导管1的下端口,并用铁丝 7绑扎所述“软球”6,所述铁丝7的另一端穿出导管1的上端口后系在灌注斗8或吊钩上。第五步,重新下放所述导管1并使其下端口接触已污染混凝土表面C。第六步,向所述灌注斗8和导管1内灌注定量的混凝土。第七步,如图2所示,在所述灌注斗8上吊放重物9,当所述重物9下压导管1,致使导管1上的长度L的标记线5下降至与钢护筒顶面A平齐时,停止下压,吊走重物1。采用重物9下压导管1的目的是:由于只靠测绳测出的污染后的混凝土面可能仍有误差,而且导管下端接触的混凝土面也不一定是平面,以及混凝土随时间延长会有初凝,因此必须再对导管1施加一定重量,采取重力静压方式可以确保导管1深入到未污染混凝土4中。下压的深度由于以导管上预先设定的长度L的标记线5为准,从而使下压深度可以有效控制。当混凝土的初凝时间越长,开始处理事故的时间越短,则所加重物9的重量越小。因此采用本方法处理爆管或堵管关键是要快,必须保证在前阶段所灌注的混凝土初凝前完成(相当于确定导管外混凝土处于初凝前,流动性基本没损失,具有可续灌性)。从发现事故到处理完毕,在2-4小时内完成效果最好。第八步,剪球,如图3所示,即剪断吊住所述“软球”6的铁丝7,使所述导管1内的混凝土将“软球”6冲开后进入未污染混凝土3。第九步,继续向所述桩孔2内灌注混凝土(相当于持续浇灌混凝土),直至使灌注的混凝土量高出设计桩顶面B1m至1.5m(相当于最终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预留桩头比未发生卡管事故的正常桩头多留出1.0m以上高度),以便将污染段混凝土彻底顶出设计桩顶面B,亦即将污染段混凝土彻底排挤到所述设计桩顶面B之上。附图1公开了浇筑料斗下口与备用导管上口固定连接好。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公开了可采用抽水机(相当于排污泵)抽取导管内存在的泥浆和污水。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灌注桩卡管后快速处理方法,采用导管法浇筑灌注桩混凝土,期间发生混凝土卡管无法继续浇筑下去时,确定导管外混凝土处于初凝前,流动性基本没损失,具有可续灌性后,将备用导管插入已浇混凝土中1.5m左右深度;将浇筑料斗下口与备用导管上口固定连接好,重新开始浇灌水下混凝土。持续浇灌混凝土,最终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预留桩头比未发生卡管事故的正常桩头多留出1.0m以上高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先拆离浇筑料斗,并充分固定保护好被卡导管防止掉落桩孔中,待后序拆除备用导管时一并拆除;(2)将潜水排污泵下放入备用导管内至已浇混凝土顶面上方0.5m左右处,启动排污泵向外抽除泥浆,直至备用导管内泥浆抽到接近排污泵顶面时,再将排污泵逐渐下放,并将泥浆全部抽完,取出排污泵过程中排污泵不关闭电源;(3)初始灌注采用剪球法灌注,即先将浇筑料斗内注满水下混凝土,然后进行剪球,让水下混凝土集中下放,利用水下混凝土较强的向下冲击力及自身重量,将以前浇筑的混凝土挤到导管外,从而将原混凝土搅活,从备用导管重新开始浇灌时,当备用导管外桩孔中有泥浆翻出,且后续混凝土在孔内上升接近1.0m左右时,将备用导管在原位上下活动拔插数次,活动幅度控制在0.5-1.0m;(4)重新开始浇灌时混凝土的塌落度为18-20cm,每次拆除一节备用导管后,保证剩余备用导管埋入混凝土中深度不小于2.0m且不超过4.0m。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浇筑灌注桩的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1),是否将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桩径大小、施工用材、备用导管是否有合适的安装空间以及处理卡管所需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的,例如桩径较小无法同时设置两根导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桩径较大可以同时设置两根导管且混凝土初凝时间较短更换导管时间不充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被卡导管留在桩孔中,上述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若暂留被卡导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拆离浇筑料斗,并充分固定保护好被卡导管防止掉落桩孔中,待后序拆除备用导管时一并拆除以保证桩身浇筑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2),封闭导管下口或不封闭导管下口均是本领域导管下放的常规选择,下放导管时若导管下口未封闭,导管直接插入混凝土会使导管内存在泥浆和受污染混凝土,采用“软球”封导管底口或者使用水泵抽取导管中的污物以保证后续灌注混凝土桩的质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前者有利于避免导管内进入泥浆或污染混凝土且节约施工时间但不利于灌注混凝土的顺利下放,后者有利于灌注混凝土的顺利下放但用泵抽取泥浆需要额外的施工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施工需要进行选择。为了避免水泵在抽取泥浆时污染已浇筑混凝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潜水排污泵下放入备用导管内至已浇混凝土顶面上方0.5m左右处,启动排污泵向外抽除泥浆,直至备用导管内泥浆抽到接近排污泵顶面时,再将排污泵逐渐下放,并将泥浆全部抽完。取出排污泵过程中排污泵不关闭电源是本领域避免排污泵损坏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首批混凝土灌注量较大,一般需拌和多罐方能满足需要,因此需在漏斗口下设栓、阀以储存混凝土拌合物,待漏斗和储料斗内储量够了,才开启栓、阀,使首批混凝土在很短时间内一次降落到导管底。栓、阀的类别包括球栓、提板软垫和阀门。球栓设置在导管内,提板软垫设置在漏斗颈口,阀门设置在漏斗下孔口以下两节导管间。各法比较,以提板软垫或阀门二法为好,消耗少,施工快,无栓塞现象。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可知球栓、提板、阀门等均是本领域常见漏斗的封闭件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其中提板、阀门释放混凝土时不易栓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施工需要选择漏斗封闭件类型。根据封闭件的类型调整封闭件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导管灌注混凝土时,首批混凝土通常在漏斗中准备较大的灌注量且集中下放。对于卡管后的首次浇筑,为了避免备用导管发生堵塞同时保证新混凝土进入原浇筑混凝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将浇筑料斗内注满水下混凝土,然后开启漏斗颈口或漏斗下孔口处的封闭件(即进行剪球)以增大混凝土的重力势能完成混凝土的集中下放。水下混凝土较强的向下冲击力及自身重量,将以前浇筑的混凝土挤到导管外,从而将原混凝土搅活是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导管浇灌混凝土时,桩孔中有泥浆翻出、混凝土在孔内上升均是浇筑混凝土桩时常规施工现象。非连续浇筑的混凝土灌注桩存在新旧混凝土结合不佳导致桩身质量不达标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问题,在混凝土初凝前使新旧混凝土充分混合使其结合良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使新灌注的混凝土与原混凝土有效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备用导管向桩孔内注入一定的混凝土后上下拔插备用导管以搅和新旧混凝土,导管的活动幅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对于上述区别(4),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水下混凝土进入导管时的塌落度为18-25cm(破坏权利要求1中塌落度18-20cm的创造性)。由于拆除备用导管会造成桩顶浮浆厚度的增加,为了保证灌注桩桩体混凝土的质量,在拆除一节备用导管后,使剩余备用导管埋入混凝土中一定深度属于一种常规的做法,至于该深度不小于2.0m且不超过4.0m,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因为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若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太大,容易出现提升困难或堵管现象;若导杆埋深太小又容易出现提漏而混入泥浆现象,因此导管埋深应适当。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 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处理卡管会导致原浇筑混凝土流动性减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向料斗内添加1.0m3左右的水泥砂浆然后继续向料斗中投放正常水下混凝土,直至注满料斗中混凝土以增强灌注混凝土的流动性以便于进入原混凝土中与其结合。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需要的总长度预拼形成备用导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为了防止备用导管溢浆或者爆管,在使用前先对备用导管进行水密水压试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排污泵用绳索扣系慢慢放入备用导管内、从备用导管中完全取出后及时关闭电源均是本领域避免施工过程中损坏排污泵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浇筑料斗在工作的过程中会承受混凝土的重力和冲击力,为了避免塌孔,将浇筑料斗与备用导管安装连接好后,将浇筑料斗与混凝土浇筑平台固定好,不得将浇筑料斗固定在桩孔上口的护筒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当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先拆离浇筑料斗,并充分固定保护好被卡导管防止掉落桩孔中,待后序拆除备用导管时一并拆除”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本申请发生卡管后,不仅在灌注桩卡管后最短时间内恢复灌注混凝土作业争取时间,保证工程进度,而且操作相对现有技术及对比文件1更简单,快捷,更不会出现拔管导致的混凝土污染层;(2)权利要求1中加入将“从备用导管重新开始浇灌时,当备用导管外桩孔中有泥浆翻出,且后续混凝土在孔内上升接近1.0m左右时,将备用导管在原位上下活动拔插数次,活动幅度控制在0.5-1.0m”这一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能够使得浇灌的灌注桩在后续经小应变、超声波等桩基检测,结果均为Ⅰ类桩的重要手段,本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同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施工条件选择被卡导管的拔出时机,是否将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桩径大小、施工用材、备用导管是否有合适的安装空间以及处理卡管所需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的。例如桩径较小无法同时设置两根导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被卡导管暂留在桩孔中;在更换导管时间充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拔出被卡导管以便于后续施工;桩径较大可以同时设置两根导管且混凝土初凝时间较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被卡导管留在桩孔中。对于将被卡导管是否暂留在桩孔中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立即拔出被卡导管方便后续操作同时可将被卡导管的没有卡料的节段拆卸下来,清理干净后用作备用导管的一部分使用便于节约成本,暂留被卡导管可以不延误混凝土浇筑时机,不会立即出现拔管导致的混凝土污染。因此,是否暂留被卡导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施工需要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所做的常规选择。
(2)非连续浇筑的混凝土灌注桩存在新旧混凝土结合不佳导致桩身质量不达标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道在混凝土初凝前使新旧混凝土充分混合使其结合良好是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使新灌注的混凝土与原混凝土有效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备用导管向桩孔内注入一定的混凝土后上下拔插备用导管以搅和新旧混凝土,导管的活动幅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即本领域促进新旧混凝土结合的常规技术手段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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