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72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418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0856.X
申请日:2016-07-21
复审请求人:南通瑞云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8K1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0856.X,名称为“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通瑞云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5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分数计算,包括:
PVC树脂30~55%,抗冲击改性剂0.5~5%,加工助剂0.5~5%,稳定剂0.5~5%,填料40~65%,
木粉1~5%,润滑剂0.1~2%,颜料0~1%。
其中,所述抗冲击改性剂包括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加工助剂包括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稳定剂包括铅盐复合稳定剂,填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润滑剂包括硬脂酸钙,颜料包括硅酸铝含硫复合物。
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分数计算,包括:
PVC树脂30~45%,抗冲击改性剂0.5~5%,加工助剂0.5~5%,稳定剂0.5~5%,填料40~60%,
木粉1~5%,润滑剂0.1~2%,颜料0~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剂还包括脂肪酸酯、脂肪醇二羧酸酯、石蜡、聚乙烯蜡、氧化聚乙烯蜡中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脂肪酸酯、所述硬脂酸钙、所述聚乙烯蜡的质量比为1:(1~4):(2~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颜料还包括 金红石型钛白粉、炭黑中一种或多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纳米CaCO3加入料桶温度为60℃高速混合机中,按重量比加入丙烯酸及BPO,搅拌0.5~2h后,出料,把高速混合机料桶温度升至120℃后,将上述物料倒回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搅拌0.5~1h后出料,得到丙烯酸纳米碳酸钙。
(2)按重量比将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以及对羟基苯甲酸溶解在多聚磷酸中,180℃下反应5-10h后,降至120℃,加入硬脂酸钙,120℃下反应3-6h后,降至室温,倒入丙酮中,充分洗涤后,过滤并于真空烘箱中120℃下干燥12小时,得到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
(3)将步骤(1)中丙烯酸纳米碳酸钙与步骤(2)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加入料桶温度为120℃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搅拌0.5~2h后出料。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CaCO3、
所述丙烯酸及所述BPO的重量比为100:(10-20):(0.1-0.3)。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CaCO3、
所述丙烯酸及所述BPO的重量比为100:(10-16):(0.1-0.25)。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所述对羟基苯甲酸、所述硬脂酸钙以及所述多聚磷酸的重量比为1:(1-2):(1-3):(10-20)。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所述对羟基苯甲酸、所述硬脂酸钙以及所述多聚磷酸的重量比为1:(1-2):(1-2):(10-15)。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对比文件1(CN101033316 A,公开日:2007年09月12日)公开了一种聚氯乙烯抗静电防尘改性窗户型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填料和润滑剂的用量不同;(2)两者的制备方法中所用其他原料物质及其用量不同。说明书实施例1-11中的“铅盐复合稳定剂”、“脂肪酸脂”、“有机锡复合稳定剂”不是具体物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11没有具体指明使用的“铅盐复合稳定剂”和“脂肪酸脂”、“有机锡复合稳定剂”的具体类型,因此说明书实施例1-11不是清楚、具体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南通瑞云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6的制备方法限定到了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分数计算,包括:
PVC树脂30~55%,抗冲击改性剂0.5~5%,加工助剂0.5~5%,稳定剂0.5~5%,填料40~65%,
木粉1~5%,润滑剂0.1~2%,颜料0~1%。
其中,所述抗冲击改性剂包括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加工助剂包括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稳定剂包括铅盐复合稳定剂,填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润滑剂包括硬脂酸钙,颜料包括硅酸铝含硫复合物;
所述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纳米CaCO3加入料桶温度为60℃高速混合机中,按重量比加入丙烯酸及BPO,搅拌0.5~2h后,出料,把高速混合机料桶温度升至120℃后,将上述物料倒回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搅拌0.5~1h后出料,得到丙烯酸纳米碳酸钙;
(2)按重量比将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以及对羟基苯甲酸溶解在多聚磷酸中,180℃下反应5-10h后,降至120℃,加入硬脂酸钙,120℃下反应3-6h后,降至室温,倒入丙酮中,充分洗涤后,过滤并于真空烘箱中120℃下干燥12小时,得到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
(3)将步骤(1)中丙烯酸纳米碳酸钙与步骤(2)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加入料桶温度为120℃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搅拌0.5~2h后出料。”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填料为碳酸钙,本申请中填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填料为碳酸钙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填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未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碳酸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及其制备方法;(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木粉和颜料及其用量,也没有公开加工助剂为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3)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用量部分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的填料实质上是纳米碳酸钙与硬脂酸、对羟基苯甲酸、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丙烯酸的混合物。本领域公知纳米碳酸钙作为PVC填料能够提高材料的韧性,并且,硬脂酸可以作为纳米碳酸钙的表面活性剂。同时并无证据证明对羟基苯甲酸、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丙烯酸在本申请中起何作用,这些组分仅能被认定为任意添加的组分。该改性碳酸钙的制备方法也仅是常规的加热共混。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木粉填充塑料的密度与纯树脂加工而成的所差无几,并具有表面装饰性好的特点,硅酸铝含硫复合物是本领域公知的颜料,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使用填料后仍具有低密度及表面装饰性好的技术效果,以及所需的染色效果,有动机选用木粉作为填料、以及决定是否选用颜料硅酸铝含硫复合物,并调整其用量,本领域公知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可以改善聚合物的加工性能,则为改善聚氯乙烯的加工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所述组分的用量,采用所述用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中,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6和8,并将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分数计算,包括:
PVC树脂30~55%,抗冲击改性剂0.5~5%,加工助剂0.5~5%,稳定剂0.5~5%,填料40~65%,
木粉1~5%,润滑剂0.1~2%,颜料0~1%;
其中,所述抗冲击改性剂包括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加工助剂包括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稳定剂包括铅盐复合稳定剂,填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润滑剂包括硬脂酸钙,颜料包括硅酸铝含硫复合物;
所述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纳米CaCO3加入料桶温度为60℃高速混合机中,按重量比加入丙烯酸及BPO,搅拌0.5~2h后,出料,把高速混合机料桶温度升至120℃后,将上述物料倒回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搅拌0.5~1h后出料,得到丙烯酸纳米碳酸钙;
(2)按重量比将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以及对羟基苯甲酸溶解在多聚磷酸中,180℃下反应5-10h后,降至120℃,加入硬脂酸钙,120℃下反应3-6h后,降至室温,倒入丙酮中,充分洗涤后,过滤并于真空烘箱中120℃下干燥12小时,得到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
(3)将步骤(1)中丙烯酸纳米碳酸钙与步骤(2)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加入料桶温度为120℃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搅拌0.5~2h后出料;
所述纳米CaCO3、所述丙烯酸及所述BPO的重量比为100:(10-16):(0.1-0.25);
所述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所述对羟基苯甲酸、所述硬脂酸钙以及所述多聚磷酸的重量比为1:(1-2):(1-2):(10-15)。
2. 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分数计算,包括: PVC树脂30~45%,抗冲击改性剂0.5~5%,加工助剂0.5~5%,稳定剂0.5~5%,填料40~60%,木粉1~5%,润滑剂0.1~2%,颜料0~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剂还包括脂肪酸酯、脂肪醇二羧酸酯、石蜡、聚乙烯蜡、氧化聚乙烯蜡中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脂肪酸酯、所述硬脂酸钙、所述聚乙烯蜡的质量比为1:(1~4):(2~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颜料还包括金红石型钛白粉、炭黑中一种或多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施例1与实施例2相差5%,属于较小的误差范围,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应的数据合理性。(2)本申请利用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钙与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作用,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不仅是简单的物理共混,本申请的方案具有合理性,从而说明实验数据的合理性。(3)本申请中含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实现纳米碳酸钙粒子在PVC树脂中的分散性。由于在加热、冷却等一系列过程中,共扼作用、静电作用以及化学作用这几种作用力的形成是必然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行,可以得到相应的改性纳米碳酸钙,其实验数据也是合理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如何提高纳米碳酸钙的技术教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得到通过上述技术特征来同时提高纳米碳酸钙的分散性以及PVC树脂的韧性与强度的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其他部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耐候性增韧PVC型材(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氯乙烯抗静电防尘改性窗户型材,具体公开了,本发明提供的聚氯乙烯抗静电防尘改性窗户型材是由PVC树脂粉、抗静电剂、抗冲击改性剂、稳定剂、填充剂和加工助剂以100∶0.2~20∶1~10∶2~8∶5~20∶1~10的重量比组成的原料制成。所述的抗冲击改性剂是ACR(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乙酯共聚物)、CPE(氯化聚乙烯)、MBS(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共聚物)、EVA(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或它们之间的任意混合物。所述的稳定剂是铅盐类稳定剂、金属皂类稳定剂、有机锡类稳定剂或他们之间的任意混合物;所述的填充剂是碳酸钙、滑石粉、云母、珍珠岩、贝壳粉、硅石、高岭土、纳米土、红泥、二氧化硅、二氧化钛、碳黑、氧化铝、硫酸钙或它们之间的任意混合物。所述的加工助剂由可塑剂、抗老化剂和润滑剂组成,可塑剂、抗老化剂和润滑剂的重量比为5~20∶3~12∶1~10;其中所述的可塑剂是己二酸二辛酯、癸二酸二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C6-8的脂肪酸三乙二醇酯或它们之间的任意混合物;抗老化剂是石墨、硅灰石、蒙脱土、二硫化钼、二氧化硅、二氧化钛、聚四氟乙烯或它们之间的任意混合物;润滑剂是石蜡、白油、硬脂酸、硬脂酸甲酯、硬脂酸丁酯、硬脂酸辛酯、聚乙烯蜡、硬脂酸铅、硬脂酸钙、氧化聚乙烯、甘油酯、皂化蜡、硬脂醇、氧化石蜡、单脂肪酰胺、双脂肪酰胺或它们之间的任意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倒数第1-2段,第4页第2-3段)。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PVC树脂、作为抗冲改性剂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加工助剂、铅盐复合稳定剂、填料为碳酸钙,以及硬脂酸钙作为润滑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碳酸钙为含硬脂酸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改性丙烯酸纳米碳酸钙,及其制备方法;(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木粉和颜料及其用量,也没有公开加工助剂为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3)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用量和重量比部分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为了提高纳米碳酸钙在PVC型材中的应用性能,应对其进行表面改性处理。本申请通过丙烯酸的反应活性很高,其一端是强酸性的羧基,可与 CaCO3表面发生化学键合,在固相接枝的反应条件下,产物丙烯酸钙仍结合在 CaCO3表面,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上接枝的对羟基苯甲酸与丙烯酸改性碳酸钙及硬脂酸进行接枝反应,得到的改性纳米碳酸钙表面覆盖有机物含有羧基、羟基等的极性基团,使改性纳米碳酸钙粒子具有表面亲油基团,与PVC树脂的亲和性,提高其在PVC树脂中的分散性,另外刚性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的引入,进一步提高了改性纳米碳酸钙粒子在PVC树脂中的分散性,进而进一步提高了PVC型材的强度和刚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73]段)。同时,本申请说明书第[0015]至[0023]段中对改性纳米碳酸钙的制备方法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其中,第(2)步涉及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上接枝对羟基苯甲酸与丙烯酸改性碳酸钙及硬脂酸,具体方法为:按重量比将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以及对羟基苯甲酸溶解在多聚磷酸中,180℃下反应5-10h后,降至120℃,加入硬脂酸钙,120℃下反应3-6h后,降至室温,倒入丙酮中,充分洗涤后,过滤并于真空烘箱中120℃下干燥12小时,得到硬脂酸和对羟基苯甲酸改性的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基于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的分子结构可知,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与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没有可以反应的官能团,并且,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多聚磷酸中进行加热也无法将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接枝到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上,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给出实验数据以证明按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方法能够将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接枝到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上。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具有本申请所描述的结构的改性纳米碳酸钙,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和丙烯酸与纳米碳酸钙只是进行了共混,进而,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用于证明上述改性纳米碳酸钙作用的实验数据也是不可信的。此外,本申请实施例1、2中选用的原料相同,不同之处在于PVC、改性纳米碳酸钙填料的用量,其中,实施例1中的PVC树脂、改性纳米碳酸钙填料的用量分别为30%、61%,实施例2中的分别为35%、56%,可见,实施例1中的改性纳米碳酸钙填料相对于PVC树脂的用量高于实施例2,如果按照本申请说明书第[0232]段所声称的“本发明提供的改性碳酸钙在很大程度的增强了PVC型材的耐候性、弯曲弹性模量、低温落锤冲击、简支梁冲击强度、拉伸冲击强度、可焊接性及光泽度等性能,由于改性碳酸钙用量的相对提高,实施例1的改性效果也应好于实施例2,或至少与实施例2持平,然而,表1中的弯曲弹性模量、简支梁冲击强度、拉伸冲击强度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可见,实施例1、2的实验数据是不合常理的。综上,从整体上看,本申请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对本申请的所有实验数据不予认可,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能够用来证明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本申请的填料实质上是纳米碳酸钙与硬脂酸、对羟基苯甲酸、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丙烯酸的混合物。本领域公知纳米碳酸钙作为PVC填料能够提高材料的韧性,并且,硬脂酸可以作为纳米碳酸钙的表面活性剂。同时并无证据证明对羟基苯甲酸、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丙烯酸在本申请中起何作用,这些组分仅能被认定为任意添加的组分。该改性碳酸钙的制备方法也仅是常规的加热共混。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木粉填充塑料的密度与纯树脂加工而成的所差无几,并具有表面装饰性好的特点,硅酸铝含硫复合物是本领域公知的颜料,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使用填料后仍具有低密度及表面装饰性好的技术效果,以及所需的染色效果,有动机选用木粉作为填料、以及决定是否选用颜料硅酸铝含硫复合物,并调整其用量,本领域公知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可以改善聚合物的加工性能,则为改善聚氯乙烯的加工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所述组分的用量以及重量比,采用所述用量和重量比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所述组分的用量,并且采用所述用量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和5进一步限定的润滑剂和炭黑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中进一步限定的比例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按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如本申请所描述结构的改性纳米碳酸钙,本申请也没有实验数据能够证明得到了如本申请所描述结构的改性纳米碳酸钙。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给出了可能存在的几种价键作用的推测,但该“推测”只是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可能性,仍旧不足以表明使用本申请的制备方法能够将对羟基苯甲酸、硬脂酸接枝到八苯基八硅倍半氧烷上从而得到如本申请所描述结构的改性纳米碳酸钙。(2)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组成含量的差值和性能测试数值的差值都不能认为是误差。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给出的理由不足以表明实施例1、2的实验数据是合理的。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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