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麦芽饮料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酵麦芽饮料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43720
优先权日:2013-06-03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512.2
申请日:2014-04-09
复审请求人:朝日啤酒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迪
合议组组长:汪建斌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C12C11/00、C12C5/00、C12C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512.2,名称为“发酵麦芽饮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朝日啤酒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2015年12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90段)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中,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中的65~100质量%,该方法包括:
在进料工序及发酵工序的至少一个工序中添加葡糖糖化酶,
在发酵工序中添加反式葡糖苷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中,相对于提取物浓度,添加3U/g以上的反式葡糖苷酶。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中,在5~15℃下进行所述发酵工序。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中,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质低于0.5g/100mL。
5. 一种发酵麦芽饮料,其中,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中的65~100质量%,所述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低于0.5g/100mL。”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JP2012147780 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9日)公开了一种低糖质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并在第一糖化步骤中添加葡糖糖化酶,制得的低能量发酵麦芽饮料中减少了糖质含量(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0010]-[005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发酵工序中添加反式葡糖苷酶,还限定了麦芽的使用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降低饮料中的糖质和/或非利用性糖的含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01085951 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2日)公开了一种低热量啤酒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其公开了在发酵工序中添加反式葡糖苷酶的特征,其在对比文件2和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都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热量和糖分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工序中添加反式葡糖苷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的100质量%,为了进一步获得含糖量低且原料成本较低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添加一些发酵副原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酵麦芽饮料。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含量,限定了麦芽使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要获得糖质含量减少的发酵麦芽饮料,并公开了发酵麦芽饮料中非利用性的二糖和三糖的含量,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终产品中的总糖质含量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的100质量%,为了进一步获得含糖量低且原料成本较低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添加一些发酵副原料。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朝日啤酒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发酵工序中添加的反式葡糖苷酶,除了具有水解功能外,还具有催化糖转移反应的功能,哪个功能处于优势取决于基质(糖)浓度,基质浓度高时,发生糖转移反应,反之则发生水解反应。而对比文件2限定了在麦汁提取物浓度13-30%的高浓度下使用,优先进行糖转移反应而非水解反应,生成寡聚糖。可知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添加反式葡糖苷酶的情况不同。(2)对比文件2使用高浓度麦汁,对比文件1使用通常浓度制造啤酒,二者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和2减少啤酒终产品中的残留糖分、制备低能量发酵麦芽饮料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在发酵工序中添加α-葡糖苷酶,基质浓度的不同并不影响该结合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在发酵初始由于基质浓度高发生了糖转移反应,但随着基质浓度逐渐降低,后续必然也会发生水解反应,从而降低产品中糖质含量。由于对比文件1的基质浓度并非高浓度,因此在发酵步骤中添加的α-葡糖苷酶所发生的反应原理必然也与本申请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虽然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和修改对照页中均提及了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然而经审查,请求人随复审请求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上完全相同,合议组将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查。(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10-52段)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发酵工序中添加反式葡糖苷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降低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含量和热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热量啤酒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公开了在发酵工序中添加反式葡糖苷酶降低发酵麦芽饮料(啤酒)中的热量和糖分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步骤中进一步加入反式葡糖苷酶,以降低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含量,获得热量更低的啤酒。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酵麦芽饮料。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含量。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发酵麦芽饮料中非利用性的二糖和三糖的含量合计为0.16g/100mL以下(参见说明书第46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要获得发酵麦芽饮料的风味口感、含糖量和热量等进一步调整产品中的糖质含量,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α-葡糖苷酶将糖原料的一部分转化为异麦芽糖、潘糖等异麦芽低聚糖(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还公开了通过在发酵过程中使α-葡糖苷酶作用,生成作为发酵糖的葡萄糖(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1段);以及如果α-葡糖苷酶残留在麦芽汁或啤酒制品中,异麦芽低聚糖因该酶的作用会水解成葡萄糖糖(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因此可知对比文件2在α-葡糖苷酶的作用下先发生糖转移反应再进行水解反应。实际上,本申请说明书表3中显示,异麦芽糖是在后期随发酵时间的延长才逐渐降低。即本申请在发酵工序中使用的反式葡糖苷酶,也是先生成了异麦芽糖(糖转移反应),后又对其进行了水解,因而看不出该酶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机理和过程有何不同。(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于在发酵过程中使α-葡糖苷酶作用,可以不受麦芽浸出汁浓度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衡量利弊选择使用常规或较高浓度发酵产啤酒,麦汁浓度的差异不会为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带来技术障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4项)、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12页)和说明书摘要,所作修改为:(1)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发酵工序中进一步添加葡糖糖化酶以及使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质含量低于0.5g/100mL的特征,删除了“在进料工序中添加葡糖糖化酶、以及在进料工序和发酵工序的至少一个工序中添加葡糖糖化酶”;(2)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中的译文错误“反式葡糖苷酶”修改为“转葡糖苷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在进料(糖化)工序中添加葡糖糖化酶,并未在发酵工序中添加,在发酵工序中添加了葡糖糖化酶并不是常规技术。本申请说明书表5 “试验2”与对照相比,表观提取物、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质含量得以降低;说明书表3记载了本申请非利用性糖(二糖和三糖的总量)的含量降低为对比文件1的1/10。(2)对比文件2使用高浓度麦汁,对比文件1使用通常浓度制造啤酒,二者没有结合启示。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包括进料工序及发酵工序,其中,进料工序中的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中的65~100质量%,
在发酵工序中添加葡糖糖化酶以及转葡糖苷酶,使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质含量低于0.5g/100mL。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中,相对于提取物浓度,添加3U/g以上的转葡糖苷酶。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其中,在5~15℃下进行所述发酵工序。
4. 一种发酵麦芽饮料,其中,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中的65~100质量%,所述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低于0.5g/100mL。”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4项)、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 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90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糖质发酵麦芽饮料的制造方法,在第一糖化步骤和第二糖化步骤之间进行麦汁过滤,并且在第一糖化步骤中添加葡糖糖化酶;基于本方法,制得的低能量发酵麦芽饮料中减少了糖质(包括非利用性糖)含量;还公开了麦芽粉碎物、水、其他添加物的比例,例如可以为麦芽粉碎物100重量、水300-800重量、其他添加物0-500重量,即公开了可仅用麦芽粉碎物为发酵原料(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的100%)(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10-52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发酵工序中添加了葡糖糖化酶及转葡糖苷酶,并限定了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降低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含量和热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热量啤酒的制造方法,通过在发酵过程中使用α-葡糖苷酶(即转葡糖苷酶),即使是超过10重量%的原麦芽浸出汁浓度,也能够制造,而几乎不残留糖分,制作新品质低热量啤酒(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发酵工序中添加转葡糖苷酶的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发酵麦芽饮料(啤酒)中的热量和糖分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步骤中进一步加入转葡糖苷酶,以进一步降低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含量,获得热量更低的啤酒。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糖化步骤添加葡糖糖化酶,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致,均为减少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质(包括非利用性糖)含量,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步骤中也加入葡糖糖化酶,取得进一步降低发酵液中糖质含量和啤酒能量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看不出将葡糖糖化酶加入发酵工序后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糖质含量的具体数值,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发酵麦芽饮料中非利用性的二糖和三糖的含量合计为0.16g/100mL以下(参见说明书第46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要获得发酵麦芽饮料的风味口感、含糖量和热量等进一步调整产品中的糖质含量,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转葡糖苷酶的添加量。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转葡糖苷酶的用量相对于麦芽量为50-400ppm(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发酵工艺中底物浓度、酶活、酶解具体条件、产品所需糖含量和热量等经常规实验优化转葡糖苷酶的用量,取得的降低热量和分解糖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中发酵工序的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酵温度为15℃(参见实施例6),与权利要求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有一个共同的端点。而其他的发酵温度也是根据发酵效率、发酵菌种等条件能够调整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发酵麦芽饮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糖质发酵麦芽饮料及其制造方法,在第一糖化步骤和第二糖化步骤之间进行麦汁过滤,并且在第一糖化步骤中添加葡糖糖化酶;基于本方法,制得的低能量发酵麦芽饮料中减少了糖质(包括非利用性糖)含量;还公开了麦芽粉碎物、水、其他添加物的比例,例如可以为麦芽粉碎物100重量、水300-800重量、其他添加物0-500重量,即公开了可仅用麦芽粉碎物为发酵原料(麦芽使用量为发酵原料的100%)(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10-52段)。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特定糖质含量的发酵麦芽饮料。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发酵麦芽饮料中非利用性的二糖和三糖的含量合计为0.16g/100mL以下(参见说明书第46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要获得发酵麦芽饮料的风味口感、含糖量和热量等进一步调整产品中的糖质含量,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糖化步骤添加葡糖糖化酶,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致,均为减少发酵麦芽饮料中的糖质(包括非利用性糖)含量,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步骤中也加入葡糖糖化酶,取得进一步降低发酵液中糖质含量和啤酒能量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看不出将葡糖糖化酶加入发酵工序存在技术障碍。至于本申请表5显示加入葡糖糖化酶后表观提取物和发酵麦芽饮料的糖质含量降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葡糖糖化酶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和性质能够预期的,包括降低啤酒的糖分、表观提取物含量和热量等,看不出其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说明书表3记载的是未在发酵工序中添加葡糖糖化酶的实施例2,因此不能用于说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于在发酵过程中使α-葡糖苷酶作用,可以不受麦芽浸出汁浓度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衡量利弊选择使用常规或较高浓度发酵产啤酒,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麦汁浓度降低将有利于转葡糖苷酶的水解反应发生和进行,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降低热量的需要选择用常规浓度发酵,麦汁浓度的差异不会为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带来技术障碍。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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