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55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638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47801.1
申请日:2017-04-17
复审请求人:山东辰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Q10/10,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上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47801.1、发明名称为“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辰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1(CN204314882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06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该系统还包括申报终端,其中数据采集终端是利用nutch爬虫框架进行开发,用于进行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网络采集主要是利用现有的比较完善的nutch网络爬虫框架,在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开发出符合本系统要求的数据采集终端;数据处理终端是利用匹配算法和查重技术来进行数据处理的,PC机终端B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为申报终端提供数据基础。上述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6383876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公开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或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利用nutch网络爬虫框架来进行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终端、利用匹配算法和查重技术的数据处理终端、申报终端、服务器终端;所述数据采集终端、申报终端均与服务器终端相连接,所述的数据采集终端与服务器终端之间设有数据加密装置,数据加密装置采用数据加密传输,进行数据加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的泄露;所述的数据处理终端一端与服务器终端进行连接,一端分别与PC机终端A和PC机终端B相连接,PC机终端A用于数据分析,PC机终端B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
首先利用nutch爬虫框架进行开发的数据采集终端进行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及企业信息的采集,采集过的数据经过数据加密装置将数据处理,防止信息的泄露;之后将数据与服务器终端进行数据交换;服务器终端与数据处理终端进行数据交换;数据处理终端通过匹配算法与查重技术把数据处理之后,将数据传输到PC机终端A,之后再由PC机终端B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为申报终端提供数据基础;
数据采集终端包括人工录入采集和网络采集两种采集方式;人工录入采集则是根据已有数据人工录入到系统中去,以充实系统的数据库;网络采集主要是利用现有的比较完善的nutch网络爬虫框架,在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开发出符合本系统要求的数据采集终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其特征在于,申报终端用于用户的信息填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其特征在于,PC机终端A上连有数据存储单元A。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其特征在于,PC机终端B上连有数据存储单元B。”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未公开“利用匹配算法和查重技术的数据处理终端、申报终端、服务器终端”,也没有证据证明以上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台PC机终端,但与本申请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2未公开“PC机终端A用于数据分析,PC机终端B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该特征也非公知常识。(3)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所述系统能够使用户更高效、准确的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对自身申报项目有了一个准确的认识,从而节约资源,提升工作效率,降低用户的时间成本以及相关运营费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使用PC机终端A进行数据分析并使用PC机终端B进行数据备份,数据处理和数据备份使用不同的PC机终端进行处理,不仅提高了数据处理的速度还提高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使用了多台PC机终端,但是对比文件1中多台PC机终端是根据功能进行分类的,与本申请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已经公开了使用多台PC及终端根据功能分类来处理数据,还公开了对系统内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的操作,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数据备份到不同的计算机,使得数据处理和数据备份使用不同的PC机终端进行处理。
(2)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所述系统能够使用户更高效、准确的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对自身申报项目有了一个准确的认识,从而节约资源,提升工作效率,降低用户的时间成本以及相关运营费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上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4314882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106383876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8]段,附图1):如图1所示,一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括用于科技技术需求信息采集的科技技术需求采集终端(相当于进行科技相关信息的数据采集终端)、用于交换数据的服务器终端(相当于服务器终端)和进行数据初步处理的一级数据处理终端,所述的科技技术需求采集终端与服务器之间加装有信息加密装置(相当于数据采集终端与服务器终端相连接,所述的数据采集终端与服务器终端之间设有数据加密装置),所述的一级数据处理终端一端与服务器终端连接,另一端与数据加密装置连接,所述的数据加密装置下行连接有用于数据分配的二级数据处理终端,所述的二级数据处理终端下行连接有用于科技技术研究技术分析的PC机终端A、用于科技技术信息反馈的PC机终端B和用于企业咨询处理的PC机终端C(相当于数据处理终端一端与服务器终端进行连接,一端分别与PC机终端A和PC机终端B相连接,PC机终端A用于数据分析,其中,上述一级数据处理终端、数据加密装置以及二级数据处理终端组合构成的整体相当于数据处理终端),所述的服务器终端上分支连接有权限总机,所述的权限总机分别于PC机终端A、PC机终端B和PC机终端C连接;
所创建的平台在工作时,首先科技技术需求采集终端进行初步的信息采集(相当于数据采集终端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科技技术需求采集终端进行初步的信息采集,在采集过程中选为两种需求采集方式,分别为录入采集和网络采集(相当于数据采集终端包括人工录入采集和网络采集两种采集方式);纸件形式的科技需求信息通过人工输入的形式进行数字输入在一下程序中进行网络传导(由于采集的数据必然是存储于系统内相应的数据库的,相当于人工录入采集则是根据已有数据人工录入到系统中去,以充实系统的数据库),网络采集的科技需求信息直接进入下阶段程序;科技技术需求采集终端下行连接的信息加密装置起到客户信息加密作用,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避免客户信息泄露,以防客户受到信息安全威胁(相当于采集过的数据经过数据加密装置将数据处理,防止信息的泄露;数据加密装置采用数据加密传输,进行数据加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的泄露);信息加密装置下行连接的服务器终端进行信息处理和数据交换(相当于之后将数据与服务器终端进行数据交换),服务器终端下行连接的一级数据处理终端对服务器终端传输的数据进行初步处理(相当于服务器终端与数据处理终端进行数据交换),在一级数据处理终端下行连接的数据加密装置起到对客户需求信息的加密,避免泄露客户的请求信息,对客户起到进一步的保护作用,数据加密装置下行连接二级数据处理终端,二级数据处理终端对加密后的请求信息进行分类认证和归类传输,其中有科技技术需求类的需求信息经二级数据处理终端处理后被归类且发送到PC机终端A实现需求的专项服务(相当于数据处理终端把数据处理之后,将数据传输到PC机终端A),其中科技技术可实施性的需求信息经二级数据处理终端处理后被归类且发送到PC机终端B实现需求的专项服务,其中企业信息咨询类的信息经二级数据处理终端处理后被归类且发送到PC机终端C实现需求的专项服务。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该系统还包括申报终端,申报终端与服务器相连接,其中数据采集终端是利用nutch爬虫框架进行开发,用于进行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网络采集主要是利用现有的比较完善的nutch网络爬虫框架,在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开发出符合本系统要求的数据采集终端;数据处理终端是利用匹配算法和查重技术来进行数据处理的,PC机终端B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为申报终端提供数据基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于何种目的、如何获取科技项目的数据、如何进行数据处理以及如何保证数据的意外损失。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化的项目匹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23-0028段,图1):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各种技术研发与创新项目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是政府扶持的重要手段;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了互联网化的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背景技术下,提供一种智能化的项目匹配系统,以用户为中心,从企业用户出发,根据企业具备的条件,帮助企业快速、精准地匹配出对应的扶持政策,其能够有效解决现有的项目申报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参照图1所示,所公开了一种智能化的项目匹配系统(相当于基于大数据的项目申报辅导系统),所述政策咨询平台包括网络爬虫数据迭代控制器,所述网络爬虫数据迭代控制器动态跟踪政府网站发布的源网页,在发现有新政策信息更新后,自动爬取,爬取后的数据经数据归一化处理录入政策数据库,再反向对企业答案集进行匹配,精准推送企业(相当于利用网络爬虫框架进行信息的采集)。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企业在大数据形势下进行项目申报时,通过采用网络爬虫技术采集相关政府政策信息,将采集到的信息与企业项目信息进行匹配,以使企业能判断其自身是否具备资质去申报项目,从而提高项目申报的效率和成功率。可见上述通过网络爬虫采集相关信息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企业申报项目时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
由于企业创新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科技研发创新,即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通常为科技项目,因此,为促进企业的科技发展及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系统,以为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时提供便利,相应的提供申报终端用于企业进行项目申报时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在该系统中所需采集数据相应的为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和企业的基本信息,而大数据时代下基于nutch框架的网络爬虫从网络上爬取网页数据的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有着广泛应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行数据采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地利用nutch网络爬虫框架来开发建立数据采集终端,即对网络采集主要利用现有的比较完善的nutch网络爬虫框架,在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开发出符合本系统要求的数据采集终端,以进行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及企业信息的采集;而为避免科技项目的重复立项问题,从而对企业所欲申报的项目内容与所采集的信息利用匹配算法和查重技术进行查重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所述的信息加密装置上连接有数据备份单元。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系统内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的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数据处理终端可以连接多个PC机终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经数据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备份处理,而具体地由另一PC机终端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并为申报终端提供数据基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将在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终端用于用户的信息填写,以实现企业项目的申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所述的PC机终端A上连接有数据存储单元A、所述的PC机终端B上连接有数据存储单元B。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PC机终端A用于数据分析以及PC机终端B,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PC机终端B与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多台PC机终端根据功能分类来处理数据,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对系统内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的操作,并且选择采用一台特定的PC机终端来进行数据的备份以提高效率和数据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经数据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备份处理,并选择由不同PC机终端来实现上述数据处理和数据备份的操作,因而具体地选择由另一PC机终端用于数据的备份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可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同样获得使用户更高效、准确的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对自身申报项目有了一个准确的认识,从而节约资源,提升工作效率,降低用户的时间成本以及相关运营费用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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