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63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1F274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378401.0
申请日:2017-12-19
复审请求人:叶茜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鞠博
合议组组长:覃冬梅
参审员:胡妮
国际分类号: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378401.0,名称为“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叶茜林,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包括:高校信息模块,其通过注册的方式采集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学生信息,包括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所述高校信息模块与各高校的数据库连接,并对在该模块中所注册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生成辅导员资源数据库;中小学信息模块,其通过注册的方式采集各班级任课教师的信息,包括任课教师所教班级、所教科目、所教班级的课程设置情况、所教学生名单,以及所教学生的成绩;所述中小学信息模块与各中小学的数据库连接,并对任课教师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生成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该老师的注册信息自动与学校数据库连接,共享该老师的教案、教学计划、每天的作业布置情况、学生的单元测试及作业完成情况;所述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受教者信息模块,其采集待辅导的中小学生的学校、班级、课外班设置情况、性格爱好的信息,所述受教者模块信息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并根据学校、班级的登记情况自动与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中自己班的任课教师匹配,并将受教者信息向自己班的任课老师共享;分析推荐模块,其分别与高校信息模块、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并对高校信息模块的辅导员资源数据库与中小学信息模块的教师资源数据库中的学生进行分析匹配,生成匹配方案;所述分析匹配由中小学信息模块上注册的任课教师启动;任课教师将匹配方案发送至受教者模块中的待辅导的学生,以构成在校大学生、任课教师以及待辅导的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模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还包括打分系统,所述打分系统与高校信息模块、中小学信息模块以及受教者模块连接,并根据中小学信息模块中的考试信息对受教者模块的中小学生表现进行分析打分,生成受教者分值及受教者上升分值,同时将受教者分值以及受教者上升分值与在校大学生分值进行关联,并以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打分,形成督导分值。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所述高校信息模块还包括优先推介模块,所述优先推介模块与所述打分系统以及分析模块连接,在分析模块生成匹配数据时根据备选在校大学生的督导分值高低进行优先推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所述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方式为单向连接方式,即任课教师对辅导员资源数据库进行访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还包括主动推荐模块,其分别与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由高校信息模块上注册的在校大学生向所述中小学信息模块发送自荐信息,所述自荐信息包括地址、中小学校名、科目名关键词,自荐信息根据关键词与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进行初步的匹配,生成在校大学生与任课老师的推荐包,所述主动推荐模块将所生成的推荐包向所匹配的任课老师发送。”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HTML5的跨平台移动家教信息服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电子期刊),第1期,第1-64页,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5989754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为将原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同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所述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为在校外辅导员(在校大学生)、受教者(中小学生)以及校内任课教师三方参与并进行信息交互的平台,并且由任课教师主导进行资源匹配与推荐,校外辅导员共享校内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计划、作业布置情况、学生的单元测试及作业完成情况,课外辅导与校内教学紧密对接;2)注册为辅导老师的在校大学生注册信息与高校数据库建立直接的连接,并以高校数据库所记录的该生信息为标准进行审核;3)根据中小学信息模块中的考试信息对受教者模块的中小学生表现进行分析打分,生成受教者分值及受教者上升分值,并以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打分,形成督导分值。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现有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常见的匹配方式为教员和学员之间的直接接洽,而本申请中利用教师与中小学生直接接触的优势,针对每个中小学生的自身情况为其匹配最为合适的在校大学生进行辅导,这完全区别于对比文件1等常见现有技术中学员自行选择教员,或者教员主动联系学员的模式。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与各高校的数据库连接,能够对注册的教员信息进行联网审核,而不是通过教员自身注册时资料的填写和证件上传,从而保证了教员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另外,通过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的采集,使得注册教员的品学均得到了保证,这是现有技术方案中所不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现有技术中对于教员的评分主要依据于受教人员的评分进行评定,而本申请中利用中小学信息模块中的考试信息进行打分,避免了受教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评分更加客观,同时生成的分值能都作为教员的督导分值。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包括:高校信息模块,其通过注册的方式采集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学生信息,包括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所述高校信息模块与各高校的数据库连接,并对在该模块中所注册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生成辅导员资源数据库;中小学信息模块,其通过注册的方式采集各班级任课教师的信息,包括任课教师所教班级、所教科目、所教班级的课程设置情况、所教学生名单,以及所教学生的成绩;所述中小学信息模块与各中小学的数据库连接,并对任课教师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生成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该老师的注册信息自动与学校数据库连接,共享该老师的教案、教学计划、每天的作业布置情况、学生的单元测试及作业完成情况;所述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受教者信息模块,其采集待辅导的中小学生的学校、班级、课外班设置情况、性格爱好的信息,所述受教者模块信息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并根据学校、班级的登记情况自动与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中自己班的任课教师匹配,并将受教者信息向自己班的任课老师共享;分析推荐模块,其分别与高校信息模块、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并对高校信息模块的辅导员资源数据库与中小学信息模块的教师资源数据库中的学生进行分析匹配,生成匹配方案;所述分析匹配由中小学信息模块上注册的任课教师启动;任课教师将匹配方案发送至受教者模块中的待辅导的学生,以构成在校大学生、任课教师以及待辅导的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模式;以及打分系统,所述打分系统与高校信息模块、中小学信息模块以及受教者模块连接,并根据中小学信息模块中的考试信息对受教者模块的中小学生表现进行分析打分,生成受教者分值及受教者上升分值,同时将受教者分值以及受教者上升分值与在校大学生分值进行关联,并以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打分,形成督导分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所述高校信息模块还包括优先推介模块,所述优先推介模块与所述打分系统以及分析模块连接,在分析模块生成匹配数据时根据备选在校大学生的督导分值高低进行优先推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所述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方式为单向连接方式,即任课教师对辅导员资源数据库进行访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还包括主动推荐模块,其分别与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由高校信息模块上注册的在校大学生向所述中小学信息模块发送自荐信息,所述自荐信息包括地址、中小学校名、科目名关键词,自荐信息根据关键词与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进行初步的匹配,生成在校大学生与任课老师的推荐包,所述主动推荐模块将所生成的推荐包向所匹配的任课老师发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1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课外辅导监督平台为高校学生、中小学任课老师、中小学生三方信息交互平台,由任课老师主导进行资源匹配与推荐,并且选出的辅导者可共享该老师的教案、教学计划、每天的作业布置情况、学生的单元测试及作业完成情况,课外辅导与校内教学紧密对接。(2)注册为辅导老师的在校大学生注册信息与高校数据库建立直接的连接,并以高校数据库所记录的该生信息为准,并直接反应作为辅导老师的在校大学生的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
第一,区别技术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和2均不涉及校内任课教师对校外辅导员资源匹配的参与过程,而是学生和校外辅导教师的直接匹配。同时上述过程并不仅仅是主观选择的过程,其中多个模块均客观存在并进行信息交互,带来技术上的改进。同时让任课教师充当学生与辅导员之间的桥梁也并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
第二,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这几项信息的采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针对上述信息的审核可以对辅导员进行客观公正的筛选,以防止造成信息的虚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7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HTML5的跨平台移动家教信息服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电子期刊),第1期,第1-64页,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5989754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对比文件1(“基于HTML5的跨平台移动家教信息服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电子期刊),第1期,第1-64页,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5日)公开了以下特征:本论文致力于设计和实现一个家教资源供求双方直接对话的跨平台移动家教信息系统。移动家教信息服务系统,能够实现家教老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对话,节约社会资源,对想通过为中小学生提供家教服务来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也有较大的帮助。家教老师用户扩展信息表用于存放老师用户的特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字段:用户id、擅长年级、擅长科目、学历、毕业院校、就职学校等(即一种基于大数据的课外辅导监督平台,其中,包括:高校信息模块,其通过注册的方式采集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学生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第2、28页)。学生扩展信息表中是学生用户的特有字段,主要包括以下字段:用户id、在读年级、补习科目等(即受教者信息模块,其采集待辅导中小学生的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第29页)。学生角色对老师教学效果的评价指标如表5-1所示,其中一个指标涉及学生成绩有所提高。对老师教学效果评价的模糊结果为优秀,对应大于等于90、良好,对应小于90且大于等于80、中等,对应小于80且大于等于70、及格,对应小于70且大于等于60、较差,对应小于60(即打分系统,根据考试信息对受教者模块中的中小学生表现进行分析,并以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打分,形成督导分值)(参见对比文件1第31-34页)。为学生推荐老师,主要有以下因素需要重点考虑,老师的性别、教龄、学历、擅长年级、擅长科目、期望课酬等。对于选定的因素,在计算推荐度时,根据不同因素在推荐中的重要程度,可以为其给出适当的权重,以得到更符合用户需求的推荐结果。即可得到学生Sx的老师推荐列表(即分析推荐模块,将辅导员与学生进行分析匹配,生成匹配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第34-38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高校信息模块采集的学生信息包括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该模块与各高校的数据库连接,对在模块中所注册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生成辅导员资源数据库;中小学信息模块,其通过注册的方式采集各班级任课教师的信息,包括任课教师所教班级、所教科目、所教班级的课程设置情况、所教学生名单,以及所教学生的成绩,该模块与各中小学的数据库连接,并对任课教师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生成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老师的注册信息自动与学校数据库连接,共享该老师的教案、教学计划、每天的作业布置情况、学生的单元测试及作业完成情况,高校信息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2)受教者信息模块采集中小学生的学校、班级、课外班设置情况、性格爱好的信息,该模块与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并根据学校、班级的登记情况自动与任课教师资源数据库中自己班的任课教师匹配,并将受教者信息向自己班的任课老师共享;3)分析推荐模块依据辅导员资源数据库、教师资源数据库进行匹配,分析匹配由中小学信息模块上注册的任课教师启动,任课教师将匹配方案发送至受教者模块中的待辅导的学生,以构成在校大学生、任课教师以及待辅导的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模式,且该模块与高校信息模块、中小学信息模块连接;打分系统对学生打分,生成受教者分值及受教者上升分值,同时将受教者分值以及受教者上升分值与在校大学生分值进行关联,且该系统与高校信息模块、中小学信息模块以及受教者模块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分别是如何完成大学生、任课老师的信息审核;如何完成中小学生与任课教师的匹配;如何为中小学生选择合适的大学生校外辅导员。
针对区别特征1),擅长年级、擅长科目、学历、毕业院校、就职学校、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任课教师所教班级、所教科目、所教班级的课程设置情况、所教学生名单,以及所教学生的成绩均是比较常见的大学生校外辅导员和任课教师需要注册的信息。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大学生校外辅导员的注册信息包括擅长年级、擅长科目、学历、毕业院校、就职学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设置注册信息还包括专业信息、课程信息、思政考核信息、入学成绩以及在校专业成绩。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0034]段)公开了以下特征:辅导员一般来源于教育发达地区的优质师资以及著名高校的优秀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组成。辅导员通过认证之后在辅导平台上完善信息(即对所注册的学生信息、任课教师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段)。且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完成大学生、任课老师的信息审核。高校数据库、中小学数据库均是常见的认证信息比对数据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依据高校数据库、中小学数据库对大学生、教师进行审核认证。同时共享老师的教学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特征2),在读年级、补习科目、学校、班级、课外班设置情况、性格爱好的信息均是比较常见的中小学生在找校外辅导员时,需要注册的信息。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需要注册的信息包括在读年级、补习科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设置注册信息还包括学校、班级、课外班设置情况、性格爱好的信息。同时依据上述注册信息与班级的任课教师完成匹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对中小学生的考试信息进行分析,并以此对在校大学生打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为中小学生选择合适的大学生校外辅导员时,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依据考试信息先对受教的中小学生打分以体现出其进步的效果,而后再依据该打分对在校大学生打分。同时由学生的任课教师依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来为其选择合适的校外辅导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所述平台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第22、34页)公开了找老师模块会根据老师用户的得分和与学生所在区域进行排序,显示出老师列表,供学生用户进行选择。对老师教学效果评价的模糊结果为优秀,对应大于等于90、良好,对应小于90且大于等于80、中等,对应小于80且大于等于70、及格,对应小于70且大于等于60、较差,对应小于60。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设置一优先推介模块,该模块依据督导分值以由高到低的分值顺序进行推荐。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所述平台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中,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在访问数据库时,通常是单向访问方式。即由授信程度高的一方发起访问。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对所述平台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中,为了方便在校大学生更好的推荐自己,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容易想到设置一主动推荐模块,并依据大学生的自荐信息向合适的任课教师进行推荐。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针对区别特征(1),首先,不同的学生对辅导教师有不同的需求,因此为学生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辅导教师本质上是一个主观选择的过程,以任课教师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42段记载了“任课教师对匹配数据进行优选,生成匹配方案”,上述记载也印证了这点。对比文件1中虽然不涉及高校学生、中小学任课老师、中小学生三方间的交互,但是却公开了高校学生、中小学生间的交互以及多个客观存在并进行信息交互的模块,并且信息交互过程与本申请也基本相同,因此上述特征并没有带来技术上的改进;其次,如何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辅导员老师,首先必须确定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而相比较而言,学生的任课老师对其自身的学习情况比较了解,因此本申请中让任课教师充当学生与辅导员之间的桥梁,在对学生学习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为其选择合适的辅导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的一种常规做法,采用上述做法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对优秀师资以及著名高校的优秀大学生进行认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审核的启示。而专业信息、入学成绩等均是高校数据库中常见的信息,且高校数据库是常见的认证信息比对数据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依据高校数据库对大学生进行审核认证。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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