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45
决定日:2019-12-29
委内编号:1F264167
优先权日:2012-02-20
申请(专利)号:201310052324.5
申请日:2013-02-1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田村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晶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徐恩波
国际分类号:G03F7/004,G03F7/0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523245、名称为“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0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田村制作所。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51580A 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
(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按照如下过程得到,在对使(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反应得到的共聚物的羧基的一部分加成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后,进而,对所述乙烯性不饱和键的一部分加成含有至少1个芳香环的磷化合物;
(B)光聚合引发剂;
(C)稀释剂;
(D)环氧树脂,
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选自由下述通式(iiia)、(iiib)以及(iiic)的化合物构成的组,

式中,R1、R3、R4、R7和R8分别独立地表示氢原子或者甲基,R2、R5、R6和R9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20的亚烷基,
在所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10质量%~50质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含有至少1个芳香环的磷化合物为通式(i)或者通式(ii)的化合物,

式中,Z表示取代基,l是0~5的整数,m是0~4的整数。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在固体成分中含有0.5~10质量%的磷元素。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的固体成分的酸值是30~140mgKOH/g。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的双键当量是400~2500g/mol。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还含有(E)(甲基)丙烯酸化环氧树脂。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还含有(F)(甲基)丙烯酸化聚氨酯树脂。
8. 一种配线基板,其特征在于:具有使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固化而得到的绝缘膜。”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化合物是选择下述通式(iiia)、(iiib)以及(iiic)的化合物组中的至少一种,

式中,R1、R3、R4、R7和R8分别独立地表示氢原子或者甲基,R2、R5、R6和R9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20的亚烷基,且在所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10质量%~50质量%;2)权利要求1中的含磷化合物的树脂中还含有(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结构单元。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磷的环氧树脂中的环氧树脂可以使用所述A1的环氧树脂a,所述环氧树脂a可以是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例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一起使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甲基丙烯酸酯缩水甘油醚类和甲基丙烯酸氧杂环己基烷基酯类替代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作为光敏固化基团与磷化合物加成。在所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10质量%~50质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含磷的环氧树脂(D)中的环氧树脂可以使用用于合成上述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的环氧树脂(a)及其各种改性形式,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环氧树脂(a)与含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得到树脂A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树脂A1中对环氧树脂a的改性容易想到为含磷的环氧树脂(D)进行改性,通过使其与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由此,改性后的环氧树脂与含磷化合物反应得到的含磷的环氧树脂与权利要求1中所要保护的树脂A单元结构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配线基板,其具有使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固化而得到的绝缘膜,其限定的部分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选自的通式(iiia)、(iiic)删除,并相应地删除了其中符号的解释。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或暗示通式(iiib)的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无法想到使用通式(iiib)的化合物作为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2中使用通式(iiib)的化合物作为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而在实施例3中使用通式(iiia)的化合物以及通式(iiib)的化合物作为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由表3所示的性能评价结果可知,仅使用通式(iiib)的化合物的实施例1-2相对于使用通式(iiia)的化合物以及通式(iiib)的化合物的实施例3,能够平衡性良好地改善雾度和分辨率。由此可知,仅使用通式(iiib)的化合物作为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能够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子中具有两个或多个环氧基的环氧树脂(a)的一部分可以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例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一起使用,也就是说,环氧树脂(a)是必须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一公开内容不会只选择环氧树脂(a)以外的物质而放弃必需的环氧树脂(a)。另一方面,作为单官能化合物的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相对于多官能化合物不能说具有更好的共聚反应性,所以当仅从共聚合反应性的角度出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放弃共聚反应性更好的分子中具有两个或多个环氧基的环氧树脂(a),而只单独使用作为单官能化合物的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3、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使环氧树脂a与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是为了形成树脂A1,而不是对环氧树脂a进行改性的方法,不能将所有环氧树脂a参与的反应都称为是对环氧树脂a的改性。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想要改性环氧树脂a,也不会想到使环氧树脂a与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更不会想到如本申请那样,使用(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反应得到的共聚物对环氧树脂a进行改性。4、在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制备方法来限定(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并且该制备方法依次包括多个步骤。而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完整地公开依次包括所述多个步骤的制备方法,并且即使在各反应物相同的情况下,当反应顺序不同,反应产物也有可能不同,所以,在本申请中的反应物以及反应步骤都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或暗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本申请中的通过特定制备方法获得的(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按照如下过程得到,在对使(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反应得到的共聚物的羧基的一部分加成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后,进而,对所述乙烯性不饱和键的一部分加成含有至少1个芳香环的磷化合物;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选自下述通式(iiib)的化合物,

式中,R4、R7分别独立地表示氢原子或者甲基,R5、R6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20的亚烷基;2)在所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10质量%~50质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配线基板,其具有使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固化而得到的绝缘膜,其限定的部分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甲基)丙烯酸酯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甲基)丙烯酸苯氧基乙酯”。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
(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按照如下过程得到,在对使(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反应得到的共聚物的羧基的一部分加成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后,进而,对所述乙烯性不饱和键的一部分加成含有至少1个芳香环的磷化合物;
(B)光聚合引发剂;
(C)稀释剂;
(D)环氧树脂,
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选自下述通式(iiib)的化合物,

式中,R4、R7分别独立地表示氢原子或者甲基,R5、R6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20的亚烷基,
在所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10质量%~50质量%,
所述(甲基)丙烯酸酯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甲基)丙烯酸苯氧基乙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含有至少1个芳香环的磷化合物为通式(i)或者通式(ii)的化合物,

式中,Z表示取代基,l是0~5的整数,m是0~4的整数。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在固体成分中含有0.5~10质量%的磷元素。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的固体成分的酸值是30~140mgKOH/g。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的双键当量是400~2500g/mol。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还含有(E)(甲基)丙烯酸化环氧树脂。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还含有(F)(甲基)丙烯酸化聚氨酯树脂。
8. 一种配线基板,其特征在于:具有使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固化而得到的绝缘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阻焊剂的阻燃组合物及其固化产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0段-第13页第2段,第16页第2段-第17页第3段,第22页第4段):该阻燃组合物包含(A)碱溶性树脂,(B)分子中具有烯键式不饱和基团的化合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稀释剂),(C)光聚合引发剂,(D)具有特定结构的含磷的环氧树脂,(G)不同于含磷的环氧树脂(D)的环氧树脂。其中(A)碱溶性树脂含有(A1)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和/或(A2)含羧基的尿烷(甲基)丙烯酸酯/盐。(A1)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由环氧树脂(a)、含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得到的,其中环氧树脂(a)可以包含双酚型环氧树脂,也可以与单官能环氧树脂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等一起使用,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可以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以及含羟基的(甲基)丙烯酸酯。(A2)含羧基的尿烷(甲基)丙烯酸酯/盐由含羟基的(甲基)丙烯酸酯(d)、二醇(e)和二异氰酸酯(f)反应制造。具有特定结构的含磷的环氧树脂(D),可以通过使分子中具有两个或多个环氧基的环氧树脂(d)与下列通式(5)或(6)所示的含磷化合物反应,其中R独立的代表氢或不含卤素的C1-6有机基团,




对分子中具有两个或多个环氧基的环氧树脂(d)没有特别限制,可以使用用于合成上述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A1)的环氧树脂(a),所用环氧树脂不限于单一类型,可以结合使用两种或多种类型,或可以使用其各种改性形式。所述阻燃组合物用于印刷电路板的覆盖层膜或阻焊剂等,其必然为透明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按照如下过程得到,在对使(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反应得到的共聚物的羧基的一部分加成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后,进而,对所述乙烯性不饱和键的一部分加成含有至少1个芳香环的磷化合物;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选自下述通式(iiib)的化合物,

式中,R4、R7分别独立地表示氢原子或者甲基,R5、R6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20的亚烷基;所述(甲基)丙烯酸酯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甲基)丙烯酸苯氧基乙酯;2)在所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中所述具有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10质量%~50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与含磷的环氧树脂效果近似的替代方案;2)合理选择含磷树脂的含量以及(甲基)丙烯酸酯的种类。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成含磷的环氧树脂(D)的环氧树脂(d)可以使用用于合成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A1)的环氧树脂(a),或可以使用其各种改性形式。而环氧树脂(a)可以是两种或多种类型的结合,每一前述环氧树脂的一部分也可以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例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一起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或其改性形式与含磷化合物反应。并且对比文件1中环氧树脂(a)、含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得到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A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使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与含不饱和基团的单羧酸(b)和多元酸酐(c)反应得到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对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进行改性,之后再与含磷化合物反应。并且由于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即通式(iiia)所示化合物)与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醚类(即通式(iiib)所示化合物)在结构上相似,是主要由甲基丙烯酸酯键与环氧键相连组成的化合物,具有相似的化学性质,并且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单官能环氧树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氧树脂(D)的环氧树脂(d)选择为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醚类的改性形式,并且经过与单羧酸(b)和酸酐(c)反应改性后,使得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醚类加成在(甲基)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酯反应得到的共聚物的羧基的一部分上,并在乙烯性不饱和键的一部分上加成含磷化合物,进而得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含羧酸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A)单元结构相同的含磷的树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羧酸(b)可以是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以及含羟基的(甲基)丙烯酸酯中单一类型的单羧酸或结合使用两种或多种类型的基础上,并且(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甲基)丙烯酸苯氧基乙酯均是常用的(甲基)丙烯酸酯,因此,(甲基)丙烯酸酯具体选择(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甲基)丙烯酸苯氧基乙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乙烯性不饱和键作为光敏性基团,在曝光时可进行交联固化,从而提高感光性,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感光性,有动机对含有不饱和双键的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化合物的含量进行调整,并且将所述环氧乙烷环和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设置为10质量%-50质量%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质量分数,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17页)含磷化合物为通式(5)或(6)所示,其中R独立的代表氢或不含卤素的C1-6有机基团。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4段)对含磷的环氧树脂(D)的磷原子含量没有特别限制,优选为大约1-9重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碱溶性树脂的固体部分的酸值优选为大约30-150毫克KOH/克。在此基础上,选择树脂的固体成分的酸值在30-140毫克KOH/克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合理酸值范围,并且该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逻辑分析推理和有限的试验能够选择得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树脂的双键当量在400-2500g/mol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合理的双键当量范围,并且该双键当量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逻辑分析推理和有限的试验可以选择的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A)碱溶性树脂含有(A1)含羧基的环氧(甲基)丙烯酸酯/盐。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A)碱溶性树脂含有(A2)含羧基的尿烷(甲基)丙烯酸酯/盐。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配线基板,其具有使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固化而得到的绝缘膜。在电路板阻燃覆盖层膜领域中,通常使用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固化得到绝缘膜,使其覆盖于配线基板上,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1段列举了环氧树脂(a)的具体化合物。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了以下内容:环氧树脂(a)可以限于单一类型,或可以是两种或多种类型的结合。每一前述环氧树脂的一部分也可以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例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一起使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仅仅是与环氧树脂(a)一起使用,但并不作为环氧树脂(a)的一种。简言之,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并不属于环氧树脂(a)。对此,申请人恳请合议组再次分析上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的内容,以便对申请人的上述结论做出准确判断。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不是环氧树脂(a)的一种的情况下,环氧树脂(a)的改性形式就不应当包括对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的改性。而上述合议组的复审意见正是以环氧树脂(a)包括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作为前提做出的,当这一前提不正确的情况下,基于该前提的结论也是不妥当的。详细而言,由于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不是环氧树脂(a)的一种,所以,即使对环氧树脂(a)进行改性,也不会想到对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进行改性,当然也就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 另外,即使如合议组所指出的那样,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是本领域常用的紫外线固化性树脂,但是,由于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包含数量极大的物质,而且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哪些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能够提供无损耐折弯性等机械特性或分辨率且具有优良的阻燃性和透明性的固化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系树脂,当然也就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
合议组经查认为: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了以下内容:环氧树脂(a)可以限于单一类型,或可以是两种或多种类型的结合。每一前述环氧树脂的一部分也可以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例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一起使用。前述环氧树脂的一部分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一起使用时,则前述环氧树脂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作为一个整体替换了原来的前述环氧树脂,此时提到的环氧树脂(a),包括前述环氧树脂和单官能环氧树脂两部分;其次,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严格意义上环氧树脂(a)只包括前述环氧树脂,不包括单官能环氧树脂,那么由于环氧树脂(a)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一起使用,因此可以将两者看成一个整体,使用环氧树脂(a)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使用了单官能环氧树脂,环氧树脂(a)与单官能环氧树脂一同出现进行化学反应,此时如果对环氧树脂(a)进行改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时也会对单官能环氧树脂进行改性,从而使单官能环氧树脂例如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醚改性,进而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环氧树脂(d)与含磷化合物反应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树脂(A)。最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中指出,(A)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树脂因为在其一部分的侧链具有包含至少一个芳香环和至少一个磷元素的结构单元,所以,含羧基的(甲基)丙烯酸树脂具有优良的阻燃性和无损分辨率。因为不需要为了赋予紫外线固化性透明树脂组合物阻燃性而另外添加阻燃剂,所以能够防止固化物的雾度的上升和耐折弯性的降低。也就是说,由于组合物侧链上包含的至少一个芳香环和至少一个磷元素的结构单元,使得组合物具有无损耐折弯性等机械特性或分辨率且具有优良的阻燃性和透明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环氧树脂(d)与含磷化合物反应得到的含磷的环氧树脂(D)能够显著的改进阻燃性,将含磷的化合物加成到其它经常作为紫外线固化性树脂的组合物,例如对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醚与单羧酸和多元酸酐反应后的组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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