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酸二酐、其制备方法以及由此制备的聚酰亚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酸二酐、其制备方法以及由此制备的聚酰亚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04
决定日:2019-12-29
委内编号:1F262050
优先权日:2013-05-16
申请(专利)号:201480028547.0
申请日:2014-05-16
复审请求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沙磊
合议组组长:赵霞
参审员:欧存
国际分类号:C07D407/06,C08G73/10,C08L7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案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8547.0,名称为“新型酸二酐、其制备方法以及由此制备的聚酰亚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


2. 一种制备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的方法,包括:
(a)在碱催化剂的存在下,使由下面化学式2表示的化合物进行N-烷基化以得到由下面化学式3表示的化合物;和
(b)在脱水剂的存在下,通过闭环脱水将化学式3的化合物转化为化学式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脱水剂包括乙酸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的碱催化剂选自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钡、氢氧化钙、氢氧化铝、氢氧化镁以及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闭环脱水在40~100℃下进行4~28小时。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每摩尔化学式3的化合物,步骤(b)的脱水剂的使用量为2~10摩尔。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闭环脱水反应在吡啶、异喹啉、叔胺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的存在下进行。
7. 一种聚酰胺酸,通过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与二胺的反应制备:


8. 一种聚酰亚胺,由权利要求7所述的聚酰胺酸通过闭环脱水制备。”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US4454310A,公开日1984年06月12日)公开了2,3,5-三羧酸环戊基乙酸的酸酐,其可与二胺反应制备聚酰亚胺(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两个酸酐部分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可用作聚酰亚胺单体的类似化合物。对比文件2(“Thermal analysis of polyarylene ether sulfones and polyimides”,Zhenhai Liu,Thermochimica Acta,第183卷,第73-90页,公开日1991年12月31日)公开了聚酰亚胺X(参见对比文件2第83页表3),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酰亚胺酸酐之间采用两端为氨基的脂肪链连接,给出了采用相应脂肪链连接两个酸酐的启示,由此为了获得更多类似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方式,或可通过正交实验等对连接链长进行调整以及在连接链上引入常用的取代基(例如烷基、乙酰基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虽然本申请强调采用化学式1的酸二酐为单体能够改善聚酰亚胺的溶解度和机械强度,但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以化学式1酸二酐为单体的聚酰亚胺的性能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其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2,3,5-三羧酸环戊基乙酸的酸酐,但并未公开相应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化学式1所示的酸二酐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化学式1所示的酸二酐的制备方法。然首先,如上所述化学式1所示的酸二酐并不具备创造性,其次,对比文件3(US5849948A,1998年12月15日)公开了化合物的制备方法:采用1,2-二卤代乙烷和L-天冬胺酸在碱性溶液中反应(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虽然对比文件3并未直接公开化学式1所示的酸二酐的制备方法,但通过脱水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常见的脱水剂)将二酸转化为酸酐是本领域中制备酸酐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法,然后通过采用脱水剂闭环获得化学式1的化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3)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NaOH作为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相同或类似的碱,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选择本领域中常用的脱水剂并可通过正交实验对脱水闭环的温度、时间和脱水剂用量进行调节。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4)将酸二酐与二胺反应制备聚酰氨酸进行再制备成聚酰亚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手段,在化学式1所示的酸二酐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其制备的聚酰氨酸和聚酰亚胺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请求保护的由化学式1制备的聚酰胺酸和聚酰亚胺也不具备创造性。(5)原始申请文本中关于效果仅采用文字描述“所述聚酰亚胺具有低介电常数并表现出优异的热稳定性、在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和透光率并同时保持聚酰亚胺自身的性能”,并没公开任何聚酰亚胺的具体参数,亦没有公开其聚合方法、各性能参数的检测方法,仅基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和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能够获得申请人所提交的数据,因此这些对比试验数据不能被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聚酰亚胺可通过酸二酐和相应的二胺反应制备,因此在明确聚酰亚胺X的结构的基础上能够确认聚酰亚胺X可通过相应的酸二酐和二胺反应制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通过含N脂肪链连接酸二酐的启示。此外,酸二酐和二胺反应制备聚酰亚胺是通过酸酐和氨基的反应实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保留反应活性基团(酸二酐)的基础上,对活性基团之间连接链的修饰并不会导致聚合反应无法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通过二元酸脱水可合成环状酸酐(参见“基础有机化学(第三版)下册”,邢其毅,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第632页,2005年12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成本,兼顾脱水和乙酰化,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选择既能实现乙酰化又能作为脱水剂的乙酸酐。
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酸二酐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中关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结构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具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的规定,可以认可它的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N是本申请化学式1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含有至少一个分子内N原子,在该N原子上的孤对电子对造成分子内或分子间相互作用,在这种机制下,可以极大改善本发明聚酰亚胺的溶解度和机械强度,同时保持其优益的固有性能;(3)实施例显示式I熔点为248-250℃,表明式I具有优异的热稳定性,进而可知由其获得的聚酰亚胺也具有热稳定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用作聚酰亚胺的材料单体:

。
2. 一种制备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的方法,包括:
(a)在碱催化剂的存在下,使由下面化学式2表示的化合物进行N-烷基化以得到由下面化学式3表示的化合物;和
(b)在脱水剂的存在下,通过闭环脱水将化学式3的化合物转化为化学式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脱水剂是乙酸酐,步骤(b)的闭环脱水在40~100℃下进行4~28小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的碱催化剂选自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钡、氢氧化钙、氢氧化铝、氢氧化镁以及它们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每摩尔化学式3的化合物,步骤(b)的脱水剂的使用量为2~10摩尔。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闭环脱水反应在吡啶、异喹啉、叔胺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的存在下进行。
6. 一种聚酰胺酸,通过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与二胺的反应制备:

。
7. 一种聚酰亚胺,由权利要求6所述的聚酰胺酸通过闭环脱水制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式I是否“具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无法预期,因此,不能仅基于结构差别认可其创造性,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制备方法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本申请的方法必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单体熔点不能等同于聚合体熔点,更无法明确聚合体是否具有高热稳定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酰亚胺X:
(参见对比文件2第81页表3)。权利要求7的聚酰亚胺与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相比,区别在于(1)两个丁二酰亚胺基团之间的连接基团的不同,对比文件2中为NH-(CH2)6-NH,本申请权利要求7为-N(COCH3)-(CH2)2- N(COCH3)-;(2)对比文件2中未记载聚酰亚胺X的制备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两步法合成的聚酰亚胺。由酸二酐与二胺反应形成聚酰亚胺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聚酰亚胺合成方法之一;由二酐和二胺作为单体的两步法是合成聚酰亚胺最简单、最普遍使用的方法,该方法首先由二元酸酐和二胺单体在非质子极性溶剂中反应形成聚酰胺酸,然后经高温脱水环化或化学方法脱水得到聚酰亚胺(参见例如,《高技术纤维概论》,西鹏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92-93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聚酰亚胺X的制备方法和中间体酸酐,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完对比文件2后,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为了制备获得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有动机选择相应的酸酐与NH2-(CH2)6-NH2反应,所述酸酐如下所示:
。上述酸二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学式1的酸二酐的结构均是两个丁二酸酐通过亚烷基二氨基连接。而且,对比文件2中还教导了聚酰亚胺X的骨架中的脂肪链越长热稳定性越差(参见对比文件2第8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与聚酰亚胺X结构相似的热稳定性改善的聚酰亚胺,有动机通过减少原料酸二酐亚烷基链的长度从而减少聚酰亚胺骨架中脂肪链的长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保留主要骨架结构的情况下对酸二酐进行取代基修饰然后采用本领域惯用的两步法获得新的中间体聚酰胺酸和聚酰亚胺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为了获得通过两步法合成的新的聚酰亚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惯用的实验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2)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未证明权利要求7的聚酰亚胺与现有技术的聚酰亚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应地也无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化学式1的酸二酐、权利要求6限定的中间体聚酰胺酸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用于两步法合成聚酰亚胺的酸二酐、中间体聚酰胺酸。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与聚酰亚胺X结构相似的热稳定性改善的聚酰亚胺,有动机通过减少原料酸二酐亚烷基链的长度从而减少聚酰亚胺骨架中脂肪链的长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得通过两步法合成的新的聚酰亚胺,在保留主要骨架结构的情况下对酸二酐进行取代基修饰并采用本领域惯用的两步法获得新的中间体聚酰胺酸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惯用的实验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具有如下结构的酸二酐作为制备聚酰亚胺的材料单体:
。上述酸二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学式1的酸二酐的两个丁二酸酐均是通过亚烷基二氨基连接,其结构非常接近。对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的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6.1节(2)规定了: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根据前面评述的理由,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任何数据证明本申请化学式1的酸二酐制备的聚酰亚胺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从而也无法证明本申请化学式1的酸二酐或其与二胺反应获得的聚酰胺酸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权利要求1、6-7的技术方案仍不具有创造性。2)对比文件2中聚酰亚胺X中也含有两个可由酸二酐引入的分子内氮原子,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也同样具有由分子内氮原子的孤对电子所带来的性能。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还教导了聚酰亚胺X的骨架中的脂肪链越长热稳定性越差。由此可见,聚酰亚胺骨架中的脂肪链长度对于其热稳定性有显著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与聚酰亚胺X结构相似的热稳定性改善的聚酰亚胺,有动机通过减少原料酸二酐亚烷基链的长度从而减少聚酰亚胺骨架中脂肪链的长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保留主要骨架结构的情况下对酸二酐进行取代基修饰并采用本领域惯用的两步法获得新的中间体聚酰胺酸和聚酰亚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能够预期其仍保有主要骨架结构所带来的性能如热稳定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制备方法特征即将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5修改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在原权利要求6中增加二胺的限定,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做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用作聚酰亚胺的材料单体:

。
其中,所述酸二酐由以下方法制备,该方法包括:
(a)在碱催化剂的存在下,使由下面化学式2表示的化合物进行N-烷基化以得到由下面化学式3表示的化合物;和
(b)在脱水剂的存在下,通过闭环脱水将化学式3的化合物转化为化学式1的化合物,其中,所述脱水剂是乙酸酐,步骤(b)的闭环脱水在40~100℃下进行4~28小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二酐,其中,步骤(a)的碱催化剂选自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钡、氢氧化钙、氢氧化铝、氢氧化镁以及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二酐,其中,每摩尔化学式3的化合物,步骤(b)的脱水剂的使用量为2~10摩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二酐,其中,步骤(b)的闭环脱水反应在吡啶、异喹啉、叔胺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的存在下进行。
5. 一种聚酰胺酸,通过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与二胺的反应制备,


其中,所述二胺包括选自以下中的至少一种:
包括对苯二胺、间苯二胺、2,5-二氨基甲苯、2,6-二氨基甲苯、1,3-双(4,4'-氨基苯氧基)苯、4,4'-二氨基-1,5-苯氧基戊烷、4,4'-二氨基联苯、3,3'-二甲基-4,4'-二氨基联苯、3,3'-二甲氧基-4,4'-二氨基联苯、4,4'-二氨基二苯醚、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2,2'-二氨基二苯基丙烷、双(3,5-二乙基-4-氨基苯基)甲烷、二氨基二苯砜、二氨基二苯甲酮、二氨基萘、1,4-双(4-氨基苯氧基)苯、1,4-双(4-氨基苯基)苯、9,10-双(4-氨基苯基)蒽、1,3-双(4-氨基苯氧基)苯、4,4'-双(4-氨基苯氧基)二苯砜、2,2-双[4-(4-氨基苯氧基)苯基]丙烷和2,2'-三氟甲基-4,4'-二氨基联苯的芳族二胺;和
包括1,4-二氨基环己烷、1,4-环己烷双(甲胺)和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的环状二胺。
6. 一种聚酰亚胺,由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酰胺酸通过闭环脱水制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6的聚酰亚胺的结构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的结构。对比文件2仅仅是总结了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VI, VII, IX, X的链长与稳定性规律,该规律并不一定适合于其它的聚酰亚胺,即,不一定适合本申请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6的聚酰亚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含有至少一个分子内N原子,在该N原子上的孤对电子对造成分子内或分子间相互作用,在这种机制下,可以极大改善本发明聚酰亚胺的溶解度和机械强度,同时保持其优益的固有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由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得到本申请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6的聚酰亚胺,其技术效果不可预期。新修改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聚酰亚胺X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的公开并不能被认为是公开了按照两步法反应的原料酸二酐。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按照常规的酸二酐与二胺的两步法反应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酰亚胺X推导出聚酰亚胺X的酸二酐原料,然后将该酸二酐改变为本申请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酸二酐,其技术效果不可预期。另外,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酸二酐的制备方法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由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出本申请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3)新修改的权利要求5的聚酰胺酸既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为: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5年11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聚酰胺酸,通过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与二胺的反应制备;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聚酰亚胺,由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酰胺酸通过闭环脱水制备(具体技术方案参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1通过制备方法和“用作聚酰亚胺的材料单体”对化学式(1)所示的酸二酐作进一步限定,但是其主题名称仍为“一种由下面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用途特征和制备方法特征,但是由于酸二酐是化学式(1)所示具有确定结构的化合物,所述用途和方法特征并不会实质上影响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的结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仍为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从属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方法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其依旧不会实质上影响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的结构,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仍为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
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酰亚胺X:
(参见对比文件2第81页表3)。
权利要求6的聚酰亚胺与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相比,区别在于(1)两个丁二酰亚胺基团之间的连接基团的不同,对比文件2中为NH-(CH2)6-NH,本申请权利要求6为-N(COCH3)-(CH2)2- N(COCH3)-;(2)形成聚酰亚胺的二胺不同,对比文件2中为1,6-己二胺,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为对苯二胺等;(3)对比文件2中未记载聚酰亚胺X的制备方法。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发明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作为聚酰亚胺的材料单体的新型酸二酐及其制备方法,所述聚酰亚胺具有低介电常数并表现出优异的热稳定性、在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和透光率并同时保持聚酰亚胺自身的性能。”“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种含有该新型酸二酐的聚酰胺酸,以及通过该聚酰胺酸的闭环脱水制备的聚酰亚胺。”(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0-11段)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根据本发明提供的是一种可用于制备无色透明的聚酰亚胺的新型酸二酐及其制备方法,所述聚酰亚胺表 现出优异的热稳定性,并具有低介电常数,同时保持聚酰亚胺自身的优异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4段)。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一个实施例:化学式3和化学式1的酸二酐的制备方法及结构确认数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聚酰亚胺的制备实施例,也无聚酰亚胺的介电常数、热稳定性、在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和透光率等相关参数的测定及实验结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的化学式1的酸二酐制备的权利要求6中的聚酰亚胺与现有技术的聚酰亚胺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具有更加优异的热稳定性、低介电常数、高透光率等优异性能。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交了补充实验实施例1-4和比较例1-2,首先,这些补充实验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原始申请文件中已被证实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其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申请原始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因此这些补充实验及数据不能够作为证明本申请酸二酐及其制备的聚酰胺酸和聚酰亚胺具有创造性的证据,其次,这些数据也未证明本申请的酸二酐获得的聚酰亚胺相比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具有更加优异的热稳定性、低介电常数、高透光率等优异性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两步法合成的聚酰亚胺。
由酸二酐与二胺反应形成聚酰亚胺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聚酰亚胺合成方法之一;由二酐和二胺作为单体的两步法是合成聚酰亚胺最简单、最普遍使用的方法,该方法首先由二元酸酐和二胺单体在非质子极性溶剂中反应形成聚酰胺酸,然后经高温脱水环化或化学方法脱水得到聚酰亚胺(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聚酰亚胺X的制备方法和中间体酸酐,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完对比文件2后,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为了制备获得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有动机选择相应的酸酐与NH2-(CH2)6-NH2反应,所述酸酐如下所示:
。上述酸二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学式1的酸二酐的结构均是两个丁二酸酐通过亚烷基二氨基连接。而且,对比文件2中还教导了聚酰亚胺X的骨架中的脂肪链越长热稳定性越差(参见对比文件2第8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与聚酰亚胺X结构相似的热稳定性改善的聚酰亚胺,有动机通过减少原料酸二酐亚烷基链的长度从而减少聚酰亚胺骨架中脂肪链的长度。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二胺为本领域制备聚酰亚胺中使用的芳香族二胺或环己基二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合成新的聚酰亚胺的二胺时,有动机选择本领域使用的二胺或对其结构进行修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保留主要骨架结构的情况下对酸二酐进行取代基修饰,然后与制备聚酰亚胺中使用的二胺一起,采用本领域惯用的两步法获得新的中间体聚酰胺酸和聚酰亚胺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为了获得通过两步法合成的新的聚酰亚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惯用的实验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制备-聚酰亚胺的原料二酐,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制备聚酰亚胺的中间体聚酰胺酸,所述原料二酐和中间体聚酰胺酸,最终制备得到了权利要求6的聚酰亚胺。但在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未证明权利要求6的聚酰亚胺较现有技术的聚酰亚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应地也无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4的化学式1的酸二酐、权利要求5限定的中间体聚酰胺酸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用于两步法合成聚酰亚胺的酸二酐、中间体聚酰胺酸。基于上面评述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与聚酰亚胺X结构相似的热稳定性改善的聚酰亚胺,有动机通过减少原料酸二酐亚烷基链的长度从而减少聚酰亚胺骨架中脂肪链的长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得通过两步法合成的新的聚酰亚胺,在保留主要骨架结构的情况下对酸二酐进行取代基修饰并采用本领域惯用的两步法获得新的中间体聚酰胺酸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惯用的实验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由二酐和二胺作为单体的两步法是合成聚酰亚胺最简单、最普遍使用的方法,因此,具有二酐结构的化合物可以用作聚酰亚胺单体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在开发新的聚酰亚胺单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已有的聚酰亚胺的二酐单体进行结构修饰。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骨架中的脂肪链越长热稳定性越差且无反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开发新的用于合成聚酰亚胺的二酐单体时通过减少原料酸二酐亚烷基链的长度从而减少聚酰亚胺骨架中脂肪链的长度。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二胺为本领域制备聚酰亚胺中使用的芳香族二胺或环己基二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合成新的聚酰亚胺的二胺时,有动机选择本领域使用的二胺或对其结构进行修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新的聚酰亚胺时有动机通过对已有的二酐单体进行结构修饰然后与二胺通过本领域惯用的两步法获得新的聚酰亚胺。而且对比文件2中聚酰亚胺X中也含有两个可由酸二酐引入的分子内氮原子,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也同样具有由分子内氮原子的孤对电子所带来的性能。(2)由二酐和二胺经两步法反应制备聚酰亚胺是本领域常规制备聚酰亚胺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两步法反应制备对比文件2的聚酰亚胺X,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聚酰亚胺X的结构和两步法反应的机理分析即可获得相应的二酐单体和二胺单体,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地如前所述,能够对二酐进行结构修饰以获得新的用于制备新的聚酰亚胺的二酐单体。权利要求1中虽然增加了酸二酐的制备方法特征,但是其并未改变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的结构;而且,化学式1表示的酸二酐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由其结构所带来的,而不是由其制备方法所带来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复审请求人采用化学式1的酸二酐通过两步法反应获得了本申请所述的聚酰亚胺,并对其进行了性能测试,即本申请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对于酸二酐的结构修饰能够使得获得的聚酰亚胺获得显著改善的性能,并无证据证明本申请的酸二酐的技术效果是不可预期的。(3)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聚酰胺酸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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