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用纸及其制造方法、迁移量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卷烟用纸及其制造方法、迁移量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64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575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49772.8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蓓蓓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D21H27/20,D21H19/10,G01N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9772.8,名称为“卷烟用纸及其制造方法、迁移量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包括纸张(1)以及设置在所述纸张(1)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的抗迁移物质表层(2),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张(1)的抗迁移量性能;
所述纸张(1)包括纸本体部(11)以及印刷在所述纸本体部(11)外表面的油墨(12),其中: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包覆所述油墨(12),且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本体部(11)和/或所述油墨(12);
所述纸张(1)为接装纸,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至少设置在所述接装纸的口触部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为所述抗迁移物质涂布于所述纸张(1)的外表面而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迁移物质的涂布量为0.01~0.02g/m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迁移物质为不溶性光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不溶性光油耐温至少100℃,且不溶于水。
6. 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卷烟用纸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纸张(1)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形成抗迁移物质表层(2),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张(1)的抗迁移量性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卷烟用纸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形成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纸张(1)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通过滚轴按0.01~0.02g/m2的涂布量均匀涂布至少一层不溶性光油,并通过60℃~80℃烘干固化5~6秒。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卷烟用纸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形成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方法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纸本体部(11)上印刷油墨(12)并使油墨(12)固化后与纸本体部(11)共同形成成品纸张(1)。
9. 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卷烟用纸的迁移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B、浸没接触试验
使卷烟用纸试样或使卷烟用纸试样以及所述卷烟用纸试样的支撑架一并浸没在水中达到预设的一段时间,其中:卷烟用纸试样包括迁移试验前未形成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卷烟用纸和/或迁移试验后形成有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卷烟用纸;
C、蒸发
步骤c1、将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从玻璃试管中移出,并让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上附着的水流回至玻璃试管中;或者,将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与支撑架一并从玻璃试管中移出,并让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与支撑架上附着的水流回至玻璃试管中;
步骤c2、分别从不同的玻璃试管倒出预设重量的水至不同的蒸发皿,然后将蒸发皿置于加热板上加热蒸发;
步骤c3、蒸发近干时,将每支玻璃试管剩余水倒入相应蒸发皿,如果玻璃试管内没有剩余水了,则用预定重量的水润洗玻璃试管预定次数一并倒入;
步骤c4、蒸发近干时,将蒸发皿放入预定温度的烘箱中达到预先设定的时间,使水完全蒸干;
步骤c5、加盖取出蒸发皿,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精确至预定的重量单位;
D、计算
卷烟用纸样品的迁移量结果按下述迁移量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
M为迁移量;
ma0为迁移试验前试样蒸发皿质量;
ma1为迁移试验后试样蒸发皿质量;
mb0为迁移试验前空白蒸发皿质量;
mb1为迁移试验后空白蒸发皿质量;
S为样品裁剪面积。”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416072U,公开日2012年9月5日)的区别特征为:抗迁移物质表层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油墨以及油墨采用印刷的方式印刷在纸本体部;抗迁移物质表层至少设置在所述接装纸的口触部位。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选择具有此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CN104833608A,公开日2015年8月12日)的区别特征为:将每支玻璃试管剩余水倒入相应蒸发皿,如果玻璃试管内没有剩余水了,则用预定重量的水润洗玻璃试管预定次数一并倒入。然而上述区别特征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选择具有此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特征“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本体部(11)和/或所述油墨(12)”改为“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本体部(11)和所述油墨(1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光油层上表面还有油墨层,即对比文件1中的纸张的最外表面是油墨层,与该申请不同,油墨层不具有抗迁移特性,其不能解决接装纸的口触部位因沾染唾沫而发生出现迁移量过大的问题,且对比文件1中设置UV光油层是为了提高烟用接装纸的光亮度,不依赖铝层就能够产生镜面效果,没有给出光油层能够提高抗迁移量性能的技术启示;而且并不是所有光油层都具备阻挡物质迁移的特性;再者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光油层具有阻挡物质迁移的特性,其外表面还涂有油墨层,也起不到阻挡物质迁移的作用。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包括纸张(1)以及设置在所述纸张(1)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的抗迁移物质表层(2),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张(1)的抗迁移量性能;
所述纸张(1)包括纸本体部(11)以及印刷在所述纸本体部(11)外表面的油墨(12),其中: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包覆所述油墨(12),且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本体部(11)和所述油墨(12);
所述纸张(1)为接装纸,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至少设置在所述接装纸的口触部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3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4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原纸的最外层表面是油墨层,其设置UV光油层是为了提高烟用接装纸的光亮度,不依赖铝层就能够产生镜面效果,没有给出光油层能够提高抗迁移量性能的技术启示;其次,根据合议组提供的资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在包装食品与最外层的印刷油墨之间设置上光油,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油墨层进一步涂敷于所述光油层上表面相类似,因此并没有给出将上光油设置在最外层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上光油具备阻挡物质迁移的特性的启示;最后,并不是所有光油层都具备阻挡物质迁移的特性,该申请提供的抗迁移物质表层的抗迁移物质为不溶性光油,可以降低纸本体部和油墨的迁移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卷烟用纸,其特征在于,包括纸张(1)以及设置在所述纸张(1)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的抗迁移物质表层(2),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张(1)的抗迁移量性能;
所述纸张(1)包括纸本体部(11)以及印刷在所述纸本体部(11)外表面的油墨(12),其中: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包覆所述油墨(12),且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本体部(11)和所述油墨(12);
所述纸张(1)为接装纸,所述抗迁移物质表层(2)至少设置在所述接装纸的口触部位;
所述抗迁移物质为不溶性光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卷烟用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光亮的烟用接装纸(参见权利要求1-3),包括接装纸原纸(1)、色墨层(2)(相当于油墨层)、光油层(3)(相当于在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的抗迁移物质表层,而且光油层设置在接装纸上且接装纸与口唇直接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光油层至少设置在所述接装纸的口触部位),所述色墨层(2)涂覆于所述接装纸原纸(1)表面,所述光油层(3)进一步涂覆于所述色墨层(2)的上表面(即光油层包覆所述色墨层),所述光油为UV光油,所述光油层上表面经过压光机高压光处理。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毫无异议地确定,光油层(3)(相当于在外表面至少部分区域的抗迁移物质表层)的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接装纸原纸(即纸本体部)的抗迁移量性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油墨采用印刷的方式印刷在纸本体部;抗迁移物质表层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本体部和油墨;所述抗迁移物质为不溶性光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接装纸的质量安全性。
然而,将油墨采用印刷方式涂覆于纸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水松纸(即接装纸)同吸烟者直接接触,因此水松纸的印刷油墨和涂层必须无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抗水性和抗湿强度;而且从包装设计来讲,上光油的使用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容易使用有害物质的印刷油墨与包装的食品相接触的可能(参见:“UV上光工艺及技术200问”,高晶编著,第265页,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因而为了防止接装纸表面及其印刷油墨的非挥发性物质通过唾液接触而发生迁移,从而影响接装纸产品的质量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油墨和纸张的光油层作为抗迁移物质表层,并为了防止光油与唾液接触时溶解从而选择使用不溶性光油,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油层(3)进一步涂覆于所述色墨层(2)的上表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和4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接装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如抗迁移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和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卷烟用纸的制造方法。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光亮的烟用接装纸及其制造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其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卷烟用纸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接装纸的质量安全性。
然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评述意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和7
从属权利要求6和7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通过滚轴涂布不溶性光油并干燥固化以及在上光之前在纸上印刷油墨并使其固化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光油的具体涂布量、烘干温度及时间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性能要求来调节和确定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和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卷烟用纸的迁移量检测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烟用接装纸总迁移量的测定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段),并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第[0015]-[0022]段,图1):(1)试样制备,将样品裁切成100cm2试样(宽度方向全部计入,长度偏差应在±1mm之内),并穿孔挂在支撑架(参见图1)上;
(2)浸没接触,将盛有100mL水的玻璃试管在40℃水浴中平衡,后将挂有试样的支撑架置于玻璃试管中30min,试样应完全浸没于水中,并充分接触;
(3)迁移物检测
a)蒸发皿准备 将5个有编号的洁净蒸发皿打开盖子后,一同放入烘箱中,在(105±1)℃下放置30min。加盖取出蒸发皿,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30min),称量,精确至0.1mg。将蒸发皿重新放入烘箱,重复上述操作,直至两次称量结果变化不超过0.5mg。
b)蒸发
浸没接触试验结束后,将挂有试样的支撑架从玻璃试管中移出,并让试样和试样支架上附着的水流回至玻璃试管中。分别从5支玻璃试管倒出约50mL水至蒸发皿,然后将蒸发皿置于加热板上加热蒸发(注意避免因沸腾或飞溅而造成损失)。蒸发近干时,将每支玻璃试管剩余水倒入相应蒸发皿,并用10mL水润洗玻璃试管2次一并倒入。蒸发近干时,将蒸发皿放入(105±1)℃的烘箱中30min,使水完全蒸干。加盖取出蒸发皿,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30min),称量,精确至0.1mg。将蒸发皿重新放入烘箱,重复上述操作,直至两次称量结果变化不超过0.5mg,以最后一次称量结果为准。
6个样品的总迁移量结果按式(1)进行计算:
……………………(1)
式中:
M——总迁移量,单位为毫克每平方分米(mg/dm2);
ma0——迁移试验前试样蒸发皿质量,单位为克(g);
ma1——迁移试验后试样蒸发皿质量,单位为克(g);
mb0——迁移试验前空白蒸发皿质量,单位为克(g);
mb1——迁移试验后空白蒸发皿质量,单位为克(g);
S——样品裁剪面积,单位为平方分米(dm2)。
虽然权利要求8所述的迁移量检测方法还引用了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卷烟用纸以及限定了卷烟用纸试样包括迁移试验前未形成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卷烟用纸和/或迁移试验后形成有抗迁移物质表层(2)的卷烟用纸,但是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卷烟用纸以及具体使用的卷烟用纸试样并未隐含该迁移量检测方法在具体步骤上发生改变,即上述特征对于所述方法并无实质限定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使卷烟用纸试样以及所述卷烟用纸试样的支撑架一并浸没在水中”的技术方案,其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使卷烟用纸试样以及所述卷烟用纸试样的支撑架一并浸没在水中”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使卷烟用纸试样浸没在水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使卷烟用纸试样浸没在水中以及在蒸发步骤中相应地将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从玻璃试管中移出,并让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上附着的水流回至玻璃试管中。
然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使用支撑架将卷烟用纸试样浸没在水中以及在蒸发步骤中相应地将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从玻璃试管中移出,并让所述卷烟用纸试样上附着的水流回至玻璃试管中来进行检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使卷烟用纸试样浸没在水中”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在其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所述接装纸包括接装纸原纸、色墨层和光油层,即实质上公开了所述接装纸是由接装纸原纸、色墨层和光油层这三层构成的技术方案。其次,即使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所述在光油层上表面还可设有油墨层,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UV上光工艺及技术200问”中教导了光油的使用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容易使用有害物质的印刷油墨与包装的食品相接触的可能,即教导了光油的使用从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油墨直接与食品的接触,因而为了防止接装纸表面及其印刷油墨的物质通过唾液接触而发生迁移,从而影响接装纸产品的质量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抗迁移物质表层如具有抗迁移性能的光油层至少设置在所述接装纸的最外表面(即与吸烟者唾液接触的表面),并使用抗迁移量性能强于所述纸张和油墨的光油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这与“UV上光工艺及技术200问”的教导并不矛盾。最后,由于水松纸(即接装纸)同吸烟者直接接触,因此水松纸的印刷油墨和涂层必须无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抗水性和抗湿强度,因而为了防止光油与唾液接触时溶解,从而导致接装纸表面及其印刷油墨的物质与唾液接触而发生迁移,选择光油为不溶性光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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