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转轴枢纽器以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转轴枢纽器以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39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751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47317.X
申请日:2014-09-0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天娟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苏海新
国际分类号:F16C11/04(2006.01);H05K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上述现有技术也给出了使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47317.X,名称为“双转轴枢纽器以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陈述了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39457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3441960U,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转轴枢纽器,包括相互平行设置的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其特征在于,所述双转轴枢纽器还包括传动装置;
所述传动装置包括:
第一传动件,套设于所述第一转轴,且周向固定于所述第一转轴;
第二传动件,套设于所述第二转轴,且周向固定于所述第二转轴;以及,
第三传动件,设置于所述第一传动件与所述第二传动件之间,所述第三传动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传动件相啮合,所述第三传动件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传动件相啮合;
所述第一传动件和所述第二传动件通过所述第三传动件反向同步转动连接;
所述第一传动件为第一麻花轮,所述第二传动件为第二麻花轮,所述第三传动件为第三麻花轮,所述第三麻花轮包括轮轴,所述第三麻花轮的轮轴分别与所述第一转轴和所述第二转轴平行;
两组定位组件,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所述第一转轴,另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所述第二转轴,所述定位组件用于对所述第一转轴和所述第二转轴转动后的位置定位;
所述第一转轴和所述第二转轴均包括轴肩;所述传动装置设置于所述定位组件与所述轴肩之间,所述传动装置的一侧与所述定位组件相抵触,所述传动装置的另一侧与所述轴肩相抵触;
所述定位组件包括:
至少两个垫圈,套设于所述转轴,且周向固定于所述转轴;
至少一个弹性件,套设于所述转轴,且能相对于所述转轴转动,所述弹性件设置于相邻两个所述垫圈之间;以及,
固定件,套设于所述转轴的最外端,且与所述转轴可拆装连接,所述固定件用于对所述垫圈和所述弹性件提供力,并保持所述垫圈与所述弹性件两者相互抵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 三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
所述第一转轴依次穿过所述第三连接件和所述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转轴能分别相对于所述第三连接件和所述第四连接件转动;
所述第二转轴依次穿过所述第三连接件和所述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二转轴能分别相对于所述第三连接件和所述第四连接件转动;
所述第一麻花轮和所述第二麻花轮两者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三连接件和所述第四连接件之间;
所述第三连接件和所述第四连接件均设有一个第一轴孔,所述第三麻花轮的轮轴装配于所述第一轴孔内,且与所述轴孔转动配合。
3. 电子设备,包括第一主体和第二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
所述第一转轴的一端周向固定于所述第一主体,所述第二转轴的一端周向固定于所述第二主体,所述第一主体和所述第二主体通过所述双转轴枢纽器反向同步转动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为笔记本电脑、可折叠的平板电脑或者翻盖手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三个传动件为麻花轮;定位组件结构不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双转轴枢纽器的电子设备的相关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双转轴枢纽器的电子设备的相关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轴芯的另一端依次套设有垫片8、蝶形弹片9和垫片10,连接板、第二涡轮、垫片、蝶形弹片通过螺母11锁紧定位,用于实现扭力和紧配定位的功能,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左右两组定位隔板13、14,右侧隔板14并未进行轴向上的固定,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功能,容易想到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进行改进。综上,申请人所陈述理由不能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三个传动件采用相同的麻花轮构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第一导螺杆17、第二导螺杆18以及导螺件16,三者并非相同结构,将其替换为相同的麻花轮构件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采用三个相同的麻花轮构件具有节省空间、不易磨损、使用寿命长等有益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的定位组件只是固定两个蜗杆,蜗轮两侧轴端分别固定于固定片的轴孔上,并未受朝向蝶形弹片的分力,与本申请中的定位组件作用不同,不存在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三个传动件结构与本申请不同,然而麻花轮,即斜齿圆柱齿轮是本领域公知的齿轮传动构件,在齿轮传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通过合理设计斜齿圆柱齿轮可实现不同传动需求,基于此,将对比文件2的传动机构替换成麻花轮的传动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可实现的;(2)对比文件2中右侧隔板14为定位隔板,起到定位作用,但由附图2可见,其本身与轴10、20之间是轴向可移动的,而由其定位作用可知在安装后其轴向位置的固定由外部构件实现,对比文件1中连接板2右侧的定位组件,其实现了整个构件紧配定位的功能(参见003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实现紧配定位,这与蜗轮4是否轴向移动没有必然关系。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1)三个传动件均为麻花轮;(2)还包括两组定位组件,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第一转轴,另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第二转轴,定位组件用于对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转动后的位置定位;传动装置设置于定位组件与轴肩之间,传动装置的一侧与定位组件相抵触,传动装置的另一侧与轴肩相抵触;定位组件包括:至少两个垫圈,套设于转轴,且周向固定于转轴;至少一个弹性件,套设于转轴,且能相对于转轴转动,弹性件设置于相邻两个垫圈之间;以及,固定件,套设于转轴的最外端,且与转轴可拆装连接,固定件用于对垫圈和弹性件提供力,并保持垫圈与弹性件两者相互抵触。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双转轴枢纽器的电子设备的相关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并具有根据应用场合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中进行常规选择的能力;其次,本领域中通过组合构件实现反向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有很多种,如,蜗轮-蜗杆、斜齿轮等,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将螺纹传动的导螺杆和导螺件替换为齿轮传动的三个麻花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75-79段的记载,其中的定位组件作用包括:定位(使第一转轴1和第二转轴2能够在转动后的位置保持固定不动)、调节松紧(适当调节固定件13在转轴上的位置,使弹性件12与垫圈11之间的摩擦阻力增大或减小,使第一转轴1和第二转轴2在旋转过程中松紧度不同),可见,定位组件主要作用于两个转轴,至于是否会对中间传动件产生作用,只是与传动件的设置方式有关,与定位组件的结构无关;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结构的定位组件,根据其结构,同样可以对两个转轴起到定位和调节松紧的作用,与本申请定位组件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给出结合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三个传动件采用相同的麻花轮构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第一导螺杆17、第二导螺杆18以及导螺件16,其中导螺件16并非螺杆结构,实际为两个平行的圆环结构,而且三者并非相同结构,将其替换为相同的麻花轮构件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为电子设备,对于实现反向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如何设置,可以提高对于翻开和闭合的反复操作情况下,保持一定的耐磨性能,并非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选择方式;(2)对比文件1中蜗杆的轮轴分别与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垂直设置,不易生产,本申请的定位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弹性件,套设于所述转轴,第一转轴1、第二转轴2在相对反向旋转受力过大时,第三麻花轮的轮轴会因为受到分力而压缩弹性件12,减缓第三麻花轮的轮轴受到的应力,提高其使用寿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转轴枢纽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轴同动扭力枢轴器,即双转轴枢纽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6段、附图1-6):包括相互平行设置的第一枢轴10(即第一转轴)和第二枢轴20(即第二转轴),双转轴枢纽器还包括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第一传动件,套设于第一枢轴10,且周向固定于第一枢轴10;第二传动件,套设于第二枢轴20,且周向固定于第二枢轴20;以及,第三传动件,设置于第一传动件与第二传动件之间,第三传动件的一端与第一传动件相啮合,第三传动件的另一端与第二传动件相啮合;第一传动件和第二传动件通过第三传动件反向同步转动连接;第一传动件为第一导螺杆17,第二传动件为第二导螺杆18,第三传动件为导螺件16,导螺件16包括中间支轴15(即轮轴),中间支轴15分别与第一枢轴10和第二枢轴20平行;两个枢轴均具有轴肩(参见附图2)以及左右两组定位隔板13、14,传动装置的一侧与轴肩相抵触。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三个传动件均为麻花轮;(2)还包括两组定位组件,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第一转轴,另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第二转轴,定位组件用于对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转动后的位置定位;传动装置设置于定位组件与轴肩之间,传动装置的一侧与定位组件相抵触;定位组件包括:至少两个垫圈,套设于转轴,且周向固定于转轴;至少一个弹性件,套设于转轴,且能相对于转轴转动,弹性件设置于相邻两个垫圈之间;以及,固定件,套设于转轴的最外端,且与转轴可拆装连接,固定件用于对垫圈和弹性件提供力,并保持垫圈与弹性件两者相互抵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进行传动与定位。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中可以实现反向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有很多种,如,蜗轮蜗杆、斜齿轮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根据应用场合进行常规选择的能力,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将两个导螺杆和导螺件替换为三个麻花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蜗轮蜗杆传动式360度双轴同步阻尼转轴,即双转轴枢纽器,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33段、附图3):包括两组定位组件,分别套设于两个轴芯1(相当于公开了“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第一转轴,另一组定位组件套设于第二转轴”),定位组件用于对两个轴芯1转动后的位置定位;两个轴芯1均包括轴肩(参见附图3),传动装置设置于定位组件与轴肩之间,传动装置的一侧与定位组件相抵触,另一侧与轴肩相抵触;定位组件包括:第一垫片8、第二垫片10、第三垫片12(相当于“至少两个垫圈”),套设于轴芯1,且周向固定于轴芯1;若干个蝶形弹片9(相当于“至少一个弹性件”),套设于轴芯1,且能相对于轴芯1转动,若干个蝶形弹片9设置于相邻两个垫片8、12之间;以及螺母11(相当于固定件),套设于轴芯1的最外端,且与轴芯1可拆装连接,螺母11用于对垫片和蝶形弹片9提供力,并保持垫片和蝶形弹片9两者相互抵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行定位,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5):还包括第一定位隔板13(相当于第三连接件)和第二定位隔板14(相当于第四连接件);第一枢轴10依次穿过第一定位隔板13和第二定位隔板14,第一枢轴10能分别相对于第一定位隔板13和第二定位隔板14转动;第二枢轴20依次穿过第一定位隔板13和第二定位隔板14,第二枢轴20能分别相对于第一定位隔板13和第二定位隔板14转动;第一传动件和第二传动件两者分别设置于第一定位隔板13和第二定位隔板14之间;第一定位隔板13和第二定位隔板14均设有一个第一轴孔133/143,中间支轴15装配于第一轴孔内,且与轴孔转动配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轴同动扭力枢轴器,即双转轴枢纽器,可以用于电子设备(如笔记型电脑),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6段、附图1-6):包括上盖显示端及主机底座(相当于第一主体和第二主体),第一枢轴10和第二枢轴20的一端分别周向固定于上盖显示端及主机底座,上盖显示端及主机底座通过双转轴枢纽器反向同步转动连接。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转轴枢纽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段)电子设备例如为笔记型电脑(即笔记本电脑)。在此基础上,将电子设备选择为与笔记本电脑类似需要使用双转轴枢纽器的可折叠的平板电脑或者翻盖手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首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为电子设备的应用领域,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相同;其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1)仅涉及实现反向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的替换,本领域中通过组合构件实现反向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有很多种,如,蜗轮-蜗杆、斜齿轮等,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将螺纹传动的导螺杆和导螺件替换为齿轮传动的三个麻花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引用对比文件1是因为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结构的定位组件,根据其结构,同样可以对两个转轴起到定位和调节松紧的作用,与本申请定位组件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给出结合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而定位组件主要作用于两个转轴,至于是否会对中间传动件产生作用,只是与传动件的设置方式有关,与定位组件的结构无关。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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