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扣-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4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644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6555.8
申请日:2013-03-12
复审请求人:YK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袁洁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4B11/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某个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后对比文件的常规技术选择,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6555.8,名称为“带扣”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YKK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69段,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带扣,其具备阳构件(2)和能够供所述阳构件(2)插入卡合的阴构件(3),该带扣(1)的特征在于,
所述阳构件(2)包括:
基部(21),其能够安装绳状构件;
一对腿部(22),其自所述基部(21)的一端延伸出来;以及
一对卡合面(251A),其分别自所述一对腿部(22)的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侧面突出,分别被定义在与所述阳构件(2)的插入方向(X)交叉的面(251)上,
所述阴构件(3)包括:
主体部(31),其在一端具有能够供所述腿部(22)插入的插入口(35),在另一端具有能够安装绳状构件的安装部(39),在内部具有与所述插入口(35)连通且用于容纳所述腿部(22)的空洞(32);
一对开口(33),其以与所述空洞(32)连通的方式贯穿所述主体部(31)的壁部(36);以及
被卡合面(361A),其被定义在从所述开口(33)朝向所述安装部(39)侧暴露的开口侧壁面(361)上,在所述腿部(22)插入到所述空洞(32)内的规定位置时,能够在所述腿部(22)的与弹性变形相对应的复位力的作用下,使该被卡合面(361A)与所述卡合面(251A)卡合,
所述阳构件(2)在所述腿部(22)之间具备从所述基部(21)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的引导部(23),
所述阴构件(3)在内壁面(381)上具备凹形状的引导槽(34),在所述阳构件(2)的所述腿部(22)容纳在所述空洞(32)内时,该引导槽(34)能够抑制所述阳构件(2)沿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方向(Z)移动,
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1A)卡合之后,在所述阳构件(2)受到与所述插入方向(X)相反朝向的外力时, 从所述开口(33)暴露的所述腿部(22)向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方向弹性变形,从而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之间的卡合宽度(W2)变得大于施加所述外力之前的卡合宽度(W1),
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1A)卡合之后,在设于所述一对腿部(22)的鼓出部(25)的内侧面(252)与所述引导部(23)之间具有空洞,所述内侧面(252)整体与该空洞相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合面(251A)是相对于所述阳构件(2)的插入方向倾斜的倾斜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扣,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空洞(32)内,在所述腿部(22)的侧面(241)和所述阴构件(3)的与所述开口侧壁面(361)相邻的内壁面(381、362)之间的部分,设有用于在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卡合的状态下容许从所述开口(33)暴露的所述腿部(22)向所述相反方向弹性变形的空间容许部(32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腿部(22)各自包括:
基端部(24),其从所述基部(21)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以及
所述鼓出部(25),其从所述基端部(24)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进一步延伸,并且向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鼓出,
所述基端部(24)以从与所述基部(21)接触的基端侧朝向与所述鼓出部(25)相连续的末端侧逐渐互相接近的方式相对于所述插入方向(X)倾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腿部(22)包括:
基端部(24),其从所述基部(21)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以及
所述鼓出部(25),其从所述基端部(24)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进一步延伸,并且向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鼓出,
所述卡合面(251A)设于所述鼓出部(25),
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处于与所述插入方向(X)平行且通过所述基端部(24)和所述基部(21)这二者的连接部分的直线(A)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直线(A)通过所述基端部(24)的与所述基端部(24)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侧面(241)中的、位于最靠与所述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外侧部分(241B)。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阳构件(2)还包括:
移动限制部(26),其分别以自所述腿部(22)彼此相对侧的侧面(242、252)突出的方式设置;以及
变形限制部(27),其与所述移动限制部(26)分开地连接于所述基部(21),在所述腿部(22)向所述相反方向(Z)弹性变形时,所述移动限制部(26)与所述变形限制部(27)抵接以限制所述腿部(22)向所述相反方向(Z)进一步变形。”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8-307342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2:WO2012/066615A1号PCT国际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所述阳构件的卡合面和所述阴构件被卡合面卡合之后,在设于所述一对腿部的鼓出部的内侧面与所述引导部之间具有空洞,所述内侧面整体与该空洞相接。关于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从而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YKK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本申请公布文本说明书第0056段的记载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带扣,其具备阳构件(2)和能够供所述阳构件(2)插入卡合的阴构件(3),该带扣(1)的特征在于,
所述阳构件(2)包括:
基部(21),其能够安装绳状构件;
一对腿部(22),其自所述基部(21)的一端延伸出来;以及
一对卡合面(251A),其分别自所述一对腿部(22)的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侧面突出,分别被定义在与所述阳构件(2)的插入方向(X)交叉的面(251)上,
所述阴构件(3)包括:
主体部(31),其在一端具有能够供所述腿部(22)插入的插入口(35),在另一端具有能够安装绳状构件的安装部(39),在内部具有与所述插入口(35)连通且用于容纳所述腿部(22)的空洞(32);
一对开口(33),其以与所述空洞(32)连通的方式贯穿所述主体部(31)的壁部(36);以及
被卡合面(361A),其被定义在从所述开口(33)朝向所述安装部(39)侧暴露的开口侧壁面(361)上,在所述腿部(22)插入到所述空洞(32)内的规定位置时,能够在所述腿部(22)的与弹性变形相对应的复位力的作用下,使该被卡合面(361A)与所述卡合面(251A)卡合,
所述阳构件(2)在所述腿部(22)之间具备从所述基部(21)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的引导部(23),
所述阴构件(3)在内壁面(381)上具备凹形状的引导槽(34),所述引导部(23)的宽度(Wa)和所述引导槽(34)的宽度(Wb)大致相等,在所述阳构件(2)的所述腿部(22)容纳在所述空洞(32)内时,该引导槽(34)能够抑制所述阳构件(2)沿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上移动,
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1A)卡合之后,在所述阳构件(2)受到与所述插入方向(X)相反朝向的外力时,从所述开口(33)暴露的所述腿部(22)向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方向弹性变形,从而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之间的卡合宽度(W2)变得大于施加所述外力之前的卡合宽度(W1),
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1A)卡合之后,在设于所述一对腿部(22)的鼓出部(25)的内侧面(252)与所述引导部(23)之间具有空洞,所述内侧面(252)整体与该空洞相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阳构件6在前后左右四个方向的移动均受到抑制,凹槽7e无法对中足部10进行引导,并且对比文件1为防止弹性片8劣化而特意设置弹性部9,如果去掉弹性部9无法实现原本的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也没有动机进一步设置引导槽以抑制与插入方向交叉的方向的移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被卡合面(361A),其被定义在从所述开口(33)朝向所述安装部(39)侧暴露的开口侧壁面(361)上;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lA)卡合之后,在所述阳构件(2)受到与所述插入方向(X)相反朝向的外力时,从所述开口(33)暴露的所述腿部(22)向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方向弹性变形,从而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之间的卡合宽度(W2)变得大于施加所述外力之前的卡合宽度(W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复审请求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5,并调整了权利要求6、7的顺序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带扣,其具备阳构件(2)和能够供所述阳构件(2)插入卡合的阴构件(3),该带扣(1)的特征在于,
所述阳构件(2)包括:
基部(21),其能够安装绳状构件;
一对腿部(22),其自所述基部(21)的一端延伸出来; 以及
一对卡合面(25lA),其分别自所述一对腿部(22)的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侧面突出,分别被定义在与所述阳构件(2)的插入方向(X)交叉的面(251)上,
所述阴构件(3)包括:
主体部(31),其在一端具有能够供所述腿部(22)插入的插入口(35),在另一端具有能够安装绳状构件的安装部(39),在内部具有与所述插入口(35)连通且用于容纳所述腿部(22)的空洞(32);
一对开口(33),其以与所述空洞(32)连通的方式贯穿所述主体部(31)的壁部(36); 以及
被卡合面(361A),其被定义在从所述开口(33)朝向所述安装部(39)侧暴露的开口侧壁面(361)上,在所述腿部(22)插入到所述空洞(32)内的规定位置时,能够在所述腿部(22)的与弹性变形相对应的复位力的作用下,使该被卡合面(36lA)与所述卡合面(25lA)卡合,
所述阳构件(2)在所述腿部(22)之间具备从所述基部(21)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的引导部(23),
所述阴构件(3)在内壁面(381)上具备凹形状的引导槽(34),所述引导部(23)的宽度(Wa)和所述引导槽(34)的宽度(Wb)大致相等,在所述阳构件(2)的所述腿部(22)容纳在所述空洞(32)内时,该引导槽(34)能够抑制所述阳构件(2)沿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上移动,
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lA)卡合之后,在所述阳构件(2)受到与所述插入方向(X)相反朝向的外力时,从所述开口(33)暴露的所述腿部(22)向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方向弹性变形,从而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之间的卡合宽度(W2)变得大于施加所述外力之前的卡合宽度(W1),
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lA)卡合之后,在设于所述一对腿部(22)的鼓出部(25)的内侧面(252)与所述引导部(23)之间具有空洞,所述内侧面(252)整体与该空洞相接,
所述腿部(22)包括:
基端部(24),其从所述基部(21)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以及
所述鼓出部(25),其从所述基端部(24)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进一步延伸,并且向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鼓出,
所述卡合面(251A)设于所述鼓出部(25),
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处于与所述插入方向(X)平行且通过所述基端部(24)和所述基部(21)这二者的连接部分的直线(A)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受到将阳构件自阴构件中拔出方向的外力的情况下,由于卡合面和被卡合面的接点位于通过了连接部分的直线上,作用在卡合部和被卡合部的力沿与直线延伸的方向相同的方向作用,腿部不向阴构件的内侧(卡合面和被卡合面脱离的方向)位移,维持卡合状态。对比文件1的带扣不具有通过腿部和基部这二者的连接部分的直线上的卡合面和被卡合面。因此,作用在卡合部和被卡合部的力作为使接点接近通过了连接部分的曲线的力来进行作用,由此,使腿部向阴构件的内侧(卡合面和被卡合面脱离的方向)位移,无法维持卡合状态。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使阳构件2难以从阴构件3脱离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后的说明书第1-69段;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扣。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扣,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3、0037-0038段,图7-9):第2实施例中,带扣具备阳构件A和能够供阳构件A插入卡合的阴构件B;阳构件A具有基部10,其能够安装绳状构件;一对脚部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腿部),自基部10的一端延伸出来;阴构件B具有本体40(相当于本申请的主体部),其在一端具有能够供脚部20插入的插入孔4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插入口),在另一端具有能够安装绳状构件的安装部41,本体40内部具有与所述插入孔43连通且用于容纳脚部20的空洞;一对开口部44(相对于本申请中的开口)与上述空洞连通并贯穿本体40的壁部;阳构件A在两个脚部20之间具有从基部10向插入方向延伸的引导部30;阴构件B在内壁面上具有凹形的引导槽47,引导部30的宽度与引导槽47的宽度大致相等。从图8可以看出,阳构件A与阴构件B卡合之后,一对脚部20的较厚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鼓出部)的内侧面与引导部30之间是空洞,较厚部的内侧面整体与该空洞相接。阳构件A的脚部20形成有向开口部44方向形成有结合凹部51。阴构件B的开口部44边缘处形成有截止凸部52,当阳构件A的脚部20从阴构件B的插入孔43插入时,脚部20的前端在阴构件B的截止凸部52的作用下向内侧弹性变形,当脚部20的结合凹部51到达截止凸部52时,脚部20在弹性复位力的作用下,结合凹部51与截止凸部52结合,阳构件A与阴构件B连接。从图8可以看出,当阳构件A与阴构件B连接后,脚部20上结合凹部51与截止凸部52相对的侧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卡合面,且其从两个脚部20彼此相对侧的相反一侧向外突出,并且该卡合面与阳构件A的插入方向相交叉。相应地,截止凸部52上相对于卡合面的一侧具有被卡合面。此外,由于在阳构件A的脚部20插入到阴构件B的过程中,由于引导部30被限制在引导槽47内移动,因此阳构件A只能在插入方向上移动,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阳构件(2)的所述腿部(22)容纳在所述空洞(32)内时,该引导槽(34)能够抑制所述阳构件(2)沿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上移动”。
此外,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8,脚部20的结合凹部51的卡合面大于截止凸部52的被卡合面51,带扣卡合且没有外力时,结合凹部51的卡合面大于截止凸部52的被卡合面,结合凹部51除容纳截止凸部52之外向内还有一定空间,由此,当卡合后的带扣受到使阳构件分离的横向外力时,脚部20也会向外侧移动,从而相比于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全部抵接的卡合结构,能够承受更大的拉力。同时相比于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全部抵接的卡合结构,对比文件2在脱离阳构件的过程中能够减小使脚部向内侧方向弹性变形的变形量,从而减小按压脚部的力量。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的技术构思基本相同。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A、被卡合面(361A),其被定义在从所述开口(33)朝向所述安装部(39)侧暴露的开口侧壁面(361)上;在所述阳构件(2)的卡合面(251A)和所述阴构件(3)的被卡合面(36lA)卡合之后,在所述阳构件(2)受到与所述插入方向(X)相反朝向的外力时,从所述开口(33)暴露的所述腿部(22)向与所述一对腿部(22)彼此相对侧相反方向弹性变形,从而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之间的卡合宽度(W2)变得大于施加所述外力之前的卡合宽度(W1);所述腿部(22)包括:基端部(24),其从所述基部(21)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所述鼓出部(25),其从所述基端部(24)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进一步延伸,并且向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鼓出,所述卡合面(251A)设于所述鼓出部(25);B、所述卡合面(251A)和所述被卡合面(361A)处于与所述插入方向(X)平行且通过所述基端部(24)和所述基部(21)这二者的连接部分的直线(A)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带扣的抗拉强度,避免在外力作用下鼓出部向内侧移动而意外解除卡合状态以及使安装之后即使受到将阳构件自阴构件拔出方向的外力,阳构件也不易脱离。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扣,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6-0039段,图1-6):带扣1具有阳构件6和能够供阳构件6插入卡合的阴构件7;一对弹性件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腿部)从阳构件6的基部的一端延伸出来;两个弹性件8各具有一个突片8c,如图4(b)和(c)所示,突片8c在按压操作部8a的后侧形成,按压操作部8a的突片8c从开口A处露出并被卡合到开口A的边缘7d,由此通过抑制阳构件6与阴构件7在分离方向上的移动使两者处于连接状态。从对比文件1的图4(c)可以看出,弹性件8上从与阳构件6的基部相连的部分到按压操作部8a之间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基端部,从基部向插入方向延伸,按压操作部8a相当于本申请的鼓出部,从基端部向插入方向进一步延伸,并向与插入方向相交叉的方向鼓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所述腿部(22)包括:基端部(24),其从所述基部(21)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延伸;鼓出部(25),其从所述基端部(24)朝向所述插入方向(X)进一步延伸,并且向与所述插入方向(X)交叉的腿部宽度方向(Y)鼓出”;突片8c在按压操作部8a的后侧形成,突片8c面向开口A的侧面是卡合面,公开了特征“所述卡合面(251A)设于所述鼓出部(25)”。根据上述图4(c),阴构件7上朝向其与绳5连接的部分的开口A的侧壁面是被卡合面;并且,阳构件6与阴构件7卡合后,上述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在各自端部附近部分重叠,并且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相对于插入方向具有一定的倾斜角度,而阴构件7从开口到边缘7d位置处的内壁面与卡合面靠近另一弹性件8的端部与弹性件8的基部之间的部分之间的延伸部相隔一定空间,此时,如果阳构件6受到与插入方向相反方向的外力,则从开口A暴露出的突片8c必然会沿着被卡合面向外侧滑动,两个弹性件8会朝向与两个弹性件8的彼此相对侧相反方向弹性变形,而卡合面和被卡合面之间的卡合宽度会变得大于施加上述外力之前的卡合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也隐含公开了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卡合宽度关系,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也是抑制阳构件6与阴构件7的脱离。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1的卡合结构对对比文件2中的卡合结构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设置截止凸部52进行卡合的结构改为利用开口部44边缘的侧壁部作为被卡合面进行卡合,并相应改进结合凹部51的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卡合面积的关系,这种改进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在受到将阳构件自阴构件中拔出方向的外力的情况下,由于卡合面和被卡合面的接点位于通过了连接部分的直线上,作用在卡合部和被卡合部的力沿与直线延伸的方向相同的方向作用,腿部不向阴构件的内侧(卡合面和被卡合面脱离的方向)位移,维持卡合状态。对比文件1的带扣不具有通过腿部和基部这二者的连接部分的直线上的卡合面和被卡合面。因此,作用在卡合部和被卡合部的力作为使接点接近通过了连接部分的曲线的力来进行作用,由此,使腿部向阴构件的内侧(卡合面和被卡合面脱离的方向)位移,无法维持卡合状态。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本申请使阳构件2难以从阴构件3脱离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处于与插入方向平行且通过基端部和基部的连接部分的直线上,但是由对比文件1的图4(c)已经能看出穿过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卡合位置并且平行于插入方向的直线会在基端部和基部的连接部分的附近穿过,而卡扣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防止阳构件从阴构件脱出,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令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处于与插入方向平行且通过基端部和基部的连接部分的直线上,以达到进一步防止阳构件从阴构件脱出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阳构件从阴构件脱出而对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卡合位置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相比于对比文件1中的卡合位置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也是涉及一种卡扣,其基本要求就是需要防止阳构件从阴构件脱出,由此才能实现卡扣的基本功能。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处于与插入方向平行且通过基端部和基部的连接部分的直线,如上所述,其也已经公开了穿过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卡合位置并且平行于插入方向的直线会在基端部和基部的连接部分的附近穿过,其结构能够维持卡合状态。而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没有明确记载当带扣处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卡合位置时,作用在卡合部和被卡合部的力会使得使腿部向阴构件的内侧(卡合面和被卡合面脱离的方向)位移,从而无法维持卡合状态。其次,当卡合面和被卡合面处于对比文件1的图4(c)这样的卡合位置时,由于被卡合面和卡合面的斜面方向相对于插入方向具有特定的倾斜关系,使其不会出现当外力将阳构件6从卡合状态向外拔出时导致腿部向阴构件7的内侧位移而无法维持卡合状态的情况,由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卡合面是相对于阳构件的插入方向倾斜的倾斜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图4(c)可以看出,在阴构件7容纳弹性件8的空洞内,在弹性件8从基部延伸出来的部分的外侧面与阴构件7与开口侧壁面相邻的内壁面之间的部分,具有一定的空间,该空间能够在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相卡合的状态下,允许从开口A露出的弹性件8的突片8c向相反方向弹性变形。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以及图5(c)可以看出:弹性部8包括基端部,从与用于连接绳的基部向插入方向延伸;按压操作部8a,从基端部朝向插入方向进一步延伸,并向与插入方向相交叉的方向鼓出形成突片8c;基端部从与基部接触的基端侧朝向与按压操作部8a相连的一端侧相对于插入方向逐渐向另一弹性部8倾斜。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通过卡合面与被卡合面处并与插入方向平行的直线,能通过所述基端部的与所述基端部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侧面中的、位于最靠与所述彼此相对侧相反那一侧的外侧部分,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防止阳构件从阴构件脱出而对卡合面与被卡合面的卡合位置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相比于对比文件1中的卡合位置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7段,图7、8):阳构件A的脚部20具有移动限制部25,分别从脚部20彼此相对的一侧突出;变形限制部32与移动限制部25分开地连接到基部;当脚部20向相反方向弹性变形时,移动限制部25与变形限制部32抵接以限制脚部20向相反方向进一步变形。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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