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式风能发电站专用平衡风能发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91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706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2523.5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陆继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翔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韦晓磊
国际分类号:F03D9/25(2016.01),F03D9/32(2016.01),F03D15/10(2016.01),H02K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2523.5,名称为“移动式风能发电站专用平衡风能发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陆继荣。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6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移动式风能发电站有别于一般的风能发电站,需要一种特制的风能发电机,该发电机可以利用相互旋转的方法,使发电机转子线圈与发电机定子磁场在切割磁力线时形成一种平衡的扭矩力,其特征采用定子单侧端盖悬架技术解决了定子的旋转问题。
2. 在同一侧受到风力的条件下由涡轮带动齿圈、中间齿轮、被动齿轮,其特征在于改变了转子叶轮与发电机同轴传动方向。
3. 为了减少空气对发电机的干扰阻力,移动式风能发电机的安装方法有别于一般发电机的安装,其特征在于把发电机的大部分结构隐藏在车厢里。”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认为“平衡风能发电机在同一付支架上的一根主轴上可以让转子和定子同时作相对旋转,在发电机轴上形成扭矩力的平衡点。此时发电机中心转轴的合力为零,因此它不会通过发电机支架把空气阻力传导到列车上,作用在风能发电机轴上的风速也相对增加了一倍。移动风能发电机以消耗部分空气阻力为代价,换取了空气中取之不尽的风电资源。基本做到了辅助空调发电车的发电功能,减少了列车对石油资源的消耗”,这显然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一是行驶过程中的风力实质为系统遇到的空气阻力,即便利用所述风力发电,系统的能量来源还是只有燃油,因此加装风力发电机必然增加燃油消耗;二是定子叶轮和转子叶轮相对旋转,其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属于系统的内力,内力对系统来说不做功;三是定子和转子无论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平衡,最后都将其受到风力转移到列车上,即会消耗燃油的能量;四是磁场是保守场,只能作为能量传递的媒介,也不能对外做功。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能量守恒定律作为物理学的基本定律,是时间,空间或自然其它性质各种对称性数学的结果,具有普适性,与思维观念无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 请解答“移动式风力发电技术适用能量守恒定律,还是适用第三运动定律?风力发电机的发电功率是否大于还是等于或小于空气阻力所消耗的电功率?”这两个问题;其次,冷能量是不以燃烧矿物质能源的热能量来转换电力能源的技术,而是利用空气能量直接叠加磁场能量的技术思想,而空气阻力则是建立在人的思想意识中的抽象冷能量,冷能量的思想概念是针对能量守恒定律的传统观念而创新的技术思想理论,本申请的发电机的电能是来自于冷能量。因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利用列车行驶过程产生的空气阻力进行发电,对于发电机和列车组成的系统而言,加装风力发电机必然将增加系统的自重、空气阻力,而且还会产生摩擦损耗,因此,安装发电机后因系统自重、阻力都会增加,将消耗更多的燃油,无法实现产生的能量要大于燃油消耗的效果。故本申请的“由于移动式风能发电机改变了发电机的结构实现了相对旋转的技术特点,做到了平衡发电机电磁阻力的作用,移动风能发电机以消耗部分空气阻力为代价,换取了空气中取之不尽的风电资源。基本做到了辅助空调发电车的发电功能,减少了列车对石油资源的消耗”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能量守恒定律和第三运动定律都是最基本的自然规律,是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符合的自然规律。本申请由于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其次,当在列车上安装本申请的发电机后,因系统自重、空气阻力都会增加,将消耗更多的燃油,即本申请风力发电机产生的电能小于安装风力发电机后列车系统进一步消耗的能量。再次,复审请求人并没有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验以及数据证明冷能量的存在,没有证明移动式风力发电技术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也没有证明本申请的风力发电机的发电功率大于空气阻力所消耗的电功率。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能量守恒定律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本申请的平衡风能发电机搭载高速列车,平衡发电机在高速运动中瞬间捕捉了空气阻力中的冷能量。平衡发电机利用空气阻力中的冷能量与平衡风能发电机的磁能,叠加出100%的电能,交给高速列车30%发电机综合阻力的能量消耗,余下70%的电能就是平衡风能发电机所获得的无偿电能,把该电能用于列车的空调及照明等系统中,其颠覆了人类对能量守恒定律的认知观念。因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合议组组长由熊茜变更为王翠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6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能量守恒定律规定: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不变。
权利要求1-3涉及一种移动式风能发电站专用平衡风能发电机,并详细记载了以下技术方案:
“1. 移动式风能发电站有别于一般的风能发电站,需要一种特制的风能发电机,该发电机可以利用相互旋转的方法,使发电机转子线圈与发电机定子磁场在切割磁力线时形成一种平衡的扭矩力,其特征采用定子单侧端盖悬架技术解决了定子的旋转问题。
2. 在同一侧受到风力的条件下由涡轮带动齿圈、中间齿轮、被动齿轮,其特征在于改变了转子叶轮与发电机同轴传动方向。
3. 为了减少空气对发电机的干扰阻力,移动式风能发电机的安装方法有别于一般发电机的安装,其特征在于把发电机的大部分结构隐藏在车厢里。”
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及其详细工作过程,同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参见说明书第1、8、9段),本申请的移动式风能发电站可以建立在高速行驶的列车上,利用列车行驶所产生的空气阻力通过平衡风能发电机变为空气动力的风能发电技术,为列车中的空调和照明系统提供电能,以达到减少列车对燃油消耗和供电网对列车的供电负荷。具体来说,定子叶轮和转子叶轮做相对的旋转消除电磁场所产生的空气阻力,并采用发电机隐藏安装法,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发电机整体投影面积对空气阻力的影响。
本申请利用列车行驶过程产生的空气阻力进行发电,对于发电机和列车组成的系统而言,加装风力发电机必然将增加系统的自重、空气阻力,而且还会产生摩擦损耗,因此,安装发电机后因系统自重、阻力都会增加,将消耗更多的燃油,无法实现产生的能量要大于燃油消耗的效果。故本申请的(参见说明书第35段)“由于移动式风能发电机改变了发电机的结构实现了相对旋转的技术特点,做到了平衡发电机电磁阻力的作用,移动风能发电机以消耗部分空气阻力为代价,换取了空气中取之不尽的风电资源。基本做到了辅助空调发电车的发电功能,减少了列车对石油资源的消耗”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首先,复审请求人并没有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验以及数据证明冷能量的存在。其次,能量守恒定律是最基本的自然规律,是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符合的自然规律。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当在列车上安装本申请的发电机后,因系统自重、空气阻力都会增加,将消耗更多的燃油,即本申请风力发电机产生的电能小于安装风力发电机后列车系统进一步消耗的能量。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平衡发电机利用空气阻力中的冷能量与平衡风能发电机的磁能,叠加出100%的电能,交给高速列车30%发电机综合阻力的能量消耗,余下70%的电能就是平衡风能发电机所获得的无偿电能”即风力发电机产生的电能大于列车系统进一步消耗的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被接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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