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22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579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1789.4
申请日:2015-07-14
复审请求人:甘肃省昕农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晓伟
合议组组长:陈宁
参审员:周付科
国际分类号:C05G3/00,C05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1789.4,名称为“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甘肃省昕农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其特征在于:由按重量份的下列物质组成:尿素9-18份、磷酸二氢钾18-36份、腐殖酸钾6-12份、复合微肥16-32份、微生物复合菌3-10份、复合氨基酸液150-200份、马铃薯茎叶提取液5-15份、酒石酸1-2份、胡椒基丁醚0.2-2份、聚乙烯醇0.5-1.5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2份、聚氧乙烯月桂酸酯1-2份、茉莉酸甲酯1.5-2.5份、苦檀子提取物3-5份、白头翁提取物3-5份、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3-5份、广豆根提取物3-5份、壳聚糖2-6份、水500-1000份;所述复合微肥是由硫酸镁、钼酸铵、硼酸、硫酸亚铁、硫酸锌、硫酸铜、硫酸钴、硫酸锰、亚硒酸钠按10:5:7:15:15:3:2:2:4的重量比组成的;所述的微生物复合菌是米曲霉、酵母菌、放线菌、乳酸菌、光合菌、枯草芽孢杆菌、固氮菌、解钾菌、解磷菌的混合菌群;所述复合氨基酸液是由鲜鸡粪原液分离提取的,所述的鲜鸡粪原液是鲜鸡粪加水搅拌10-12h,静置3-5h后抽取的液体。”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219610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的区别特征是: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应用于马铃薯,添加了微生物复合菌、马铃薯茎叶提取液、胡椒基丁醚、茉莉酸甲酯、壳聚糖、中药提取物,并限定了菌种组成以及中药提取物的种类;②权利要求1使用酒石酸代替柠檬酸,省略氯化钙,表面活性剂以及螯合剂的下位选择不同,复合微肥的部分组成及配比不同,复合氨基酸液的来源不同,以及各原料配比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施用叶面肥料后的植物具有较好的防病抗病抗逆能力。对比文件2(CN103483061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给出了使用壳聚糖、中草药提取物、菌种复配提高植物的抗病虫抗逆能力,且可以制成叶面肥料的技术启示。其它组分的添加或省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搅拌静置等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工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本申请解决了马铃薯叶面肥营养成分少、不均衡、对马铃薯生长发育促进效果差的问题,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②复合氨基酸的来源不同,本申请的成本低廉、工序简易;③马铃薯茎叶提取液对马铃薯种植具有较好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关于马铃薯茎叶提取液的技术启示,尤其是没有马铃薯提取液与壳聚糖、复合氨基酸、中药提取物共同生产产品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1是为了提供一种营养全面、利用率高、吸收好、见效快,并能有效促进植物生长的叶面肥,与本申请声称的解决叶面肥营养成分少、营养不均衡的技术问题相同;本申请虽然是应用于马铃薯种植,但是对比文件1是一种普适性叶面肥,可广泛用于各种农作物。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现有技术中复合氨基酸的生产选择适合来源的复合氨基酸,这种复合氨基酸来源的选择及其制备,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并没有导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③马铃薯茎叶提取物是马铃薯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在农业生产领域,充分利用农业废弃物作为肥料原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常用肥料组分的简单添加,并未导致本申请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况且,本申请中也没有任何试验证据证明马铃薯茎叶提取物在马铃薯种植中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任何实验证据证明马铃薯茎叶提取液、复合氨基酸、中药提取物、壳聚糖之间具有较好的协同作用;本申请是将该叶面肥使用前后对马铃薯生长状况以及产量情况进行对比,在使用后能改善马铃薯生长,提高产量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申请人甘肃省昕农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相对于驳回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叶面肥的制备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其特征在于:由按重量份的下列物质组成:尿素9-18份、磷酸二氢钾18-36份、腐殖酸钾6-12份、复合微肥16-32份、微生物复合菌3-10份、复合氨基酸液150-200份、马铃薯茎叶提取液5-15份、酒石酸1-2份、胡椒基丁醚0.2-2份、聚乙烯醇0.5-1.5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2份、聚氧乙烯月桂酸酯1-2份、茉莉酸甲酯1.5-2.5份、苦檀子提取物3-5份、白头翁提取物3-5份、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3-5份、广豆根提取物3-5份、壳聚糖2-6份、水500-1000份;所述复合微肥是由硫酸镁、钼酸铵、硼酸、硫酸亚铁、硫酸锌、硫酸铜、硫酸钴、硫酸锰、亚硒酸钠按10:5:7:15:15:3:2:2:4的重量比组成的;所述的微生物复合菌是米曲霉、酵母菌、放线菌、乳酸菌、光合菌、枯草芽孢杆菌、固氮菌、解钾菌、解磷菌的混合菌群;所述复合氨基酸液是由鲜鸡粪原液分离提取的,所述的鸡粪原液是鲜鸡粪加水搅拌10-12h,静置3-5h后抽取的液体;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鸡粪原液、微生物复合菌和水按60:1:40的重量比加入地下发酵池内,搅匀,加热至35-40℃保持6-7天,得到鸡粪发酵原液,将鸡粪发酵原液、红糖、尿素按160:2.5:1加入发酵罐,搅匀,在30-35℃保持4-5天,抽出发酵好的液体,即得复合氨基酸液,备用;
(2)将苦檀子粉碎,加水熬煮2-3h,所加水的量为苦檀子质量的2-4倍,过滤,收集滤液,经浓缩、低温冷冻干燥,得到苦檀子提取物,安提取苦檀子的方法处理白头翁、昆明鸡血藤根、广豆根,得到白头翁提取物、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广豆根提取物,备用;
(3)将马铃薯茎叶粉碎后,加水熬煮1-2h,所加水的量为马铃薯茎叶质量的1-2倍,用滤网滤去残渣,得马铃薯茎叶提取液,备用;
(4)将复合氨基酸液、水、酒石酸、尿素、磷酸二氢钾、腐殖酸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复合微肥、胡椒基丁醚、聚乙烯醇、聚氧乙烯月桂酸酯、茉莉酸甲酯、壳聚糖、马铃薯茎叶提取液、苦檀子提取物、白头翁提取物、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广豆根提取物、微生物复合菌按重量份依次加入搅拌器中,加温至35-45℃,搅拌1-2h,然后用500目的过滤器过滤,得到本发明的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灌装入瓶,即为产品。”
在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通过螯合作用,将营养物质结合在一起增大了分子量,提高了稳定性,本申请通过微生物复合菌将鸡粪中的大分子蛋白质分解为小分子的氨基酸,直接被叶面吸收,二者的思路相反,从而影响叶面的吸收效果,进而影响产量。本申请中的鸡粪含有丰富的氮磷钾和活性物质,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大豆蛋白,更有利于马铃薯的生长,根据本申请表2可知,使用本申请的叶面肥可增产30.9%。②本领域中马铃薯茎叶提取物主要用于药物中,如文献(“中国马铃薯茎叶利用处理现状及相关机械化技术发展”,戴飞等,湖北农业科学,第51卷,第10期,第1975-1977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记载:“茄尼醇是一种很重要的医药中间体,可用作合成维生素K的原料,还可作为某些抗过敏药物、抗溃疡药物、降血脂药物和抗癌药物的合成原料,其主要存在于马铃薯等茄科植物茎叶中。”本领域中没有马铃薯茎叶提取物可以用于叶面肥的相关报道。本申请的马铃薯茎叶提取物和其它物质组成的叶面肥可以使马铃薯对叶面肥的利用率提高,进而增加产量。③对比文件2中壳聚糖和中草药进行螯合以后的产物可以提高植物的抵抗力和产量,本申请中的壳聚糖的作用是为复合菌提供碳源,促进复合菌的生长,复合菌不仅可以将不被马铃薯吸收的无效钾和无效磷转化为可以被农作物吸收利用的速效钾和速效磷,并且可以产生赤霉素、细胞分裂素和吲哚乙酸等生物活性物质,还可以促进马铃薯进行光合作用,防治马铃薯病虫害,提高产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8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肥料中含有植物生长所需的全部营养元素,能够全面促进植物生长,提高茎粗只是营养全面的叶面肥的一种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的肥料能够达到增加茎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提供植物所需营养来提高作物的抗逆性,提高作物产量的,其作用机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为提高植物的抗病防病抗逆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肥料中,加入壳聚糖、中草药提取物和菌种,制成具有抗病防病抗逆能力的叶面肥。本申请各个原料类别均已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仅仅是某类原料的具体选择有些许差异,制备方法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方法,没有证据证明这种相同种类原料的简单选择或替换,以及制备方法的简单调整使肥料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②权利要求1虽然得到复合氨基酸液,但是在肥料制备过程中仍然与复合微肥混合,进行了加热搅拌,反应温度与时间已被对比文件1的螯合反应公开,因此,本申请最后的叶面肥料中,复合氨基酸也是大量以螯合微量元素的形式存在,其作用与对比文件1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现有技术中复合氨基酸的生产选择适合来源的复合氨基酸,这种复合氨基酸来源的选择及其制备,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③在对比文件2也含有菌种的前提下,壳聚糖也能发挥菌种碳源的作用,促进菌种生长,这是壳聚糖的一种固有性质。马铃薯茎叶提取物是马铃薯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在农业生产领域,充分利用农业废弃物作为肥料原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常用肥料组分的简单添加,没有证据证明马铃薯茎叶提取物在马铃薯种植中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中药种类的选择、菌种种类的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生产的需要能够合理调整的,这种调整并没有导致产品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中含有马铃薯茎叶提取液、胡椒基丁醚、茉莉酸甲酯、苦檀子提取物、白头翁提取物、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广豆根提取物、壳聚糖,并限定了复合微肥中含有硼酸、硫酸亚铁、硫酸铜、硫酸钴、硫酸锰、亚硒酸钠,还限定了马铃薯茎叶提取液以及苦檀子提取物、白头翁提取物、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广豆根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不含有上述组分;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中含有酒石酸,对比文件1含有柠檬酸;权利要求1不含有氯化钙,对比文件1含有氯化钙;②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中含有聚乙烯醇和聚氧乙烯月桂酸酯以及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的表面活性剂以及螯合剂的种类;③二者含有的复合氨基酸的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由鲜鸡粪原液分离提取的,并限定了复合氨基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是采用大豆蛋白中提取的氨基酸,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还含有微生物复合菌,并限定了微生物复合菌是米曲霉、酵母菌等的混合菌群,对比文件1不含微生物复合菌;④二者含有的各组分的用量以及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不同,例如,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温至35-45℃以及用500目的过滤器过滤的步骤,对比文件1包括了稀硫酸溶液调节pH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叶面肥。对于区别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2教导了叶面肥中加入壳聚糖和中药提取物的启示,而苦檀子、白头翁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中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常规的提取方法从上述中药中得到提取物。其次,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马铃薯高产栽培技术》,黄俊明 编,贵州科技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1页),马铃薯茎叶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是一种优质的有机肥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常规的提取方法得到其提取液用于肥料中,而胡椒基丁醚是一种常用的杀虫剂,茉莉酸甲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添加。第三,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叶面肥中加入微量元素或不添加。最后,酒石酸与柠檬酸均可以与微量元素形成络合物,有效提高微量元素的稳定性,因而,二者替换使用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聚乙烯醇和聚氧乙烯月桂酸酯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螯合剂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教导了肥料中还可以采用复合氨基酸,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2(《无公害肉鸡标准化生产》,傅润亭等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125-126页)和公知常识性证据3(《发酵饲料生产与应用新技术》,余伯良 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19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鸡粪通过复合微生物发酵从而得到富含氨基酸等生理活性物质和有益微生物的有机肥。对于区别特征④,在叶面肥组合物中各组分的成分确定的情况下,其合适的用量、搅拌温度等均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而过滤、调节pH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本申请叶面肥中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酒石酸可以作为螯合剂,将微量元素形成络合物,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螯合剂、柠檬酸的作用是相同的。其次,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2和3可知,利用微生物复合菌可以将鸡粪分解为氨基酸,并得到氮、磷、钾等有效成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上述发酵方法得到的氨基酸等物质替换对比文件1中大豆蛋白中提取的氨基酸。第三,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肥料并没有使得作物产量显著提高。②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马铃薯茎叶可以作为肥料的组分,因而,将其提取得到相应的提取物用于叶面肥是容易想到的,且无证据表明在对比文件1的叶面肥中加入该组分后可以显著增加产量。③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段公开了:本发明的液体肥料中添加壳聚糖和中草药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短时间内就可培养起大量的放线菌等有益菌群,通过有益菌群分泌的抗生素等物质可以抑制有害菌群,可见,对比文件2的壳聚糖也可以为菌群提供营养,提高有益菌群的繁殖,这与本申请中壳聚糖的作用是类似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马铃薯为茎菜类蔬菜,属于蔬菜的一种,并非其他作物。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蔬菜增产15-20%,而本申请的叶面肥用于马铃薯时增产30.9%,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柑橘,通过喷施叶面肥后,其营养成分可以很快的吸收,进而提高了烟草的叶子、柑橘果实的生长;本申请的叶面肥应用于马铃薯叶面后,还需将叶面中的营养成分运输到根部,进而促进生长。可见,通过叶面肥喷施方式,本申请的马铃薯增产较难。然而,事实上,本申请的马铃薯与对比文件1的烟草和柑橘相比,增产相当,因而,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提高马铃薯茎粗以及提高马铃薯增产的数据,因而,当面对得到一种提高马铃薯产量以及抗虫抗病抗逆能力的专用复合叶面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②对比文件2的液体肥料是用于土壤中,并非喷施于叶面,并且,中药材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中是减少病虫害,本申请是提高马铃薯的茎粗以及提高产量,而且,中药种类也不同。③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公开了马铃薯茎叶中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是一种优质的有机肥料。而本申请的马铃薯茎叶提取液的制备方法使将马铃薯茎叶粉碎后,加水熬煮1-2h,用滤网滤去残渣,因此,本申请的马铃薯茎叶提取液中并不含有较多的有机成分,不是有机肥料,利用的是马铃薯茎叶提取液中的有效成分,与公知常识证据1所述的有机肥料的成分完全不同。④本申请在制备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参数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知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设备中,什么参数下能够制备得到效果更好的叶面肥,常规技术手段只能提供制作的手段,而并不能提供制作的思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氨基酸复合叶面肥,其制备方法为:(一)、按重量配比分别称取硫酸锌1份、硼砂2份、硫酸镁2份、表面活性剂1份、磷酸二氢钾3份、复合氨基酸(本例采用大豆蛋白中提取的氨基酸,也可以采用其它的氨基酸;下同)20份、腐殖酸钾1份、钼酸铵1份、氯化钙5份、尿素8份、柠檬酸15份、螯合剂15份,备用;(二)、将备用的氯化钙5份、硫酸锌1份、硼砂2份、硫酸镁2份依次加入22份水中,搅拌溶解,并用稀硫酸溶液调节pH值至中性,使溶液澄清透明,制成营养液,备用;(三)、将备用的螯合剂15份、柠檬酸15份、复合氨基酸20份,加入22份水中,搅拌溶解,制成螯合剂溶液,备用;(四)、将上述备用的营养液与螯合剂溶液混合,用稀硫酸溶液调节pH值至7.0,然后,然后在30℃左右搅拌1小时,进行螯合反应;(五)、将上述备用的钼酸铵1份、尿素8份、磷酸二氢钾3份、腐植酸钾1份、表面活性剂1份,加入上述螯合反应后的溶液中,搅拌均匀后,用稀硫酸溶液调节pH值至7.0即成(参见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一)。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实际上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中特征部分采用封闭式限定了各组分的种类和用量以及具体的制备方法,在组合物中各组分种类、用量以及制备方法确定的情况下,得到的组合物是确定的,因此,其中的“马铃薯专用”的用途限定不会使得组合物的组成发生变化,其对于组合物本身而言不具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中含有马铃薯茎叶提取液、胡椒基丁醚、茉莉酸甲酯、苦檀子提取物、白头翁提取物、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广豆根提取物、壳聚糖,并限定了复合微肥中含有硼酸、硫酸亚铁、硫酸铜、硫酸钴、硫酸锰、亚硒酸钠,还限定了马铃薯茎叶提取液以及苦檀子提取物、白头翁提取物、昆明鸡血藤根提取物、广豆根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不含有上述组分;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中含有酒石酸,对比文件1含有柠檬酸;权利要求1不含有氯化钙,对比文件1含有氯化钙;②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中含有聚乙烯醇和聚氧乙烯月桂酸酯以及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的表面活性剂以及螯合剂的种类;③二者含有的复合氨基酸的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由鲜鸡粪原液分离提取的,并限定了复合氨基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是采用大豆蛋白中提取的氨基酸,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还含有微生物复合菌,并限定了微生物复合菌是米曲霉、酵母菌等的混合菌群,对比文件1不含微生物复合菌;④二者含有的各组分的用量以及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不同,例如,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温至35-45℃以及用500目的过滤器过滤的步骤,对比文件1包括了稀硫酸溶液调节pH的步骤。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末段至第2页第1-2段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叶面肥营养成分少、对植物生长发育促进效果不佳、适用范围限制大、吸收速度慢、抗病虫能力较差、气味难闻、稳定性差,本申请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缺点,提供一种马铃薯专用活性复合叶面肥。与此相应,本申请实施例制备得到了相应的叶面肥,并在实验例进行喷洒实验,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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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末段记载了本申请的有益效果:通过补充马铃薯植株所需营养元素和生理活性物质,促进其营养平衡和生长发育,可以促进根系生长,壮苗、健株、增强叶片的光合功能及作物的抗逆,有效防治缺素症等生理性病害的发生,提高产量和品质,增强其抗逆性,提高其自身的免疫力和防病抗病的能力;能直接预防病虫害的发生,保证马铃薯健康生长;稳定性好,易于为马铃薯吸收,利用率高。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营养全、利用率高、吸收好、见效快的叶面肥,说明书第[0022]-[0025]段记载了其所取得的效果:1、含有作物所需的多种元素,营养比较全面,有利于作物各阶段的吸收,并能有效地给作物生长创造良好的营养条件;2、水溶性好,吸收快,见效快,利用率高,能快速改善作物的品质;3、富含丰富的氨基酸能够有效提高作物的抗旱、抗寒、抗病能力,提高作物的抗逆性。2010年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冷水滩区、江华县等地试验表明,使用对比文件1的氨基酸复合叶面肥,吸收好,见效快,各种农作物的长势旺盛,果实品质好,抵抗力明显增加。如烟草平均增产25-30%、柑橘平均增产15-20%,蔬菜平均增产15-20%,其他作物也平均增产在15-30%之间,且作物抗病能力明显提高。
合议组对比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效果:
①由上可知,二者的叶面肥均具有营养成分多、吸收快、利用率高的优点,且均能增强作物的抗逆性,提高抗病能力。对于稳定性,由于对比文件1未提及,因而二者无法比较。
②对于植株生长情况,本申请表1记载了在使用叶面肥前后的马铃薯的株高和茎粗变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其叶面肥后各种农作物长势旺盛,但未记载具体的株高和茎粗变化情况,因而,二者无法直接比较。
③对于产量情况,本申请表2记载了使用叶面肥后马铃薯增产幅度为30.9%,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其叶面肥后烟草平均增产25-30%、柑橘平均增产15-20%、蔬菜平均增产15-20%、其他作物也平均增产在15-30%,而马铃薯属于其他作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增产应当在15-30%,与本申请中的30.8%相当,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使用本申请的叶面肥后没有取得产量的明显提高。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叶面肥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叶面肥未取得效果上的显著改进。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叶面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叶面肥,原料配比如下:生物螯合制剂25~55份、磷酸二氢钾5~10份、尿素10~15份、硫酸钾5~10份、微量元素10~15份,所述微量元素包括镁、铜、铁、锌、硼、钼,生物螯合制剂的组成为:壳聚糖30~45份,中药提取物30~50份,氨基寡糖素3~10份,淡紫拟青霉菌3~10份,木质素10~30份,稳定剂硫磺3~10份,其中淡紫拟青霉的含活菌量为1-100亿cfu/克(参见权利要求1和7)。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中药作为生物农药,壳聚糖作为有机生物肥料,中药跟壳聚糖的结合在植物保护方面具有针对性强,用量少,效率高等特点;中草药无毒,无残留,提高植物抗病害的能力;壳聚糖作为肥料可以提高作物抗旱、抗寒等抗逆性,还能给作物提供多种高活性的营养物质,促进作物生长,改善产品品质、提高作物产量;能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次数,减少农作物中各种化学农药的化学残留(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首先,对比文件2教导了叶面肥中加入壳聚糖和中药提取物的启示,而苦檀子、白头翁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中药,例如,苦檀子具有杀虫作用,白头翁可以治疗由阿尔巴原虫感染引起的痢疾,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常规的提取方法例如粉碎、加水熬煮等从上述中药中得到提取物。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马铃薯茎叶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是一种优质的有机肥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常规的提取方法例如加水熬煮、过滤等得到其提取液用于肥料中,而胡椒基丁醚是一种常用的杀虫剂,茉莉酸甲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添加。第三,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叶面肥中含有微量元素,包括铜、铁、硼、钼等,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上述微量元素以及本领域常见的其它微量元素,而以其酸盐的形式添加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钙元素也属于化学肥料中常见的微量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含有钙元素的钙肥例如氯化钙。最后,酒石酸与柠檬酸均可以与微量元素形成络合物,有效提高微量元素的稳定性,因而,二者替换使用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聚乙烯醇和聚氧乙烯月桂酸酯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表面活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叶面肥中含有表面活性剂的情况下,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螯合剂为EDTA、DTPA、DCTA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EDTA即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因而,给出了螯合剂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公开了除了采用大豆蛋白中的提取的氨基酸以外,还可以采用其它的复合氨基酸,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家禽粪便例如鸡粪通过微生物复合活菌发酵可以制得生物有机肥,复合活菌可以包括发酵菌、固氮微生物、解磷微生物和芽孢杆菌等,制得的肥料含有微生物菌群,营养功能强,富含有机养分和生理活性物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经过米曲霉发酵后的鸡粪游离氨基酸总和增加3.5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鸡粪通过复合微生物发酵从而得到富含氨基酸等生理活性物质和有益微生物的有机肥,对于具体的菌种,可以结合菌种的功能,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而在发酵的过程中添加红糖、尿素以给菌种提供营养,从而促进鸡粪的分解也是容易想到的,发酵温度、时间等均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搅匀等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促进植物生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肥料中加入常见的有益菌种的复合菌,例如,米曲霉、酵母菌等,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④,在叶面肥组合物中各组分的成分确定的情况下,其合适的用量、搅拌温度等均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而过滤、调节pH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①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载明:马铃薯又名洋芋、土豆、山药蛋、荷兰薯等,它是世界上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百度百科也载明:马铃薯,属茄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块茎可供食用,是全球第四大重要的粮食作物,仅次于小麦、稻谷和玉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马铃薯属于粮食作物。尽管日常生活中马铃薯可做成多种菜肴,但是,其主要的功能是作为粮食,一般来说,将其归类为粮食作物,而非蔬菜作物。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其他作物的增产数据,本申请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叶面肥不仅可以用于烟草、柑橘,还能用于其他作物,而且也能增产、增强作物的抗逆性、提高抗病能力,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对比文件1出发进行改进。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肥料中加入的中药材水提物富含多种杀虫生物碱,具有杀虫效果,进行叶面喷施时,可有效的减少叶面病虫害(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可见,对比文件2的肥料不仅能够用于土壤中,还可以用于叶面中。复审请求人声称中药材在本申请的肥料中的作用是提高马铃薯的茎粗以及提高产量,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申请的有益效果,其中之一就是:能直接预防病虫害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3页末段)。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客观上也能提高作物的产量,因此,中药材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肥料中所起的作用并无明显差异。此外,尽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具体中药种类有所不同,但是,在对比文件2教导了叶面肥中加入中药提取物可以减少叶面病虫害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添加本领域常见的中药。③本申请中并未记载马铃薯茎叶提取液中的具体成分,复审请求人也未明确说明所得有效成分的具体成分,因此,仅仅依据加水熬煮的提取方法无法确定所得提取液中的有效成分与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不同。④没有证据表明,制备参数的选取、制备设备的选择需要克服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得肥料的效果不断尝试改进具体的参数和/或设备,虽然过程可能历尽艰辛,但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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