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0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61031
优先权日:2012-09-11
申请(专利)号:201380053315.6
申请日:2013-09-11
复审请求人:贝克顿迪金森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文斐
合议组组长:李彦琴
参审员:马兵
国际分类号:A61M3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3315.6、名称为“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 申请人为贝克顿迪金森有限公司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1日,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14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9/0105665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3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2010-22511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其包括:
静脉内管线,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
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一部分,所述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直径;
注入器,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注入器包含药剂;以及
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直径,
其中,在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连接器提供在所述注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之间的封闭连接,并且其中,所述注入器经所述连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静脉内管线包括柔性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注入器包括注射器组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二连接器适于接纳静脉内袋,该静脉内袋包含第二药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热塑性弹性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热固性弹性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5与Shore A 50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20与Shore A 40之间。
9. 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其包括:
静脉内管线,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
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一部分,所述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直径;以及
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 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直径;并且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注入器,所述注入器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注入器包含药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在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连接器提供对于所述注入器和所述静脉内管线的封闭连接,并且所述注入器经所述连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注入器包括注射器组件。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静脉内管线包括柔性管。
14. 一种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所述药物转移组件包括连接器,该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 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的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的第二直径,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连接器的第一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连接器的第二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适配器帽盖,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5与Shore A 50之间。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适配器帽盖,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20与Shore A 40之间。”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材料硬度,并具有截头锥形部分,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以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2)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末端部分的材料硬度,能够减缓连接器末端部分接触患者时的疼痛感,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以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设置适配器帽盖还具有截头圆锥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出于使连接器与适配器帽盖配合的更为牢固的考虑,设置连接器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而适配器帽盖适应性地也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且适配器帽盖收口的部分直径更小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防止帽盖脱落的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当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4之间构成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9、14中的“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修改为“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将“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修改为“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以防止污染”,将说明书第8页第3段中的“并且防止药物转移组件10的第一连接器14收到污染”修改为“并且防止药物转移组件10的第一连接器14受到污染”。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用于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以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皮肤之间的接触从而保证患者舒适度,并且防止连接器受到污染,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3未能弥补对比文件1的缺失,对比文件3的帽盖与连接器部分一体地连接,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或暗示“帽盖必须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本体”,如果技术人员尝试对对比文件1的结构进行修改,以便柔软材料制成对比文件1中的盖,仍然不能获得包含特征“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以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连接器以防止污染”的技术方案,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座(包括多条凸棱)以及颈环将仍然是暴露的并且将会与患者的皮肤产生接触,在对比文件1的锁定座上的那些暴露的凸棱,会对患者造成刺激。而且,锁定座以及颈环的外周都是暴露的,这增加了在适配器的试用期间受到污染的风险。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其包括:
静脉内管线,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
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一部分,所述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直径;
注入器,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注入器包含药剂;以及
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直径,
其中,在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连接器提供在所述注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之间的封闭连接,并且其中,所述注入器经所述连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以防止污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静脉内管线包括柔性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注入器包括注射器组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二连接器适于接纳静脉内袋,该静脉内袋包含第二药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热塑性弹性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热固性弹性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5与Shore A 50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20与Shore A 40之间。
9. 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其包括:
静脉内管线,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
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一部分,所述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直径;以及
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 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直径;并且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以防止污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注入器,所述注入器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注入器包含药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在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连接器提供对于所述注入器和所述静脉内管线的封闭连接,并且所述注入器经所述连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注入器包括注射器组件。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静脉内管线包括柔性管。
14. 一种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所述药物转移组件包括连接器,该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 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的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的第二直径,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其中所述连接器的第一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连接器的第二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以防止污染。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适配器帽盖,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5与Shore A 50之间。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适配器帽盖,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20与Shore A 40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指出:(1)权利要求1、9、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材料硬度,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以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连接器以防止污染;2)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给出了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采用柔顺材料以便于适配器帽盖连接至连接器的启示,同时给出了采用刚性材料的连接器被柔顺材料所包裹以避免硬质连接器与患者接触在防止污染的同时也能缓解患者疼痛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连接器与适配器帽盖配合的更为牢固,设置连接器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而适配器帽盖适应性地也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且适配器帽盖收口的部分直径更小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防止帽盖脱落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10-13、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修改为“在除去所述适配器帽盖并且将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其中”修改为“并且其中”,将权利要求1、14中的“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以防止污染”修改为“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与患者的皮肤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在权利要求9、14中增加特征“其中,在除去所述适配器帽盖之后,材料可被施加到连接器中”,将权利要求9、14中的“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修改为“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将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所述连接器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以防止污染”修改为“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及患者的皮肤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注入器包含药剂”修改为“用于包含要被施加到所述连接器中的材料,并且其中,所述材料包括药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帽盖结构本然地导致制成其本身的材料要比形成连接器的材料更为刚性和/或更为坚硬,帽盖的顶盖部分包括唇部,唇部和凸棱都是暴露的,造成患者不舒适,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或暗示“帽盖必须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本体”,如果技术人员尝试对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进行修改,以便柔软材料制成对比文件1中的盖,仍然不能使之包含特征“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连接器以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连接器以防止污染”的技术方案,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座(包括多条凸棱)以及颈环将仍然是暴露的并且将会与患者的皮肤产生接触,在对比文件1的锁定座上的那些暴露的凸棱,会对患者造成刺激。而且,锁定座以及颈环的外周都是暴露的,这增加了在适配器的试用期间受到污染的风险;(2)对比文件1未限定截头锥形部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其包括:
静脉内管线,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
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一部分,所述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直径;
注入器,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注入器包含药剂;以及
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直径,
其中,在除去所述适配器帽盖并且将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连接器提供在所述注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之间的封闭连接,并且其中,所述注入器经所述连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并且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与患者的皮肤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静脉内管线包 括柔性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注入器包括注射器组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第二连接器,所述第二连接器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二连接器适于接纳静脉内袋,该静脉内袋包含第二药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热塑性弹性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热固性弹性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5与Shore A 50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20与Shore A 40之间。
9. 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其包括:
静脉内管线,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
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所述静脉内管线的一部分,所述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直径;以及
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其中,在除去所述适配器帽盖之后,材料可被施加到连接器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具 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直径;并且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及患者的皮肤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与患者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注入器,所述注入器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用于包含要被施加到所述连接器中的材料,并且其中,所述材料包括药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在所述注入器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连接器提供对于所述注入器和所述静脉内管线的封闭连接,并且所述注入器经所述连接器与所述静脉内管线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注入器包括注射器组件。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转移组件,其中,所述静脉内管线包括柔性管。
14. 一种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所述药物转移组件包 括连接器,该连接器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连接器,其中,在除去所述适配器帽盖之后,材料可被施加到连接器中,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所述连接器材料硬度,所述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的第一直径大于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的第二直径,
其中,在所述适配器帽盖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的情况下,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连接器的第一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所述连接器的第二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所述适配器帽盖的所述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其中,所述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所述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在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与患者的皮肤之间的接触并且保护性地屏蔽所述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适配器帽盖,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5与Shore A 50之间。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适配器帽盖,其中,所述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范围在Shore A 20与Shore A 40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8]-[0022]段及附图1-6A):药物转移组件包括:静脉内管线S,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锁定座3(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管线S的一部分,锁定座3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注射器6(相当于本申请的注入器),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锁定座3,注射器6包含药剂;以及帽盖4(相当于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锁定座3,帽盖4具有帽盖材料硬度,并具有圆柱形部分;其中,在除去帽盖4,将注射器6连接至锁定座3的情况下,锁定座3提供在注射器6与管线S之间的封闭连接,注射器6经过锁定座3与管线S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在帽盖4连接至锁定座3的情况下,帽盖4的径环41嵌入锁定座3的沟槽32内,使得密封件42盖住锁定座3暴露的上端(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防止细菌进入(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相当于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用于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材料硬度,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防止在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与患者的皮肤之间的接触;2)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防止对皮肤的刺激,2)如何防止帽盖脱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学注射器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6]段及附图2-5):连接器67为刚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适配器帽盖66为柔顺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即适配器帽盖66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67的材料硬度,能够减缓连接器末端部分接触患者时的疼痛感(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适配器帽盖66的外沿66B3围绕连接器67的外沿67B,并且适配器帽盖66的内沿66B2紧贴连接器67的内沿67A。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采用柔顺材料以便于适配器帽盖连接至连接器的启示,同时给出了采用刚性材料的连接器被柔顺材料所包裹以避免硬质连接器与患者接触在防止污染的同时也能缓解患者疼痛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连接器与适配器帽盖配合的更为牢固,设置连接器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而适配器帽盖适应性地也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且适配器帽盖收口的部分直径更小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防止帽盖脱落的方式,在此考虑下,设置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线S包括柔性管(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注射器6包括注射器组件(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药物转移组件还包括第二连接器(参见附图2、3),第二连接器连接至管线S的第二部分,第二连接器适于接纳静脉容器,该静脉容器包含第二药剂(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及附图2、3)。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静脉容器为静脉内袋”,但静脉内袋是常用的静脉容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配器帽盖66由弹性体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热塑性弹性体、热固性弹性体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弹性体帽盖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帽盖由上述材料制成,并且将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转移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8]-[0022]段及附图1-6A):药物转移组件包括:静脉内管线S,其适于连接至患者血流;锁定座3(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器),其能够连接至管线S的一部分,锁定座3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以及帽盖4(相当于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锁定座3,帽盖4具有帽盖材料硬度,并具有圆柱形部分;在除去帽盖4之后,药剂被施加到锁定座3中,在帽盖4连接至锁定座3的情况下,帽盖4的径环41嵌入锁定座3的沟槽32内,使得密封件42盖住锁定座3暴露的上端(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防止细菌进入(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相当于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用于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
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材料硬度,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皮肤之间的接触; 2)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防止对皮肤的刺激,2)如何防止帽盖脱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学注射器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6]段及附图2-5):连接器67为刚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适配器帽盖66为柔顺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即适配器帽盖66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67的材料硬度,能够减缓连接器末端部分接触患者时的疼痛感(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适配器帽盖66的外沿66B3围绕连接器67的外沿67B,并且适配器帽盖66的内沿66B2紧贴连接器67的内沿67A。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采用柔顺材料以便于适配器帽盖连接至连接器的启示,同时给出了采用刚性材料的连接器被柔顺材料所包裹以避免硬质连接器与患者接触在防止污染的同时也能缓解患者疼痛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连接器与适配器帽盖配合的更为牢固,设置连接器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而适配器帽盖适应性地也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且适配器帽盖收口的部分直径更小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防止帽盖脱落的方式,在此考虑下,设置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射器6(相当于本申请的注入器),其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锁定座3,注射器6包含药剂(属于一种材料);在注射器6连接至锁定座3的情况下,锁定座3提供在注射器6与管线S之间的封闭连接,注射器6经过锁定座3与管线S流体连通,由此允许将药剂注入至患者血流中;管线S包括柔性管(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注射器6包括注射器组件(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因此,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转移组件的适配器帽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转移组件的帽盖4(相当于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8]-[0022]段及附图1-6A):药物转移组件包括锁定座3(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器),其具有连接器材料硬度;以及帽盖4能够可拆卸地连接至锁定座3,帽盖4具有帽盖材料硬度,并具有圆柱形部分;在除去帽盖4之后,药剂被施加到锁定座3中,在帽盖4连接至锁定座3的情况下,帽盖4的径环41嵌入锁定座3的沟槽32内,使得密封件42盖住锁定座3暴露的上端(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防止细菌进入(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相当于本申请的适配器帽盖用于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
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适配器帽盖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材料硬度,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包括柔顺材料,并且适配器帽盖防止在连接器与患者的皮肤之间的接触; 2)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防止对皮肤的刺激,2)如何防止帽盖脱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学注射器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6]段及附图2-5):连接器67为刚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适配器帽盖66为柔顺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即适配器帽盖66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67的材料硬度,能够减缓连接器末端部分接触患者时的疼痛感(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适配器帽盖66的外沿66B3围绕连接器67的外沿67B,并且适配器帽盖66的内沿66B2紧贴连接器67的内沿67A。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采用柔顺材料以便于适配器帽盖连接至连接器的启示,同时给出了采用刚性材料的连接器被柔顺材料所包裹以避免硬质连接器与患者皮肤接触在防止污染的同时也能缓解患者疼痛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连接器与适配器帽盖配合的更为牢固,设置连接器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而适配器帽盖适应性地也具有凸出和凹陷部分,且适配器帽盖收口的部分直径更小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防止帽盖脱落的方式,在此考虑下,设置连接器具有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以及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该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连接器直径,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连接器直径,第一连接器直径大于第二连接器直径,适配器帽盖具有截头锥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和第二圆柱形部分,第一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第二圆柱形部分具有第二直径,第一直径大于第二直径,第一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一圆柱形部分中,并且第二连接器圆柱形部分被容纳在适配器帽盖的第二圆柱形部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1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4,将适配器帽盖的硬度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适配器帽盖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的至少一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帽盖4的径环41嵌入锁定座3的沟槽32内,使得密封件42盖住锁定座3暴露的上端(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防止细菌进入(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适配器帽盖用于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的接口部分(相当于至少一部分)以防止污染,对比文件3公开了:连接器67为刚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适配器帽盖66为柔顺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即适配器帽盖66材料硬度小于连接器67的材料硬度,能够减缓连接器末端部分接触患者时的疼痛感(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适配器帽盖66的外沿66B3围绕连接器67的外沿67B,并且适配器帽盖66的内沿66B2紧贴连接器67的内沿67A。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连接器包括刚性材料,适配器帽盖采用柔顺材料以便于适配器帽盖连接至连接器的启示,同时给出了采用刚性材料的连接器被柔顺材料所包裹以避免硬质连接器与患者皮肤接触并能缓解患者疼痛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3均已经公开了帽盖,其必然能够防止污染,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帽盖由柔性材料制成,并且采用刚性材料的连接器被柔顺材料所屏蔽,能够防止污染同时避免硬质连接器对患者皮肤的刺激。对比文件1中的颈环属于盖的一部分,用于围绕锁定座,其外周必然是暴露的,本申请中的适配器帽盖的外周也是暴露的;至于锁定座包括多条凸棱可能会与患者皮肤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可以选择采用柔性材料将锁定座进行屏蔽以避免其与患者接触,而且本申请图2A、2B所示,适配器帽盖30仅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连接器14的外部轮廓15,连接器14的下端也具有凸棱,该凸棱也是暴露的,未被适配器帽盖30保护性地围绕和屏蔽,该部分同样存在受到污染的风险。
2)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配器帽盖的头部采用截头锥形以便于握持,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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