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电性糊膏、及玻璃物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导电性糊膏、及玻璃物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10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66393
优先权日:2014-06-30
申请(专利)号:201580030998.2
申请日:2015-05-1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莉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顾赟
国际分类号:H01B1/22;B22F1/00;H01B1/00;H01B5/14;H05K1/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其他技术特征是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行有限的试验而确定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30998.2,名称为“导电性糊膏、及玻璃物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23段;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电性糊膏,至少含有导电性粉末、玻璃料与有机载体,所述导电性糊膏的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性粉末具有贵金属粉末、和包含Cu及Ni之中的至少一方的贱金属粉末,并且所述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
所述贱金属粉末相对于所述导电性粉末的总量的含量,在重量比中,
在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为主成分的情况下为0.1~0.3,
在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Ni为主成分的情况下为0.1~0.2,
在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与所述Ni的混合粉为主成分的情况下为0.1~0.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贱金属粉末为以雾化法制作出的雾化粉。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贱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为8μm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贱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为2.5μm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贵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为0.1~3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性粉末的含量为50~90wt%。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玻璃料的平均粒径为所述贵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的2倍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贵金属粉末以Ag为主成分。
10. 一种玻璃物品,在玻璃基体上形成有给定图案的导电膜,所述玻璃物品的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膜是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导电性糊膏涂敷于所述玻璃基体上并进行烧结而成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陶瓷层介于所述玻璃基体与所述导电膜之间。”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三个技术方案。对于第一个技术方案,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为主成分。该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1770829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而结合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合适的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第二个技术方案,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Ni为主成分。该方案与对比文件2(CN102855959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而结合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合适的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第三个技术方案,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与所述Ni的混合粉为主成分。该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贱金属粉末还包括Ni。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Ni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将Cu和Ni的混合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且其所占重量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容易得到的。另外,结合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合适的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5、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实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CN102474002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膜是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导电性糊膏涂敷于所述玻璃基体上并进行烧结而成的。然而,权利要求1-9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已不具备创造性,且涂敷浆料并烧结形成导电膜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不包含玻璃料,不存在“贱金属粉末的氧化导致玻璃料润湿性降低”这一问题,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而在本申请中,限定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是为了维持玻璃料适度的润湿性,以获得好的界面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进行限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导电浆料中包含贵金属粉末,贱金属粉末,玻璃粉,有机载体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浆液中,材料颗粒的比表面积与浆液的流动性相关,即比表面积增大,浆液流动性降低,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地基与基础工程新技术实用手册 第4卷》,刘正峰主编,第2953页,海潮出版社,2000年10月),另外在专利文献CN102395634A中第[0083]段也提到了:如果导电性粒子的BET比表面积过大,则必须有极多树脂用来被覆导电性粒子表面,故对于属于粘结剂树脂的环氧树脂,则润湿性劣化,因制成导电性油墨的情形的流动性劣化。因此,为了使导电浆料在烧结时熔融的玻璃料(同样属于浆料中的粘结材料)具有良好的润湿性,对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进行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方案一: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为主成分”;方案二: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Ni为主成分”;方案三: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与所述Ni的混合粉为主成分”。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电性糊膏还含有玻璃料;(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玻璃料作为银电极浆料中的无机粘结剂的启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公知证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新技术实用手册 第4卷》(刘正峰主编,第2953页,海潮出版社,2000年10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其是在公知证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新技术实用手册 第4卷》(刘正峰主编,第2953页,海潮出版社,2000年10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的。方案三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贱金属粉末还包括Cu,Cu、Ni混合粉相对于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0.1-0.25;(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Cu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将Cu和Ni的混合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且其所占重量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容易得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公知证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新技术实用手册 第4卷》(刘正峰主编,第2953页,海潮出版社,2000年10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实现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膜是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导电性糊膏涂敷于所述玻璃基体上并进行烧结而成的。然而,权利要求1-9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已不具备创造性,且涂敷浆料并烧结形成导电膜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包含玻璃料,但玻璃料是银电极浆料中的常用无机粘结剂成分,在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都公开了银电极浆料包括玻璃粉(即玻璃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玻璃料这种常规的粘结剂加入对比文件1的银电极浆料中以更好地调节浆料的各项性能。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列的方案二、方案三是直接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的浆料中直接含有玻璃料成分,也就必然存在金属粒子的比表面积对玻璃料润湿性的影响问题;最后,本领域公知的是,比表面积是指单位质量的物料所具有的总面积。一般来说,颗粒物料的粒径越小,其比表面积越大。对于导电浆料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大小是影响浆料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进行谨慎而合理地选择。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小,其粒径越大,则可能造成例如丝网印刷时的网眼堵塞,也会使接触电阻变大,对其导电性能造成不利的影响。且本领域公知的是,在浆液中,材料颗粒的比表面积与浆液的流动性相关,即比表面积增大,浆液流动性降低(参见《地基与基础工程新技术实用手册 第4卷》,刘正峰主编,第2953页,海潮出版社,2000年10月)。具体对于导电性糊膏的浆料而言,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大,其流动性越差,进而使其湿润性劣化。可见,导电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的数值范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8,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电性糊膏,至少含有导电性粉末、玻璃料与有机载体,所述导电性糊膏的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性粉末具有贵金属粉末、和包含Cu及Ni之中的至少一方的贱金属粉末,并且所述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
所述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
所述贱金属粉末相对于所述导电性粉末的总量的含量,在重量比中,
在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为主成分的情况下为0.1~0.3,
在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Ni为主成分的情况下为0.1~0.2,
在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与所述Ni的混合粉为主成分的情况下为0.1~0.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贱金属粉末为以雾化法制作出的雾化粉。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贱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为8μm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贱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为2.5μm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贵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为0.1~3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性粉末的含量为50~90Wt%。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玻璃料的平均粒径为所述贵金属粉末的平均粒径的2倍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其特征在于,
所述贵金属粉末以Ag为主成分。
9. 一种玻璃物品,在玻璃基体上形成有给定图案的导电膜,所 述玻璃物品的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膜是将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导电性糊膏涂敷于所述玻璃基体上并进行烧结而成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陶瓷层介于所述玻璃基体与所述导电膜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记载玻璃料,且对比文件1的温度不足以熔融玻璃料;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公知常识证据涉及“流动性”,与“润湿性”并不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方案一: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为主成分”;方案二: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Ni为主成分”;方案三: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与所述Ni的混合粉为主成分”。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电性糊膏还含有玻璃料,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玻璃料作为银电极浆料中的无机粘结剂的启示,至于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软化点温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公知证据《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软化点温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公知证据《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的。方案三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贱金属粉末还包括Cu,Cu、Ni混合粉相对于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0.1-0.25;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Cu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将Cu和Ni的混合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且其所占重量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容易得到的。至于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软化点温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公知证据《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实现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膜是将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导电性糊膏涂敷于所述玻璃基体上并进行烧结而成的。然而,权利要求1-8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已不具备创造性,且涂敷浆料并烧结形成导电膜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包含玻璃料,但玻璃料是银电极浆料中的常用无机粘结剂成分,在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都公开了银电极浆料包括玻璃粉(即玻璃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玻璃料这种常规的粘结剂加入对比文件1的银电极浆料中以更好地调节浆料的各项性能。且公知常识证据《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也给出了厚膜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常规软化温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玻璃料这种常规的粘结剂加入对比文件1的银电极浆料中必然适应性地调整浆料的制备温度到高于所述玻璃料的软化温度使玻璃料熔融,而金属粉末能够充分地分散至所述玻璃料中;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列的方案二、方案三是直接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的浆料中直接含有玻璃料成分;最后,合议组更换了公知证据:《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证实了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大,则其化学活性越强,则湿润性越小(详见具体审查意见第1点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在150℃-250℃温度的恒温干燥箱快速干燥、固化,以及该技术方案的优势在于烧结温度较低,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假设将《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文献与对比文件1结合,则不能实现对比文件1中的这一技术效果。因此,由对比文件1不能想到提高浆料制作温度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不仅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还记载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维持适度的湿润性”,而并非“提供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23段;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其他技术特征是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行有限的试验而确定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770829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855959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2474002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2.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电性糊膏,其中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
方案一: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为主成分”;
方案二: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Ni为主成分”;
方案三:包括技术特征“所述贱金属粉末以所述Cu与所述Ni的混合粉为主成分”。
对于上述方案一:
对比文件1是方案一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触摸屏专用银电极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2]段):该电极浆料由下述质量百分比原料组成:银粉(即贵金属粉末)40~80%、铜粉(即贱金属粉末)2~12%、有机载体10~50%、添加剂5~12%,实施例1进一步公开了银粉52g和铜粉6g,即Cu相对于所述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6:(6 52)≈0.103(落入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1~0.3内)。
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电性糊膏还含有玻璃料,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银浆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该银浆包括银粉(即贵金属粉末)、镍粉(即贱金属粉末)、玻璃粉(即玻璃料)和有机粘结剂(即有机载体)。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玻璃料作为银电极浆料中的无机粘结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加入对比文件1的银电极浆料中;至于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软化点温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厚膜技术中,厚膜按其接合机理,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玻璃料接合;2.无玻璃料接合;3.混合接合。玻璃料接合是最常见的类型。它是在金属粉末中混入百分之几玻璃料或助熔剂。金属粉末选用作为导电材料的贵金属材料。玻璃料使用熔点低、且浸润性好的PbO-SiO2-B2O3系玻璃,在330-530℃(与本申请的350-600℃交叠)范围软化所得到的浆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的是,比表面积是指单位质量的物料所具有的总面积。一般来说,颗粒物料的粒径越小,其比表面积越大。对于导电浆料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大小是影响浆料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进行谨慎而合理地选择。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小,其粒径越大,则可能造成例如丝网印刷时的网眼堵塞,更会使接触电阻变大,对其导电性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本领域公知的是,粉尘的比表面积往往和粉尘的润湿性及黏附性关联,比表面积增大,将增强其物理和化学活性,影响粉尘的润湿性和黏附性(参见《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具体对于导电性糊膏的导电粉末而言,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大,则其化学活性越强,则湿润性越小。可见,导电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的数值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上述方案二:
对比文件2是方案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SrTiO3压敏电阻器用表层银浆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1]段):其原料包括以下组分及重量份含量:银粉(即贵金属粉末)60~90、镍粉(即贱金属粉末)5~10、玻璃粉(即玻璃料)1~20、有机粘结剂(即有机载体)1~20、稀释剂10~30,实施例2进一步公开了75wt%银粉,10wt%镍粉,即Ni相对于所述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10:(10 75)≈0.118(落入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1~0.2内)。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软化点温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厚膜技术中,厚膜按其接合机理,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玻璃料接合;2.无玻璃料接合;3.混合接合。玻璃料接合是最常见的类型。它是在金属粉末中混入百分之几玻璃料或助熔剂。金属粉末选用作为导电材料的贵金属材料。玻璃料使用熔点低、且浸润性好的PbO-SiO2-B2O3系玻璃,在330-530℃(与本申请的350-600℃交叠)范围软化所得到的浆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的是,比表面积是指单位质量的物料所具有的总面积。一般来说,颗粒物料的粒径越小,其比表面积越大。对于导电浆料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大小是影响浆料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进行谨慎而合理地选择。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小,其粒径越大,则可能造成例如丝网印刷时的网眼堵塞,更会使接触电阻变大,对其导电性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本领域公知的是,粉尘的比表面积往往和粉尘的润湿性及黏附性关联,比表面积增大,将增强其物理和化学活性,影响粉尘的润湿性和黏附性(参见《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具体对于导电性糊膏的导电粉末而言,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大,则其化学活性越强,则湿润性越小。可见,导电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的数值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上述方案三:
对比文件2是方案三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SrTiO3压敏电阻器用表层银浆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1]段):其原料包括以下组分及重量份含量:银粉(即贵金属粉末)60~90、镍粉(即贱金属粉末)5~10、玻璃粉(即玻璃料)1~20、有机粘结剂(即有机载体)1~20、稀释剂10~30,实施例2进一步公开了75wt%银粉,10wt%镍粉,即Ni相对于所述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10:(10 75)≈0.118。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三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贱金属粉末还包括Cu,Cu、Ni混合粉相对于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0.1-0.25;玻璃料的软化点为350-600℃;(2)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为0.15m2/g以上且低于0.5m2/g。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案三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比表面积的贱金属粉末。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专用银电极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2]段):该电极浆料由下述质量百分比原料组成:银粉(即贵金属粉末)40~80%、铜粉(即贱金属粉末)2~12%、有机载体10~50%、添加剂5~12%,实施例1进一步公开了银粉52g和铜粉6g,即Cu相对于所述导电性粉末总量的含量比为6:(6 52)≈0.10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方案三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Cu作为导电材料中的与Ag(贵金属)搭配的贱金属材料,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获得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将Cu和Ni的混合粉作为导电材料中的贱金属材料,且其所占重量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容易得到的。
至于导电浆料中玻璃料的软化点温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陶瓷粘结与接合技术》(速水谅三主编,江苏省陶瓷研究所,1990年01月,第83页):“厚膜技术中,厚膜按其接合机理,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玻璃料接合;2.无玻璃料接合;3.混合接合。玻璃料接合是最常见的类型。它是在金属粉末中混入百分之几玻璃料或助熔剂。金属粉末选用作为导电材料的贵金属材料。玻璃料使用熔点低、且浸润性好的PbO-SiO2-B2O3系玻璃,在330-530℃(与本申请的350-600℃交叠)范围软化所得到的浆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的是,比表面积是指单位质量的物料所具有的总面积。一般来说,颗粒物料的粒径越小,其比表面积越大。对于导电浆料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大小是影响浆料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进行谨慎而合理地选择。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小,其粒径越大,则可能造成例如丝网印刷时的网眼堵塞,更会使接触电阻变大,对其导电性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本领域公知的是,粉尘的比表面积往往和粉尘的润湿性及黏附性关联,比表面积增大,将增强其物理和化学活性,影响粉尘的润湿性和黏附性(参见《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具体对于导电性糊膏的导电粉末而言,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大,则其化学活性越强,则湿润性越小。可见,导电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的数值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三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雾化法为制备金属粉末的常规工艺,采用该方法制备该贱金属粉末的雾化粉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4
从属权利要求3、4对前述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所述的铜粉为平均粒径为0.1~5μm的片状铜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的镍粉的平均粒径为0.5~5μ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所述的银粉为平均粒径为0.05~3μm的片状银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称取52克的平均粒径为0.05~3μm的超细片状银粉溶入前述24g的有机载体中,用搅拌机充分混合以达到混合均匀得到银粉混合体;称取6g平均粒径为0.1~5μm的超细铜粉,溶入前述10g的有机载体中,用搅拌机充分混合以达到混合均匀得到铜粉混合体。称量5g的丙烯酸甲酯和3g的脂肪酸钠加入到前述得到的银粉混合体中,用行星式搅拌机进行充分搅拌20分钟,然后加入前述得到的铜粉混合体,再用行星式搅拌机再进行充分搅拌,直到混合均匀为止,然后经过滤得到初步浆料(即导电性粉末的含量为(52 6)/(52 24 6 10 5 3)=58%)。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确定玻璃料的平均粒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且上述数值范围的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银浆,其原料包括以下组分及重量份含量: 银粉(即贵金属粉末)60~90、镍粉5~10、玻璃粉1~20、有机粘结剂1~20、稀释剂10~3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玻璃物品,对比文件3是该权利要求10技术方案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车辆用窗玻璃及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8]段):具有玻璃板(即玻璃基体)、层叠于该玻璃板上的导电膜、及在该导电膜设置的供电结构而构成的天线。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导电膜是将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导电性糊膏涂敷于所述玻璃基体上并进行烧结而成的。然而,权利要求1-8所述的导电性糊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已不具备创造性,且涂敷浆料并烧结形成导电膜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0
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在玻璃基体和导电膜之间设置陶瓷层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包含玻璃料,但玻璃料是银电极浆料中的常用无机粘结剂成分,在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都公开了银电极浆料包括玻璃粉(即玻璃料)。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若采用玻璃料作为浆料的粘结剂则需较高的烧结温度,但浆料的附着力更高,不容易脱落;若不采用玻璃料作为浆料的粘结剂,则干燥或烧结温度较低,具有良好的经济性,但浆料附着力较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浆料中的玻璃料成分进行取舍,例如:当追求低成本、经济性时,不加入玻璃料,则采用较低温度干燥固化处理即可;当追求浆料的较高附着力,则选择常用的玻璃料成分及相应的烧结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玻璃料这种常规的粘结剂加入对比文件1的银电极浆料中、并选择相应的烧结温度以更好地调节浆料的各项性能,例如提高浆料的附着力。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另外,权利要求1中并列的方案二、方案三是直接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的浆料中直接含有玻璃料成分。
(2)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2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其中对比表面积的选择不仅需要考虑抑制剧烈氧化而维持适度的湿润性,还需考虑粒径过大易产生的网眼堵塞,这也是在本申请中明确记载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将技术问题仅仅确定为“维持适度的湿润性”失之片面。且公知证据:《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年09月,第7.2节粉尘的物理性质,第243页)公开了:粉尘的比表面积往往和粉尘的润湿性及黏附性关联,比表面积增大,将增强其物理和化学活性,影响粉尘的润湿性和黏附性。可见,具体对于导电性糊膏的导电粉末而言,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大,则其化学活性越强,则湿润性越小。此外,若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越小,其粒径越大,则可能造成例如丝网印刷时的网眼堵塞,更会使接触电阻变大,对其导电性能造成不利的影响。可见,导电浆料中导电颗粒的比表面积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试验而确定贱金属粉末的比表面积的数值范围。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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