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方法及数据备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69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83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44137.4
申请日:2014-04-11
复审请求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志飞
合议组组长:阎赛
参审员:行朝霞
国际分类号: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4137.4,名称为“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方法及数据备份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4:CN10190117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1日;对比文件5:CN10207598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9项。具体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一种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
“11.一种基于任务的服务器数据备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得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更新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数据包括所述更新数据和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原数据。”
“16.一种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组织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通信模块,用于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
“24.一种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6-23中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备份装置。”
“25.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接收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得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更新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数据维护模块,用于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数据包括所述更新数据和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原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3,12,18,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1,16,25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12,18,26,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应用项目与用户通过用户终端处理的事情之间的对应关系,备份数据需要用户手动选择,本申请中至少一个任务相关的数据是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个事情组织得到的,备份策略是根据数据对应的任务制定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
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组织所述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将所述数据按照重要性等级从高到底的顺序上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备份策略还包括:
所述至少一任务的任务优先级。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任务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上传所述数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
根据一用户指令确定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包括:
将所述数据由第一格式转换为第二格式;
向所述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第二格式的所述数据。
10. 一种基于任务的服务器数据备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得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更新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数据包括所述更新数据和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原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
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建立所述数据的数据索引。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删除所述数据中的过期数据。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14. 一种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组织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 的至少一事情;
通信模块,用于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
所述通信模块包括:
顺序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将所述数据按照重要性等级从高到底的顺序上传。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组织模块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组织所述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数据备份策略还包括:所述至少一任务的任务优先级;
所述顺序确定单元,还用于:
根据所述任务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上传所述数据。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策略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策略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一用户指令确定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模块包括:
策略通信单元,用于向所述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格式转换模块,用于将所述数据由第一格式转换为第二格式;
所述通信模块进一步用于,向所述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第二格式的所述数据。
21. 一种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4-20中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备份装置。
22.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接收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得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更新数据,其中,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
数据维护模块,用于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其中所述数据包括所述更新数据和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原数据;
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维护模块包括:
索引建立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建立所述数据的数据索引。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维护模块还包括:
数据删除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删除所述数据中的过期数据。
25.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
策略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数据备份策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4:CN10190117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1日;对比文件5:CN10207598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5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事情即为任务,对比文件4中处理电子邮件即为事情或任务,所述数据与处理电子邮件相关;其次,对比文件5中将备份内容分为三层:数据、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对于备份内容为“数据”时,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划分不同的备份策略,该备份策略也是针对数据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与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是与任务相关的数据,并不能说明这些数据是根据任务组织得到的,对比文件5中备份策略是针对应用程序制定的,而本申请中备份策略是根据任务对应的数据制定的,在没有将任务和数据相关联起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任务的优先级可以用于表示任务相关的数据的重要性。本申请根据数据是否与任务相关来确定是否需要备份数据,并组织需要备份的数据,能够自动获取到具有备份价值的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4:CN10190117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1日;对比文件5:CN10207598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数据备份的方法及电子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1]段):智能移动终端即电子终端进行数据备份时,往往通过用户手动进行备份或者设置进行定时备份,导致用户不能及时完成数据备份或出现重复备份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数据备份的方法及电子终端,用户在电子终端上预先设置只对达到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进行备份,所述功能应用项目包括以下任意一项: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多媒体信息、电子邮件、备忘录、日程、行程、或任务(即所述需要备份的数据是用户通过电子终端执行所述功能应用项目时产生的,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实时检测存储的数据的变化量是否达到预设的阈值,优选地,根据预设的时间段,查找出当前时刻之前的所述时间段内存储的数据(相当于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优选地,对所述数据进行备份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建立与服务器的连接;当成功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后,将达到预设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备份存储到所述服务器中,或将选定的各个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备份存储到所述服务器中(相当于向至少一服务器上传所述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上传所述数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备份数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移动网络管理系统的分层备份恢复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2]-[0085]段):该装置包括策略管理模块,用于提供数据备份策略与应用程序备份策略,根据所述备份策略控制备份模块启动对数据、应用程序、操作系统的分层备份和/或恢复;备份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备份策略对数据、应用程序、操作系统进行分层备份和/或恢复,所述备份模块包括数据库代理子模块,所述数据库代理子模块根据策略管理模块的数据备份策略对数据进行备份,所述策略管理模块的数据备份策略中,将数据依重要性分为三个级别进行备份,针对第一级别的核心数据、第二级别的常用数据、第三级别的固定数据与临时数据分别制定备份子策略(相当于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其中,核心数据为配置数据与安全数据,常用数据为性能、告警数据,固定数据通常为某些功能本身的配置信息,临时数据为某些功能在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数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同样起到有针对性地备份数据的作用,即给出了应用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中电子终端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一数据备份策略上传数据是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公开了将数据依重要性分为三个级别进行备份,而根据数据备份策略组织所述数据、根据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将所述数据按照重要性等级从高到底的顺序上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组织数据、上传数据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1]段):将达到预设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备份存储到所述服务器中,所述功能应用项目包括以下任意一项: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多媒体信息、电子邮件、备忘录、日程、行程、或任务。本领域中将上述功能应用项目即任务进行优先级分级、根据所述任务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上传数据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中表1公开了确定核心数据、常用数据、固定数据与临时数据的备份策略(相当于确定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用户指令来设置相应的数据备份策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可以在客户端设置数据备份策略,也可以在服务器端设置数据备份策略,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在客户端设置数据备份策略时,为了使服务器知悉所述数据备份策略,由客户端将其设置的数据备份策略上传至服务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不同的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从而满足上传的数据的格式要求,这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基于任务的服务器数据备份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向服务器备份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1]段):智能移动终端即电子终端进行数据备份时,往往通过用户手动进行备份或者设置进行定时备份,导致用户不能及时完成数据备份或出现重复备份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数据备份的方法及电子终端,用户在电子终端上预先设置只对达到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向服务器进行备份(相当于基于任务的服务器数据备份方法),所述功能应用项目包括以下任意一项: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多媒体信息、电子邮件、备忘录、日程、行程、或任务(即所述需要备份的数据是用户通过电子终端执行所述功能应用项目时产生的,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任务为用户通过用户终端设备处理的至少一事情),实时检测存储的数据的变化量(相当于更新数据)是否达到预设的阈值,优选地,根据预设的时间段,查找出当前时刻之前的所述时间段内存储的数据(相当于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得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更新数据);对所述数据进行备份的步骤包括:对达到所述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进行备份(也即对功能应用项目变化的数据进行备份,相当于所述数据包括所述更新数据),或对选定的各个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进行备份。优选地,对所述数据进行备份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建立与服务器的连接;当成功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后,将达到预设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备份存储到所述服务器中,或将选定的各个功能应用项目对应的数据备份存储到所述服务器中(相当于接收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得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中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所述数据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原数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服务器如何维护数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移动网络管理系统的分层备份恢复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2]-[0085]段):该装置包括策略管理模块,用于提供数据备份策略与应用程序备份策略,根据所述备份策略控制备份模块启动对数据、应用程序、操作系统的分层备份和/或恢复;备份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备份策略对数据、应用程序、操作系统进行分层备份和/或恢复,所述备份模块包括数据库代理子模块,所述数据库代理子模块根据策略管理模块的数据备份策略对数据进行备份,所述策略管理模块的数据备份策略中,将数据依重要性分为三个级别进行备份,针对第一级别的核心数据、第二级别的常用数据、第三级别的固定数据与临时数据分别制定备份子策略(相当于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其中,核心数据为配置数据与安全数据,常用数据为性能、告警数据,固定数据通常为某些功能本身的配置信息,临时数据为某些功能在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数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数据备份策略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任务分别对应的至少一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策略”,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同样起到有针对性地备份数据的作用,即给出了应用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中根据数据重要性即数据备份策略进行备份,当服务器需要对数据进行维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备份策略维护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另外,数据还包括与任务相关原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1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5中数据库代理子模块根据策略管理模块的数据备份策略对数据进行备份,为了使得数据的结构更清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获取数据备份策略后,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建立所述数据的数据索引,另外,根据所述数据备份策略删除所述数据中的过期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基于任务的数据备份装置,其为与方法权利要求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结合对权利要求3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20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2,4-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考对权利要求2,4-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终端即智能移动终端,参考对权利要求14-2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2-25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其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0-13分别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考对权利要求10-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9日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对比文件4公开了“用户在电子终端上预先设置只对达到阈值的功能应用项目例如电子邮件(相当于用户的任务)对应的数据进行备份,查找出当前时刻之前的所述时间段内存储的所述功能应用项目的数据”,即对比文件4中所存储的数据是功能应用项目例如电子邮件对应的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用户的至少一任务组织与所述至少一任务相关的数据。
其次,对比文件5公开了“策略管理模块,用于提供数据备份策略与应用程序备份策略”,其不仅针对应用程序提供备份策略,还针对数据提供备份策略,并且对比文件5中的应用程序通常也会产生相应数据,因而在进行数据备份时必然要针对应用程序产生的数据进行备份,对比文件5进一步公开“所述策略管理模块的数据备份策略中,将数据依重要性分为三个级别进行备份,针对第一级别的核心数据、第二级别的常用数据、第三级别的固定数据与临时数据分别制定备份子策略”,其根据数据重要性等级划分备份策略,同样可以提高数据备份的针对性,使用户获取到具有备份价值的数据。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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