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屏蔽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辐射屏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80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74395
优先权日:2007-11-16
申请(专利)号:201510672804.0
申请日:2008-11-12
复审请求人:维特罗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杨建勇
参审员:陈秀娟
国际分类号:B32B17/06,C03C17/36,C03C17/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所述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2804.0,名称为“电磁辐射屏蔽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特罗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1162504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WO00/37383A1,公开日为:2000年6月29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止来自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通过的电磁辐射屏蔽装置,其包括:
第一玻璃片层,其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第二玻璃片层,其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层间隔并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其中所述第一玻璃片层的第二表面面向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的第三表面;
粘结所述第一玻璃片层和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的聚合物中间层;
第一涂层,所述第一涂层具有形成在所述第一玻璃片层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一涂层进一步包含介电层,且每个介电层由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层组成;
第二涂层,所述第二涂层具有形成在所述第二片层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二涂层进一步包含介电层,且所述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层;
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的每一个上的保护层,其中所述保护层包含第一层和第二层,所述第二层包含具有至少80wt.%二氧化硅的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以及
其中所述装置提供的在800MHz至3GHz之间的射频衰减是至少20dB。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第二涂层中的金属层包括金属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少四个金属银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少五个金属银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多六个金属银层。
6. 一种防止来自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通过的电磁辐射屏蔽装置,其包括:
第一玻璃片层,其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第二玻璃片层,其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层间隔并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其中所述第二表面面向所述第三表面;
所述第一玻璃片层和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由中间层粘结,或所述第一玻璃片层和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由间隔组件分开;
第一涂层,所述第一涂层形成在所述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并具有至少三个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一涂层进一步包含介电层,且所述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层;
第二涂层,所述第二涂层形成在所述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并具有三个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二涂层进一步包含介电层,且每个介电层由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层组成;
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的每一个上的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包含第一层和第二层,所述第二层包含具有至少80wt.%二氧化硅的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以及
其中所述装置提供的在800MHz至3GHz之间的射频衰减是至少20dB。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第二涂层中的金属层包括金属银。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片层位于间隔组件中。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少四个金属银层。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少五个金属银层。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多六个金属银层。
12. 一种衰减来自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第一玻璃片层,其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提供第二玻璃片层,其与所述第一玻璃片层间隔并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其中所述第一玻璃片层的第二表面面向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的第三表面;
提供第一涂层,所述第一涂层具有形成在所述第一玻璃片层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一涂层进一步包含介电层,且每个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层;
提供第二涂层,所述第二涂层具有形成在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其中所述第二涂层进一步包含介电层,且所述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层;
通过将所述第一玻璃片层和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由中间层粘结或将所述第一玻璃片层和所述第二玻璃片层由间隔组件分开来连接所述第一玻璃片层和所述第二玻璃片层;
提供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的每一个上的保护层,其中所述保护层包含第一层和第二层,所述第二层包含具有至少80wt.%二氧化硅的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其中引导至所述装置的电磁辐射通过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衰减,所述装置提供的在800MHz至3GHz之间的射频衰减是至少20dB。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将所述聚合物中间层形成在所述第一片层和所述第二片层之间。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将所述第一片层和所述第二片层放置在间隔组件中。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少四个金属银层。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至少之一包括至多六个金属银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用于防火或防火筛检的玻璃板,玻璃板上的涂层最多包含两个银涂层,若玻璃面板是由聚合物夹层粘合,聚合物在高温下会熔化并覆盖到其他涂层上,无法发挥作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辐射屏蔽装置,其包括:
第一片层,其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第二片层,其与所述第一片层间隔并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其中所述第一片层的第二表面面向所述第二片层的第三表面;
第一涂层,所述第一涂层包含形成在所述第一片层的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
第二涂层,所述第二涂层包含形成在所述第二片层的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
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之上的保护层,其所述保护层包含氧化铝、二氧化硅或它们的混合物,
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的每一个包含:
第一介电层,所述第一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在所述第一介电层之上的第一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
在所述第一反射金属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一底漆层;
在所述第一底漆层之上的第二介电层,所述第二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在所述第二介电层之上的第二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
在所述第二反射金属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二底漆层;
在所述第二底漆层之上的第三介电层,所述第三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在所述第三介电层之上的第三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
在所述第三反射金属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三底漆层;和
在所述第三底漆层之上的第四介电层,所述第四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是层叠装置,其具有 粘结所述第一片层和所述第二片层的中间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是绝缘玻璃单元,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片层由间隔组件分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金属层包含金属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具有阳光控制特性和电磁屏蔽特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片层包括玻璃。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第二涂层包括三个或更多个金属银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保护涂层包括15wt.%至90wt.%氧化铝和85wt.%至10wt.%二氧化硅。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保护涂层包括含有氧化铝的第一层和含有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的第二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层包括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片层和所述第二片层之间的聚合物中间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片层和所述第二片 层位于间隔组件中。
13. 一种屏蔽电磁辐射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第一片层,其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在所述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形成第一涂层,所述第一涂层包括至少三个金属银层;
提供与所述第一片层间隔的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的第二片层,其中所述第三表面面向所述第二表面;和
在所述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形成第二涂层,所述第二涂层包括至少三个金属银层;
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之上的保护层,其所述保护层包含氧化铝、二氧化硅或它们的混合物,
其中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中的每一个包含:
第一介电层,所述第一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在所述第一介电层之上的第一金属银层;
在所述第一金属银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一底漆层;
在所述第一底漆层之上的第二介电层,所述第二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在所述第二介电层之上的第二金属银层;
在所述第二金属银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二底漆层;
在所述第二底漆层之上的第三介电层,所述第三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在所述第三介电层之上的第三金属银层;
在所述第三金属银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三底漆层;和
在所述第三底漆层之上的第四介电层,所述第四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形成位于所述第一片层和 所述第二片层之间的聚合物中间层。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所述第一片层和所述第二片层放置在间隔组件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涉及领域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只在一个片层上有涂层,而本申请在两个片层的相对表面均有涂层;对比文件1两面板之间不可能加入聚合物,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两片层之间设置了聚合物。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5项,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所述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一种电磁辐射屏蔽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釉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1 页第3 行至第14 页第18 行及图1-3 ): 多层上釉板包括第一玻璃本体(相当于第一片层),其具有两个表面(相当于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在第一玻璃本体上具有涂层(相当于第一涂层);还包括与第一玻璃本体间隔设置的第二玻璃本体(相当于第二片层),其具有两个表面(相当于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也相当于第一片层的第二表面面向第二片层的第三表面),在第二玻璃本体上也具有涂层(相当于第二涂层);两涂层可为AlN层上叠层ZnAlOx(公开了第一介电层包含金属合金氧化物层),再叠层ZnAl层,再叠层Ag层(公开了第一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再叠层ZnAl层(公开了氧俘获材料的第一底漆层),再叠层ZnAlOx(公开了第二介电层包含金属合金氧化物层),再叠层ZnAl层,再叠层Ag层(公开了第二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再叠层ZnAl层(公开了氧俘获材料的第二底漆层),再叠层ZnAlOx(公开了第四介电层包含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第一涂层包含形成在所述第一片层的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第二涂层包含形成在所述第二片层的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2)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之上的保护层,其所述保护层包含氧化铝、二氧化硅或它们的混合物;(3)涂层还包括在所述第二底漆层之上的第三介电层,所述第三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在所述第三介电层之上的第三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在所述第三反射金属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三底漆层。
对于区别(1),为了保护涂层免受机械划损或环境腐蚀,而将第一涂层设置在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和/或第二涂层设置在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从而使得具有涂层的一面位于两片玻璃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金属层为三个,参见下面对区别(3)的评述,可知,有三个金属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为了防止涂层表面被机械破坏或氧化破坏而在各个第一、二涂层之上设保护涂层属于本领域在对涂层进行必要保护时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保护涂层设置为本领域常见的常用于涂层保护的能提高耐磨性及抗氧性的氧化铝、二氧化硅或它们的混合物则也属于本领域在对保护涂层设置时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ZnAlOx层/ZnAl层/Ag层三层的叠层结构重复设置的技术方案,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ZnAlOx层/ZnAl层/Ag层三层的叠层结构重复设置了两层的结构,但为了增加屏蔽效果而增加屏蔽功能层层数或厚度,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提高屏蔽效果,进一步重复设置三层的叠层结构的技术方案。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玻璃表面设置涂层以对红外辐射进行屏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红外辐射属于电磁辐射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结构进行适应性的简单改进而使其也具有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性能,即电磁辐射屏蔽性能。
综上,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12,为了将多个片材连接成一体以形成层叠结构而使用粘结性的中间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 公开了第一片层和第二片层由玻璃制成,而通过间隔组件将玻璃分隔从而使第一片层和第二片层位于间隔组件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采用绝缘玻璃单元的形式;对比文件1 公开了金属层为金属银层;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结构及叠层结构相比较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结构及叠层结构非常相似,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涂层可屏蔽热辐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也应能具有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涂层,即具有阳光控制特性和电磁辐射屏蔽性能;对比文件1 公开了第一片层和第二片层由玻璃制成;根据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 公开了设置银层作为金属层,为了进一步提高屏蔽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二涂层设为包括三个或更多个金属银层;为了防止涂层表面被机械破坏或氧化破坏而在各个第一、二涂层之上设保护涂层属于本领域在对涂层进行必要保护时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保护涂层设置为本领域常见的常用于涂层保护的能提高耐磨性及抗氧性的氧化铝和二氧化硅则也属于本领域在对保护涂层设置时的常规选择;具体选择氧化铝和二氧化硅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涂层保护性能的前提下根据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出的,或为了进一步提高涂层的保护性能而将保护涂层设置为两层,其中第一层为氧化铝或包含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第二层为含有氧化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及本领域关于涂层保护方面的公知常识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使用场合、使用条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将多个片材连接成一体以形成层叠结构而使用聚合物粘结性中间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通过间隔组件将玻璃分隔从而使第一片层和第二片层位于间隔组件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屏蔽电磁辐射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釉板及其屏蔽辐射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1 页第3 行至第14 页第18 行及图1-3 ): 提供第一玻璃本体(相当于第一片层),其具有两个表面(相当于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在第一玻璃本体上设置涂层(相当于第一涂层);还包括与第一玻璃本体间隔设置第二玻璃本体(相当于第二片层),其具有两个表面(相当于具有第三表面和第四表面,也相当于第一片层的第二表面面向第二片层的第三表面),在第二玻璃本体上也设置涂层(相当于第二涂层);两涂层可为ALN层上叠层ZnALOx(公开了第一介电层包含金属合金氧化物层),再叠层ZnAl层,再叠层Ag层(公开了第一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再叠层ZnAl层(公开了氧俘获材料的第一底漆层),再叠层ZnALOx(公开了第二介电层包含金属合金氧化物层),再叠层ZnAl层,再叠层Ag层(公开了第二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再叠层ZnAl层(公开了氧俘获材料的第二底漆层),再叠层ZnALOx(公开了第四介电层包含金属合金氧化物层)。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第一涂层包含形成在所述第一片层的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第二涂层包含形成在所述第二片层的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的至少三个金属层;(2)形成在所述第一涂层和所述第二涂层之上的保护层,其所述保护层包含氧化铝、二氧化硅或它们的混合物;(3)涂层还包括在所述第二底漆层之上的第三介电层,所述第三介电层包含一个或多个金属氧化物或金属合金氧化物层,在所述第三介电层之上的第三热和/或辐射反射金属层,在所述第三反射金属层之上的氧俘获材料的第三底漆层。
对于区别(1),为了保护涂层免受机械划损或环境腐蚀,而将第一涂层设置在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和/或第二涂层设置在第三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上,从而使得具有涂层的一面位于两片玻璃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金属层为三个,参见下面对区别(3)的评述,可知,有三个金属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为了防止涂层表面被机械破坏或氧化破坏而在各个第一、二涂层之上设保护涂层属于本领域在对涂层进行必要保护时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保护涂层设置为本领域常见的常用于涂层保护的能提高耐磨性及抗氧性的氧化铝、二氧化硅或它们的混合物则也属于本领域在对保护涂层设置时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ZnAOx层/ZnAl层/Ag层三层的叠层结构重复设置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提高屏蔽效果,进一步重复设置三层的叠层结构的技术方案。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玻璃表面设置涂层以对红外辐射进行屏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红外辐射属于电磁辐射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结构进行适应性的简单改进而使其也具有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性能,即电磁辐射屏蔽性能。
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针对从属权利要求14-15,根据使用场合、使用条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将多个片材连接成一体以形成层叠结构而使用聚合物粘结性中间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通过间隔组件将玻璃分隔从而使第一片层和第二片层位于间隔组件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涉及电磁辐射屏蔽领域,解决如何使可见光通过而将特定电磁波加以屏蔽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涉及红外辐射、热辐射隔绝的技术领域,解决如何使可见光通过而将红外辐射、热辐射加以隔绝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红外辐射、热辐射均为以电磁波为传播方式的辐射形式,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是将一种选定的电磁波进行屏蔽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领域相近,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将特定电磁波加以屏蔽,但可见光可通过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尝试、借鉴采用同样对电磁波的传播进行隔绝、阻断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看看屏蔽效果如何,也就是说,上述技术启示的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前提下,既然是对电磁波进行隔绝、阻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阻断的层越多、层越厚,阻断的效果就越好,因此,根据对于电磁波阻断效果的要求,很容易想到设置多个阻断层或多个阻断层组,例如增加设置多个金属层组,在对比文件1中也已明确记载“第二个玻璃基板也带有至少一个涂层;这可以是与第一玻璃基板承载的涂层相同的涂层”。同样,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隔绝、阻断电磁波的产品所应用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合理且合乎逻辑的选择两基层的固定方式、连接方式及填充材料,而不会选择与环境不容合的填充材料。在日常玻璃领域两层玻璃之间填充聚合物也是常见的方式。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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