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薄膜晶体管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柔性薄膜晶体管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79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924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45617.7
申请日:2014-07-18
复审请求人: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杰
合议组组长:王鹏
参审员:张月
国际分类号:H01L29/786,H01L21/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的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涉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具有不同的性能,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45617.7,名称为“柔性薄膜晶体管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19463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驳回决定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一定厚度的有机导电层的基础上,由于有机导电层其本身材质的特点以及位于晶体管中的位置特点,决定了其必然起到了缓冲和增加绝缘层保护的能力,而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将其做到2000?~20000?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做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在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一定厚度的有机导电层的基础上,由于有机导电层其本身材质的特点以及位于晶体管中的位置特点,决定了其必然起到了缓冲和增加绝缘层保护的能力,而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将其做到2000?~20000?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做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柔性薄膜晶体管还包括,设置于柔性基板之上的缓冲层,无机绝缘层之上的有源半导体层,有源半导体层之上的刻蚀阻挡层,以及依次设置的钝化层,有机平坦层,反射层,像素定义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导电层的基础上,由于有机导电层其本身材质以及位于柔性基板之上的无机绝缘层之上的位置特点,决定了其必然起到了缓冲和增加绝缘层保护的能力,而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将其做到2000?~20000?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做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其它各层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其特征在于,该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
柔性基板;
栅极,设置于所述柔性基板之上;
无机绝缘层,设置于所述栅极之上;
有机导电层,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之上;以及
源/漏电极,设置于所述有机导电层之上;
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栅极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铝、钇、锌、铪、钽、钛、铬和其合金的组中选择的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无机绝缘层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氧化硅层、氮化硅层和氮氧化硅层的组中选择的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为高分子导电层或纳米银丝胶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柔性薄膜晶体管还包括有源半导体层,所述有源半导体层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与所述有机导电层之间。
6. 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柔性基板;
在所述柔性基板上形成栅极;
在所述栅极上形成无机绝缘层;
在所述无机绝缘层上形成有机导电层;以及
在所述有机导电层上形成源/漏电极;
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造方法,在形成所述无机绝缘层的步骤后,还包括在所述无机绝缘层上形成有源半导体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利用一第一掩膜来形成所述有机导电层,利用一第二掩膜来形成所述源/漏电极,所述第一掩膜与所述第二掩膜具有相同的图案。
9. 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其特征在于,该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
柔性基板;
缓冲层,设置于所述柔性基板之上;
栅极,设置于所述缓冲层之上;
无机绝缘层,设置于所述栅极之上;
有源半导体层,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之上;
刻蚀阻挡层,设置于所述有源半导体层之上;
有机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刻蚀阻挡层之上;
源/漏电极,设置于所述有机导电层之上;
钝化层,设置于所述刻蚀阻挡层之上并包覆所述源/漏电极;
有机平坦层,设置于所述钝化层之上;
反射层,设置于所述有机平坦层之上并通过一接触孔与所述源/漏电极连接;以及
像素定义层,设置于所述有机平坦层之上并部分覆盖所述反射层;
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栅极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铝、钇、锌、铪、钽、钛、铬和其合金的组中选择的材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无机绝缘层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氧化硅层、氮化硅层和氮氧化硅层的组中选择的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9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为高分子导电层或纳米银丝胶材。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其中所述源/漏电极和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形状相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1项权利要求)。合并原权利要求4中“所述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的技术特征于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限定原权利要求6中的“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合并原权利要求12中“所述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的技术特征于原权利要求9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8,并删除原权利要求12;适应性地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电子发光器件及其制造方法,其中,有机层包括至少两层导电类型不同的有机层。对比文件1设置包括至少两层导电类型不同的有机层,是为了:分别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使空穴和电子在两层有机层的界面处复合发光(见说明书第[0067]段)。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为了实现上述作用,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需要由至少两层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或者由至少一有机小分子层和至少一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而本申请中的纳米银丝胶材通常由树脂和纳米导电银丝混合而成,而非有机小分子材料、有机聚合物材料或掺杂材料,其不具有作为有机发光器件中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材料的特性。故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机导电层的目的不同、作用不同,对于具体有机导电材料的选择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后,也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提供的有机小分子、有机聚合物或有机掺杂材料等方案中获得使用纳米银丝胶材作为有机导电层的技术启示。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有机导电层为一层,而对比文件1的有机导电层为至少两层导电类型不同的有机层;2)本申请的有机导电层的材料为纳米银丝胶材,而对比文件1的有机导电层需要由至少两层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或者由至少一有机小分子层和至少一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增设厚度为2000?~20000?的一层有机导电层于无机绝缘层上,以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对于上述区别,首先,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本申请的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已明确区分了本申请的有机导电层与对比文件1的双层有机导电层。本申请在无机绝缘层上设置一层纳米银丝胶材是为了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其并不能、也并不是为了实现对比文件1“在两层导电层界面处复合发光”的作用。其次,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最后一句“其中第二绝缘层5采用双层绝缘层的主要效果是下层绝缘层充当缓冲层,使得上层绝缘层制备时减少有机膜受到的伤害”,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并不能增强保护能力,反而需要双层绝缘层去减少有机层的伤害。也即,对比文件1的双层有机层并不能起到增强缓冲能力和增加绝缘层保护能力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有机导电层作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材料,也无法得知多大厚度的有机层可以实现本申请的增强缓冲能力和增加绝缘层保护能力的作用。对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增设厚度为2000? ~ 20000?的一层有机导电层于无机绝缘层上,以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结构、有机导电层的材料以及有机导电层的厚度都是起协同作用的,并不都是如驳回决定中所述的,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或者是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或有限次数的试验可以获知的,更不应将各个结构和参数割裂开来,而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来评价。
因此,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本申请的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且最终能够实现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具有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8如下:
“1. 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其特征在于,该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
柔性基板;
栅极,设置于所述柔性基板之上;
无机绝缘层,设置于所述栅极之上;
有机导电层,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之上;以及
源/漏电极,设置于所述有机导电层之上;
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所述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
“5. 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柔性基板;
在所述柔性基板上形成栅极;
在所述栅极上形成无机绝缘层;
在所述无机绝缘层上形成有机导电层;以及
在所述有机导电层上形成源/漏电极;
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所述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
“8. 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其特征在于,该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
柔性基板;
缓冲层,设置于所述柔性基板之上;
栅极,设置于所述缓冲层之上;
无机绝缘层,设置于所述栅极之上;
有源半导体层,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之上;
刻蚀阻挡层,设置于所述有源半导体层之上;
有机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刻蚀阻挡层之上;
源/漏电极,设置于所述有机导电层之上;
钝化层,设置于所述刻蚀阻挡层之上并包覆所述源/漏电极;
有机平坦层,设置于所述钝化层之上;
反射层,设置于所述有机平坦层之上并通过一接触孔与所述源/漏电极连接;以及
像素定义层,设置于所述有机平坦层之上并部分覆盖所述反射层;
其中所述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所述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有机导电层”,其中并没有具体限定有机导电层的具体结构,即具体是一层或者是多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有机导电层的特征,且即便复审请求人将其具体限定为一层的特征,其也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电层为高分子有机材料的基础上,将导电层具体限定为纳米银丝胶材的有机材料,其属于本领域对于有机导电层的常规选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1项)。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的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涉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具有不同的性能,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19463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发光电子器件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参见说明书[0062]-[0069]段、附图1),该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柔性基板100;栅极1,设置于所述柔性基板100之上;无机绝缘层2,设置于所述栅极1之上;有机导电层3,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2之上;以及源/漏电极7、8,设置于所述有机导电层3之上。栅极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铝、钇、锌、铪、钽、钛、铬和其合金的组中选择的材料;无机绝缘层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氧化硅层、氮化硅层和氮氧化硅层的组中选择的材料;有机导电层为高分子导电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
基于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层导电类型不同的有机层,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分别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使空穴和电子在两层有机层相连的界面处复合发光(见说明书第[0067]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为了实现上述作用,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需要由至少两层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或者由至少一有机小分子层和至少一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而本申请中的纳米银丝胶材通常由树脂和纳米导电银丝混合而成,而非有机小分子材料、有机聚合物材料或掺杂材料,其不具有作为有机发光器件中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材料的特性。故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机导电层的目的不同、作用不同,对于具体有机导电材料的选择也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不具有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特性的纳米银丝胶材,去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中的材料。对比文件1的两层有机层实际与本申请中的有源半导体层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提供的有机小分子、有机聚合物或有机掺杂材料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方案中获得使用纳米银丝胶材作为有机导电层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有机材料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进行的设置。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进行改进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实现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足够的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的制造方法,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62]-[0069]段):提供一柔性基板100;在所述柔性基板上形成栅极1;在所述栅极1上形成无机绝缘层2;在所述无机绝缘层2上形成有机导电层3;以及在所述有机导电层3上形成源/漏电极7、8。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
基于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层导电类型不同的有机层,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分别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使空穴和电子在两层有机层相连的界面处复合发光(见说明书第[0067]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为了实现上述作用,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需要由至少两层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或者由至少一有机小分子层和至少一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而本申请中的纳米银丝胶材通常由树脂和纳米导电银丝混合而成,而非有机小分子材料、有机聚合物材料或掺杂材料,其不具有作为有机发光器件中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材料的特性。故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机导电层的目的不同、作用不同,对于具体有机导电材料的选择也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不具有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特性的纳米银丝胶材,去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中的材料。对比文件1的两层有机层实际与本申请中的有源半导体层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提供的有机小分子、有机聚合物或有机掺杂材料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方案中获得使用纳米银丝胶材作为有机导电层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有机材料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进行的设置。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进行改进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5的方案能够实现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足够的启示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柔性薄膜晶体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发光电子器件的柔性薄膜晶体管(参见说明书[0062]-[0069]段、附图1),该柔性薄膜晶体管包括:柔性基板100;栅极1,设置于柔性基板100之上;无机绝缘层2,设置于所述栅极1之上;有机导电层3,设置于所述无机绝缘层2之上;以及源/漏电极7、8,设置于所述有机导电层3之上。栅极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铝、钇、锌、铪、钽、钛、铬和其合金的组中选择的材料;无机绝缘层包括至少一种从包括氧化硅层、氮化硅层和氮氧化硅层的组中选择的材料;有机导电层为高分子导电层。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2)柔性薄膜晶体管还包括,设置于柔性基板之上的缓冲层,无机绝缘层之上的有源半导体层,有源半导体层之上的刻蚀阻挡层,以及依次设置的钝化层,有机平坦层,反射层,像素定义层。
基于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2)柔性薄膜晶体管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层导电类型不同的有机层,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分别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使空穴和电子在两层有机层相连的界面处复合发光(见说明书第[0067]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为了实现上述作用,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需要由至少两层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或者由至少一有机小分子层和至少一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而本申请中的纳米银丝胶材通常由树脂和纳米导电银丝混合而成,而非有机小分子材料、有机聚合物材料或掺杂材料,其不具有作为有机发光器件中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材料的特性。故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机导电层的目的不同、作用不同,对于具体有机导电材料的选择也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不具有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特性的纳米银丝胶材,去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中的材料。对比文件1的两层有机层实际与本申请中的有源半导体层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提供的有机小分子、有机聚合物或有机掺杂材料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方案中获得使用纳米银丝胶材作为有机导电层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有机材料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进行的设置。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进行改进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8的方案能够实现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的有益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其它各层的设置属于本领域制作薄膜晶体管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足够的启示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9-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分别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使空穴和电子在两层有机层相连的界面处复合发光(见说明书第[0067]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为了实现上述作用,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需要由至少两层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或者由至少一有机小分子层和至少一有机聚合物层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而本申请中的纳米银丝胶材通常由树脂和纳米导电银丝混合而成,而非有机小分子材料、有机聚合物材料或掺杂材料,其不具有作为有机发光器件中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材料的特性。故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机导电层的目的不同、作用不同,对于具体有机导电材料的选择也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不具有空穴/电子注入或传输特性的纳米银丝胶材,去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第一有机层3和第二有机层4中的材料。对比文件1的两层有机层实际与本申请中的有源半导体层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提供的有机小分子、有机聚合物或有机掺杂材料的充当电子注入传输层和空穴注入传输层的方案中获得使用纳米银丝胶材作为有机导电层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有机材料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进行的设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有机导电层为纳米银丝胶材,有机导电层的厚度为2000?~20000?”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进行改进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实现增强无机绝缘层的保护能力,有效起到缓冲的效应,改善短路问题,进而提高柔性薄膜晶体管的稳定性的有益效果。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申请日2014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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